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2010.07.29稅務新知

最低稅負制 逮到漏報5億大戶
國外給付所得 未必都免稅
高汙染業20%稅收 應撥地方
拍定人銷項扣抵權 應受保障
稅務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損益 依帳面價值認定
稅務問答/營業稅逾期申報 核課期限長達七年


最低稅負制 逮到漏報5億大戶

最低稅負制施行四年,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首宗天價漏稅案,一納稅人因漏報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近5億元,遭補稅1.4億元,創下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最高金額。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最低稅負的免稅所得申報範圍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高額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件,有一名林姓納稅人96年度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總計3億5,766萬餘元,換算應補徵稅額7,000萬元,加計一倍罰鍰後,林姓納稅人需補繳1.4 億元所得稅。

這是政府自95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首度查獲鉅額逃漏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但因這宗是屬「案外案」的漏稅案,並非被直接鎖定的漏稅行為,財政部決定要求國稅局,應將現行需納入最低稅負的五大類減免所得,列為未來選查的範圍。

財政部指出,稽核組原本並非針對林姓納稅人查稅,而是在調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這家公司有875萬股股票出現移轉,經循線調查才發現林姓納稅人轉售持股,但沒有申報出售所得4.47億元,因此形成漏稅。

據瞭解,林姓納稅人在95年間,先以每股15元買下某資產管理公司750萬股股票;該家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增資,林姓納稅人又以每股10元認購125萬股,合計投入1.375億元。 96年再將手上持有股票分售給二家公司與一自然人,合計出售總額達4.465億元。

財政部稽核組在查獲其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時,林姓納稅人誤以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享有免稅,表示漏稅並非故意,由於林姓納稅人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年度是96年,也不在最低稅負施行後一年的免罰期內,因此除需補稅7,000萬外,還要再加罰7,000萬元罰鍰。

財部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需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國外給付所得 未必都免稅

個人取得國外給付的佣金收入,未必都是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強調,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取自國外的所得亦屬中華民國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查獲,有民眾在台灣以電話聯絡並促成大陸及德國二家公司的商業交易,取得大陸公司給付的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海外所得,未辦理結算申報,每年約短漏報10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甲在國內以電話聯繫等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其所熟識的大陸企業A公司銷售貨品給德國B公司,並收受大陸A 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財政部透過掌握甲的OBU帳戶發現,每月均有一筆固定的海外所得匯入,查獲甲漏報海外佣金所得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是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甲是在國內提供仲介服務,其勞務提供地在國內,甲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由於佣金給付公司在大陸,大陸A公司亦未開立佣金扣繳憑單給甲,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領取的各項所得誠實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的規定,漏報無扣繳憑單的所得除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要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所得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高汙染業20%稅收 應撥地方

台塑六輕大火間接催生國會修法,國民黨立委張嘉郡昨(28)日表示,將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各縣市政府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政策,積極招商且引進高汙染性產業,該產業稅收的20%應直接回饋給當地政府。以雲林縣為例,若可修法通過,估計每年將可增加94億元的統籌分配款。

六輕麥寮廠區短短半個月內,接連發生兩起火災意外,猛烈的火勢意外推動國會修法。雲林縣出身的立委張嘉郡透露,她正提案連署修正財劃法,對於有高汙染性產業進駐的縣市,給予當地民眾實質補助,類似「專款專用」的精神。

據瞭解,張嘉郡將在9月立法院開議後,立刻將該提案送交議事處,屆時將與行政院版的財劃法修正案併案處理,希望趕在下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

張嘉郡表示,各縣市招商情形不同,尤其是國內高污染性的石化、鋼鐵業進駐的縣市,雖擁有高經濟產值產業,但卻無法帶給當地繁榮,甚至造成嚴重污染問題,例如六輕每年繳給國庫約300億元,但雲林縣政府的統籌分配款,每年平均卻只有40億元左右,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張嘉郡提案修法,將高污染性產業產值的稅收,包括提撥所得稅收入20%及貨物稅收入30% ,直接回饋給當地政府及鄉鎮公所運用,以獎勵地方「招商有功」。以雲林縣每年上繳國庫約470億元推算,一旦修法通過後,雲林縣每年至少可增加94億元的稅收,統籌款將破百億元。

張嘉郡強調,她的修法版本,對於進駐企業來說,將完全不必再承受「一隻牛被剝兩層皮」問題,她認為企業會贊成這樣的稅則分配方式,同時符合「企業回饋地方」精神,民眾接受意願也會提高。

