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2009.11.05稅務新知

契稅牌照稅罰款 不再無上限
會計師大拚價 公會道德勸說
公司債、金融債 續免7年證交稅
樂活節稅/經常居住 境內外遺產要課稅
財長:房地稅負合理化 可調整公告現值
會計師建議/陸資來台 參股較可行
安永創業家大獎 12日揭曉
經營買賣業 發貨時開發票
未辦暫繳申報 16日起繳稅

契稅牌照稅罰款 不再無上限

未依限申報契稅,或者因轉賣、移用牌照稅的違章案件,被處罰款時將不再沒有上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修法,未依限申報契稅罰鍰最多不超過1.5萬元,牌照稅則不得逾15萬元。

立法院財委會昨(4)日審查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法第31條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契稅部分,明令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至於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修法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財政部統計,全國一年的契稅未依限申報案件約有2,015件,平均罰款金額2.9萬元。修法訂定上限罰鍰不得逾1.5萬元後,全國約有100件的契稅處罰案件罰鍰因此下降,所占比重不到5%。

轉賣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處罰案件,多數為大卡車、遊覽車等大型交通工具,由於涉有治安管理問題,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通過將上限罰鍰訂在15萬元,多數違章案件並不會因此獲得減罰。

依統計,97年全國因移用或轉賣使用牌照者共有4,074件,其中罰款額在15萬元以上的大額處罰案只有四宗,其餘4,070件的罰款都在15萬元以下。

財政部表示,增訂契稅、使用牌照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由於未依限申報契稅、移用或轉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目前均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部分案件罰款確實偏高,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

財委會審查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後,需待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才能實施,目前的處罰案件,仍無上限金額限制。


【2009/11/04 經濟日報】


會計師大拚價 公會道德勸說

政府積極推動台商回台上市、財務報表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引發會計師界削價競爭大搶業務,會計師公會已展開「道德勸說」,但公會將繼續爭取在會計師法中納入最低收費標準,並尋求主管機關金管會支持。

會計師制訂公費收費標準,已歷經多次闖關,但因有違反公平法之虞,遭公平會反對而打回票。在96年底會計師法修訂通過後,賦予公會訂定收費標準的法源空間,因此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曾重新制訂收費標準,並送主管機關金管會審議核定,因金管會不願背書,至今仍懸而未決。

金管會認為,除非會計師法先修法明訂公費標準,並確認會計師法優先於公平法,否則要制訂最低收費標準很困難。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淑蕾表示,現在會計師業界削價競爭的確很嚴重,因「無法可管」,公會也只能對會員進行「道德勸說」,如果主管機關擔心違反公平法就不讓會計師制訂最低收費,是讓「非專業凌駕專業」,放任會計師業界的亂象持續。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松棋也說,政府大力推動台商回台第一上市或發行TDR,會計師、承銷商、律師的責任非常重,但是因為業務競爭太激烈,報出去的價格低到讓人家「聽到都嚇一跳」。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地區的查核風險相當高,主管機關應該要出面管理收費,對於報價太低的案件進行規範,避免低價競爭影響查核的工作品質及投資人權益。

羅淑蕾也說,現在不僅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會低價搶業務,連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也加入戰局,台灣會計師整體收費報價和大陸、香港差不多,只是「幣別不同」,也就是只有對岸四分之一水準。

台灣會計師大打價格戰,受惠最大的反而是從中比價得利的企業。

一位會計師事務所長認為,台灣會計師公費太低,「會計師自己要負最大責任」,呼籲同業不要再低價競爭,因為查核風險沒有降低,公費卻一直調降,「為了搶IFRS、台商回台上市業務,把市場搞亂掉,對大家沒有好處。」

【2009/11/05 經濟日報】


公司債、金融債 續免7年證交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明年1月起,買賣公司債、金融債券可免千分之1證交稅的優惠再延長7年,到105年底屆滿,屆時再檢討是否恢復課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1年1月規定,買賣公司債和金融債券免徵證交稅,但條例將在今年12月31日落日,形同復徵相關證交稅,但因香港、新加坡等鄰近國家都未對相關債券課證交稅,並考量降低企業籌資成本,財政部提案修法,讓買賣相關債權繼續免稅。

