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販賣來源不明、未繳納貨物稅的商品,今後遭到稅捐機關處罰的罰鍰要大幅減輕了。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販賣來源不明且未納貨物稅的廠商,如果不願指明貨物來源,過去是按逃漏稅額加處十倍罰鍰,未來將調降為只罰二倍,罰鍰會大幅下降。
財政部舉例,因此發生漏稅者,過去每逃漏一元貨物稅,要被加罰十元漏稅罰鍰,未來只需罰二元。
配合立法院在98年12月11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貨物稅情形,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倍數原為五倍至15倍,降低為一倍至三倍。
財政部表示,由於自99年1月1日起,觸犯貨物稅條例第32條涉及逃漏貨物稅違章案件的裁處罰鍰倍數,配合稅法修正,已從原規定五倍至15倍降低為一倍至三倍,相關處罰條款也將一併調整下降。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經營販賣應稅貨物的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的應稅貨物,卻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應比照同法第32條規定,按一到三倍加處罰款。
由於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表,針對觸犯貨物稅條例第33條的違章行為,是按漏稅額裁處十倍罰鍰,若在裁罰前主動補稅並承諾確有違章者,則按漏稅額處五倍罰鍰,明顯高於現行稅法最高三倍罰鍰的處罰規定,財政部因此決定調降。
修正後的最新裁罰倍數,經營販賣應稅貨物的企業,持有無納稅照證的應稅貨物,但未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一律按未納稅貨物的漏稅額加處二倍罰鍰;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罰鍰降為一倍。
【2010/02/26 經濟日報】
基本工資傳出將採「分區、分對象」制訂不同標準,勞委會昨(25)日召開記者會澄清,分區、分對象訂定基本工資,只是委託學者的研究建議之一,基本工資將採全國統一不分區,官方也不會全面退出基本工資審議機制,新制預計在5月定案。
根據勞委會規劃,基本工資審議機制調整,預計在5月定案,但是能夠愈快愈好,6月將會聘任新任委員,7月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至於企業界最關心基本工資1萬7,280元今年是否會調漲?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昨日表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召開的目的就是要討論基本工資,調漲「不是沒有可能」,但要等到7月開會後才知道。
去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應持續研議基本工資審議機制的改革方向,勞委會委託學者分析各國最低工資機制,研究重點包括:分析各國最低工資法、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與運作及最低工資調整之流程、核定與實施等,並提出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制度調整建議。雖然學者曾建議「研議按地區及身分訂定不同基本工資」,但由於多年前已評估並非可行方向,勞委會昨日強調,絕對不會採納。
潘世偉強調,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與其他制度掛勾,若基本工資制度變得更複雜,只會增加更多困擾,因此基本工資「只要一套就好」,沒必要分區或依對象訂定不同標準,況且台灣勞工流動性很高,基本工資分區沒有太大意義。
此外,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曾表示,官方將全面退出未來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機制,改為全部由勞、資、學三方組成,並由公正第三人擔任主委,勞委會昨日也一併否認這項說法,表示「至少勞委會不會退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也會繼續擔任主席」。
潘世偉解釋,新制與舊制最大的不同,是擴大勞資雙方的參與度,目前勞資雙方的代表僅各四位,新制就是要提高勞資雙方代表的比率,但政府仍為主要成員。不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成員如何組成,勞委會將邀集政府部門、勞資代表、學者專家等相關單位討論後決定。
【2010/02/26 經濟日報】
近年來因不景氣,除供自用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情況下,閒置未使用情形十分普遍,但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按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仍須按期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指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事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
【2010/02/26 經濟日報】
官田鄉石先生問: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基於我國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而應考人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故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核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之報名費,如該營業人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適用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惟考量應考人參加考試不具消費性質之一致理由,財政部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核釋,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010/02/26 經濟日報】
新市鄉王先生來電詢問:我母親在今年初過世,她兩年前繼承自我父親的遺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繼承的遺產原經核准免納遺產稅者,則仍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2010/02/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