【2010/07/29 經濟日報】



拍定人銷項扣抵權 應受保障

實務上常見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時,因營業稅非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優先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稅捐,故迭有發生法院拍賣貨物之所有權人於貨物被拍賣後,其拍定價款優先償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人後不足分配營業稅,致拍定人無進項憑證可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爭議。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民國98年5月曾針對此問題探討,各界意見有認應增訂營業稅法第2條第4款以拍定人或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亦有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末段增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就稽徵機關因未獲配營業稅不核發進項憑證予拍定人此一爭議,主要係財政部以85年10月30日台財稅851921699號函釋認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必須俟所有權人繳納營業稅款後,拍定人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筆者認為,財政部前開85年度函釋作法不符稅捐法律主義,應速研修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首先,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其屬應繳納營業稅者,依現行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之計算公式「應納營業稅額=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可知拍定人於法院拍賣程序繳納之價金已內含營業稅額。因此,若拍定人為營業人,且法院拍賣貨物所有權人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節之營業人時,因拍定人所支付之拍定金額已內含營業稅,應視為購進之貨物已支付營業稅額,無論稽徵機關是否能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債權或事後向法院拍賣貨物之所有權人發單無法取得全額之營業稅額,該拍定人應可提出申報以該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惟財政部以85年函釋將稽徵機關無法自貨物所有權人取得營業稅之風險,轉由拍定人承受,使拍定人扣抵銷項稅額之權利遭受限制與剝奪,顯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

另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法院及海關,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拍賣或變賣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1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依此規定觀之,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惟財政部於77年6月28日以財政部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其第3條第4款第6目則另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因此,拍定人繳足價金後,因前開規定須俟稽徵機關獲得分配營業稅款並開立營業稅繳款書予拍定人後,拍定人方得以該繳款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見該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已增加納稅義務人於營業稅法及前開作業要點所無之限制。

雖於法院拍賣實務拍定的價金於扣除第一順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並償還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後,營業稅往往無法獲得分配,因此財政部認若未徵起營業稅額即讓拍定人就該營業稅額申報扣抵,將造成政府稅收損失,此一作法雖可理解,惟財政部保全稅收之前提仍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基本要求,斷不可因稅收考量即造成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侵害。建議財政部應儘速研修上開函釋,以符租稅法律主義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作者賴永發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元宏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圖為賴永發)

【2010/07/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損益 依帳面價值認定

恆春鎮陳先生問:公司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損益要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的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2010/07/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稅逾期申報 核課期限長達七年

中壢市魯先生問:其於93年10月間確實有短報銷售額,惟稽徵機關99年3月查獲時已逾五年核課期間,為何仍須補繳營業稅及罰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3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3年11月15日,本件申報日期為93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因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不知一日之差,影響的核課期間長達兩年。

【2010/07/29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2010.07.27稅務新知

以錢追人 欠稅大戶皮繃緊
300元內小額補稅 不追討了
稅務問答/綜所稅繳納收據 保存七年避免爭議
稅務問答/公司租地建屋 依成本計租賃收入


以錢追人 欠稅大戶皮繃緊

全國3,138億元欠稅,財政部、法務部將就其中鉅額欠稅大戶,採取「以錢追人」的緊迫盯人措施,建立長期的追稅合作平台,追討欠稅將不只限欠稅人本人,欠稅關係人的財產及資金往來都會是查討範圍。

在民意代表強力要求下,財政部在5月公布個人欠稅1,000萬元、營利事業5,000萬元的欠稅大戶名單,並承諾將儘速追回上千億元的鉅額欠稅。為提升欠稅追討績效,財政部與法務部昨(26)日會商決議,將建立欠稅追討平台,定期就指標性重大欠稅案件進行合作。

財政部表示,以孫道存案件為例,兩部未來會鎖定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的重大案件加強執行,透過召開相關會議、定期通報,及互派專業人員參與辦案等模式密切合作,提升追稅績效。

法務部會中並提供孫道存案的追稅經驗分享,同時提出多數欠稅人名下往往早已沒有財產,縱使窮追猛打也無法順利討回欠稅。據指出,現階段法務部追討欠稅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資金經常出現斷點,縱使明知欠稅人仍過著優沃生活,但因無法查調其親屬或關係人的帳戶,或資金往來的流程,導致欠稅追討成效不彰。

由於財政部握有全國納稅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機關查調納稅人的資金往來流程更極具經驗,為了協助法務部解決追查欠稅人財產所面臨的盲點,同意未來的合作平台包括提供專業查帳協助,並由稅捐機關指派專業人員,參與法務部的欠稅調查工作,提供欠稅人有利的財產或資金往來線索,官員說「以錢追人」,會比「靠人追錢」更容易縮短欠稅追繳的查調時間。

【2010/07/27 經濟日報】



300元內小額補稅 不追討了

300元以內的小額補稅案件,未來將不會再向納稅人收取。財政部重新修訂小額稅款退補稅原則,因為短漏報或計算錯誤產生的短繳稅款,在300元以內者,都不會再要求納稅人補繳。

小額短漏稅款及罰鍰免補稅的適用範圍,涵蓋個人綜合所得稅等在內的11種稅捐,過去不曾納入免補稅範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使用牌照稅,也首度納入免徵範圍,金額一律都是300元。

未納入小額稅款免補繳範圍的稅目,目前還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的本稅,但這五種稅捐的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200元內者,比照所得稅不再補徵。

財政部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及第49條前段,重新修訂依法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基於稽徵成本考量,大幅放寬免徵、免退稅目的適用範圍,也提高現行免徵、退的金額。

