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2009 04 27 稅務新知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不限次數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不限次數



財政部再針對換屋族發送「紅包」,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原則,民眾名下若有一棟自用住宅,持有並設籍滿6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都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初估有423萬戶受惠。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對稅收影響有限。

立院財委會今天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只要符合相關條件換屋的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

此外,原本政院版本將限縮再出售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的面積,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經過協商,並動用表決權,基於民眾換屋多數是「越換越大」,少有大屋換小屋之情形,因此決定維持原規定限制都市土地為3公畝,而非都市土地面積維持7公畝。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有3種,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李述德表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4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施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對稅收影響有限。

【2009/04/27 聯合晚報】



換屋享優惠土增稅 一生N次


換屋族有福了,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不再僅限一生一次,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的單屋族,持有並設籍滿六年後再出售,一生不論換屋幾次,均可重複使用10%低稅率優惠,減輕換屋稅負。

這項換屋減稅政策,預料將會順利在今(2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總計全台有69%自用住宅持有人、共計423 萬戶受惠,減稅利益粗估達51億元。

財政部說,修法方案實施後,民眾購屋減免土增稅優惠將達三種,即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前二者需繳稅,但稅率僅有10%;後者則屬先繳後退的補貼機制。

財委會今審查由政院提出的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繼民眾換購自用住宅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土增稅率後,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選擇機制。符合以下條件換屋民眾,可不限次數按10%低稅率繳交土增稅,包括: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以及出售前持有並應連續在該地設有戶籍達六年以上,且出售前五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況;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財政部強調,新增「一生一屋」適用土增稅低稅率優惠,需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的換屋者為限,持有兩戶以上,或夫、妻各持有一戶自用住宅,均不在減稅之列。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全台僅持有一棟房屋者共計423.3萬戶,占618萬戶的68.45%。財政部表示,未來這些單屋族較有希望在換屋時,無限使用10%的低稅率優惠。

土增稅按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最低稅率為10%,一般稅率最低20%、最高40%。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增設「一生一屋」減稅條款後,以一生換屋四次計算,每年土增稅將減少51.3億元,但相對會增加所得稅、契稅與印花稅等週邊稅收共24.4億元,以致減稅措造成的淨損失約只有27億元。不過,若按一生換屋六次估計,淨稅損會達60億元。據統計,台灣一般家庭換屋次數約三至四次,自用住宅持有年限平均10.8年。

【2009/04/27 經濟日報】



報稅錦囊》單身列舉高於7.3萬 選列扣



標準扣除額今年上調超過2.7萬元,有多達360萬個報稅家庭,今年可以獲得較往年更大的節稅利益。以適用6%到40%稅率的家庭為例,標扣額調高後,估計可以省下的所得稅,最少1,620元,最多2.16萬元。

特別是對於每年忘了準備支出證明,或者全戶全年包括保險費、房貸利息(或房租)、醫藥費等開銷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所訂:單身者7.3萬元;有配偶者14.6萬元的家庭,不用任何證明就能減稅的標準扣除額,將是今年的報稅首選。

扣除額是每個納稅人都有機會用來節稅的重要工具,目前有多達七種可以運用。除了同屬一般扣除額的「標準」與「列舉」扣除額,兩者不能同時併用之外,其餘的扣除額都可隨著納稅人自身具備的條件,多重選用。

報稅時,該怎麼從一般扣除額中(包括標準與列舉兩種),選出節稅效果最大的扣除額,端看全家一年來的重要開銷金額多寡決定。

首先要注意,今年調高減稅金額的只有標準扣除額,標扣額不需要檢附支出證明,但有限額。單身者今年可列報上限是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萬元; 列舉扣除額則採逐項扣除,部分扣除項目沒有限額如醫藥費、災害損失,有些如房貸支出則訂有最高不能超過30萬元的限制。選擇列舉扣除額者,都要準備相關支出證明才能節稅。

