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2009.12.01稅務新知

土地稅等民生法案 選後三讀
綜所稅減免 標準不變
保障派遣員工 將修勞基法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年底正名
大陸電視電台播歌 將付費
稅務問答/認列員工差旅 應具營業相關證明
稅務問答/年底前買設備技術 適用租稅減免


土地稅等民生法案 選後三讀

立法院一個月以來,未三讀通過任一個草案,除因應美國牛肉進口的食品管理法,造成朝野爭議不斷,更因本周末縣市長選舉造成「選舉假期」,預計選後土地稅法、菸酒稅法、證交稅及貨物稅等民生法案將有望三讀。

經濟日報/提供

立法院自10月底至目前的院會都處於空轉,近來院會更呈現「休息」狀態,原先卡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草案,朝野立場不一而僵持不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為讓無爭議的修法草案先三讀,把民生草案往前排,爭議案壓後。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鴻池表示,程序委員會上周安排院會討論事項,將民生相關法案、不須協商及協商簽字完成的草案排在前面,如一生一屋的土地稅法,有助於房地產景氣等案;食管法則排在倒數第二案,希望沒有爭議的草案先三讀通過。

不過上周五院會仍未完成任一草案的修法,立委認為,由於正值縣市首長選舉,讓原來杯葛美國牛肉的爭議,演變為「選舉假期」,希望選後,儘速讓沒有爭議的法案進行三讀。

其中「一生一屋」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經朝野協商後,只要名下僅一處房產,一生換屋數次都享10%稅率,但排除富人、豪宅適用,優惠面積限制為都市上限45坪、非都市為105坪。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則將菸品的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稽徵機關代徵。

證券交易稅修例增訂2-1條修正草案增訂,為了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99年元旦起七年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預計影響每年稅收近8億元。

其他相關稅制修法如契稅條例草案,逾期申報所得稅者的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使用牌照稅第31條文修正草案內容為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最高罰15萬元;貨物稅條例第32條文修正草案,納稅義務人補徵罰鍰,由現行5至15倍,調降至一至三倍。

【2009/12/01 經濟日報】



綜所稅減免 標準不變

距離99年還有一個月,財政部指出,明年綜合所得稅除了課稅級距與累進稅率將會微調降稅之外,包括個人免稅額、扣除額與退職所得的減免標準,均維持與今(98)年相同。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昨(30)日也同時公告高所得者與企業申報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與減除金額,維持與今年相同。包括個人全年所得逾600萬元,其中屬於免稅的保險給付全戶逾3,000萬元,以及企業全年營利所得逾200萬元,需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課稅門檻與減免額,依法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需按上漲程度調整。最低稅負自95年起施行,因95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上漲5.68%,尚未達到調整標準。

同樣未達調整標準的還有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減免額,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障特別扣除額等。其中,99年領取退休金等退職所得者,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可以全額免稅,與98年相同。

99年唯一擴大減稅的只有綜所稅課稅級距,與前三級稅率。財政部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課稅級距金額5%的上限金額亦自41萬元調高為50萬元。

財政部說,5%以外的其他四級課稅級距的上限金額,依據上次調整的97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因上漲3.48%達到調整標準,99年將按物價漲幅3.48%連動調高。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減免金額,納稅人可在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98年度地價稅以及企業營所稅暫繳稅款核定案件,已在昨(30)日截止繳納,財政部表示,逾昨日仍未繳稅或申請延期繳納地價稅者,未來只能到金融機構繳稅,不能再使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便利商店繳稅。

財政部強調,逾期繳納稅捐,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也就是自12月3日起,繳納者就要加徵1%滯納金,12月5日則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到15%,即每百元要多收15元滯納罰金。

超過30天仍未繳稅的納稅人,除需多繳應納稅額15%的滯納罰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稅款催繳的手續。財政部表示,98年地價稅已在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止日為11月30日。

98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未申報繳納案件,國稅局也已寄發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限都到昨天截止。