舉例來說,過去綜合所得稅小額短漏稅款在200元以下、營所稅100元以內,即不予補徵,修正後均提高為300元。


【2010/07/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綜所稅繳納收據 保存七年避免爭議

新莊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應保存多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課期間,以申報案件為五年,逾期申報及未申報案件為七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應保存七年,以免未來補、退稅出現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相關疑義請洽詢02-29080109。

【2010/07/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租地建屋 依成本計租賃收入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利事業租地自費建屋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時,除了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另承租土地營利事業於興建房屋時,所支付建造房屋營建總成本,應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免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出租人租賃收入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2010/07/27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5日 星期日

2010.07.26稅務新知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降
壽險監理會計 應長期穩定
稅務問答/稅捐未繳逾30日 送行政處強制執行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與人交換 應課徵遺產稅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降

企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稅捐機關加處罰鍰的倍數下降。財政部指出,企業發生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時,超額分配稅額在3萬元以下,一律只罰0.2倍,只有超額分配稅額逾10萬元以上,罰鍰才會達一倍。

在修正罰鍰倍數之前,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超額稅款達到3,000元以上,企業原應就超額分配的稅額加處一倍罰鍰,例如超額分配稅額如果是5,000 元,罰鍰就是5,000元。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利事業超額分配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金額處0.2 倍罰鍰;3萬元至10萬元者,處0.5倍罰鍰;超過10萬元者,則處最高一倍罰鍰。財政部指出,修正後的罰鍰倍數,自即日起適用,凡是未確定案件均可按新的罰鍰倍數重新計算罰鍰。

罰鍰倍數下降後,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可扣抵稅額4萬元,因為超額分配金額在3萬元至10萬元間,修正前要罰一倍即4萬元罰鍰;修正後則只要按照超額分配金額改處0.5倍罰鍰,即2萬元。

企業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要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營利事業要避免這種超額分配,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外,也不能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以確保在盈餘分配日計算出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並在扣抵比率上限內分配可扣抵稅額,即可避免超額分配。

兩稅合一之後,為了避免重複對股利所得課稅,企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分配股利時需依照稅法規定,以不超過可扣抵上限比例原則,分配扣抵稅額供股東申報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辭典》可扣抵稅額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的所得稅不再出現重複課稅問題,企業階段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並在日後按股東的持股比率,換算可扣抵稅額比例,分配給股東作為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用。

稅法規定,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日後在分配盈餘給股東時,需先換算出可分配給全體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其公式為: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公司當年度盈餘分配總額,企業一旦發生超額分配就會受罰。

舉例來說,A公司98年度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萬元,A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即為:150萬元/1,000萬元=15%。

投資人取得公司分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就是一種抵稅權,具有降低稅負的效果。抵稅權高低,視投資人的持股比重而定,實際可以扣抵的金額,可在年度股利憑單上查知。簡單來說,股利憑單類似薪資扣繳憑單,投資人獲配的股利總額有如是薪資總額,可扣抵稅額就等同是薪資扣繳稅額。

【2010/07/26 經濟日報】



壽險監理會計 應長期穩定

為了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近期壽險業無不為了因應接踵而來的會計制度變革作準備;但對壽險業而言,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除了滿足「國際化」目的外,似乎未能帶來其他正面效益,因為IFRS的精神不但有悖於壽險業長期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監理理念,其造成壽險業淨值巨幅波動的結果更提高壽險業者資產負債管理的困難度。接軌IFRS到底是不是會計準則唯一的解決之道,是我們須重新審視的課題。

筆者並非反對國際會計準則,而是深信壽險業因其產業特殊,故需另一套獨立的監理會計。IFRS在歐洲已有十年之久,或可觀察其實施後的影響以為借鏡。例如:歐洲壽險業之盈餘與股價波動程度是否增加?壽險業之股價是否下跌?資金成本是否上升?另外,IFRS使壽險業財務報表受金融市場影響大增,是否導致業者將經營風險移轉給保戶?

一、針對不同使用對象應採用不同的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的原始目的在於忠實記錄企業的各種營運活動,以提供內部管理階層決策依據,以及外部使用者如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投資人等作為監督裁量、稅賦徵收以及投資決策的輔助工具。

隨著財報使用者的不同,切入的觀察點與著重的層面也有很大差異,對於產業性質特殊的壽險業更是如此。例如監理機關重視業者長期清償能力、投資人關注獲利表現。因此,壽險業應針對不同使用對象採用不同會計制度以提供適切而有意義的資訊。

以美國會計制度為例,其會計準則可分為法定會計準則(SAP)與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主要就是因為所提供的對象與使用目的不同。就壽險業而言,為了評估業者的長期清償能力,保險監理機關通常要求壽險公司遵循保守的SAP編製財報,並要求一些帳列準備項目,如資產評價準備金(AVR)及利率維持準備金等,作為壽險公司未來清償能力的緩衝資金。

