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2009 April 1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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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透過國內券商到國外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支付的手續費營業稅要下降了。行政院賦改會通過國內券商接受國內客戶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手續費營業稅率一律只有2%。

此一決議有助降低國內投資人或證券商的國外投資成本,並解決金融業者受國內客戶委託後,代向國外下單購買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反遭重複課稅的現象。

賦改會昨(31)日召開諮詢委員及委員會議,針對營業稅相關問題提出檢討。許虞哲說,賦改會也通過未來購買國外勞務,如透過網路下載音樂、遊戲或軟體等,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可以免納5%營業稅。

法院拍賣的貨物,原本營業稅納稅人為貨物原所有權人,但因原所有權人通常有財務困難,營業稅又非優先受償稅捐,因此賦改會決議未來法院拍賣的貨物,納稅人將改為由拍定人繳稅。

目前,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向國外證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的手續費先要按2%課稅,國內券商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時,則再按5%繳納一筆營業稅,形成同一筆交易營業稅率達7%,重複課稅情形嚴重。

舉例說,甲是國內投資人,委託國內券商乙向國外券商丙購買外國有價證券,甲支付100萬元手續費給乙,按2%稅率課徵2萬元營業稅;乙(國內券商)在複委託向丙購買有價證券,由乙付給丙80萬元手續費,乙需再按5%稅率繳稅,現制下合計稅額達6萬元。

賦改會認為,國內券商乙只是接受國內客戶甲的委託,購買國外有價證券,實質上的交易對象就是甲,甲所支付的100萬元手續費中,有80萬元屬於乙代收代付甲要支付給丙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費用,並非乙的收入,因此整筆交易的手續費總額就是100萬元,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總額就是2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按照賦改會決議,財政部將修法准許這類複委託案件,只要簽訂複委託契約,合約中約定代收轉付金額即可免列入證券商的銷售額課稅。

昨天的會議針對特種行業調降營業稅率並未做成決定。由於學者反對調降特種行業的營業稅率,主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應否調降特種行業營業稅合併開徵奢例稅研議後再決定。 (相關資訊見附表一)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9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

明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99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

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

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士葆認為,該法通過可讓課稅成本降低、活絡市場,對稅收影響不大,但稽徵成本可降低,符合國際潮流,應會受到外資歡迎。

行政院提案時指出,個人買賣債(票)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依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稅負最高達40%,恐影響交易市場的發展,因此修法採10%稅率。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初審時表示,考量市場的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有的併到綜合所得課稅、有的分離課稅等,但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從6%到20%都有,該修法符合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相關資訊見附表二)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立法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明年起,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的利息、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百分之十稅率分離課稅。

立委賴士葆說,這項修法對稅收影響不大,初估政府短收稅收不到十億元,對投資人則是有利有弊,例如REITs等證券化商品,原本課稅利率為百分之六,未來將調升為百分之十;而個人投資債(票)券的利息,現行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稅負未來也降為百分之十稅率。

修正案也明定,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繳交稅率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這項新法,受惠最大的是投資短期票券的有錢人;對一般個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適用單一稅率,繳稅方式簡單易懂、稅負成本容易掌握。

以往新式的金融商品出來,都是根據原本的所得性質來課稅,光要解釋或是區分清楚,就是個難題。國稅局官員說,明年起領到這類利息或商品到期後的收益,統統改以百分之十分離課稅,不需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除了簡化課稅外,包括結構型商品、投資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原本因為併入綜合所得繳稅,修法後,對原本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四十的納稅人而言,稅負不減反增。 (相關資訊見附表三)

【2009/04/01 聯合報】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面對可能的經濟大蕭條,董事們應重視公司是否做好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簡稱BCM)。BCM係當企業發生任何事故或災害時,急難狀況下仍能確保企業持續運作;藉由實施營運持續管理作業,將事故或災害發生時所帶來的衝擊和中斷時間降至最低。