財政部官員說,國內的公司債和金融債券規模約2.9兆元,去年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如果復徵相關債券的證交稅,會造成稍微回溫的交易市場再度受創,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有必要繼續停徵證交稅。

原本財政部希望透過修法,同意行政部門視狀況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交稅;但國民黨立委費鴻泰、陳淑慧等人反對,認為不應該空白授權,須訂出期限。

立委建議應該訂出3年或5年的免徵期限;但列席的金管會官員主張,停徵期限至少要7年,才有利債券市場運作與協助企業籌資。立委最後接受行政部門的建議,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生效。

【2009/11/04 聯合報】


樂活節稅/經常居住 境內外遺產要課稅

孫老先生和孫老太太原本住在高雄老家,八年前到美國和離婚的小女兒居住,兩人每半年都會回台一個月,一來是因為想保留在台灣的戶籍,順便整理打掃高雄的老房子;二來是因為在台灣還有兩個兒子及五個孫子,總想讓他們有機會盡孝心。

沒想到,2006年孫老太太從台灣返回美國後,生了一場大病,醫生認為不宜再冒險讓她回到台灣,兩周後孫老太太以90歲高齡過世。孫老太太留有一塊以她的名字登記的土地,就在台灣老家後面的鐵道旁。傷心的孫家忙著討論老太太的後事,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台灣遺產稅的問題。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此外,無論是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只要還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且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留下的財產是在境內或境外,都要課徵遺產稅。因此孫老太太留下的土地,依法仍應申報遺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假使老太太已經喪失台灣戶籍,則只有還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才需要申報。

很多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搞不懂「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定義,更無法分辨到底只是申報台灣的遺產就好,還是全球的遺產都要在台灣申報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的定義是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孫老太太雖然不常居住台灣,但仍有台灣戶籍,假若這八年間,她自願放棄台灣戶籍,仍要注意遺贈稅法第3 條之1規定,如果放棄戶籍後的兩年內贈與或死亡,無論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依然是要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因此,若有意移民國外時,應先考慮個人年紀與身體狀況,並適當估計自己的遺產總額,以決定是否放棄台灣戶籍,或者提早安排將財產移轉境外。另外,有一些人會選擇在遺囑中成立信託,根據遺贈稅法第3條之2,因遺囑而成立的信託,信託內財產同樣是要計算遺產稅的,除非是死亡時已經成立的公益信託。

根據遺贈稅第16條之1所規定,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的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的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認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總結來說,依照台灣的遺贈稅法,所有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皆要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即使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也要併入遺產總額內計算,繼承人要多多注意,以免在不知法的情況下,因漏報遺產稅被課徵龐大的稅負。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1/04 經濟日報】


財長:房地稅負合理化 可調整公告現值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4)日指出,政府目前沒有加重課徵房屋稅、地價稅的計畫,不過,合理反映房價稅負不一定要靠調高稅率,調整稅基如由地方政府提高房屋評定現值或公告現值,也可以達到相同目的。

李述德對於台北市有意提高豪宅的房屋標準價格,藉以達到重課豪宅房屋稅的做法表示,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檢討房屋評定現值的合理性,包括建材、路段等,如果評定現值偏低或過高,都應該適時調整。

多位立委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關注政府要如何藉重稅制抑制房價,要求李述德提出對策。

李述德說,目前的房價偏高並不是全國性現象,而是有部分特殊個案、特殊地區出現房價不合理的情形,這個部分政府確實應該設法檢討解決。但全面性的調高房屋稅率或地價稅率,將會使全國持有不動產的人,稅負全部上升,「如果房價沒有不合理,藉加稅增加人民負擔,也不是好辦法」。