一體適用的會計制度不僅會傳遞錯誤的資訊,甚至可能帶來監理上的矛盾與困擾,甚而徹底改變壽險產業的經營發展。當前正在推動的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 (ERM),目標是追求長期穩健成長,但以市價評價(Mark to Market)為基礎的IFRS,使得立意極佳的風險監理制度架構在不適宜的會計原則上,不僅與長期的監理理念相悖,未來推動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二、採用IFRS與壽險業監理理念背道而馳

一直以來,台灣壽險業的財務報表不論監理目的或是一般目的都僅採用一套會計制度(較偏向SAP),而將施行的IFRS則偏向GAAP ,尤其「公平價值」的衡量方式將使壽險業淨值因利率與金融市場變化出現劇烈波動,財報成了景氣循環的紀錄而非反映壽險公司穩健經營的本質!

會計制度的改變亦連帶影響主管機關監理壽險業清償能力的思維。有人說RBC採用調整後自有資本來計算,即是壽險業的另一套會計制度,事實上,我國RBC制度雖師法美國,並不符合長期穩健經營的監理目標,除了沒有類似AVR的機制外,風險性資本的衡量建構在Mark to Market的會計基礎上,使RBC比率隨景氣循環而變化,難以顯現壽險公司實質清償能力,故急需另一套獨立的監理會計予以配合。

6月中金管會發布函令允許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可採用市價評價並計入RBC自有資本調整項,短期固然可增加部分業者的帳上投資獲利,但不動產流動性極低,將使得公允價值的衡量備受爭議,這也是財務會計與監理會計應當獨立的原因。

保險會計準則已在邁向國際統合的路上走了艱辛的一段,主管機關當立即思考建立台灣壽險業獨立監理會計準則的重要性與急迫性,以允當衡量壽險公司的資產與負債,讓社會大眾在評量壽險公司有合理依據,也讓監理措施更具意義。

(作者是宏泰人壽董事長)

【2010/07/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稅捐未繳逾30日 送行政處強制執行

嘉義縣溪口鄉陳小姐問:未按時依法繳納稅捐,國稅局將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應納稅捐如於繳納期間屆滿日起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方式,有拍賣納稅義務人財產或扣押薪資等。

該所進一步指出,為避免欠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或逃匿境外以規避稅捐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定有保全稅捐措施,包括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辦理減資或註銷登記、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等。

【2010/07/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與人交換 應課徵遺產稅

蘆竹鄉林先生問:97年繼承的農業用地,與他人等值交換,是否會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故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現值均等,惟交換後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要件不合,其繼承農地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重新計算遺產稅,如有應補納稅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2010/07/26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2010.07.23稅務新知

去年退稅405億 減一成
8.31前獲法拍地 繳全年地價稅
購無專利技術 不得分年攤折
會計師:以經濟年限攤提 符現況
補提法定盈餘公積 不列減項
會計新知/薪酬委員會 非抓肥貓利器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 可扣除抵稅
稅務問答/取得折舊資產 應預估殘值


去年退稅405億 減一成

個人綜合所得稅將在30日進行第一批退稅動作,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統計,核定應退稅金額約405億元,較前一年度約454億元,減少10.7%;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長周賢洋表示,退稅金額減少主要是98年度受到全球景氣不佳衝擊,包括出現無薪假等,導致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減少,形成退稅金額同步降低。

財政部統計,30日第一批退稅件數合計達170.4萬件,其中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的件數達146.9 萬件,退稅金額合計為352.1億元,另有23.5萬件,將採取寄發退稅憑單的方式,總退稅金額為52.9億元。採取退稅憑單方式者,必須在9月30日前,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說款項。

財政部統計,以轄下五個國稅局計算,平均單件退稅金額為2.37萬元,以台北市國稅局單件平均退稅金額最高,每件為2.95萬元,南區國稅局單件退稅金額最低,為2.14萬元。

財政部表示,第二批退稅日期預計為10月29日,主要針對5月11日以後完成人工申報作業或二維條碼申報的退案件,第三批則預計於明(100)年元月進行。

【2010/07/23 經濟日報】



8.31前獲法拍地 繳全年地價稅

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財政部規定,拍定人應繳交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款。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每年核地價稅稅單時,納稅義務人是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所有權人為準。簡單來說,當天誰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誰就要負責繳交全年地價稅。

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者,縱使拍定人未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實際上從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只要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是在8月31日以前,即視同所有權人即為拍定人,拍定人應繳納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

由於許多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的民眾,誤解稅法規定,認為土地被拍賣前的地價稅款,是由被拍賣人負責繳納的,拍定人只要繳納土地拍賣後的稅款即可。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地價稅無法按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分開計算,因此納稅人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就要負責繳納當年地價稅款。

除法院拍賣土地外,公用徵收、共有物判決分割、繼承等特殊情形取得物權,也因權利取得是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因此要以取得權利日為準。也就是該日在8月31日前,要由取得人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義務,如該日在8月31日後,就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2010/07/23 經濟日報】



購無專利技術 不得分年攤折

財政部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課稅見解,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引為判例,未來相關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可能勝算不大。