問公司是否已建置BCM系統時,即使上市櫃的大企業多半未能完整建置,就算有大部分也是零星的由資訊部門負責系統備援及回復計畫,環安衛單位負責災害應變計畫,通常未能全公司整體考量。而目前所準備之緊急應變計畫,多半係針對災害發生時,為確保人員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的處理措施,很少針對各項業務中斷後,應執行復原業務流程工作項目進行詳細規畫。而事實上,依照BCM的國際標準-BS 25999,其認證內容除了人員安全及資訊科技的支援外,尚包括供應商及廠商管理。後者是最常被忽略。

對於供應商管理部分,若主要原料係只有單一供應商,則更要關心供應商倒閉風險或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萬一唯一主要原料供應商財務周轉不過來,面臨倒閉時,如何應變呢?方案一為尋找第二供應商,但替代的供應商或許需要好幾個月才能投入生產;或許被迫要提供巨額資金去救那原供應商,以免斷貨。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企業可能需透過扶植第二供應商,並給予一定數量的訂單,以避免因唯一供應商無法供貨,而造成自身營運中斷。另外大企業在資源許可下,可透過垂直整合,自行生產部分主要原料,亦可降低供應鍊中斷風險。

公司需透過營運衝擊分析,瞭解企業關鍵業務流程有那些,應於多少時間內恢復才不會對企業造成重大衝擊,並且需要那些資源以持續營運。透過風險分析,瞭解企業那些關鍵業務及相關資源,會因那些威脅事件影響而可能導致中斷。最後再依據營運衝擊分析及風險分析結果,制定企業的BCM策略。

國外科技大廠如Nokia及HP等,已開始要求台灣代工廠商應建置BCM,因此,BCM已成為台灣科技產業向客戶證明其危機處理能力,以及維繫客戶關係的最基本要求,進而可以透過完善的建置增加競爭優勢,甚至成為獲取新客戶之利器。預計在未來兩三年內在高科技及製造業將很快成為潮流及趨勢,甚至往上游供應鍊要求主要供應商一起推動。

而金融服務業在精誠資訊及群益證券相繼分別於2008年8月及10月取得BS 25999驗證之後,加上全球競爭之壓力,勢必也需以通過BCM國際認證來證明其營運持續能力。

董事們除應與企業經營高層充分討論短期經濟衰退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之道外,另應確保企業在遭遇所有可預期的風險事件時,都已做好萬全準備,並建立所有員工的風險處置能力,建置明確的應變規範及計畫,並持續透過演練與訓練加以落實。

至少應指派專人或聘請顧問針對目前公司是否導入BCM之現況初步評估一下,明確訂定未來導入之計畫與時程表。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01 經濟日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立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修正草案,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31)日表示包括育嬰留停津貼等新措施,550萬名投保勞工將受益,最快5月1日就可實施。

育嬰留停津貼主要補助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者於其間的生活津貼,將補助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每名子女的父母合計可申請12個月。

勞委會以過去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的統計估算,一年平均請假人數在5,000餘人。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

以目前就業保險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9,735元估算,勞工平均可月領育嬰留停津貼17,841元。

【2009/03/31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09 Mar 25 稅務新聞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 不退還






財政部明訂,新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在今(98)年1月23日施行前的財產贈與,如已超過原免稅額111萬元,繳納的贈與稅均不予退還;1月23日以後合計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部分,仍可享有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贈與兒子乙現金150萬元,可扣除的免稅額為修法前的111萬元,並按贈與稅率4%,繳納贈與稅1.56萬元。

若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後,免稅贈與額已自111萬元提高為220萬元時,想要再贈與現金給乙,經合計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加上1月23日以後可贈與財產,總計甲今年所能運用贈與免稅額,還有109 萬元(即220萬元減111萬元的餘額)。

因此,甲在1月23日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給乙時(合計兩次贈與總額為220萬元),未逾可運用免稅餘額109萬元,第二次贈與的70萬元即可免課贈與稅。不過,甲在1月1 日贈與給乙的150萬元現金,因逾修法前111萬元免稅額度,已繳納的1.56萬元贈與稅,甲不能要求退還。