選用列舉扣除額因可減稅限額不一,納稅人必須先加總手中所有能夠節稅的支出,比較列扣額與標扣額何者較高。單身者一旦列舉支出總額低於7.3萬元(有配偶者為14.6 萬元)時,直接以標扣額報稅當然最省稅。

反之,可以列舉扣除的開銷總額超過標扣額時,納稅人要省下較多的稅款,就要儘快找出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以列扣額報稅,節稅效益較高。

5月報稅時,還要注意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已增納國民年金保費支出項目,選擇列扣額報稅的家庭,不要忘了這筆可節稅的開銷。只要納稅人本人或家中合併申報的親屬中,有人投保國民年金並已繳交保費,即可合併勞保費、一般商業壽險保費等,在上限2.4萬元額度內,扣減個人綜合所得。 (相關表格請見附檔)

【2009/04/27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修法規範


公司重整卻成為賴債保護傘,司法院已經確定在年底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將公司法、破產法以及非訟事件法相關法令整合成一個法典,公司法所有有關公司重整規定也將隨債務清理法通過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經濟部日前舉行公司法修正會議,先前曾發生科學園區某公開發行公司舉行董事會,主席發現另一派要提案解任主席職位,逕行宣布散會的爭議,經與會專家學者討論後決議,不修正公司法第208條,而是修訂證交法子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在非經出席董事會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此外,有鑒於國內公司破產與重整的法令散見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說,司法院研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即將於年底公布,過程將徵詢行政院相關部會意見,在立法院通過後,預計明年即可實施。

債務清理法主要是解決財務艱困債務清理法令,包括法院與訴訟外的和解,若有重建更生可能的企業,即進行重整,若無法重整,即宣布破產,這套程序在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均有規定。

【2009/04/27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2009 04 24 稅務新知

綜所稅降級距 立院將三讀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綜所稅降級距 立院將三讀


立法院今(24)日起的第十次院會將處理菸酒稅法、稅捐稽徵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得稅法等修法草案,列入討論事項,由於朝野爭議較小,可望三讀通過。

立法院第三會期第十次院會在今天及下周二(28日)舉行,列入討論事項的法案共28案,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較無爭議的相關財經法約四案,可望二、三讀完成修法。

其中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每公升課徵185元,修改為「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份每度徵收新台幣2.5元」,米酒稅改按每度2.5元計算,每瓶酒稅只有33元,售價可壓低在60元到65元間。此案在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該法修正後,米酒每瓶售價不會超過50元。

至於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稽徵機關採用實質課徵稅時,應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另外修正第24條,限制出境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在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法計13條,主要增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請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另外也修訂小額證券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的擬制調處機制 ,及調降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等。

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把現行的綜所稅調降級距1 個百分點,從6%、13%、21%,分別降為5%、12%、20%,營所稅降至20%,估計380萬戶受惠,每戶平均減稅8%,並以淨所得5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最多,減稅幅度達三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接軌IFRS時程 6月宣布



企業界關切台灣何時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吳裕群昨(23)日參加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研討會時透露,主管機關將在6月宣布台灣和IFRS接軌的時程。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推出IFRS系列叢書,並舉辦「IFRS年度盛事:嶄新教育推廣平台」啟動儀式,邀請吳裕群、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鄭丁旺、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與全國商業總會執行秘書趙育培等人,共同分享IFRS導入的經驗與觀點。

鄭丁旺呼籲主管機關早日宣布實施IFRS的時程,要接軌IFRS隨時都可以做,因為「時時是好日、日日是好時」,不應該有太多的政治考量。

台達電財務長王淑玲也說,政府應快點宣布接軌IFRS的時程,企業才可以準備。因為像台達電這種國際化很深的跨國企業,編制集團合併報表時都要根據各國的會計處理準則進行調節,要花費很大的時間與成本和國外進行溝通,如果台灣能早點和IFRS接軌,未來只需要有一套準則,台達電樂見其成。