【2009/12/01 經濟日報】



保障派遣員工 將修勞基法

因應勞動派遣員工漸成趨勢,勞委會原擬推動「勞動派遣法」因爭議過大,將不再制訂專法,改為提出「勞基法修正案」,預料若修正案通過,恐將提高企業僱用成本。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表示,因應企業近年大舉僱用派遣勞工,最快明年2月將以勞基法為基礎,在勞動契約章節以增修條文方式,確立派遣公司和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和連帶責任等,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若順利進行,可望在立法院新的會期提交審議。

針對新的勞基法修案,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副理事長鍾文雄觀察,未來勞基法可能會將派遣最常見的勞資爭議,如工安、職災、性騷擾等問題,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規範清楚,甚至也可能會提供制式的勞動派遣契約範本,以縮小企業規避責任的空間。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認為,若要確保勞工權益,就必須要擴大既有勞基法第2條的規定,將原本限定在勞動契約的雇主定義,放寬為只要對勞工具有指揮、監督之權並因此獲益的要派企業,就具備雇主的權利義務。

據了解,目前並沒有相關法條規範要派單位,因此許多企業為了降低僱用成本,不惜非法壓低勞動條件,不但規避支付勞保、健保和退休金提撥等費用,甚至以日薪為基準支付薪資,更遑論享有員工分紅入股、撫卹金等正常員工福利。

為了減少勞動派遣引發的勞資糾紛,勞委會10月已公告「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並發函到各縣市政府,希望透過此指導原則監督各縣市派遣公司和要派企業是否違法。朱維立指出,指導原則沒有法律效用,約束力非常有限,再加上許多公家機關公然觸法,如:之前國美館聘用勞動派遣員工要求提交驗孕證明,到現在問題尚未解決,很難說服企業或是派遣單位遵守指導原則。

【2009/12/01 經濟日報】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年底正名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即將更換名稱,勤業眾信、資誠、安侯建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確定今(98)年不會法人化,將按會計師法規定,在12月26日前正式改制成「聯合」組織,並各自在名稱中加入「聯合」,成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待會計師法完成配套修訂,才會考慮法人化。

96年底會計師法修法後,將會計師事務所明定為「個人」、「合署」、「聯合」及「法人」四種類別,目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都是合夥執業的型態,雖然形式上算是「聯合」,但並未正名,按法令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12月26日前正式宣告要否法人化,或是正名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據了解,金管會近日已發函給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時限」,要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12月26日前做出決定,如果不改制為法人事務所,就必須正式改制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並出具所有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契約。

因應會計師法要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已在7月由各所負責人召開會議並達成共識,若在11月底立法院沒有完成會計師法的相關修法,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將先改制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如今修法的期望確定落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都已在11月完成內部合夥人會議,並修改合夥契約。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表示,資誠會先改制為「聯合」組織,並在12月25日生效;同天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也將正式改名。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強調,雖然名稱改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過性質並未不同,等法人化的課稅方式、法定公積問題解決後,四大才會進一步法人化。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總裁黃樹傑指出,目前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在匯集會計師界的意見進行修法,由於法人化必須提列法定公積,但會計師事務所是合夥人制度,合夥人來來去去,領的是公司的薪水和分紅,提列法定公積會實質影響合夥人的盈餘,若法令不做相關配套,要改制法人化將困難重重。

【2009/12/01 經濟日報】



大陸電視電台播歌 將付費

為促進兩岸著作權交流,智慧財產局昨(30)日舉辦「2009年兩岸著作權論壇」,會中大陸官員表示,根據11月中通過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簡稱付酬辦法),明年開始,中國廣播電台、電視台若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費,屆時台灣的唱片公司或音樂創作者,將可因此收到報酬。

為了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中國國家版權局官員表示,中國國務院於11月10日通過的付酬辦法,明年1月1日生效後,將終止中國廣播、電視台免費播放音樂的情況。

根據新華社的報導,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音樂等錄音製品時,可以與著作權的集管團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若約定不成,則提供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以及按廣播電臺、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多寡做為計酬基礎。

不過,目前非固定數額的計酬費率,只適用到2014年底,之後付酬標準還會持續提高,如:以播放時間計酬,2015年的電視臺單位時間付酬標準,將從2010年的每分鐘人民幣1.50元,提高到每分鐘人民幣2元。

【2009/12/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認列員工差旅 應具營業相關證明

臺南市安平工業區林小姐問:我們公司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員工出差的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2009/12/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年底前買設備技術 適用租稅減免