反過來說,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未使用完的免稅額,均需合併納入新法調高後的免稅額上限併計,例如甲在1月1日若贈與兒子乙現金70萬元,未達當時111萬元免稅額上限,享有贈與免稅優惠;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最多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乙,同樣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總統令公告後,已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凡是1月23日以後發生的遺產及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其中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則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

財政部強調,1月22日(含當天)以前的遺產或贈與案件,則仍需按舊法規定,課徵最高50%的遺贈稅,免稅額中,贈與稅只有111萬元、遺產稅則為779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仍按舊稅率課稅,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均不退還。

【2009/03/25 經濟日報】



動產達成買賣合意 就算數






好友A先生在台北開設甲公司,專賣日本進口貨,三年前景氣好時,公司經理B領了很多獎金,為了節稅,借用公司名義購買一部高級汽車,近來因日圓升值,以致業績大幅滑落,只好將車以60萬元賣予同業C,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

某天C開車去喝酒,車停路邊,喝完後爛醉,找不到車,也怕酒駕遭罰,因此坐計程車回家。隔天酒醒想去牽車,卻發現車子被偷,於是報警處理。事實上,贓車早已因超速被警方攔下,警方馬上依監理資料通知甲公司去領取。

B知道後,未告知A、C,就私自將車領回後送給女友D,還到監理機關辦過戶。沒想到,D某天去北海吃海鮮,讓同業E看到這輛車,就立刻打電話告訴C。C看過後百分之百確定那就是他失竊的車,可是不管他怎麼說,D就是不理他。

巧的是,隔幾天甲公司收到國稅局書面通知,表示甲公司漏開轉讓汽車予D之發票、短繳營業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鍰,B知道後,心想一定是C去檢舉的,雙方還大吵一架。

最冤枉的是A,他不但收到公司補稅加罰的通知,還因為C去公司理論,很沒面子。不過,他了解事情始末後,也覺得C很無辜,決定一切依法處理,以免商譽受損。

我了解事情來龍去脈後,先向大家說明,國稅局會查得甲公司轉讓汽車未繳營業稅的原因,應該是因為監理機關與國稅局間有通報系統,不必然是C去檢舉的。

其次,雖然買賣車子的人通常都會去監理所登記,不過因為車子是動產,所以即使沒辦過戶,只要當初C買車子時雙方確實有達成買賣合意,C並從甲公司受讓車的占有,當時就已經取得車子的所有權了。只可惜,後來車子失竊,B又擅自將車子贈與給D,還完成相關手續,由於D不知道車子早就賣給C了,屬於法律上所謂善意的第三人,因此D依法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另外關於C的損失,由於B以經理身分代表甲公司,在無合法權利情況下將該車轉讓予D,導致C喪失車的所有權,依法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B跟甲公司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至於車子,實務上認為C可以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民法第183條),請求D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返還其無償受讓的利益,也就是D要把車還給C。最後,無辜的D因為B沒有誠實告知事情的始末,空歡喜一場,也可以依法(民法第411 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

