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2009.09.28課稅新知

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間接投資大陸 股利要課稅


個人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稅負要加重了。財政部指出,明(99)年元月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時,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需視為海外所得,合計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均應報繳最低稅負。 財政部並明確規定,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內含大陸地區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不得用來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個人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由第三地公司配發來自大陸投資收益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第三地已納所得稅,則可抵扣在台應納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海外所得將在明年納入最低稅負所得稅課稅,個人除大陸地區所得外,包括海外薪資、股利、財產交易、利息或證券交易等所得,總額逾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為20%。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獲配來自大陸地區的股利所得,過去被視為是「海外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因此間接投資大陸的獲利長期享有免稅優惠。 不過,財政部指出,在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所有的海外所得都要併計申報,個人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股利,也需納入報稅。 財政部強調,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早已需要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明年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後,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的股利,仍只需要辦理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報繳最低稅負。 相較長期被視為是海外所得的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獲配股利,明年起總額一旦超過了100萬元,依法就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並規定,大陸地區配發給第三地公司的股利,已經扣繳大陸地區所得稅,未來再由第三地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因屬於間接投資性質,無法據以扣抵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僅限直接扣抵,因此只有第三地公司分配股利給我國境內居住者時,其股利所扣繳稅款才能扣抵基本稅額,但不含大陸地區已扣繳稅額。 【2009/09/28 經濟日報】


重購退稅 即起全面清查


過去五年內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獲享退稅者要注意,稅捐機關即日起到10月底止,展開全面清查行動,凡重購自用住宅後五年內再轉手出售、出租、贈與配偶與或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都會被追繳退稅。 財政部強調,政府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凡是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出售自用住宅再重購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但為避免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 即日起,全國稅捐機關即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性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指出,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出現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則可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原已退還的土增稅均會被追繳。 財政部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夫妻間贈與土地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重購土地如已獲領退稅,五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也會被追繳退稅,最好小心避免。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7年5月出售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實際取得440萬元售地款;甲另在98年3月重購土地現值580萬元的自宅用地一處,依法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40萬元(580萬-440萬元)。因此,甲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60萬元土增稅,即可全數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甲在五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轉贈給配偶,依規定原退還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稅捐機關追回,喪失退稅權利。 【2009/09/28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台南市東區林先生問:員工分紅應如何入帳?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得配合認列為費用。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案,若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2009/09/28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2009.09.25課稅新知

農地非整塊農用 仍須課徵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擁有農地的地主留意了!土地若非整塊供農業使用,未來不可主張適用農地免課遺產稅,地主必須在生前完成土地分割,若由繼承人事後申請分割,國稅局將不予承認,追補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4年10月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後,甲君在95年8月才向國稅局表示,遺產中有一筆位在北投、面積300餘坪的土地,有一半面積是作農業使用,主張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但甲君並未提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國稅局否准申請。
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提供現場照片,主張國稅局應依職權實地調查,不可單憑「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唯一認定依據,國稅局仍將復查駁回。
甲君提起訴願,並於訴願程序中,將該筆遺產土地分割為兩筆,其中一塊土地於97年11月10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最後仍經財政部訴願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核定遺產中的土地是否適用農地免稅,應以甲君父親死亡時,該土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準,而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申請免徵遺產稅的要件,雖然甲君提供97年11月10日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只能證明分割後土地確實是農業使用,不能代表遺產就是農地,因此駁回甲君的訴訟。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強調,因為遺產稅的核課,是以死亡當時的使用價值認定,所以一塊土地若部分為農地使用,必須在地主生前就向地方政府申請完成分割,事後才申請土地分割,即使確為農地使用,還是要課遺產稅。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暫繳申報 月底前應繳納



【經濟日報╱台北訊】
板橋市孫小姐來電詢問:何謂暫繳申報?一定要繳嗎?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予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有經核定之暫繳稅額,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縱核定有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加計利息。
【2009/09/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佃農取得補償費 應報稅