屏東市李先生問:促產即將落日,公司在今年12月31日前訂購的設備、技術或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仍可以適用租稅減免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條文,即將在今(98)年底落日,各公司在今年12月31日前訂購的設備或技術,或公司研究與發展及才才培訓支出,仍得適用。不過該分局也表示,於98年12月31日依該條例第6條第1項購置之設備或技術,應於訂購之次日起兩年內交貨,並符合各業別投抵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之相關規定。另外,依條例第6第2項規定的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於98年12月31日前支出,且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規定,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送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

【2009/12/01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2009.11.30稅務新知

買百萬進口車 明年省稅2萬
立委提議修法:小坪數新屋 應課稅
繳地價稅 今最後一天
公司治理論壇 今登場
寰宇法務/爭取公司經營權 善用假處分
稅務問答/合建廣告費用 建商按比例報
稅務問答/股東挪用公款 應計利息課稅

買百萬進口車 明年省稅2萬

購車減徵3萬元貨物稅優惠年底終止,但明(99)年1月1日起,進口車另有降稅優惠,配額內汽車的關稅稅率將從現行18.92%降為17.5%,完稅價每百萬元進口車,可以省下約2萬元稅捐。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提醒民眾,2000cc以下的進口或國產小汽車、小貨車及客貨兩用車,明年不再提供每車減徵3萬元貨物稅的購車優惠。有意購買新車者,需趕在今(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購車與掛牌登記手續,才能享有3萬元降稅利益。

財政部指出,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承諾,明年1月1日起,汽車進口的配額內關稅將從現行的18.92%調降為17.5%;配額外關稅則維持30%不變。

財政部並已公告99年度WTO會員製造的小汽車(包括載客九人以下的客車,及總重量3.5公噸以下的貨車)及其底盤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的配額數量,包括美國及歐盟均為68.46 輛、加拿大5.55萬輛,其他每一會員國約為4.3萬輛。各國獲配數額較今年增加最多12萬輛、最少也有7,000輛。

我國加入WTO後,即承諾要在民國100年以前,分年調降小汽車的進口關稅。其中,配額內關稅逐年下降,但配額外汽車關稅在96年自60%降至30%後即維持不變,直到民國100年時,才會再下降至17.5%,與配額內汽車關稅一致,屆時我國藉進口關稅對進口車實施管制也將一併解除。

我國現行進口汽車共需負擔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與推廣貿易費等四種稅費。以完稅價格100萬元的進口小汽車為例,總計內含四種稅費的稅捐高達56.08萬元,明年關稅調降為17.5%後,稅負成本可降至54.22萬元,關稅下降的利益約達2萬元。

財政部表示,汽車關稅調降受惠最大的是進口車,國產車因為不需負擔關稅,明年調降關稅的利益並不適用國產車。進口小客車適用新稅率的基準日,是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運輸工具進口日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其關稅稅率即改按17.5%課徵。

閱報祕書/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是指政府可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數量內進口者,可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的較低關稅稅率,一般也稱為配額內稅率; 超過數量部分則按一般關稅稅率課徵,稅率較高,可簡稱配額外稅率。

台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實施關稅配額的進口商品,農產品部分共有包括糖、花生、豬腹脅肉、雞肉等24 種限制進口農產品,均是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 工業產品部分,則只有小汽車。

關稅配額數量有一定的訂定原則,每年由財政部在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告。以農產品為例,目前是按國內消費量4%到8%擬定配額數量,配額內稅率約為現行關稅稅率的一半。

農產品與工業產品的配額核配方式不同,以小汽車為例,目前有「先到先配」與「事先核配」二種。對原限制採購地區如美加及歐聯等國,按進口日先後依序分配者,稱為「先到先配」;對原未開放進口地區,依出口國核配名單辦理者,則稱為事先核配,適用地區包括日、韓、南非及澳洲等七國。 (記者陳美珍)

【2009/11/30 經濟日報】


立委提議修法:小坪數新屋 應課稅

立委陳淑慧提出「房屋稅條例第14、15條文修正草案」,認為新建小坪數私有房屋,以及民營化的中華電信、中華郵政等應課徵房屋稅,增加地方政府稅收。

陳淑慧說,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產稅源之一,修法刪除該稅第14條規定,郵政、電信、鹽務機關的鹽倉、公賣事業等公營機構,目前相繼民營化如中華郵政、中華電信等,應排除免徵房屋稅適用範圍。

