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2009.11.23稅務新知

結構型商品 明年分離課稅10%
閱報秘書/結構型商品
北市獵漏 鎖定非營利機關
職工旅遊 可列支其他費用

結構型商品 明年分離課稅10%

明(99)年起,個人投資由銀行及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收益,一律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不必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的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受到分離課稅所得免再合併申報影響,銀行及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明年起也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如屬境外收益,不但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投資於結構型商品的收益,應在交易完結時,依據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按10%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適用的所得稅累進稅率若低於10%者,分離課稅後,投資結構型商品稅負將加重。

財部已將結構型商品課稅原則明訂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投資人購買證券商或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其交易完結日落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均適用分離課稅,所謂「交易完結」包括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收益,則涵蓋契約結算前獲配收益,提前解約金與到期結算金在內。

這項分離課稅範圍,並不包涵由信託業或保險公司、投信業等發行的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銷的海外連動債、投資型保單與保本型基金。

財政部解釋,依據行政院金管會的定義,非屬銀行及證券商發行者,市場雖將之統稱為結構型商品,但性質與主管機關定義的結構型商品不同,因此不適用分離課稅。其中投資型保單的收益,要視其連結商品各別課徵所得稅;適格性保單(即保障大於投資)的保險給付則可免徵遺產稅。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性交易,財政部指出,在今年底之前,結構型商品是依據其連結商品產生的收益性質,各自徵免所得稅。

以銀行發行的組合式存款為例,其固定收益為銀行存款利息,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銀行存款利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逾27萬元以上部分才要合併其他所得課稅;組合式存款中連結選擇權的商品交易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性質,需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2009/11/23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又被稱為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s),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以固定收益商品,加上各種不同選擇權的設計,投資人的投資損益,會因商品連結至多樣化的標的資產有所不同,報酬率型態有別於傳統的固定收益證券。

一般來說,結構型商品連結的標的資產,涵蓋利率、股權、匯率、信用及商品等不同標的,多數商品以連結利率標的者占最大宗,連結股權者居次。

與期貨及選擇權等傳統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同的是,結構型商品屬於契約化量身訂作的金融商品,在集中市場交易量並不多,流動性比較差,多半是存在於客戶與投資銀行間的店頭市場交易。

有別於傳統金融投資工具,因為連結標的資產變動,不同的商品設計,會使投資人最終報酬率出現高低差異,結構型商品因此較具量身訂作的特性,承作機構可就投資人的偏好、特定投資期間及風險承擔能力,設計符合投資人對金融商品的個人需求。

【2009/11/23 經濟日報】


北市獵漏 鎖定非營利機關

台北市國稅局鎖定非營利的機關團體,列入營業稅選查案件對象。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卻漏開立統一發票並未報繳營業稅者,經查獲將會補稅加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也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機關、團體、組織若非以營利為目的,常以為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即使銷售應課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狀況。北區國稅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造成逃漏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00萬餘元外,並處以三倍罰款3,600萬餘元。

目前北區國稅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國稅局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過去如有銷售勞務或貨物,但未申報繳納營業稅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可處一至十倍罰鍰。

【2009/11/23 經濟日報】


職工旅遊 可列支其他費用

台南市北區王小姐問: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是如果超過內政部規定的動支標準,也就是當年度福利金總額40%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2009/11/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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