立委賴士葆、羅淑蕾等對於台北市擬透過包括對建材分級方式,重新訂定房屋標準價格,拉高部分高價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加重課徵房屋稅也表示支持,但與土地漲價有關的公告現值,也建議中央政府必須適時調整並與市價相當。

李述德說,房地產稅負取決於三個關鍵條件,分別是稅率、稅基及市場價格。中央負責調整稅率,但稅率需要修法且涉及層面廣大,稅基(指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地價)可由地方政府區段發展程度每三年調整一次,合理反映稅基,也可以解決特定區域房價不合理的現象,只要目的達到,未必需要提高稅率。

【2009/11/05 經濟日報】


會計師建議/陸資來台 參股較可行

兩岸即將簽訂稅務協定,一直困擾企業的雙重課稅問題可望解套,有利陸資來台尋找併購標的。會計師指出,陸資對於來台投資意願高,但抱怨核心項目都不開放,其中又以生物科技、醫療、IT產業及房地產的詢問度最高,建議雙方以參股方式攜手,最能達到互利效果。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松棋表示,陸資來台投資的意願「非常強烈」,但經過詢問和了解後,有意願來台併購的陸資的都抱怨,開放投資的都是周邊產業而非重點產業。建議與其限制陸資來台投資,不如規劃開放之後怎麼有效管理更重要。

安侯國際財務顧問執行副總張維夫指出,很多陸資都想要直接來台灣「買公司」,雖然直接併購最方便,但讓將公司經營權直接賣給陸資,受到輿論的壓力比較大,不如直接去買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

從務實的層面來看,還是雙方公司互相參股比較可行。他接觸很多陸資買主都對於台灣的汽車產業興趣很高,因為台灣無論是汽車零組件或組裝技術都領先大陸很多,但台灣才2,300萬人,對陸資來說台灣市場不是重點,因此直接併購不是最好方法,若能透過彼此參股,讓台灣產業可以參與大陸廣大的市場,陸資也可以學習台灣技術,互利程度最高。

【2009/11/05 經濟日報】


安永創業家大獎 12日揭曉

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安永創業家大獎」,將在11月12日的頒獎典禮上揭曉,新的台灣安永創業家大獎年度得主,將代表台灣在明年6月初赴摩納哥蒙地卡羅,與世界其他各國的年度得主共同角逐「安永世界創業家大獎」殊榮。

「安永創業家大獎」選拔在台灣已經邁入第五年,目的是將台灣優秀的創業家提升至世界級的地位,使他們成為台灣成功創業家的標竿及未來創業家的典範。前四屆台灣區創業家大獎的得主分別為廣達董事長林百里、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巨大集團董事長劉金標、以及訊聯生物科技董事長蔡政憲。

今年安永創業家大獎從6月1日正式展開評選,由產官學界組成八人評審團,歷經書面初審、實地訪審與決審等程序,選出四位具創業家精神的企業得主。獲「新興創業家獎」的是穎台科技總經理王志鴻「趨勢創業家獎」得主為茂迪董事長左元淮;台灣大哥大總經理張孝威獲得「標竿創業家獎」;成霖企業董事長歐陽明則獲頒「創新創業家獎」。將從四人中,選出一位年度得主。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表示,過去五年來,透過舉辦安永創業家大獎,見證台灣這塊土地上無數動人的創業歷程,除了表彰許多台灣傑出創業家的成就,也希望能藉由傳遞創業家精神,得以鼓舞更多人堅持夢想、超越自我,必能實現成就。

【2009/11/04 經濟日報】


經營買賣業 發貨時開發票

湖口宋先生問: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2009/11/04 經濟日報】


未辦暫繳申報 16日起繳稅

台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今年2月開始營業,並未辦理暫繳申報,是否會受罰?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稅款者,如有下列情形,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1)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2)97年度未辦理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含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本年度起改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3)本年度1至6月無營業額者(營業額係指營利事業銷售其營業項目之貨物與勞務之營業收入,尚不包括非營業收入)。(4)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5)本年度9 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營利事業。(6)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應申報而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者,國稅局於11月初陸續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止。

【2009/1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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