再者,房屋稅第15條規定,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立法要旨考量低收入者免除居住低價房屋的稅捐。

陳淑慧認為,新建大樓建築的小坪數房屋,濫用低價房屋免稅規定的情形嚴重,主張修改房屋稅第15條,要滿足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且屋齡超過20年以上者,才能免徵該稅,避免都會區新建高價小坪數套房繼續濫用免稅規定,逃避房屋稅捐。

【2009/11/30 經濟日報】


繳地價稅 今最後一天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提醒,今天是九十八年度地價稅繳納最後期限,民眾不要忘了繳稅,延遲到十二月三日、四日才繳,會被罰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若拖到五日、六日繳納,則罰百分之二,最高罰繳十五趴。

【2009/11/30 聯合報】


公司治理論壇 今登場

第五屆公司治理國際高峰系列論壇將於11月30日、12月1日、2日登場,今年主題是「建立吸引亞太企業之法律架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何藍(Randy J. Holland)來台發表專題演講,針對國際金融危機後的公司治理及公司法成功關鍵等議題與國內產官學界菁英進行對話。

公司治理國際高峰系列論壇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的年度盛會,今年由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與司法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共同主辦。今年國際研討會的貴賓,包括何藍和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秘書長艾倫(Jamie Allen),副總統蕭萬長、司法院長賴英照也都將親臨會場致詞。

11月30日將舉辦第一場,議題為「董事於非合意併購下所採行之防禦措施」和「董事對個別股東所負之忠實義務」。

【2009/11/30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爭取公司經營權 善用假處分

不論身為「市場派」或「公司派」股東,如欲取得或鞏固公司的經營權,必須取得公司董事會的多數席次,以實際掌握公司運作。實務上由股東循司法途徑,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下簡稱「假處分」),以進行公司經營權爭奪,因具體個案不同,所以請求的內容也有許多不同,包括但不限於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制止董事(會)違法行為、禁止行使股東權、禁止妨礙股東權行使、禁止股東會召集等,考慮提起上述各種類型的假處分聲請時,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確認假處分程序的目的

欲聲請假處分,首先應確定假處分所欲達成的目的為何,方能決定可運用的假處分類型,例如,身為市場派的股東,聲請假處分之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其股東權的行使;而身為公司派的股東,則可能為了禁止市場派股東行使股東權或禁止其召集股東臨時會。

法院准許假處分的關鍵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人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於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前,恐發生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危險,為避免「遲來的正義」無法彌補將發生的損害,可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令相對人應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來保全聲請人權利。

因此,聲請人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時,必須說服法院因假處分所可得確保利益或可避免的損害,大於相對人因假處分所蒙受的不利益或遭受的損害,也就是釋明假處分的必要性。

另外,在民事訴訟法中,雖然並無明文規定假處分的准許與否,必須考量將來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但依法院實務運作,當本案勝訴的可能性愈高時,法院愈有可能准許假處分的聲請。

擔保金的提供

如法院認為聲請人對假處分原因及必要性的釋明有所不足時,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供相當數額的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應如何決定?因擔保金提供的目的係為彌補日後若聲請人本案訴訟敗訴,相對人因假處分程序的進行所遭受的損害,法院在准予聲請人的假處分時,傾向於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且擔保金的數額,是以相對人因假處分可能遭受的損害額為計算基礎。在法律所定極少數的例外情形,相對人亦得提供反擔保金,要求法院撤銷或免為假處分。

同時做好本案訴訟的準備

在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中,假處分是訴訟的第一步,通常即會促成兩派的妥協或和解。但是在極端例外的情形,仍有可能必須進行訴訟,其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裁判解任董事、董事違法行為制止、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股東權存在或不存在、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等。為期確保本案訴訟的勝利,準備假處分聲請時,應同時做好訴訟的準備。