【經濟日報╱彰化訊】
二水鄉廖先生來電詢問:佃農取得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之補償費,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屬佃農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因該項所得並無扣繳憑單,所得人容易疏忽而未辦理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2009/09/25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2009.09.24稅務新知

因應最低稅負 留意戶籍問題



呂旭明 經濟日報/提供張大金(化名)住在美國,是仍持有台灣護照的華人,兩年未曾回台遭到除籍,國民身分證也已失效,於是他回台更新身分證,便有了台灣的住所。張大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在台灣產生稅負的問題呢?
99年1月1日起,個人境外所得要依「最低稅負制」而計入應稅總所得中。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第二種是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兩種之外者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什麼叫「經常居住」?目前在稽徵機關認定上尚無一定的標準,且國稅局認定鬆嚴不一,常成為徵納雙方爭執的焦點。
由於國人只要出境滿兩年,戶政事務所將代辦遷出國外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二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由此來看,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戶籍,即表示為台灣的稅務居民,並不一定要符合居住滿183天的規定。 經常往返台美的雙重國籍者不可不注意明年開徵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
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也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實早在95年1月1日便已施行,適用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總額,除了綜合所得淨額外,還包括:未上市股票之交易、保險給付、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減去面額之差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明年的改變是台灣的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轉為「屬人主義」,意即對納稅義務人之全球所得進行課稅,課稅範圍納入境外所得,包含來自國外的薪資、股利。不過一申報戶全年的境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但最低稅負仍有新台幣600萬元的免稅額。
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前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已經喪失台灣戶籍的人士,應先確認自己是否有必要恢復台灣戶籍,如果無意恢復,便需要格外小心自己在台居留的天數,一年不要達183天。若是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也應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國,若以美國護照出國,在台灣並不會留有出境記錄,如此一來就可能會無意間居留超過183天。如果長年居住在國外,決定放棄台灣的戶籍,可以繕打一份授權書給在台的親友,把戶籍遷出國外。
或者所得高、來源眾多者,應諮詢財會專業人士,儘早做財產結構的重新規劃,決定哪些財產由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哪些以非中華民國居民身分擁有,使海外的財產與收入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減少個人的所得稅負。(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9/24 經濟日報】



小三通行李直掛 免加封費



財政部指出,海關已經完成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修正,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不再徵收保稅卡車加封費。
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小三通人員往來正常化實施方案,及小三通正常化推動方案,放寬小三通與大陸地區間人員、航運及貿易等往來限制。
這項放寬措施實行以來,金馬等實施地區小三通,自今(98)年以來入出境旅客急遽成長,交通部為紓解目前旅客攜帶行李在金門水頭碼頭通關的擁塞情形,提升小三通服務效能,推動金門廈門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的便民措施。
海關指出,小三通出境行李直掛,是針對購買小三通套票的出境旅客,其行李在台灣本島機場辦理託運,運至金門尚義機場,經海關X光檢查,註記需查驗的行李後,全部裝入保稅卡車,經海關加封運往水頭碼頭完成行李通關程序後裝船運至廈門,旅客抵達後可直接在廈門提領行李,免除換搭不同交通工具攜帶行李的不便。
不過這項便民措施卻衍生直掛行李旅客,航空業者需代為支付保稅卡車車資及保稅卡車加封費問題,為減輕業者成本負擔,關稅總局已同意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者,免再徵收加封費。
【2009/09/24 經濟日報】