【2009/04/23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IFRS



多年來,中小型企業已經感受到為遵循會計準則的負擔越來越沉重,因為部分中小企業已開始著手從事一些較複雜的交易,部分的負擔則是導因於針對公開發行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會計準則之適用範圍,逐漸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開始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財務報導準則進行研擬,並於2007年2月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草案。

該草案係以IFRSs為基礎,針對規模較小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發展的一套簡化的會計準則,相較於完整的IFRSs,該草案已減少了85%的會計規範,這將使投資人首次可在有限之成本下,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績效,與國際上其他公司在相同基礎上進行比較。

由於全球市場漸趨整合,愈來愈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跨國交易,以及因為商業理由或資金成本較低而欲尋求國外資金。一套一致採用的會計準則不僅是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更能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受惠。

提出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目的係使企業編製一般目的財務報表所提供的資訊,能對各方面的財務報表使用者作成經濟決策時有幫助;其他好處是減少目前已將針對公開資本市場所訂定的準則下,推到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負擔,同時可以協助改善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導的品質,並節省各國現正擬訂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準則之專業機構的成本。

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的適用對象係針對其有價證券非於公開市場發行的企業,若該企業已於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或係替眾多外部人託管資產,例如銀行及保險公司等,則必須採用IFRSs。此定義將避免測試企業的量化規模,而是採用公開責任原則。

此草案的內容大約有250頁,儘管相較於2700頁的IFRSs(2008年版)已大幅減少,但仍有人質疑這250頁的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仍負擔過重。事實上,對於欲以財務資訊進行放款、投資和捐助資金的決策者而言,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正是為這類型的財報使用者所制定。

依據IASB的意見,小型公開上市公司不適用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因上市公司不論規模大小,皆向廣泛外部投資者尋求資本,這些外部投資者未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也沒有能力去獲取其所須資訊。IFRSs是為了迎合公開資本市場的需要所制定;儘管許多上市公司少於100名僱員,以規模而言確實是屬於小型公司,但並非IASB所定義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發展此草案的第一步,係汲取IASB發布的「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的基本概念及IRSs所規定的原則與指引,再經評估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後進行適當修正。主要分為下列五種修正類型:刪除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較不攸關的主題;對於一些特定情況,IFRSs中提供數種可供選擇的會計處理方式,但在此草案中只有一種處理方式可供使用;簡化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原則;簡化財務報表中所須揭露內容;全部準則以簡單易懂的英語編寫以使其容易理解。(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23 經濟日報】



遺贈稅降》財長:逾兆資金將回流


兩岸關係和緩,加上政府今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率,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遺贈稅率調降之後,已有5,000億到6,000億元資金回流,樂觀預期後續將回流國內的資金合計至少超過1兆元。

李述德說,日前媒體報導,台股後續將有5,000億元的資金動能;實際上,近幾年來民間資金大量移出,未來回流的資金絕對不止5,000億元,「一定會更多」。

李述德說,遺贈稅自今年1月23日調降至今,回流資金已有約5,000億到6,000億元,以近年來民間在海外的資金規模、目前市場閒置資金龐大等因素判斷,加上遺贈稅率調降、明年促產落日調降營所稅、近期兩岸關係和緩等誘因,未來將有超過5,000億元資金回流。

他強調,租稅只是影響資金回流的因素之一,更重要的因素是兩岸關係和緩,「三次江陳會」將是大利多,因為很多會計師、大老闆都認為,錢放在國外不安全,也不確定能賺錢,海外資金將匯回國內。

他還透露,兩岸關係逐漸和緩之後,已經有多個亞洲國家主動找上我方,表示希望能簽署雙邊關務合作和租稅協定,但雙方還在洽商當中,因此他不方便講太多。

他認為,就像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樣,如果不簽訂ECFA,未來東協區域協定一一簽訂,台灣勢必面臨邊緣化,因此ECFA有簽訂必要。

