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8日 星期日

2009.11.09稅務新知

購車減稅延長 攻防戰開打
車主、車商 誰是受惠者
莫拉克災損申報 今截止
夫妻同時意外罹難 可列報配偶扣除額
買受人爆財務危機 搬回貨物不算銷退

購車減稅延長 攻防戰開打

購車減稅補貼方案年底屆滿,立法院周三將展開降稅延長賽的修法攻防戰,財政部確定將終止這項減稅優惠,但另提供油氣混合車(瓦斯車)每車減稅2.5萬元、為期五年方案取代;多數立委則要求一般汽機車減稅優惠,仍應再延一年。

包括立委盧秀燕、黃偉哲與孫大千等均已提案,分別要求政府延長包括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2000立方公分以下的小客車、小貨車與客貨兩用車,每車定額減徵4,000元到3萬元不等的貨物稅優惠,至99年12月31日為止。

雖然立委提出的減稅版本不盡相同,例如黃偉哲認為只需對機車減稅;孫大千要求對環保車提供為期五年減半或全免貨物稅的優惠;但財政部除同意油氣混合車可定額每車減徵2.5萬元貨物稅外,其餘的購車減稅優惠一概都打了回票。

盧秀燕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政府振興車市方案,不但帶動民間消費買氣,對於車商也有極大助益。以今(98)年為例,汽車市場原本預估銷售量只有17萬輛,但減稅案帶動買氣,全年銷量預計可達25萬輛;機車銷售量也從預估26萬輛,提高到47萬輛。

盧秀燕表示,車市可以帶動就業市場、相關零組件產業等,政府提供每車一定金額的減稅優惠,不但沒有稅收損失,反而因為這項減稅案促使國庫增加營業稅、所得稅、貨物稅等約97.5億元稅收,政府有必要再延長減稅優惠一年。

不過,黃偉哲主張減稅優惠只需對150cc以下機車再延一年即可。黃偉哲認為,今年元月政府實施五期排氣法規,機車改採電子噴射引擎系統,平均每車成本增1萬元,使用機車代步者多為學生、中低所得者,目前對150cc以下新購機車每車減稅4,000元,有必要再延長一年。

財政部則評估,購車減稅優惠自今年1月19日施行以來,已發揮點火效果,政府應轉向協助產業與消費者使用環保車種,因此已經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法草案,同意油氣混合車每車定額減徵2.5萬元貨物稅,為期五年,其餘購車減稅優惠屆滿後即終止,不再延長。

根據統計,油氣混合車定額減稅,預估國庫一年需釋出2,730萬元貨物稅,五年合計減稅利益達1.37億元。今年初施行的購車定額減稅優惠,國庫總計釋出的減稅利益達115億元。


【2009/11/08 經濟日報】


車主、車商 誰是受惠者

減稅刺激消費,原本就是權宜措施,必須見好就收,不能成為常態。特別是當減稅目的是要降低民眾購車成本,若無法保證降稅利益可使消費大眾明顯受惠,減稅利多,未必適宜再延一年。

元月起施行購車減稅優惠即將屆滿一年,車市確實因此回春,但車價並未因減稅下降,還有車商以各種理由提高售價,吃掉了減稅利益。車價未因汽車銷量差而降價求售,反而搭著政府減稅優惠列車漲價現象,也曾遭立委批評。終端消費者未蒙其利,降稅反而成了車商變相漲價掩護。

新購包括150cc以下機車、2000cc以下小客車等,自今年1月19日起分別享有減徵4,000元到3萬元不等的貨物稅,僅僅一年,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即多達百億元。國家財政拮据是事實,減稅刺激經濟就算有其必要,政府與民意代表也要先弄清楚,減稅的利益究竟進了誰的口袋。

如今減稅利多將要結束,部分立委基於刺激景氣與保障中低所得者購車利益等理由,提案修法再延一年,立委的做法雖然未必全無道理,但若減稅利益無法確保由終端消費者享有,相信也非民代所樂見。

車價是否因減稅而調降,決定權不在政府或民代,政府最多只能對車商道德勸說。看在不買車,以大眾捷運代步;或衝著減稅優惠購車,卻被車價吃掉降稅利益的民眾眼裡,降稅一年已足夠,再延一年就會失去正當性。

【2009/11/08 經濟日報】


莫拉克災損申報 今截止

莫拉克風災的受災戶,若需申請災害損失減稅,需把握今(9)日最後期限,以維護減稅權益。

財政部說,南部地區申請風災減稅的損失金額至10月底已達74億元。

依據統計,以受災最嚴重的南部地區為例,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截至10月31日止,受理已申請報備災害損失的案件,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1,231件,申報損失金額約26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1,624件,申報損失金額約47億元。

另外因風災受損申請減免小店戶營業稅的家數為10,381家,減免營業稅額約300萬元;各稅申請延期繳納件數則有193 件,申請分期繳納稅捐件數12件。

總計莫拉克風災受損金額約計74億元。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為方便轄內受災戶申請各稅災害損失報備,除設計16種書表簡化申請程序外,將以從速、從優、從簡、從寬原則,儘速辦理核定,並核發相關減稅證明給災民。

財政部則提醒風災受災戶,因莫拉克颱風災害發生日為8月8 日,依已發布的規定,莫拉克颱風災損報備期間為三個月,申報期限將在11月9日截止(原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 月9日),尚未申報災害損失的民眾,應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2009/11/09 經濟日報】


夫妻同時意外罹難 可列報配偶扣除額

嘉義市王先生問:其父母親因意外同時罹難,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列報配偶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98.1.23以後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夫妻因意外事故同為罹難者,依法僅其中一人得列報配偶扣除額,並非兩者皆可列報;惟應由何人列報,繼承人可視案況採最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2009/11/08 經濟日報】


買受人爆財務危機 搬回貨物不算銷退

新市蔡小姐詢問:金融海嘯後很多企業多發生財務困難,若因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迫使我們公司逕自買受人營業地取回貨物的話,是否屬銷貨退回呢?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所謂銷貨退回,係買賣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的行為;銷售貨物的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見面,遂逕行取回貨物的行為,與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因此,貴公司因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的行為,尚非屬銷貨退回情形。

【2009/1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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