分割未移轉負債 補稅500萬



南區國稅局查獲營建公司進行母子式分割,卻只移轉公司有價值的資產,未將負債連同移轉,因違反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補稅500萬元。
企業分割是公司組織重整方式之一,讓公司可藉由分割方式,調整業務經營及組織規模,而專心經營其核心事業。不過公司在進行營運規劃時,多半只從業務面考量,忽略了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反而使租稅優惠權益大打折扣。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原有鋼鐵部門及建設部門,其建設部門擁有高達20億元的土地存貨,相關土地抵押借款約10億元,甲公司在95年底進行母子式分割,將建設部門的持股100%讓與一家新設立的乙公司,並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發行的新股。
但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時,僅移轉20億元土地,未將10億元的土地借款併同移轉,原本應由乙公司以遞延費用列帳的土地借款利息2,000萬元,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出售土地收入減項,卻由甲公司直接作為利息支出,因不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是指公司將可以獨立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讓與給一家既存或新設的公司,並換取該公司發行的新股。至於「獨立營運」的定義,是必須概括承受該獨立營運部門的所有營業情事,其中包括資產及負債,所以甲公司分割建設部門給乙公司時,應將土地存貨及相關土地抵押借款,一併讓與乙公司。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受創 可申請延繳



台南縣鹽水鎮羅小姐問:公司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報備重大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者,得於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等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2009/09/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款 可列報抵稅



新店市馮先生詢問:我們公司有發起「莫拉克風災」愛心捐款,請問可否抵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員工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方式捐贈,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如: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得依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2009/09/24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2009.09.23海外所得課稅新知


海外所得課稅 財部安撫台商


個人海外所得明(99)年起,將納入最低稅負課徵20%的所得稅,海外台商群起反彈,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提出六大誤解,指出若非中華民國居住者,海外所得並不課稅,即使具備居住者身分,資金匯回不等於所得,也沒有查稅的問題。
張盛和強調,最低稅負與一般所得稅不同,會繳納最低稅負者,首先必須要擁有很多免稅所得,海外所得明年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時,在國外的所得需超過100萬元以上,且併入國內所得合計逾600萬元時,才有申報的義務。
張盛和也說,申報最低稅負不代表一定需要繳稅,最低稅負的稅率為20%,以海外所得為例,在國外繳納的稅負如果已經超過20%的稅率,也不需再繳最低稅負。
由立法委員羅明才、周守訓舉辦的「排除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公聽會,22日在立法院舉行,來自加拿大、智利、南非等台商與會,歐洲商會、壽險公會、證券投顧公會等均派員參加。
海外台商對於政府明年將開徵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所得稅十分不諒解,部分台商並情緒性反映將會放棄國籍。歐洲商會則提出,在台居留逾183天的外籍人士,會被當成是境內居住者,不但在台所得要繳稅,在海外的財產也要向台灣申報,對外籍人士並不公平。
張盛和聽取台商意見後表示,最低稅負只是就個人所得的一部分課稅,稅率亦只有20%,目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者全台只有2,000多個家庭,並非人人都要繳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也非所有台商都會被課稅。
台商憂慮過去海外的獲利,因為最低稅負開徵海外所得稅後會被追繳,張盛和也強調,只要是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得,即使達到課稅門檻,也不必向我國政府繳稅。即使開徵之後,自海外匯回台灣投資的資金,因為還沒有產生所得,也不會被課稅。
張盛和也說,最低稅負課稅對象是居住者,在台有戶籍者,即使只住一天,其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在台無戶籍但有住所的外籍人士,符合居留滿183天也必須申報。不過,最低稅負申報有其特定條件,即海外所得逾100萬元,且合計台灣的課稅與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不是人人都要申報。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22日正式發布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需辦理申報。
財政部是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函正式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並明令自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稅,必須同時達到二個要件,包括個人海外所得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所得(如薪資、股利等)及免稅所得(如員工分紅配股逾面額十元以上部分、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者,即負有申報最低稅負的義務。
海外所得是不是需要繳稅,也有二個要件,即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小於基本稅額,產生最低稅負差額,與海外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扣抵後仍有餘額者,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也明令,持有境外基金、海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處分海外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不適用國內的免稅規定,需合併海外所得申報。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申報及查核要點,持有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的交易所得,可以先減除購入成本,若無法舉證成本,99年以後取得境外基金及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是以20%為成本計算所得。
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可以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基金淨值或股市收盤價擇一從高作為成本;無法舉證取得成本的不動產交易,是按實際成交價的12%作為所得額報稅。
【2009/09/23 經濟日報】








