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2009.11.02稅務新知

未上市股 擬改公平價值衡量
債券交易稅 可望免徵十年
寰宇法務/TDR 華人企業籌資新管道
低底盤公車 標準出爐
營業牌照稅今截止繳納
水費滯納金 不逾5%
學校宿舍收費 免徵營業稅
申請課稅資料 應附身分證

未上市股 擬改公平價值衡量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目前正擬定修正草案,分階段將金融工具的財務報導簡化成兩大類,並計畫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改以「公平價值」衡量,若此草案修訂通過,預料未來評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將是企業界一大挑戰。

會計處理準則複雜且專業,一向被企業界視為難題,其中又以「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難度最高。因此主導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在計畫分階段修訂現行IAS 39公報「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目的就是要大幅簡化金融工具的財務報導。

過去企業若投資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只要按「成本」衡量價值,依照此草案規定,所有權益投資皆須採「公平價值」衡量,並無例外,若此草案通過修訂,企業未來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何評估公平價值,將會是一大挑戰。

所謂公平價值,一般指的是商品在當時且正常狀況下進行交易的價格,公平價值是會計上用以評價的諸多方法之一,另外歷史成本法也是應相當廣的評價方法。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江美艷指出,目前金融資產分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與「備供出售」四類,各類皆有不同的會計處理。依據該草案,未來金融工具的分類將簡化為兩類,其中一類是「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的金融工具,另外若符合特定條件的債務工具,得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江美艷解釋,要能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債務工具必須同時「具備基本放款特性」及「以約定報酬率為基礎進行管理」兩項條件,其餘都要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但若權益工具並非持有以供交易,則可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值得注意的是,債務工具必須同時具備「基本放款特性」及「以約定報酬率為基礎進行管理」,才能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舉例來說,報酬固定的零息債券,或依浮動利率計算報酬的普通債券,都具有「基本放款特性」。江美艷說,金融工具若使用攤銷後成本衡量,雖然必須持續進行減損測試,但對企業損益波動相對影響較小,不過債務工具要符合這兩項條件實屬不易,必須經過各方的評估判斷。


【2009/11/02 經濟日報】


債券交易稅 可望免徵十年

為避免公司債、金融債免交易稅的規定,銜接不上促產條例落日,導致明年1月起要課稅,立法院財委會已緊急排定本周三,審查證交稅條例修正案,券商公會建議,希望先免徵十年。

原本公司債、金融債的證交稅,在促進產業發展條例中為免徵,但因促產條例將在今年底落日,為促進債市發展,行政院已提出證交稅條例修正案,授權主管機關可視情況停徵公司債、金融債交易稅,以銜接促產落日。

但距離明年僅剩下兩個月,證交稅條例修正案仍未完成三讀,債市心急如焚,萬一無法在年底前通過這項修正案,公司債、金融債交易,明年1月起將課徵千分之1的證交稅。

由於課稅一事對市場衝擊相當大,上周標售公司債的台灣化纖,就因市場疑慮而導致流標。券商公會祕書長林英哲表示,現在利率這麼低,如果要再課稅,「債市就死掉了」,券商希望這項修正案能趕快完成立法。

據了解,金管會、財政部及券商公會協調下,券商公會提出公司債、金融債證交稅免徵十年的建議方案,已獲共識。

金管會官員表示,立法院財委會已排定議程,將在本周三審查證交稅條例修正案,站在主管機關立場,也希望儘速完成立法。

【2009/11/02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TDR 華人企業籌資新管道

第一上市vs.第二上市

外國公司申請來台上市有兩種方式,第一種係針對股票尚未在任何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請以原股來台上市,此一方式稱為第一上市;另一種係針對股票已在主要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的公司,可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方式申請在台上市,此一方式稱為第二上市。

上述二種方式在適用上有一盲點,即若外國上市公司不是以原股上市,而是以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方式掛牌,那麼此類公司來台上市應採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方式?目前台灣主管當局對此一問題,似乎採較彈性的態度,即該公司可選擇第一上市,也可以採用第二上市。如採用第一上市,也可豁免六個月的輔導期或興櫃市場交易的規定。

什麼是存託憑證

什麼是存託憑證?從中文的字義可能較不容易意會,但從英文的字面即可猜個八九不離十。簡言之,就是投資人把股票存放在存託機構,再由存託機構開立收據給投資人,證明有多少股票存放在存託機構。

換一種說法,存託憑證是衍生自普通股的一種權益有價證券(Equity Securities),其表彰的權利與普通股基本上相同,只不過股東權的行使須透過存託機構為之。存託憑證係與普通股脫離而成為可單獨交易的另一種有價證券,故雖其價格與普通股仍維持連動的關係,但也有價差,故產生套利空間。