財政部同時強調,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的專門技術,因為不是現行稅法所定義的無形資產範圍,企業取得未依專利法登記的專利權購入成本,亦無法認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以1,000萬元向乙購買其未依法登記的專門技術,雙方約定使用十年,由於乙所擁有的專門技術並未辦理登記,甲的1,000萬元即無法列為費用,當然即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減稅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的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並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的「專門技術」在內。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可作為攤提的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的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譽。

專門技術或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即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會計師:以經濟年限攤提 符現況

未依法登記的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不能列為費用申報,影響企業的稅負狀況;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表示,由於目前企業所使用的無形資產走向多元化,且企業部分專門技術因為擔心專利恐怕會外流,因此根本不願意申請為專利,因此,稅法相關規定應該還有討論空間。

徐麗珍指出,企業包括購入營業權、著作權都有費用攤提的法定年限,至於其他無形資產若為法定特許權,亦可依法定年限進行攤提,至於若非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雖然企業可以針對技術進行評價,例如購入時為100元,目前評價為80元,20元的差距僅能視為未實現損失,不能列為費用進行攤提,不利於企業的稅務申報。

徐麗珍表示,目前企業所使用的無形資產種類持續增加,且部分根本不願公開,例如全球飲料大廠可口可樂的專門技術配方,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申請為專利,若按照目前台灣的稅法規定,即無法進行費用攤提。

此外,若企業擁有一項專門技術,原本可以領先其他業界十年,但是未取得依法特許權,經過十年後,則因技術已經被趕上而評價極低,導致企業也無法轉售,並將差價列為損失申報稅務,恐形成企業處理無形資產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徐麗珍認為,無形資產的攤提,應該以該項技術的經濟年限為主,較能符合現況。

【2010/07/23 經濟日報】



補提法定盈餘公積 不列減項

台北市國稅局昨(22)日指出,企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若是屬於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公積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依規定仍需列為未分配盈餘項目,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課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轄下某家金融機構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案,按照銀行法第50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因此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法定盈餘公積約8億元,但是經過查核後,其中約0.9億元,則是業者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該企業雖於事後補提以往年度未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但是「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僅能將「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列為減項,若屬於補提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

國稅局表示,由於該金融機構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約0.9億元,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後,該0.9億元不得列為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並要求該業者必須補稅約900萬元。

國稅局強調,企業針對以往年度稅後盈餘,若未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卻於某年度補提,則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的「依法提列」,因此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2010/07/23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薪酬委員會 非抓肥貓利器

多家上市櫃公司或公營事業連續虧損,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勞卻始終不減。即使賺錢公司不少在上位者的酬勞也經常是黑箱作業,未必完全與績效連結,因此要求上市櫃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變成立法委員在審查證交法修正案要求增加之「反肥貓」條款。另據報載,公股將展開第二波掃蕩肥貓行動,鎖定公股推薦獨立董事。一時間「薪酬委員會」成為熱門話題,且似乎被視為抓肥貓的特效藥,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究竟個別公司的CEO、高階主管及董監事所領酬金是否過高或偏低難有定論,依公司法29條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然而實務上董事會可能很少詳細認真的審查經理人的報酬。就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可能有車馬費、盈餘分派之董監事酬勞、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之報酬等,另董事若兼任公司經理人,尚可領經理人報酬(含薪資、獎金、員工紅利等)。就公司治理角度而言,應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來協助董事會審查經理人及董監事之報酬,因此其職責範圍通常有兩大方面:

一、高階主管薪酬部分,主要在協助董事會:審議公司薪酬政策及計畫,使其具激勵性及競爭力。審核董事長、執行長及高階經理人薪酬計畫。董事、監察人報酬主要包括審議董事、監察人及所屬各委員會之報酬、酬勞等。目前成立薪酬委員或將其職能涵蓋於公司治理委員會下的上市櫃公司,還不普遍,只有台積電、玉山金、台哥大、中華電及光寶科技等,家數仍為個位數。

二、要讓薪酬委員具體有效運作,至少需做到下列幾項:明訂薪酬員委會組織規程,並定期重新評估檢視。協助公司建立或修訂一套足以支持公司經營目的及策略的高階主管薪酬計畫。必須充分瞭解公司與同業績效比較,並定期檢視評估,以確保支付酬勞與績效間存在合理關係。委員會成員應充分與其他董事、CEO、CFO及其他高階主管充分溝通並聽取其建言。預先訂定年度中委員會開會時間及各項討論議題,以確保各項關鍵問題均充分研究評估及有充足的討論。適時引進外部專家以利委員成員對薪酬實務,外在環境變遷等更快融入。以及委員會成員需包含各方專業且願承諾投入時間及心力。

報酬過高或偏低乃見人見智,但公司應建立一套與績效好壞充分結合且具有競爭力的激勵性薪酬制度。尤其在兩岸三地甚至全球都在搶人才的競爭環境下,不能一味為降低成本或怕「肥貓」而喪失爭取最優秀人才的機會。透過「薪酬委員會」運作,可以協助董事會訂定出更具激勵性及競爭力的薪酬政策及計畫,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及留住最佳人才,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績效,進而提升企業長期競爭力及永續經營能力。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董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2010/07/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 可扣除抵稅