有綠卡未填FBAR 當心美重罰


持有綠卡或美國籍者注意了!只要每年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餘額超過1萬美元者,按美國規定必須申報「海外帳戶表格(FBAR)」,若未在今年6月底前申報者,一定要把握23日的最後補報期限,否則被美國國稅局查獲後,可能招惹10萬美元罰款上身。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指出,近期美國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過去若未依法申報「海外帳戶」表格,依規定一定要在今天完成相關補報或修正動作。持有綠卡雙重國籍的民眾可能要特別檢視過去的稅務申報狀況,並採取必要之準備。
負責美國稅業務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解釋,包括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表格。由於美國去年1月才發布新版的「TDF 90-22.1表格」,今年是第一次適用新的FBAR表格,而且應揭露的境外帳戶內容更是大幅增加,所以特別放寬在9月23日前補申報者,就不會受到重罰。
根據美國規定,若未申報FBAR表格,須繳納海外帳戶過去六年內最高總金額的20%為罰款,處罰相當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公民若未申報海外帳戶收入的應稅所得,也沒在今年9月23日前使用自願披露,不但會被補稅加利息,還要處以欠稅額20%的罰鍰。
邱文敏指出,今年申報FBAR表格還有新增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如果逾期不申報還會有「行為罰」,將處以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重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土地未過戶 交易所得須課稅


財政部規定,出售尚未完成過戶的土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免稅,必須按其他所得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累進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因此規定,出售未過戶土地的交易所得,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的 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甲在98年向乙買一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即將買進的土地,再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獲利1,000萬元。
由於甲出售的是土地未完成過戶,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按6%到40%稅率繳稅。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的時候,所獲利益即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如夥未依法報繳所得稅,將會被補稅處罰。
【2009/09/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領風災遺產 1,200萬內免證明


臺南市北區張小姐問:銷售民眾周小姐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本次風災過世,最近發現他郵局遺有存款,是否應先辦理遺產稅申報才可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為方便風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需動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特別規定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但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或房屋或投資等財產,繼承人要辦理繼承移轉或更名登記時,仍必須取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或公私事業始可受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2009/09/23 經濟日報】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2009.09.22稅務新知


地價稅享優惠 明截止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98年度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為期一個月,財政部提醒,今年新購自用住宅,或原做營業用土地改做自用住宅,或做工業使用、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騎樓,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將可獲得減稅。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按累進起點地價調升稅率,最高可達千分之55。以自用住宅用地為例,地價稅率只有千分之二,未在22日以前申請者,今年稅負將會大增四倍。
應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7及18條,可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 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至17條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騎樓走廊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天前(即9月22日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11月開徵的是98年地價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優惠稅率申請資格,但逾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者,必須自明(99)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今年仍要用較高的一般稅率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凡已規定地價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土地外,都需課徵地價稅。98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98年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需繳納98年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即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適用優惠稅率者,如自用住宅用地則是按千分之二單一稅率課稅。現行可申請優惠地價稅率的土地包括:
一、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稅。
二、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課稅。
三、無償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其層數減徵。
賦稅署指出,已申請經核准減免地價稅的土地,當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包括原已核准按自宅用地課稅,但日後全戶戶籍遷出者,納稅人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否則將被加處三倍罰款。


