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30)日協調完成產創條例子法中的研發支出抵減辦法,將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範圍,國內廠商和國外廠商合作研發,國內支出部分也可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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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尹啟銘昨天邀集財政部、經濟部協商產創條例子法中的研發支出抵減辦法,獲上述共識。
工業局長杜紫軍表示,近日內將和財政部進一步確認文字後,預計10月正式對外公告實施,並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廠商明年5月報稅時就可適用。
根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創條例子法中的研發支出抵減辦法日前工業局已預告,但是財政部仍有異議,基於認定不易,不贊成將供研發用的專用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納入投資抵減範圍,同時,堅持外國廠商不可享有研發抵減等,昨天由尹啟銘出面協調。
有關專門技術、特殊性軟體、資料庫部分,在經濟部同意由其出面認定後,財政部同意納入研發投資抵減範圍。
外國廠商部分,財政部堅持外國廠商不可享有研發抵減,但經濟部認為,國內廠商有必要和國外廠商合作策略聯盟共同進行研發,最後同意國內廠商和國外廠商合作研發,國內支出部分也可以抵減。
財政部認為,廠商若要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前,一定要先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最後採取折衷方案,廠商如送財政部後,可再補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2010/10/01 經濟日報】
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自今(1)日起開徵,台北縣稅捐處指出,因凡那比風災受損的營業車輛,如果需要辦理報停報廢,可向監理處申請更改稅單,繳納今年7月起至風災前的牌照稅額即可。
財政部也舉例,營業用下期使用牌照稅的課稅期間是自99年7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的牌照稅,營業用車輛若是在凡那比颱風來襲時,受災泡水或被土石流淹埋以致無法使用需要報廢,9月19日以後至今年年底的牌照稅額,即毋需繳納。
財政部提醒營業用車主,一旦車輛確實已受災毀損,不管是報停或報廢,都要向監理機關申請改開稅單,再按新稅單的稅額繳交牌照稅。
今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自今天起開徵,繳納期限原至99年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日,截止日依法順延至11月1日(星期一),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牌照稅的繳稅管道有七種,包括可用現金繳稅,或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納;應納稅額2萬元以下的車主,可到便利商店繳稅,不必負擔手續費。車主也可直接以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的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繳納等。
【2010/10/01 經濟日報】
兩岸ECFA簽署生效後,因應關稅減免及早收清單,台商企業面臨營運模式變動,可能進行企業重組,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中國稅務有不可不防的風險,千萬不要為了減稅,倉促決定重整或賣海外股票,可能踩到紅線而得不償失。
資誠昨(30)日舉辦「後ECFA,台商企業面臨的關鍵稅務風險」記者會,稅務暨法務服務部會計師廖烈龍指出,過去中國稅法較不完備,目前已逐步跟進,接連祭出法令和解釋令,追稅力道異於過去,大家若抱持太多期待或僥倖心態,單就某一號文解釋,倉促決定重整或設立公司,只為租稅減免目的,徒增風險。
資誠副營運長郭宗銘舉例,香港和中國大陸簽訂《中港租稅協定》後,企業認為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利用稅率從10%降至5%,可將利潤留在香港,但依59號文規定,控股公司無商業實質行為,即不具合理商業目的,仍將以依法課徵10%稅率。
後ECFA時期,台灣和香港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17%、16.5%,租稅優勢差異變小,假設台商大陸營運總部獲利100元,扣掉企業營所稅後,以股利分派須扣10%資本利得稅,若匯回台灣再課17%,台商個人最後拿到62.25元;若總部在台灣,台商個人能拿到83元,在台灣設置總部優勢明確。
廖烈龍強調,台商企業營運總部是否搬回台灣,租稅因素外,人工、土地等成本也是考量重點。以富士康為例,中國人工成本逐漸提高,與台灣慢慢拉平,但仍要考量產業群聚效應,以及大陸特殊資源。
郭宗銘認為,後ECFA時期,稅務風險管理愈來愈重要,企業應謹慎思考,不要致力減稅反而踩到紅線,可能因此補稅和處罰,還衍生出重複課稅的問題。
【2010/10/01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納稅義務人稅務新知及避免申報因不知情而發生錯誤,將在新莊市市公所10樓大禮堂舉辦2場講習會。一、10月6日上午8時50分至下午5時止,課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海內外所得),所得稅違章案例探討。二、10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30分止,課程:所得稅最新修正法令解析。講習會詳情及報名專線請電:(02) 29080109轉118。
【2010/10/01 經濟日報】
義竹鄉林小姐問:公司所聘僱外籍人士,要如何認定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及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以單一課稅年度是否住滿183天來認定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與其上年度是否為居住者無關。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的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即2萬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萬5,920以上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20%,但99年1月1日起,超過2萬5,920元以上者,扣繳率下修為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非居住者僅非就源扣繳所得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即可;居住者則比照國人於次年度5月份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為申報地辦理結算申報。
【2010/10/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