臺南縣佳里鎮楊君來電詢問:買賣股票及結構型商品的損失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屬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為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自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010/07/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取得折舊資產 應預估殘值

屏東市陳小姐問:公司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其殘值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同時固定資產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2010.07.22稅務新知

管理報表揭露 企業「守密」備戰

IFRS過度規範 18項可豁免重編
執業者房貸利息 有條件減稅
營所稅損200億元 提前顯現
稅務快訊/嘉義分局革新稅政 30日與民有約
稅務問答/九座以下小客車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管理報表揭露 企業「守密」備戰


為接軌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台灣明(100)年起上市、櫃公司必須按第41號公報,進行「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1)日表示,第41號公報的資訊揭露原則,將企業主要決策者處理企業運作的管理報表,必須揭露於財報上,但此舉可能造成企業機密外洩或導致競爭,企業需謹慎選擇。

安侯建業表示,目前的財報資訊揭露規定,強制企業必須揭露產業別、區域別的營運情況,例如甲公司需在財報上揭露產品的銷售情況,如筆記型電腦(NB)、手機等,同時與區域別相關比重也須揭露。

財報已揭露部分資訊,但上述資訊可能並非企業主要營運決策者(Chief Operating Decision Maker;CODM)進行決策時的參考依據,因此第41號公報要求,企業必須先決定並揭露公司CODM,可能是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小組或是其他,並將該CODM進行決策時所依據的主要管理報表,於財報中進行資訊揭露,達到資訊公開的要求。

安侯建業指出,台灣廠商多以OEM、ODM型態為主,因此企業CODM進行決策時,可能不是以產業別或區域別的情況為主,而是以客戶別的比重為主要依據,例如甲公司可能同時擁有三家客戶,CODM會依照個別客戶的情況進行運作決策,因此按照第41號公報要求,甲公司的客戶別相關資訊,就必須揭露在財報當中。

但是因為甲公司的主要客戶營運情況,將隨財報資訊一併揭露,恐造成甲公司對A客戶的毛利率較佳,反而遭到A客戶要求降價,或是因為揭露對主要客戶的營運情況,反而引來其他競爭對手。

安侯建業指出,由於第41號公報將揭露管理階段的主要決策資訊,因此如何符合公報要求並有效保護企業機密,將成為企業的重要課題。安侯建業建議若甲公司的主要客戶,其所處的市場有所不同,企業得選擇以區域別相關報表作為管理報表,並於財報上揭露,可以達到資訊公開的目的,但企業仍需依實際情況評估。

【2010/07/22 經濟日報】



IFRS過度規範 18項可豁免重編

台灣預計102年接軌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為避免重編過往財報的難度太高,且不具效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針對首次採用IFRS的企業訂有過度性規範IFRS 1,依交易類型共18個項目可選擇豁免重編,企業於轉換會計準則時,可依需求選擇適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表示,以固定資產為例,於接軌IFRS後,得依公允價值重新推定,並設為101年元月1日的開帳數,至於明(100)年前的資產帳面價值,因為往前逐年推算的效益有限,則可以豁免推算。

台灣企業較常選用豁免項目,有公允價值推定成本決定資產帳面值,還包括涉及精算之退休金損益認列方式、尚未費用化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累積換算差異數等項目。

不過,陳振乾說,雖然台灣將接軌IFRS,但仍有部分認定有待釐清。以累積換算差異數為例,企業若以100萬美元轉換為人民幣長期投資於大陸,即便該投資未出現任何獲利或虧損,但因人民幣升值的因素,該筆投資金額則已大於原本100萬美元,接軌IFRS後,因人民幣升值而使得該筆投資金額所增加的部分,得於101年元月1日轉入保留盈餘項目。

但是由於該筆投資屬於未實現獲利,因此保留盈餘部分能否發放股利,或是未來該筆投資若出現虧損時,會計項目該如何調整,以及租稅等問題,都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確認。

陳振乾表示,採用IFRS 1可讓企業接軌國際會計準則,避免耗時費工重編不具效益的財報項目,但是企業也需慎選會計政策,避免因選擇錯誤而面臨重編財報的問題。


【2010/07/22 經濟日報】



執業者房貸利息 有條件減稅

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其利息支出,只要符合依法設帳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即可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減稅。

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須符合五項要件: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用途證明。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在以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四、可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的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的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2010/07/22 經濟日報】



營所稅損200億元 提前顯現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開徵,配合企業所得稅率自25%降為17%,財政部指出,今(99)年選擇採取非試算暫繳稅款的企業,亦可改按17%稅率計算稅款,估計營所稅降稅損失有200億元會提前在今年顯現。