【2009/09/21 經濟日報】







北市路角地豪宅 房屋稅將優先漲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財政部已將調高房屋稅列入中長期財政健全方案,台北市響應。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台北市已決定檢討調升房屋稅的稅基—房屋評定現值,尤其是豪宅和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全面檢討房屋稅的稽徵作業。北市房屋標準單價從70年沿用至今,20餘年未調整與實際工程造價有很大的落差,標準單價應重行評定。
另外,也要檢討房屋現值的結構合理性,他舉例,轉角處的一樓店面稱為「路角地」,通常是黃金店面,常有便利商店、飲料業者等開店,目前課徵的房屋稅與2樓以上樓層房屋稅相同,稅捐處認為這樣的結構似乎不公平。
市稅處指出,台北市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在民國78年時都是70幾億,其間公告地價不斷提高,房屋現值未跟進調整,98年時,地價稅預算數已達178億元,但房屋稅預算卻僅99億元。全國各縣市的房屋稅收與地價稅收都在伯仲之間,差距如此大的只有北市。
北市稅捐處說,據房屋仲介業者統計資料顯示,北市8月中古屋平均房價較7月成長9.5%,達每坪34.5萬元。不過,市稅處並未說明房屋現值會做如何調整,立刻接近市價?或者逐年調高?
北市稅捐處說,房屋稅核定方式為房屋現值乘以稅率,稅率由中央政府制定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稅率範圍內,北市府提案,經市議會通過,稅率部分的非由稅捐處決定。
同樣的,房屋現值也並非市稅處可以全權決定,是由稽徵機關調查擬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及地段率,再交由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
【2009/09/21 經濟日報】






一人公司 應辦營所稅暫繳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一人股東的公司因是按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企業,非屬獨資、合夥組織,9月起展開的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仍應照常辦理。
財政部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今(98)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依據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67條、第69條規定,從今年開始,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及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人股東的公司可否比照獨資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明確規定,這類公司的股東雖僅有一人,卻仍屬按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公司,因此不得適用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辦暫繳申報的便民規定。
財政部指出,一人股東的公司應否免辦理98暫繳申報手續,需視其是否符合免辦暫繳的規定,例如:
一人公司選擇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款半數,計算暫繳稅款時,應納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可以免辦98年暫繳申報,直接繳稅即可;應納暫繳稅款高於2,000元者,仍需申辦暫繳手續。
另外,財政部舉例,假設公司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者,亦可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由於今年暫繳申報出現許多變革,財政部也提醒應辦理暫繳申報手續的企業,多利用網路報稅。財政部說,98年度營所稅暫繳網路建檔申報增強許多軟體功能,進入暫繳建檔申報系統後,將會出現今年配合法令條文修訂,新增的功能選單畫面,可快速引導企業選擇正確申報流程,順利完成今年度的暫繳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幼兒教育券補助款 免列入所得稅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滿州鄉陳小姐問:幼兒教育券補助款應否核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財政部打算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贈稅,這次並未出現在修正條文中,公設地仍可全額抵繳遺贈稅,對富人節稅規劃來說是大利多。
財政部指出,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9條之1,明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而免除的債務,或是依該條例導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都不屬於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債權人不會因為免除他人債務,而被核課贈與稅。
由於今年1月起遺贈稅率降至10%,財政部也打算修法限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及贈與稅的範圍,納稅人不得再以公設地全額抵繳稅款,需以公設地價值占總財產的比率,作為抵繳稅款的上限。
由於公設地的市價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左右,但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計算抵稅價值,一直是富人的節稅利器,雖然財部擬修法限制公設地的抵繳上限,但因行政院的反對,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未納入此規定。
此外,按稅法規定,繼承人若將遺產捐贈給政府或財團法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將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期限,由原本的兩年縮短為一年。未來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證明後,一年內就要辦理捐贈的不動產移轉,否則還是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也修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若生存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須在一年內按請求結果,完成遺產交付,否則除會補課遺產稅外,還會有補課利息的新規定。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風災捐贈貨物 可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市劉小姐問:本公司因響應政府針對莫拉克颱風救助活動所捐贈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無論購入時先入存貨帳提出扣抵轉列時視為銷售開立發票,或購入時直接帳列捐贈,該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2009/09/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捐款救災專戶 100%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潮州訊】
潮州鎮陳先生問:對屏東縣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可扣稅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
民眾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機關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扣除。
【2009/09/18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節稅 應妥善規劃