結語

欲取得公司的經營權,有時必須借助訴訟,特別是起訴前的假處分來達成。當事人運用訴訟時,必須從訴訟之目的、訴訟前的假處分乃至本案訴訟的每個環節均審慎考慮,方能將訴訟策略的效益發揮至最大。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09/11/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合建廣告費用 建商按比例報

永康陳先生詢問: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的稅額可否全數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建設公司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那麼建設公司依法令規定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若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的負擔另有其他約定者,建設公司就應該根據該約定,就自己應負擔廣告費進項憑證之稅額部分,誠實向國稅局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2009/11/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股東挪用公款 應計利息課稅

善化鎮顏小姐問:公司股東挪用公司款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意旨,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新增第24條之3,增訂公司組織的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以及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2009/11/30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2009.11.27稅務新知

併購後/消滅公司配股 稅事搞定
油氣車貨物稅 每輛減徵2.5萬
綜所稅課稅級距 調降
暫繳稅補繳 30日截止
退職所得免稅額 不調整
會計新知/回台上市 應落實內控制度
稅務問答/不服徵補核定 留意復查期限
稅務問答/欠稅公司解散 董事限制出境
會計圈/KPMG員工 送愛到晨曦

併購後/消滅公司配股 稅事搞定

近來頻傳出企業併購的消息,財政部昨(26)日發布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課稅規定,財政部指出,併購中被消滅公司的股東若獲配股份,將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訂的合併對價課稅,也就是以存續公司在合併基準日取得的「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經濟日報/提供

針對併購案的股東課稅認定,財政部早在97年10月就已經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合併基準日在今(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若獲配股份為對價,要當作股東的「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並規定課徵所得稅。由於該解釋令發布後,實務上對於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的價值認定,一直存在疑義,因此財政部特別再發布一次解釋,明確指出股份對價的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認定價值,也就是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即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實務上併購案議定換股比例,雖然常是基於某一價格範圍的評價結果而非單一價格,但在合併基準日時,存續公司的收購成本應已確定,並以收購成本辦理取得被併購公司淨資產價值的入帳會計事宜,加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合併等變更資本額登記,應檢送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供主管機關查核,顯示併購的入帳金額(總價及每股價值)具有明確的資料,因此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以存續公司於當天實際入帳的收購成本金額為準,計算股份對價的價值,並依規定計算其股東的股利所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併購的金額是根據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所決定;以「股份」為合併對價者,其價值也應以合併雙方所達成的實際評價及議定結果為準。由於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自合併雙方依評價結果決定換股比例起,到實際合併基準日之間,雙方公司的股價常因外在市場因素發生漲跌,財政部認為不構成合併契約得調整換股比例的理由事由,因此宣布合併後公司股價的漲跌,不影響既定的合併總價及股份對價的價值。

【2009/11/27 經濟日報】


油氣車貨物稅 每輛減徵2.5萬

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自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油氣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新台幣2.5萬元貨物稅,財政部估算,五年內國庫的貨物稅收損失達1.3億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順應綠色環保的世界潮流,達成減少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標,推廣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

吳敦義指出,在一定期間內減徵油氣雙燃料車的貨物稅,可鼓勵民間購置相關車種,振興汽車產業,符合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財政部、環保署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尋求共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據環保署所提「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指出,藉由此次修法,預估五年內約有5,200輛汽車受惠,將可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成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標。

財政部指出,我國汽車主要使用的燃料以汽油、柴油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為推動使用以液化石油氣為主要燃料的車輛,鼓勵汽車業自行開發或引進相關車種。

財政部也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萬元,減徵期限為五年,以促進汽車消費並達成節能減碳的效益。

【2009/11/27 經濟日報】


綜所稅課稅級距 調降

財政部昨(26)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金額,民眾將可在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各項調整過後的扣除金額報稅。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仍維持98年水準。

明年度個人綜所稅確定調降,五級稅率中,6%、13%、21%三個課稅級距的稅率將各調降1個百分點,分別為5%、12%、20%;最低級距5%的課稅上限金額,明年起也從41萬元調升為50 萬元,其餘四級稅率的課稅級距金額也同步向上調整。

此外,財政部公佈各項扣除額的金額如下:一、免稅額:每人8.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萬元。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萬元;有配偶者扣除15.2萬元。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萬元為限。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萬元。

