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2009.11.04稅務新知

投資中資港企 小心稅負變重
債券交易免稅 可望延二年
分紅費用化公式 應修正
三角移轉漏稅 罰二倍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勞保職災新費率 通勤災害險一律0.05%
稅務問答/欠繳稅款 可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問答/二房東收租 扣除損耗報稅

投資中資港企 小心稅負變重

來自香港的安永香港稅務及諮詢會計師許津瑜昨(3)日提醒,公司若有轉投資香港公司,記得看其大股東是否以中資背景為主,現在許多境外中資控股企業想回復「大陸稅務居民」身分,一旦從外資變成中國稅務居民,台灣等境外股東領取股利會因此多繳10%的所得稅。

配合新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大陸稅局已發布國稅發82號文,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大陸境內」,作為認定「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為稅務居民的標準。也就是說,只要被大陸稅局視為「稅務居民」,即使是一家境外公司,其在大陸境內境外的所得,大陸稅局全都有權利課稅。

這項規定原本是用來防止大陸企業利用境外公司身分逃漏稅,但因為具有大陸稅務居民身分,在收取其他大陸企業股利時可以免稅,反而有許多境外的中資控股企業搶著當大陸稅務居民。最著名的案例就是以大陸內資企業為大股東的「中國移動」。安永昨天舉辦研討會,提醒國內企業注意這種現象。

中國移動今年公告,用來上市的境外控股公司被稅務總局認定為大陸的居民企業,因此中國移動分配2008年股息時,如果股東的身分是非居民企業—像是台灣公司,必須扣繳10%的所得稅。

許津瑜解釋,由於「中國移動」絕大多數的股東都是大陸企業,按照大陸的新企所稅法,大陸居民企業之間互相收取股利不用課所得稅,所以中國移動才會主動申請成為大陸稅務居民,讓公司的法人大股東拿到中國移動發配的股利,可以不用再繳25%的所得稅。但對於境外小股東來說,以前公司發配100元股息,可以實拿100元,現在卻只能拿90元,突然間多了10%的稅負。

在大陸稅務居民彼此收取股利不課稅的效應下,有很多利用境外公司上市、但實質為中資背景的企業,已經蠢蠢欲動,想要跟進轉變身分為大陸的稅務居民,甚至連BVI公司都有可能變成大陸的稅務居民企業。

不過,並非每家企業都有變成大陸稅務居民的誘因,許津瑜提醒,投資時必須看大股東的組成是否以中資為主,還有投資的項目是否國際化。如果中資背景的股東不多,公司業務又以國際性為主,若被大陸視為稅務居民而全球課稅,稅負反而划不來。

【2009/11/04 經濟日報】


債券交易免稅 可望延二年

規模2.9兆元的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目前停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的「免稅期」,可望至少再延二年至100年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4)日將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授權行政院可以視經濟發展情形,停徵債券交易的千分之一交易稅。授權條款一旦完成立法,政院傾向儘速公告讓債券交易續享免徵證交稅優惠。

這是為銜接98年12月31日到期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賦予債券交易免徵千分之一交易稅的期限屆滿,避免上兆元的債券市場的稅負成本遽升,影響企業籌資所訂定的授權條款。

由於證交稅條例的授權條款並未明訂行政院可決定停徵債券交易稅的期限長度,包括券商公會與行政院金管會均主張,停徵期應明訂自促產落日後,自民國99年起算十年。

不過,財政部經分析統計資料發現,包括普通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目前的發行年限多數均為5年期或7年期,至今年10月底止,這類債券的發行餘額約達2.1兆元,約占總餘額的72%,但10年期以上的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發行餘額不過數千萬元,停徵債券交易稅一次即長達十年並不妥適。

財政部主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停徵交易稅的期間,一次最長不應超過二年,由行政院視經濟發展情勢決定適當的停徵期間。不過,部分立委對於債券交易的停徵期間究竟多長亦有不同意見,有立委建議應折衷業者、金管會與財政的意見,將停徵最長期限訂為五年。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將就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進行審查。由於距離年底促產條例落日只剩不到二個月時間,一旦跨越促產條例落日期限,債券交易稅即要恢復為千分之一。財政部也希望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賦予行政院充分的授權公告時間,以順利銜接促產落日後債券交易應適用的稅率。

【2009/11/04 經濟日報】


分紅費用化公式 應修正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周擬向經濟部與證期局提出建議,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及當年度盈餘是否全數分配,修改計算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公式,讓企業在分配員工分紅時不會產生困擾。

台北縣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長宋志鴻發現,證期局和經濟部網站員工所公布的董監分紅化公式不盡完善,許多企業按此公式計畫員工分紅,結果發現會多出期末未分配盈餘,顯示公式可能有錯誤。會計師公會全聯會預計在下周與經濟部針對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計算方式,進一步討論實務運用的合理性。

一位熟悉員工分紅費用化的會計師解釋,這項爭議來自各家公司章程對於員工分紅的規定有許多不同態樣,有些規定員工只能參與當年度的盈餘分配,比方說員工只能分紅1%,其餘則是給董監酬勞和股東的股利。

