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2009.10.30稅務新知

大陸修稅法 衝擊來料加工台商
赴港設控股 現金交易課稅10%
五年免稅所得 兩種方式計算
地價稅下月開徵
錯用發票 自行報備罰3,000元
秋節獎金 屬薪資所得應扣繳

大陸修稅法 衝擊來料加工台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昨(29)日舉辦研討會指出,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增值稅今年起有新變動,在大陸經營來料加工廠的台商受到的衝擊最大,因取消進口設備免稅,又無進項稅額可扣抵增值稅。

大陸增值稅規定從今(98)年1月1日起,生產性企業銷售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商貿企業銷售額超過80萬元,即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購買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只要取得今年起開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即可以全額扣抵,不受地區或行業限制。但要注意的是,台資企業常用的轉廠貿易、來料加工廠,還有營業稅納稅人是不能扣抵增值稅的。

畢馬威企業諮詢(KPMG大陸所)稅務合夥人李瑾指出,很多台商在大陸經營轉廠貿易和來料加工廠,現在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可全額扣抵,因此取消申報進口設備免課增值稅的優惠。但對於轉廠和來料加工企業來說,因為沒有購買原料,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稅,另一方面進口設備的免稅又被取消,稅負優惠雙重落空,影響比較大。

李瑾指出,原本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都不能扣除抵增值稅,但這次增值稅變動後,不能扣除抵稅的「非正常損失」範圍縮小,只要不是因為公司本身管理不善而造成,都可以扣除抵稅,對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不過,大陸現在對於「一般納稅人」的認定也降低門檻,李瑾提醒,有些企業毛利特別高,卻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繳比較低的稅率,按照大陸新企所稅法規定,達到規定卻不去申請,稅局可以自行核定,而且費用還不能扣抵,所以若不主動申請,企業將來的損失會更大。

李瑾指出,取消進口設備優惠衝擊轉廠和來料加工企業,但現在東莞政府鼓勵來料加工廠轉型,並提供審批上的便利措施,讓工廠可以在不停產的情況下轉型,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消防手續,並提供海關的便利措施,可供台商參考。

【2009/10/30 經濟日報】


赴港設控股 現金交易課稅10%

很多大陸台商為享有股利匯出5%稅負優惠,去年紛紛到香港成立控股公司,沒想到根據大陸今年新發布的59號文規定,當初企業重組時的若是以現金交易,可能會被課10%的預提所得稅,而且大陸稅局傾向不給予過渡期免稅,將從去年開始追溯。

因為大陸去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許多台商企業趕緊進行組織架構重組,到香港設立控股公司,以確保未來匯出盈餘時,可享有5%的優惠稅率。

沒想到今年4月底大陸稅務總局發布59號文,明訂在符合特殊重組的情況下,以「股權支付」進行企業重組,才可不用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若是以「現金支付」,還是要課稅。

畢馬威企業諮詢(KPMG大陸所)稅務合夥人孫桂林指出,雖然59號文今年才發布,卻配合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回溯到去年1月1日,很多台商都是在去年成立香港控股公司,因當時不知道有股權支付的規定,合同裡都是規定以現金支付,而且當初股權轉換都是以「成本價」計算,以為沒有收益就免稅。

現在企業都想問:到底適不適用免稅?但稅局答覆都是「沒有過渡期」。不過會計師界還是會繼續向稅務總局爭取過渡期,讓今年4月以前以股權支付的企業重組也可以免稅。

【2009/10/30 經濟日報】


五年免稅所得 兩種方式計算

配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稅優惠,財政部賦稅署制訂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明訂企業可選「獨立計算」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

為提振國內景氣並鼓勵企業投資,從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只要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其新增投資產生所得,提供五年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計算免稅所得的重點如下:公司按其會計帳冊簿據計算營業毛利,可選擇「獨立計算」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選擇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者,除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應正確獨立計算外,其免稅所得有關的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明確歸屬或作合理分攤。若選擇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可就「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或「增加銷貨量公式」擇一適用。

【2009/10/30 經濟日報】


地價稅下月開徵

98年地價稅11月1日開徵,財政部昨(29)日表示,今年度開徵戶數約727.5萬戶、稅額將達新台幣578.2億元,相較97年度,開徵戶數增加16.4萬戶,但減少5.2億元收入。

財政部指出,開徵戶數增加是因為用地改變,如都市計畫、分區變更及重劃完成等因素,地區進行重劃不須課徵地價稅,一旦完成後即開徵,因此今年開徵戶數增加。

財政部說,今年不少民眾把一般用地申請為自用住宅地節稅是地價稅減收主因。

【2009/10/30 經濟日報】


錯用發票 自行報備罰3,000元

屏東市許先生問:其為甲、乙公司負責人,因一時疏忽誤將甲、乙公司所購買98年5至6月三聯式統一發票相互交換使用,是否會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為各自獨立之營業主體,依營業稅法規定,應分別購買使用統一發票,如因疏忽誤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互相對調使用,該行為已影響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正確性,縱非故意,但難謂無過失,依現行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於國稅局查獲前申請報備,則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但如未報備經國稅局查獲者,將處6,000元罰鍰。

【2009/10/30 經濟日報】


秋節獎金 屬薪資所得應扣繳

潮州鎮陳小姐問:中秋節犒賞員工的獎金或禮品要辦理扣繳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各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中秋節發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係屬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若疏忽了此項義務,將遭補稅及處罰哦!惟給付之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犒賞的獎金或禮品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惟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2009/10/30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