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當時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上漲3%才能調整的標準,因此明年度將不調整。

【2009/11/27 經濟日報】


暫繳稅補繳 30日截止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結束,公司若未依規定繳納,國稅局已於11月初寄發補稅通知,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止。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若有繳納困難,可在1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98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未依規定繳納者,國稅局已於11月初陸續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止。南區國稅局指出,收到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可從繳款書上所載的繳稅方式中,自行選擇最方便的繳納方式,在11月30日前完成繳納。

不過,若因國際金融海嘯引發景氣低迷,或8月受莫拉克風災影響,無力繳納暫繳核定稅額,可檢附證明文件,在11月底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官員表示,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稅額,須符合下列條件: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即97年12月至98年11月間),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30%以上者,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可申請延期至98年12月31日繳納,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分繳期數得視繳納稅款金額而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98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3,000萬元,較97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6,000萬元,減少50%,甲公司即可申請延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2009/11/27 經濟日報】


退職所得免稅額 不調整

財政部賦稅署昨(26)日公布,99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不調整,民眾若在明年度選擇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在16.9萬元乘上工作年資以內者,才可以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就可以按上漲程度調整。由於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上次調整是在98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的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到應行調整的3%標準,99年度將不調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2009/11/27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回台上市 應落實內控制度

受到政府各項利多政策,包括鼓勵台商回台上市、遺贈稅營所稅的調降等帶動,加上台灣資本市場本身所擁有產業聚落完整、上市成本合理、籌資較為容易等多項優勢,以及許多台商企業看到,回台發行TDR的台商企業享受高溢價的榮耀成績之後,紛紛探尋回台第一上市的可行性。

不過,從政府開始推展台商回台上市開始,目前已完成第一上市審核程序,並順利上市的台商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從實際輔導台商回台上市的經驗來看,雖說台灣資本市場的主管機關已放寬多項上市的標準,例如,台灣公司在台上市要請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門審查報告,但對於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則只需要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改善建議即可。但實務上考慮到上市後的股東權益保障與公司治理等議題,主管機關在審核過程,還是會傾向以嚴謹的角度辦理審查。也就是說,對於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是否已建置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有效運作,還有是否已強化公司治理並選任獨立董事等,都會嚴格加以把關。

從回台上市的規劃流程來看,準備回台上市的台商企業必須接受承銷商的輔導或登錄興櫃滿六個月,在這段期間,必須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還有公司治理制度加以建置,並確認其能有效運作。

若不從上市審核的角度來看,事實上,企業在發展到達一定規模時,就必須建立起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從親力親為的一人公司,逐漸走向具規模與發展可能的專業經理人制度。如此企業的成長方能建立在一個健康的機制上,才能可大可久。

回顧過去台商的發展,台商大都規模較小,且都由老闆一人進行管理,並以業務為重,相對地在一些管理機制、內部控管、甚至是帳務品質上就顯得較為薄弱,當企業發展至一定的規模,甚至已準備要公開發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從老闆一人擴張到多數的股東及投資人時,因此保障企業資產安全、增進營運效率、增進既定政策遵行程度、驗證會計資訊正確性及可信度就相當的重要,也有其必要性。也就是回歸到內部控制制度的本質,如何落實企業的內部控制對企業的發展的確有其正面的助益。

從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其實就可以很明確看出,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促進公司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三項目標的達成,此三項目標即為營運的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的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從各個面項來看,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可喻。

要強調的是,股票上市是企業成長的一個過程,而非最終目的。企業在準備上市前就應該要有正確的心態,並且全心的投入上市前的規劃準備,上市才能成功。最重要的是,上市之後必須要注意資訊揭露的可靠度與完整性、風險控管機制的健全與及時,並做到實質與形式的合規,如此方能在上市之後,走向健全發展的道路。

【2009/11/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服徵補核定 留意復查期限

路竹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日前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徵補繳款書,對其核定內容不服,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的郵戳日期為準。該所進一步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的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的權益,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09/11/2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欠稅公司解散 董事限制出境

台南市東區張先生問:我是公司董事,公司已經解散但有欠稅,國稅局會不會對董事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已經解散、廢止或撤銷登記的公司,依法應該進行清算,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由誰擔任清算人,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而公司欠稅達200萬元以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會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在有限公司方面,會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2009/11/27 經濟日報】