A先生瞭解相關規定後,先用公司的錢賠了C,並把B降職外加扣他每月的薪水,D也將車子歸還給C,才把事情順利解決。

【2009/03/25 經濟日報】



繼母售子不動產 算贈與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03/25 經濟日報】



稅單遭虛報薪資 速檢舉






坪林余先生問: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繳稅單,小孩明明就還在唸書,哪有幾十萬元的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根據往年查核虛報薪資案例,發現部分學生應徵打工時,有不肖廠商以投保健、勞保為藉口,要求提示身分證資料,拿來虛報全年不實薪資所得,使得列報扶養的父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建議收到稅單發現遭虛報薪資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學證明、健保投保資料、實際領薪資料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由國稅局依法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2009/03/25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2009.03.03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降所得稅 立委提案修法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等35人提案修改所得稅法,主張拉大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現行淨所得額300萬元以上適用40%稅率,調高為500萬元以上,第一級稅率由6%降至4%;並主張取消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羅淑蕾說,現行綜所稅五級課稅級距及金額,從1990年至今,約19年未調整。她提案,淨所得額60萬元以下課徵6%綜所稅,現行規定是30萬元以下課徵6%。
羅淑蕾說,台灣綜所稅公平性不足為人詬病,根據主計處資料,2003年租稅縮小家庭所得差距為0.13倍;2006年也僅為0.15倍,顯見所得稅制生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低。她建議拉大課稅級距,並大幅調降第一級稅率。
另外,她同意調降營所稅,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羅淑蕾說,調降營所稅是國際趨勢,南韓營所稅率原本為30.8%降至25%,近年,新加坡也降至18%,香港為17.5%。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一項,羅淑蕾認為,應修法刪除,提升投資的租稅環境,使企業租稅負擔透明化,增進投資誘因。
她指出,台灣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韓國、大陸等,皆無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韓國本來針對大型未上市公司超額累積盈餘有加徵規定,但也在2002年取消。
【2009/03/02 經濟日報】

退休金分期領 視為一次給付


景氣差連帶衝擊企業支付退休金的能力,財政部說,部分企業因營運困難,採取與員工協議分期給付退休金應急,協議分期支付的退休金,仍應視為一次給付,但員工可在累計超過免稅額年度再合併一次報稅。
舉例來說,老張在甲公司工作滿30年,將在98年3月退休,因全球金融風暴,公司與老張協議原本應一次給付的550萬元退休金,以分五期、每期110萬元方式分期支付,至99年2月全數付清。
經老張同意後,甲公司今年3月到12月陸續支付四期,共計440萬元退休金給老張;最後一期遲至99年2月再支付計110萬元。
財政部對於這類實為一次給付,但特殊狀況採取分期支付的退職所得,規定其免稅額仍應比照一次給付,以98年度為例,退職所得免稅額為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
以老張之例,公司分期給付總額550萬元的退職所得,依財政部規定,其一次給付免稅額為507萬元(16.9萬元X30年)。依據雙方協議分期給付方式,老張98年總計拿到四期共44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507萬元,98年甲公司暫時不必開立扣繳憑單交老張報稅。
甲公司在99年2月付出最後一期110萬元退職所得給老張時,再合併98年累計已支付的440萬元,合計550萬元部分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說,因為老張總計取得的退職所得550萬元,較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免稅額507萬元,超過43萬元,按照退職所得課稅規定,其中半數即21.5萬元,可合併在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綜所稅時再一併報稅。
財政部提醒企業,全球經濟不景氣導致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原應一次給付的退職所得,受制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採分期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需注意扣繳稅款開立方式。
財部強調,這類退職所得仍屬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當分期給付所得累計達一次給付定額免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超過免稅額的給付年度,由受領人依累計領取總額繳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財產無償給子女 視同贈與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迂迴的綜所稅逃漏稅案件,有一對夫妻因股利所得過高,先以未成年小孩名義購買股票後,再利用小孩的外國籍身份分開報稅,沒想到因而起引國稅局注意,又因無法證明小孩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最後因漏報贈與稅,還是被補稅6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A君是一個具外國籍身分的未成年人,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A君的所得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國稅局便將A君改列為被扶養親屬,並併入其父母的綜所稅申報案中。
但A君不尋常的申報案件,已經引起台北國稅局的注意,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有取自甲公司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未成年卻有如此鉅額股利,推算回去應持有甲公司股票金額數千萬元,國稅局先調閱A君之前兩年度的所得資料,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000元,而A君父母在這兩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但95年度取得甲公司的股利所得卻減少,換成A君領取鉅額股利,國稅局因而推測,可能是父母將股票無償移轉A君。
經調查發現,雖然A君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是以A君名義購置,但卻無法證明購買股票3,000萬餘元資金的來源,最後國稅局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600萬餘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萬餘元。不過因為父母替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是「視同贈與」,漏報贈與稅只要補稅,不用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父母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若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還是會向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2009/03/03 經濟日報】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