會計師公會建議加入的計算方式,是以股利倒推回去的,先決定員工可分得的盈餘比率後,再決定董監酬勞和股東股利各分多少比率。不過,這項算法實務上比較少使用,因為每季都要預估員工費用化的金額,但很少有企業能在今年第一季就決定明年分今年盈餘時會分多少,因此這個公式比較適用於年報,用在季報有實務上的困難。

【2009/11/04 經濟日報】


三角移轉漏稅 罰二倍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件三角移轉的贈與案,一名企業主在96年5月間,將名下土地賣給第三人,買方同年10月將該筆土地再賣給企業主的兒子,國稅局核課企業主贈與稅,並處所漏稅額二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規避贈與稅,利用「三角移轉」的迂迴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這種以虛偽買賣而達到實際贈與的行為,將依法課徵贈與稅並會予處罰。

經國稅局調查後,證實這項移轉土地的有償行為係屬虛偽,依贈與日該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核定企業主96年度贈與總額650餘萬元,贈與稅額54餘萬元,並依同法處二倍罰鍰、共108萬餘元。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對於利用「三角移轉」等虛偽不實買賣方式規避贈與稅的案件,除依規定補稅與處罰外,還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教唆或幫助者,也會應依稅捐稽徵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11/04 經濟日報】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今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

不過,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丁二的父親丁一(化名)今年6月15日清晨去世,丁一的老婆早過世了,繼承人只有丁二和同父異母的妹妹丁香(化名),丁二25歲,丁香15歲。

丁一生前曾向甲銀行貸款900萬元,向乙銀行貸款600萬元,因為丁一名下沒有不動產,兩家銀行都要求丁二做保證人。兩筆貸款恰巧在丁一去世前一兩天到期。

丁二既是保證人,銀行必然會找上他。在父親過世當天,股市一開盤,丁二就把父親名下的股票賣了,得款1,000萬元,丁二沒有依法在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反而在9月21日還甲銀行600萬元,隔一天(22日)還乙銀行400萬元。

就在還銀行千萬元後,丁伯(化名)找上丁二。丁伯是丁二的伯父。丁伯提出借據說,丁一向他借了1,000萬元,10月1日到期,是時候該還錢了。

丁二知道有這筆債務,但沒想到丁伯會來討債,問我如何是好。

我首先計算丁一的遺產。丁一生前在96月6月30日(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丁二200萬元,依民法1148條之1規定,這筆死亡前贈與繼承人的200萬元視為遺產。

另外股票價值依死亡日時價計算,丁二當天賣股1,000萬元就是股票價值。丁一的遺產合計為1,200萬元。今年初公布的新版遺贈稅法免稅額恰為1,200萬元,不必繳遺產稅。

接下來算出丁一的負債。甲銀行、乙銀行、加上丁伯的,合計2,500萬元。

依民法1162之1規定,首先應照計算償還比例,1,200萬元/2,500萬元=48%。對丁一的繼承人來說,應各償還甲銀行432萬元、乙銀行288萬元、丁伯480萬元才對。

這時重點就來了,如果丁二當時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丁伯就有機會去陳報債權,此時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就可以。

可是因為沒有陳報,而且丁二未依比例清償,依民法1162條之2例外的規定,丁伯可以要求繼承人要拿出自己的財產負責,不以遺產為限,只有丁香因為未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用負責。所以簡單講,丁二因為沒有依比例清償,丁伯可以直接要求丁二必須拿出自己的財產,補足480萬元的部分。

另一方面,甲銀行原本只能拿到432萬元卻多領168萬元、乙銀行原本只能拿到288萬元卻多領112萬元,依民法第1162之2的規定,丁伯也可以先向銀行請求返還甲乙銀行多領的部分,法律上稱為「不當受領」,再另外向丁香及丁二請求200萬元。

不過,案例中丁二無論如何都必須負責,因此丁二後來同意先提出480萬元給丁伯。

還有可能有更嚴重的情形,如果當初是為了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依據民法第1163條,將使丁二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換句話說,丁二要承受2,500萬元全部的債務。

所以,繼承時還是必須依法處理所有的細節規範,否則有可能喪失限定利益。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2009/11/04 經濟日報】


勞保職災新費率 通勤災害險一律0.05%

勞保局承保處官員指出,上下班通勤時間發生的意外災害,並非雇主所能控制,因此決定仿效國外作法,將上、下班災害費率單獨區分出來,各行業統一都繳納0.05%。

勞保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勞保局已於今年10月底陸續發函通知各投保單位,明(99)年1月1日起,勞保職災的保險費率將區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兩種。「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0.05%;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61種行業別,各行業平均費率由現行0.22%降至0.21%。

職災的保險費率是依照各行業前三年職災給付金額,除以繳納的職災保費,各行業面臨的職災風險程度不同,行業別的災害費率也不同,其中以煤礦業的2.99%最高,金融保險業的0.07%最低。

明年有43種行業調降費率,四種行業持平,只有14種行業需調升費率,調升幅度介於0.01%至0.03%之間,雇主平均每月要每名員工多負擔2元至8元保費。

【2009/11/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欠繳稅款 可依法強制執行

中和胡先生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惟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之一,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而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

【2009/11/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二房東收租 扣除損耗報稅

礁溪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09/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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