【經濟日報╱詹誠一】
台灣與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租金等,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若非重大經濟犯罪產生或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提供,稽徵機關沒有一項能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要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尤其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或許認為能被掌握者稀,而大多忽略;但如今已時空換移,兩岸關係解凍,什麼時候會來個提供資料互為查稅也說不定,因此變成不得不重視之課題。
其實一般法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因有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例如,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分配的股利所得,或提供大陸地區公司專利權、技術服務,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等,若在大陸地區匯出時已繳納扣繳稅款20%,申報時齊備在當地繳稅的證明文件,這些扣繳稅款是可抵繳臺灣地區所得稅款的,祇是抵繳金額需計算限額,在99年1月1日以後,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也降為20%時,其差別也就不大了。
但就個人而言,因為大陸地區的扣繳稅率與臺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差距較大,申報後的在台灣的累進稅率可達40%,需補繳的稅款也就相對可觀,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就不能心存僥倖,既然財政部已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信誓旦旦說要實施,甚者對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想當然爾也會利用各種資訊及技術來查稅課徵,特別要注意的是,在與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內外間資金的流動原由,例如,匯入匯出款項原因是什麼?是否為應課稅的所得?會被歸類為何種所得?一般中小企業主及個人,通常會忽略這些細節,而常成為查稅的目標,因此,匯出入款項的當事人,可能要有保存相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的準備,以防稽徵機關在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前,就已先掌握查稅資料,自己卻無防備之力。
最後要提醒的是,查稅是永遠存在的,在國內稅源漸為枯竭下,稽徵機關努力尋找稅源,漸漸將課稅往海外擴展,雖一時還看不出查稅技術的突破,但也不能就此而輕視,為免成為查稅的目標,應多向專家請教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為因應。(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2009.09.14課稅新知

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會計師:快解決兩岸雙重課稅



許多台商都會外派台籍幹部到大陸出差,但只要到大陸工作超過90天,台籍幹部在大陸將會面臨個人所得稅負。會計師呼籲,兩岸應儘快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以解決台商面臨的重複課稅問題。
根據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若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只要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子公司並未負擔薪水,則可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解釋,按大陸稅法規定,只要台灣公司外派員工至大陸出差,並於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以上,該員工自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須同時繳納兩岸所得稅。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來源所得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額,得扣抵台灣地區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陳志愷說明,雖然勞務報酬的所得來源地,以勞務提供地為準,但在台商於大陸未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的情況下,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或客戶提供諸如原料入庫檢驗、生產管制、品質監控、交期安排、售後服務等勞務,依台灣目前法令,認為是到大陸出差性質,因此員工從台灣雇主領取的薪資所得,屬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並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此時,台幹因在大陸提供勞務超過90天所繳納的當地所得稅,將不能自台灣地區的應納稅額中扣抵,而產生重複課稅的情況。
舉例來說,例如有一台灣公司到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專為台灣企業加工製造產品,並外派一名工程師前往大陸子公司改善及提升生產效率。若這位工程師一年度至大陸出差共四個月,並從台灣母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00萬元,則該工程師必須在台灣繳納綜所稅80萬元(以台灣最高稅率40%計算,且暫不考慮扣除額),又因在大陸提供勞務且居住超過90天,還要在大陸當地繳納9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以大陸最高稅率45%計,且暫不考慮扣除額),重複課稅之後,這名工程師一年要負擔的個人稅負將高達170萬元。
陳志愷呼籲,台灣公司現在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情況已愈來愈普遍,因此兩岸政府應儘速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依一般租稅協議「勞務報酬」的課稅原理,將境外雇主負擔薪資視同免稅的工作居留天數,從現在90天放寬到183天,並透過租稅協議訂立「相互協議程序」及「雙重課稅之消除」機制,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
【2009/09/09 經濟日報】
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為了解決台商重複課稅問題,政府已著手修正國內法規,以降低台商所承受的雙重課稅負擔,例如行政院通過放寬投資收益稅額扣抵的範圍,包含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外也與大陸政府簽訂單項協議,雙方同意未來兩岸航運公司取得對方的運輸收入,可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不過,放寬大陸繳納的企所稅可回台灣投資扣抵,只是台灣單方面修法來降低台商公司的稅負負擔,不但有損財政收入,還有課稅主權的疑慮;若只就特定產業協議租稅互免,又無法顧及其他產業,透過這兩種途徑,實際上都無法在互惠平等下,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此,兩岸政府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作法,在對等、互惠的原則下,簽訂全面性的租稅協議,才是解決台商公司和員工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最有效的方法。
根據OECD稅約範本,個人受僱的所得,只有居住國有課稅權;但若在他方國家提供勞務,則是他方國家對於勞務取得的報酬有課稅權。另外,如果是由境外雇主負擔薪資,也會制訂較優惠的免稅標準,例如將台商外派到大陸提供勞務的免稅天數,提高到183天。只要在大陸服務天數低於183天,在大陸就不會有個人稅負問題。
OECD的作法也可以解決台商公司營業利潤被雙重課稅的問題,兩岸可以簽訂協議,除非台灣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常設機構並從事營業,否則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只能由台灣政府享有課稅權;另一方面,若在大陸境內符合常設機構要件者,則由大陸方面課稅。
由於目前兩岸稅局資訊不對稱,兩岸稅局也難以掌握居住者的課稅資訊,若雙方能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按國際上的租稅協定的慣例,兩岸政府還可交換居住者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訊,進一步進行稅務行政合作,對政府來說,還能有效防堵台商利用兩岸跨國交易逃漏稅。
【2009/09/10 經濟日報】