【2009/04/24 聯合報】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



嘉義市蔡先生問:96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可否變更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以,蔡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嗣後要變更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後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也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2009/04/24 經濟日報】



售地被追稅官司 蔡萬才敗訴



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35年前與人合資購地,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出售後蔡分到4100多萬元,以為不必繳稅;但被台北市國稅局追稅、罰鍰共2400多萬元。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他敗訴。

依美國富士比雜誌統計,蔡萬才家族財產去年榮登台灣首富,達33億美元。

蔡萬才指出,民國63年,他出資300萬元與呂坤在合購台北縣三芝鄉兩筆土地,那時他是立委,擔心買方因他的身分抬高價款,土地才全部登記在呂名下,呂出具承諾書,保證賣地時會給他一半價款。

蔡萬才認為,當時將土地信託給呂坤在,土地出售所得屬「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法院認為,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蔡萬才將三芝土地登記在合資人名下,屬「借名登記」,而非信託。

【2009/04/24 聯合報】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2009.04.16 稅務新聞

財長:實質課稅 不會濫用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財長:實質課稅 不會濫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司法院擔心反遭濫用,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稅捐機關目前已普遍採用實質課稅原則,未來也不會濫用。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當稅捐機關認定課徵租稅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的實質經濟利益做為課稅依據。

舉例來說,父子之間以公設地為贈與,父在贈與公設地予子時,符合贈與免稅的形式要件,其後再以現金向子買回公設地。對納稅人而言,這是二筆單純的財產交易形態,先贈與、後買回,都不具備課稅要件,但稅捐機關若援用實質課稅原則,即會認定父親等同間接贈與「現金」給兒子,依法就要課徵贈與稅。

根據司法院統計,實質課稅原則在認定上,經常會發生客觀要件與實際行為不一致的爭議,90%以上的爭訟案件,都是出在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

立委賴士葆因此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條之1規定,明令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進行。

至於實質課稅原則的認定事實與要件,要由稅捐機關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則有協力舉證義務。

賴士葆說,這項修法案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的精神訂定,但司法院代表昨天認為,稅捐稽徵法只將實質課稅原則入法,卻沒有規範其適用的範圍,未來恐怕成為稅捐機關課稅的尚方寶劍,對納稅人不利。

財政部長李述德與部分立委則認為,實質課稅原則目前已被稅捐機關普遍採行,稅捐稽徵法只是補強法律的不足,稅捐機關不會濫用這項法律。立委陳淑慧指出,因實質課稅原則而需課稅的案件形態種類繁多,無法一一列在法律裡,但也認同未來必須要訂定相關作業細則,對稅捐機關動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訂出明確規範,避免濫用。

【2009/04/16 經濟日報】



大陸查移轉訂價 鎖定台商


移轉訂價是大陸稅局現在的查核重點,台灣尤其是外商被查核的第一名,大陸稅局也挑明,台商子公司在大陸被查核的風險將會與日遽增。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5)日主辦「中國大陸轉讓定價最新法規與企業因應策略」研討會,邀請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中國區合夥人周自吉及經理包孝先來台舉辦研討會,分析目前大陸移轉定價現況與案例分享。

根據統計,嚴查企業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留在海外的行為,是大陸稅務局從2008年起的查稅重點,目前在大陸最容易被查核的外商依序排名為台灣、日本、韓國。

均富國際會計師聯盟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中國區)資深經理包孝先強調,大陸稅務局對台資企業關聯交易移轉定價行為,不再睜隻眼閉隻眼,特別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轉投資,在大陸的子公司風險更高。

包孝先表示,近年大陸稅務機關查核力量不斷擴大、查核團隊專業素養不斷提高,查核環境也日趨嚴峻。

【2009/04/16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土增稅優惠 留意租售時點


錢文秀(化名)欲出售自己座落於大同區延平路段的一筆土地,但他聽說移轉土地若有增值,須繳納非常高額的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的是自用住宅土地,則可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因此,錢文秀就在91年6月間,請原承租的A公司遷移他址,好讓這塊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土地的增值稅率。

而錢文秀在A公司搬走沒多久,馬上就找到土地的買主,因為對方開出的售價比他所預期更高,錢文秀便在92年2月28日出售該房地,並於3月25日向所轄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但錢文秀這樣的規劃,是否真能享受到減免土地增值稅的好處呢?