純陸資公司可否發行TDR

顧名思義,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是在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相同的概念,在美國以外發行的就叫做全球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GDR),而在台灣發行的就叫做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TDR)。目前在大陸設立登記的公司還不可以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但海外第三地公司來台發行存託憑證並無陸資限制,也就是理論上純陸資也可以透過其於第三地設立的公司發行TDR,但目前主管機關對於純陸資企業發行TDR在審核上似乎仍採較審慎的態度。發行TDR所募資金可全數用於投資大陸,但如用於投資台灣,就構成陸資投資台灣的問題,須事先向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就另一方面言,台灣投資人認購陸資企業或大陸台商發行的TDR,如兌回原股時,也可能涉及大陸投資問題。

須符合上市地法令

發行存託憑證可以由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也可以由大股東出售老股進行。因為其股票已在第三地上市,故還需注意是否符合上市地的相關規定。以香港上市公司為例,其發行新股在股東會通過的一般授權(General Mandate)範圍內(一般為已發行股份的20%),可由董事會決議發行,不須再召集股東會。但公司如有購回庫藏股的情形,於30日內不得發行新股或為擬發行新股的公告。又發行新股本身不須經香港聯交所核准,但新股在聯交所掛牌上市則須取得其許可。

對於中小型的華人上市企業,如有增資需求,但又在NASDAQ 或其他交易市場遭遇募資困難者,不妨思考一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可能性。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9/11/02 經濟日報】


低底盤公車 標準出爐

低底盤公車、天然氣公車等具有環保節能的大眾運輸工具自今(98)年6月起免徵貨物稅後,財政部明訂,享有免稅的低底盤公車是指「前後車門入口無階梯,車內地板距地面高度未逾35公分者」為限。

符合免稅條件的低底盤公車,若已經繳納貨物稅,財政部指出,五年內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免除低底盤等環保節能公車貨物稅,國庫一年釋出的減稅利益預估達到15億元。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令命,明確核釋「低底盤公共汽車」的認定標準,經參照海關進口稅則第87021020號規定後,是以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為限。

財政部同時規定,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在今年6月5日起五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可申請退稅。

依據退稅申辦規定,財政部表示,可由原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的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以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貨物稅。但若進口底盤在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以上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指出,由於低底盤公車及天然氣公車等環保車輛,目前每台售價約在650萬至700萬元之間,遠比每台售價在350萬元的一般公車要高出一倍左右,造成環保車輛推廣缺乏誘因,為鼓勵業者節能減碳及照顧老弱婦孺與行動不便民眾的需求,政府決透過減免稅負優惠,提高業者購買成本及意願。

【2009/11/02 經濟日報】


營業牌照稅今截止繳納

計程車等營業用汽車今(98)年的下期使用牌照稅,將在今(2)日截止繳納。財政部提醒尚未繳清稅款的營業用車的車主,儘快在今天以前完成繳稅手續,以免逾期需多繳罰鍰。

財政部表示,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原至98年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假日,依法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為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者,可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二天應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罰至15%。

財政部強調,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被查獲者,除需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

【2009/11/02 經濟日報】


水費滯納金 不逾5%

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日前通過「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草案,將消費者遲繳水費的滯納金由最高加收15%,大幅調降為5%,近期內經濟部將公告實施。

另外,對於水表故障時水費的推計,也確立應採「合理且有利於消費者方式」的原則進行。

有關滯納金部分,原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31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應繳水費加收1%違約金,最高加收至15%;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34條規定,逾繳費期限十天內繳費者,按應繳水費5%加收遲延繳付費,逾繳費期限超過十天者,按應繳水費10%。

「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草案規定,逾繳費期限者,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1%遲延繳付費,最高加收至5%。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10元者,按10元計,消費者不但有四日的寬限期,滯納金之上限也調降至5%以下。

有關水表故障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原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係按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或新表實用度數推計水費;台灣自來水公司則依抄表情形按前期、前二期、過去三個月或其他適當方法推計水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範本規定,水表故障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自來水事業得按用戶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或新表實用度數推計水費。但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自來水事業得按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

其他重點包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同一用水地點用戶名義變更,新用戶得衡酌應繳費用之多寡,選擇以「過戶」或「新設」方式進行;自來水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24小時者,應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用戶當月基本費。

【2009/11/02 經濟日報】


學校宿舍收費 免徵營業稅

新營市林小姐問: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予學生使用,向學生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而學校為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而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且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該等宿舍與上開財政部規定所列的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故財政部於近日函釋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免徵營業稅。

【2009/11/02 經濟日報】


申請課稅資料 應附身分證

山上鄉陳先生來電詢問:我要申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能否以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來作為身分之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雖均係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惟因上開證明文件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的相關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用,其用途也不盡相同。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的考量,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櫃台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2009/11/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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