會計圈/KPMG員工 送愛到晨曦

KPMG台灣所主席馬國柱(前排左)日前率會計師們,前往新竹晨曦發展中心,與身心障礙者一同歡度慶生會,並親身參與黏貼文宣、製作便當、拼布縫紉及清潔打掃等。

除了馬國柱,KPMG台灣所全台五個分所近1,600名會計師及員工當天也全出動,至全台54個社福機構服務,響應「KPMG企業志工日」。負責籌劃的策略長于紀隆表示,今年的志工日著重在「陪伴」,透過實際幫助身心障礙者,把愛發揮到無限大。

【2009/11/27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2009.11.26稅務新知

企業未開憑證 罰款上限百萬
台商申請大陸專利 時間拉長
健保扣除額 立委盼增訂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 要課贈與稅
未繳遺產稅 不得連坐境管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 存貨要開發票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 為工程完工日

企業未開憑證 罰款上限百萬

漏稅行為罰款有朝向逐步調降趨勢,繼契稅、使用牌照稅後,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應受行為處分的罰款也將大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5)日通過訂定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的行為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財政部按照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約有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都會下降。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的條文草案,包括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增訂上限罰鍰,主要目的在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財政部統計,依目前稅法未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有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曾有案例顯示,因為未依規定開立憑證,有企業因此被加處的行為罰鍰,高達1億元。

財委會在10月間,也曾針對契稅及使用牌照稅的行為罰鍰,未訂定上限罰鍰的做法,採取修法改善。以契稅為例,未依限申報契稅者,過去是按應納稅額加處1%罰款,財委會修正後訂定上限罰款為1.5萬元。

昨天初審通過的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條文,財政部原本希望能夠增訂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施以加徵滯納罰款與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條款,但多數立委都認為,這項條文牴觸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決議應予刪除。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近五年平均被稅捐機關裁處罰款的案件約為28萬餘件,每年罰款金額約230億元,因為欠缺滯納金等「保全稅捐」條款,約有將近180億元罰鍰完全收不到,比率高達77%,李述德說:「形同白罰」。

對於立委刪除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的條款,財政部表示,未來除了限制納稅人出境之外,無法對故意不繳罰鍰的納稅人施以任何處罰,相對對於誠實納稅或如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而言,並不公平。

【2009/11/26 經濟日報】


台商申請大陸專利 時間拉長

大陸新的專利法10月1日已正式生效,受到新增「保密審查」程序的影響,台商在大陸申請專利的核准時間拉長,影響整體專利申請件數,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待12月底大陸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生效之後,台商所受的衝擊將更明顯。

王美花日前率領台灣智慧財產局官員、專利代理人、律師和企業法務等42人前往大陸參加「兩岸專利權」論壇,她表示,甫生效的專利法,在專利申請新增了「保密審查」的規定,只要是在大陸做出來的發明,在大陸申請專利時,同時也要進行「保密審查」程序,以確定發明裡頭所含的技術是否具備保密的必要性,否則不但無法到境外登記專利權,也可能無法取得在大陸的專利權。由於目前大陸專利法的施行細則尚未生效,因此仍有不確定性。

王美花表示,目前最大的爭議在於如何認定「大陸做出來的發明」、審查時間要多久,以及審查程序的複雜程度,這些問題必須要等到12月底施行細則公布之後,才會獲得解答。

據瞭解,過去台商在大陸的發明,通常同步在兩岸進行專利申請加了保密審查的門檻,影響台商整體申請專利的件數。王美花以鴻海為例,今年7月至9月申請件數都穩定成長,維持在300件上下,但大陸專利法生效後,10月的專利件數從9月的 320件減為170件,減少約四成多。

王美花表示,經詢問業者後才發現,為了配合大陸新專利法的「保密審查」程序,鴻海將在大陸研發的技術全部都先拿去大陸審查,由於目前施行細則未確定,且國務院審查案件太多,全都卡住了。