試算暫繳目前有二種,一是直接按上年已納稅款的半數做為暫繳稅款;一是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收總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款,即試算暫繳。99年營所稅率下降後,採試算暫繳報稅者,適用稅率即為17%;但非採試算暫繳者,因98年度營所稅率為25%,若仍以上年已納營所稅半數繳納,就會出現溢繳情形。

財政部因此將在近日內發布解釋,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17%的營所稅率,及起徵額12萬元所計算稅額的半數為暫繳稅額。

財政部指出,今年起企業繳納營所稅的起徵額已經調高為12 萬元,今年以前為5萬元,在計算暫繳稅款時,除稅率改按17%計算外,全年所得額12萬元以下者,因為未達起徵額,將可直接免繳暫繳稅款。

同意99年營所稅暫繳稅款選擇採用非試算暫繳方式報稅的企業,亦可直接按17%稅率計算應納款,財政部表示,目的在避免企業出現「先徵後退」的稅款資金積壓問題。

【2010/07/22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嘉義分局革新稅政 30日與民有約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為拉近與民眾的距離,增加溝通管道,提供更貼近民眾需求服務,訂7月30日上午9時至12時舉辦「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當日由分局長陳炳秋邀請您一起為稅政把脈提出革新建言及有效解決民眾問題。活動即日起至7月26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接受預約登記,報名專線:05-3621010轉403李小姐。

【2010/07/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九座以下小客車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新店市某公司會計何小姐問: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那種汽車?營業人購買休旅車,算不算是自用小汽車?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 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亦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人購買自用休旅車是否屬於「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作為認定依據。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為客貨兩用車,則營業人所支付進項稅額,是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2010/07/22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2010.07.21稅務新知

接軌IFRS 台幣可能列為外幣
售後租回損益 應採當期認列
ECFA早收 700項商品可降稅
財稅專欄/重組供應鏈 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稅務問答/未逾220萬元 贈與免辦申報
稅務問答/設備提前報廢 須會計師簽核


接軌IFRS 台幣可能列為外幣

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將於2013年上路,其中因為必須採用「功能性貨幣」揭露財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表示,如果新台幣並非企業所選用的「功能性貨幣」,則可能出現無實際匯兌、但卻有匯兌損益的情況,恐將影響稅務申報的計算方式,有待財政主管機關進一步確認。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IFRS時代租稅新境界研討會」,會計師吳昭德表示,台灣接軌IFRS後,必須採用功能性貨幣進行記帳,並以功能性貨幣評估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費損等項目,如何選擇功能性貨幣,可考量較大量使用的交易貨幣,或是交易頻度較高的幣別等,均由企業自行評估採用。

由於台灣許多企業跨向海外市場,包括生產、製造與銷售多在台灣以外的市場,因此可能選擇「美元」或其他貨幣為功能性貨幣,此時非美元的交易都成為外幣交易,其中也會包括新台幣將被視為外幣。

吳昭德舉例,台灣的甲企業可能在特定時點向台灣的乙企業,以新台幣6萬6,000元購買存貨,因甲企業採用美元為功能性貨幣,若當時匯率為1美元兌換33元新台幣,則該筆交易視為2,000美元,但是在實際付款時,匯率若變動為32 元,甲企業相當於支付2,062美元,所產生的匯損為62美元。

依照IFRS相關準則,被視為外幣的新台幣所產生匯兌損益,必須列入課稅所得計算,不過吳昭德說,以上述例證,企業並未實際進行匯兌、也沒有外匯水單可供稽核,因此企業能否認列該筆匯兌損益,或認列時所適用的匯率換算方式等,目前財政主管機關尚無定論,仍有待釐清。

安侯建業表示,企業所選擇的「功能性貨幣」,與在台灣進行稅務申報的幣別將有所不同,大型企業可能直接選擇二套幣別的財會系統記帳,分別揭露財報與稅務申報,但多數企業礙於成本只能擇其一,當企業採用非新台幣為「功能性貨幣」,如何轉換為採用新台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有待稅捐主管機關規定。

【2010/07/21 經濟日報】



售後租回損益 應採當期認列

企業為活化旗下資產運用,可能針對資產採取「售後租回」方式來籌資,不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接軌IFRS後,企業資產售後租回的出售損益,並須按照與公平價值間的差異,決定其應採取當期認列或逐年遞延方式入帳,與原本均採取逐年入帳的方式不同,對企業損益將產生重大變化。

依照目前會計與稅務原則,安侯建業指出,企業將資產售後租回,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並予以逐年遞延,按照租回的合約,例如租用期間等條件,以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但是IFRS準則要求售後租回交易必須視為一項銷售交易與租賃交易,同時考量銷售價格與公平價值之間關係。

安侯建業表示,當銷售價格與市場公平價值相同,所產生的損益應於當期認列,但是若銷售價格高於公平價值,則假設隱含後續租回的租金可能相對低於市價,應採取遞延認列方式,直到包含租約交易完成為止。

此外若銷售價格低於公平價值,安侯建業表示,若為損失,且無法於後續低於市價的租金取得補償,則損益應立即認列,不過若為損失,但是可以從未來低於市價的租金取得補償,則損失應遞延並於租賃資產預期使用期間進行攤提。