台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接獲錢文秀申報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資料後,就向該處營業稅股服務區人員,詢問這塊土地原本的營業情形。依服務人員所查,該筆土地截至91年5月間,仍出租給A公司營業使用,雖然錢文秀在報稅時,提出A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該土地已非供營業使用,但依財政部所頒訂「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以營業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所以稅捐處核定這塊土地並非自用住宅用地,依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272.4萬元,比錢文秀自行用自用住宅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稅額,足足增加了212 萬元。

從錢文秀的例子可發現,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特別注意是否適用優惠條件,本案即因前一年度將土地出租,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若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原承租戶應於出售前一年就要先遷出完畢,並辦妥變更登記,或是將出售日期延後也可以。另外,土地的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是否辦妥戶籍登記,以及土地的面積大小,均會影響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時要特別小心。

依土地稅法第34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

特別要注意的是,該土地出售前一年曾供營業使用、出租者,或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或建築工程完工未滿一年者,都不適用優惠稅率。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若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申請則不得適用。

最後還要提醒一點,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買賣契約訂定後30 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才可適用「訂立契約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若逾期繳稅,則應適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以目前土地公告現值每年節節調升的情況來看,一旦逾期申報,小心土地增值稅額可能會增加不少

【2009/04/16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2009.04.15 稅務新聞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台商研發費用 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 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為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為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為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應收債逾期二年 可列損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三讀 行政執行法 欠稅十萬以下不得限制出境


有些民眾可能遭遇過因為欠稅遭到限制出境卻沒有接到通知,到了機場才知道沒辦法出國的尷尬場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當事人已經出境2次,就不在此限。提案修法的立委吳清池說,這個修法,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未來如果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之前不得限制出境,不過如果欠稅者已經出境2次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委員吳清池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很多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因此新修正條文規定,如果欠稅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未達台幣10萬者,不得限制住居,必須先以書面通知、勸導當事人。不過如果義務人已經出國達2次上,卻還沒有繳清欠款者,不在此限。吳清池說,這樣的修法方向,主要著眼於透過比較人性化的方式,透過勸導鼓勵的作法,避免當事人的尊嚴受到傷害。



中區稅局 嚴查虛設行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14)日就接獲檢舉,台中市台中港路有一間二樓透天厝,竟同時設立11家相同性質的公司,國稅局已立即展開調查。

中區國稅局長趙榮芳表示,近幾年虛設行號及漏報銷售額明顯增加,中區國稅局正研擬「營業人執行自我管理主動開立發票」獎勵措施,鼓勵業者統一發票自我管理,也避免拿到虛設行號的發票。獎勵措施初步適用對象,包括餐飲、汽車旅館、民宿等業種。

台中市商業會理事長林山下對此表示肯定,他強調,稅捐稽徵機關與廠商應該修正過去對立的立場,不再是「官兵抓強盜」,而應加強溝通,並以鼓勵取代處罰。

【2009/04/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交際應酬費 不得抵營業稅


岡山鎮孫小姐問: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有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所列之憑證者。(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5)自用乘人小汽車。(6)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得比例扣抵。(7)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扣抵,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可扣抵。

【2009/04/15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2009.04.09 稅務新聞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營業登記新制 老舊店家叫苦

4月13日起營業登記將改為「事後審查」,過去受限於都計、建管法規,無法取得營業登記證的店家,往後無法再憑著「設籍課稅」繼續營業,預料大同區、中山、萬華地區的老舊商家,以及常在住宅區內營運的餐飲、網拍業者更易遭到取締,成為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的受害產業。