目前的台商面對的處境是,如果想要取得大陸專利,要先通過國資局的「保密審查」程序,通過後才能在台灣申請專利。

另外,新的專利法也規定,若在大陸發明的技術會依賴遺傳資源,如:研發新藥時,需要從植物萃取有效成分,就必須要在申請專利的說明書呈報,此舉是為了保障境內天然資源被他國人引用為發明材料的權利,未來可以對於分享專利權的獲益有所依據。

【2009/11/26 經濟日報】


健保扣除額 立委盼增訂

健保費調漲爭議不斷,立委周守訓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在列舉扣除額下,依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為扣除額,健保使用次數愈少、扣除額就愈多的概念,上限為1.2萬元。

衛生署建議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健保局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周守訓認為,健保支出龐大,形成政府財務負擔,依國內外研究,透過規律的運動行為,培養國人身心健康以降全年健保使用次數,進而減少整體醫療資源支出,同時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周守訓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扣除額下增訂「運動費用支出」項目,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1.2萬元為限,扣除比率由主管機關另定。

周守訓國會辦公室指出,此提案也鼓勵國人培養運動習慣,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有規律性運動與使用健保卡次數呈反比。根據體委會數據,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每周運動七次以上者,健保未使用比率占29%;但每周運動不到一次者,健保未使用比率為近4%。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衛生署擬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引起朝野立委反對聲浪,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25)日表示,將與健保局再協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應追討台北市健保欠繳費。

衛生署、健保局等相關單位昨天緊急滅火,強調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但健保調漲議題仍是爭議不斷。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贊同調漲健保費用,健保局基於業務需要說明及提出做法,但立院不一定會完全同意;從另一角度來看,立法院也該正視及解決健保局的財務危機。

立委李俊毅說,健保局統計,健保缺口達555 億元,主因是直轄市政府拒繳健保費,如台北市政府欠繳健保費達新台幣337億元,應先追討該筆錢為當務之急。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認為,健保局應該全面體檢健保制度,從制度面解決開源節流的問題。

【2009/11/26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 要課贈與稅

呂旭明(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的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連德昌(化名)是雙重國籍者,八年前他的母親過世,相隔兩年後,連德昌的父親也因病不治而往生。當時連德昌主要的居住地在美國,然而父母親在台灣的兩棟房子都在他的名下,雖然他本人都住在美國,因不希望被台灣除籍,因此仍然維持在一定期間內回台。

直到2007年時,連德昌認為,每次回台都要整理兩幢房屋,對他來說負擔過大,而且房子平日無人居住也有些浪費,因此決定將非戶籍所在的那一棟平房,送給跟他一樣居住在美國,不過已在台灣除籍的妹妹。連德昌兄妹這種情況下,有什麼稅務問題需要處理?

台灣的贈與稅課徵情況,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只要贈與給他人的財產,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無論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都需要申報贈與。另一方面,「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只要有贈與行為,皆須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在台灣稅法上唯一能免申報贈與稅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且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同時贈與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

另外,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已搬離台灣,因此贈與境外財產應不符合上述贈與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但還要注意期間問題,也就是至少要通過兩年的限制。因為根據遺贈稅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意即,除非兩年以上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否則無論以境內財產或境外財產贈與,還是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無論受贈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只要贈與人在中華民國曾有戶籍,或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合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365天,即須申報贈與稅。無論有無國籍或戶籍,只要贈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要忘記主動申報贈與。以連德昌的情況來看,他仍有台灣戶籍,又是將台灣的房子贈送給妹妹,依法當然要繳納贈與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未繳遺產稅 不得連坐境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按其法定應繳納遺產稅者,不得限制其住居。行政執行處不能再連坐處分,因部分繼承人不繳納遺產稅,而對全數繼承人限制出境。

此外,為了與財政部標準一致,個人欠稅在100萬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200萬以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下,營利業負責人在30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司法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已經研擬第17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也就是「禁奢條款」,會明確臚列交通等項目,他說,法務部的版本生活費是台灣平均消費支出,希望屆時再併案審查。

對於放寬繳交個人遺產稅的部分就不再限制出境,法務部也認為,這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法理,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每位繼承人都有全部均負之責任,不因其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即免除義務,為此,由於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態度被認為傲慢,還被立委呂學樟轟下台。

【2009/11/25 聯合晚報】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 存貨要開發票

新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 為工程完工日

台南市中西區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是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009/11/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