【2010/07/21 經濟日報】



ECFA早收 700項商品可降稅

配合執行兩岸經濟協議(ECFA)早期收穫清單,財政部關稅總局已著手展開兩岸稅則對應工作,初步比對結果,大陸承諾提供我國出口商539項早收清單的降稅貨品,相對應台灣的海關進口稅則稅號產品項數可能達700項。

財政部關稅總局強調,大陸提供台灣的早收清單,仍為539 項不變,但因台灣的海關進口稅則為方便課稅及輸出入管制等需要,八位碼項下貨品稅號較大陸為細,才會出現大陸單一稅號的早收降稅貨品,有可能對應到台灣的稅則時,會出現超過一項以上稅號貨品,都可以享有優惠稅率。

舉例來說,大陸提供台灣的早收清單中,大陸稅則號列為25231000的水泥熟料(不論是否著色),海關對應兩岸八位碼的稅號時,在台灣的稅則中有二項貨品稅號符合大陸早收清單範圍,即25231010的白色水泥,以及25231090的其他水泥熟料。

關稅總局說,台灣出口白色水泥或其他水泥熟料在台灣適用二種不同稅號,但到大陸海關依據兩岸早收清單時,即會歸為同一稅號(即25231000),均能享有關稅調降利益。 這份稅則稅號對應表,將會提供給對岸參考。


【2010/07/21 經濟日報】



財稅專欄/重組供應鏈 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在金融海嘯推波助瀾下,衍生各種重大租稅變化與趨勢,台灣內部環境主要變動有營所稅率已於2010年降為17%、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開始課徵、遺贈稅降為10%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持續大力推動台商回台上市與兩岸經濟協議(ECFA)等振興經濟方案,外部環境主要變動有中國大陸工資上漲,沿海工廠內移到重慶等地、中國大陸從外銷的世界工廠轉變成內銷的世界市場、中國大陸正在興建的四縱四橫鐵路將使得物流成本大幅降低,以及美中大幅查稅,尤其是移轉訂價,更是查核重點。

在如此繁複且巨大內外環境改變下,使得近期供應鏈重組話題不斷被討論,其實供應鏈(Supply chain)原本是指產品於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應商、生產商、分銷商、零售商以及最終消費者,通過與上下游成員的連接組成的網路結構,透過供應鏈的重組將使這條供應鏈的整體效率更為提高。但近期所指的供應鏈重組則是企業透過投資架構與營運流程的規劃與重組,在稅務風險被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使集團的總利潤最大化。

供應鏈重組的首要步驟在於先檢視原有的投資架構與營運流程,依據目前各種租稅變化與趨勢,在稅務風險被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試算出各種可能性,並從中找出能使集團總利潤最大化方案,舉例來說,以往台灣母公司多會透過紙上公司與中國大陸子公司進行交易,並保留部份價差利潤在紙上公司,如果中國大陸子公司仍有大量的稅後利潤存在,在日後分配匯出時還會被扣繳10%的預提所得稅,但如果中國大陸子公司上一層母公司為香港公司,則只須被扣繳5%的預提所得稅,如此一來就有節稅空間產生。或是從另外一方向思考,台灣營所稅率已於2010年降為17%,依照移轉訂價的原則來看,關係企業間如果誰具備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較高,理論上就應該享有較高利潤,如果把台灣母公司所具備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提高,就可以享有較高利潤,中國大陸子公司利潤則會降低,雖然表面上總集團利潤不變,但因有重新調配功能與風險,經稅負試算後就有節稅空間產生。

惟以上做法仍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客戶以往都是下單給總集團中的紙上公司,現在請客戶改變下單對象,客戶可能因系統關係不願配合甚至面臨轉單風險,或是把將台灣母公司的利潤提高,中國大陸子公司的利潤降低,是否會引來中國稅務機關的注意而更進一步嚴查,此些都須要一併配套考量方能有一最佳方案,不僅僅只是簡單的稅負試算即可決定。

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趨勢下,各國稅制均朝向輕稅簡政的方向進行改革望能招商引資,惟此同時各國為了維護租稅主權,增加因金融風暴所引起的稅收短缺,亦紛紛開始採取或加強反避稅動作,企業如能重新審視自身的供應鏈情況,從中找出重組後所帶來的契機,反而能透過此機會增強企業體質。在經濟衰退及全球租稅政策變動頻繁之際,租稅成本將直接影響企業營運成本及競爭力,因此企業應充分認識當前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尋找解決方案,一方面可使關聯交易合規化以降低稅務風險,另一方面重新定位各企業成員在集團中所扮演的角色,汰弱留強成為反避稅時代最大贏家。(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10/07/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逾220萬元 贈與免辦申報

仁德吳小姐來電詢問: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07/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設備提前報廢 須會計師簽核

臺南市東區李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不限經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檢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或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如僅因閒置於倉庫,尚未有報廢事實,不得列報損失。

【2010/07/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