遺產稅大降 生前贈地銳減


政府在今年1月底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從最高稅率50%大降為10%,也改變了擁有大批不動產的「田僑仔」在生前提早贈與子女的習慣,轉而等到身後再當成遺產移轉給子女,除了節稅,還可避免子女「認錢不認人」。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今年1到7月的土地移轉登記資料,其中贈與移轉的筆數和面積都比去年同期減少,反倒是因為繼承的土地移轉面積卻出現成長。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敏弘會計師認為,以往遺產稅稅率高達50%,常聽說許多有錢人為了少繳遺產稅,在生前就把名下財產逐年過戶到子女名下,結果不是錢被小孩揮霍掉,就是小孩拿到錢後對父母不孝,衍生不少家庭悲劇,因此他常說,「以前人家說養兒防老,現在是養老要防兒。」
林敏弘說,過去有錢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子女,即使不繳贈與稅,但免不了要繳土增稅;但遺產稅大降後,只要繳10%的遺產稅,土增稅都省了下來,已經沒啥生前節稅規畫的必要,等身後再給子女繼承反而節稅。
對遺贈稅租稅規畫熟稔的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以前遺產稅最高要50%,土地增值稅則依漲價總額高低稅率介於20%到40%,儘管稅法規定身後繳了遺產稅,土增稅就不用繳,但兩種稅最高還是有10%的稅差,因此許多有錢人拚命在生前透過逐年贈與,把財產過戶給下一代。
許祺昌說,過去有錢人租稅規畫的作法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分年贈與,只要把贈與總額控制在一年110萬元的免稅額,逐年贈與給小孩,就不用繳贈與稅,只要繳土增稅;另一種作法是父母用現金去買一筆房地,比方說市價2,000萬元,但公告現值是1,000萬元,贈與總額則是以公告現值來算,因此比直接給小孩2,000萬元現金來得節稅。


定期定額買境外基金 稅不安



海外所得課稅議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買海外基金的民眾找銀行試算後,發現過去篤信的「長期投資是王道」,未來會受到最低稅負制繳稅的變相懲罰。
以每個月定期定額2萬元,而S&P 500指數過去40年平均投資報酬率9%試算,20年後一次贖回,屆時至少得多繳53萬元所得稅,相當於每年多繳4.41萬元稅金;若延五年贖回,稅金將飆高至212萬元。
從明年起,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如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即須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依據國稅局的資料,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課稅,僅影響約幾千名的高所得人士,對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的中產階級幾乎沒影響。
相關單位解釋,最低稅負制在計算基本所得淨額時,有「600萬元扣除額」,一般人在扣除600萬元後,基本所得淨額幾乎為零;若超過600萬元的扣除額,算出的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比一般所得稅額高,才會多繳稅。
銀行業者表示,海外所得課稅對中產階級沒影響,是假設「未來都不會再投資」;如果民眾長期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被最低稅負制「打中」的機率相當高,而且稅負恐不輕。
過去基金、銀行業者不斷灌輸民眾「長期投資」是王道。篤信這個投資方法的民眾,未來可能因海外所得課稅而被懲罰。以即將結婚的林先生為例,跟太太約定婚後每人各拿出1萬元做定期定額投資境外基金,來存換屋資金。
假設林先生夫婦沒有一般所得淨額,以年化投報率9%試算,林先生20年後為換屋而獲利了結時,將被多課徵53萬元的所得稅;若投資25年時再贖回,被課稅金額將高達212萬元。若提高定額定額的金額,再加計所得淨額,被課到稅的金額更是可觀。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2009.09.07境外收益新知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2009/09/07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彰顯課稅權,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這將是我國首度要求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申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並對其課稅。
最低稅負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高薪技術人員及高階白領管理人士,合計在台所得及其母國包括股票、不動產資產處分收益或其他來源收入超過600萬元以上,將會額外多繳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在台灣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時,需合併申報取自台灣及國外所得的範圍,包括證券投資、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甚至機會中獎或競賽獎金等。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草案規定,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雖需一併就其母國所得向台灣申報,但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要求扣抵台灣的所得稅。
這項已納稅額准予扣抵的規定,當國外已納所得稅率低於台灣的課徵稅率時,將可全額獲得扣抵,不會重複課稅;反之,若台灣課徵稅率較低時,其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款,即只能局部抵扣。
我國過去未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包括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只需申報在台所得,不必呈報其母國的所得狀況。財政部強調,在台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平均在台所得稅率約為21%。99年起因促產條例施行屆滿落日,21%的個人所得稅率將降為20%,外籍人士縱使需要向台灣申報其母國的所得,但亦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需額外繳稅者「比率應該不高」。
【2009/09/07 經濟日報】


查稅 別淪為紙上談兵



明年開始,最低稅負將首度針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表面看來,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大、對象廣,看似一觸即發、火力四射;然而,台灣首次將課稅觸角伸向國外,能否成功化為稅收入庫,取決於稅捐機關的查稅工夫。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因為採取屬地主義,只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跨越國境,海外所得再多,也沒有向台灣政府報繳稅的義務。
稅捐機關多年來因為只需查核納稅人在台所得有無誠實申報,欠缺調查國外所得的經驗與輔助資料,最低稅負明年揭開海外所得課稅的序幕,備受考驗的不只是納稅人本身申報海內外所得的誠實度,更包括稅捐機關的查稅水準。
從財政部目前草擬的海外所得課稅辦法來看,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及雙重國籍者,只要在台居住滿183天,就是最低稅負的開徵對象,如果有海外所得者,當然必須申報。
不過國人的海外所得目前能被掌握者,僅止境外基金投資人,國人在海外的其他所得,包括證券、營利所得、薪資甚至不動產處分收入,稅捐機關沒有一項握有充足的課稅資訊,更遑論外籍人士的國外所得,跨海查稅的困難,超過想像。
財政部既已決定劃下海外所得最大課稅範圍,就要有能力彰顯政府不是只會紙上談兵。海外所得與軍教薪資恢復課稅,兩者均具有建立租稅公平指標的象徵性意義,稅捐機關的查稅能力,也必須足以跨越國際。否則海外所得課稅的政策,最終不過仍是一隻「紙老虎」。
【2009/09/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