會計師公會昨(8)日舉行「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利弊及相關配套措施座談會」,與會的會計師及代辦工商服務業者均抨擊,營業登記新制缺乏相關配套,往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合法營業的證明,而都計、營建法規又未跟著放寬,店家商號將暴露在更高的經營風險中。

會計師公會主張,都建、消防、建管、衛生四項審查應適度保留「預審制度」,讓有爭議的營業登記案件,有機會主動申請事前審查。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陳柏華指出,如果登記前業者無法通過審查,正式營業後才發現屬於「不可改正」的缺失,只能歇業他遷,將造成業者嚴重損失。

最常見的是很多設立在住宅區的餐廳,幾千萬元的裝潢費用都花下去,結果才被檢舉,裝潢成本付諸流水,連帶餐廳員工也跟著失業。

此外,過去很多業者受限都市計畫和建築管理規定,無法合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都是向國稅局申請「設籍登記」繼續營業,也可開立統一發票和合法繳稅。但往後設籍課稅與營業登記會相互通報,等於逼著這些業者一定要取得商業登記,例如大同、中山、萬華區因巷道老舊不足六米,一樓商家拿不到建管單位核可,現在改採新制後,這些老店家將為成為加強事後管理的受害商家。

陳柏華指出,現在網拍業普遍都是採取設籍課稅,許多網拍業者實際經營處都是在住宅大樓內,即使向商業司取得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但卻仍然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一抓到動輒就被重罰。

醒吾技術學院助理教授蘇世忠也憂心,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後,不再規定營業登記和營業地點一定要設在同一處,等於以後營業和登記可以分離,未來虛設行號的情形可能會激增,要查核也更加困難。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雖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但土地使用區分和建管法規要釐清。



閱報祕書》設籍課稅

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營業人,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只要需填寫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設立營業地址房屋稅單影本,以郵寄或送交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雖然設籍課稅後可以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稅捐,但因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不代表已經合法營業,仍可能因違反都建、建管規定,而遭主管單位取締。 (記者吳碧娥)

【2009/04/09 經濟日報】



政院組織法修正》金管會央行 非獨立機關


行政院會今(9)日將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現有37個部會將瘦身為29個部會,整併為13部、九委員會、三獨立機關與其他四機構,金管會、中央銀行均非獨立機關,預訂民國100年實施。

和93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版本13部四會五獨立機關,最大不同在於當時金管會、中央銀行都是獨立機關,預估裁併掉23位政務官。

行政院會今將一併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配合組織再造,公務員因組織調整,於明年6 月申請離退,可加發七個月慰助金。

未來金管會屬於部會層級,有利於行政院統合指揮金融政策,中央銀行則屬於機構。

【2009/04/09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調整經營模式 逆勢突圍


美國的金融海嘯,讓繁華似錦的經濟急速墜落,從產業端到商品端,從廠商到消費者,無一能置身事外。緊縮只是經濟重新架構的開端,不可避免地伴隨持續性的波動,後續全球經濟的復甦,端看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理狀況,以及政府能否提出完整的法規,改善金融業透明度等問題。

然而撇開景氣循環,整體的經營環境越趨不穩定與變動變成常態,各種先進的科技讓人們購物、溝通、互動方式改變,連帶使消費者對於產品透明度要求變高,比價議價能力也增強。在這變動的時局,企業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如何建立新的商業模式逆勢突圍、凸顯企業競爭優勢?這些問題的答案,需要透過檢視現行的經營模式以及大膽的改革行動。

以下為德勤全球提出一些建議,供企業經營做為參考:

一、 設身處地為客戶的著想:面對客戶需求與景氣的變化,除了重新評估產品組合,也可將既有產品改良符合現行需求;更貼心一點,讓客戶可以便利或是不出門就可以購買到自家產品;調整商品包裝的數量與定價,以適時反應客戶購買模式的改變。

二、重塑規劃機制、增添彈性與應變能力:現在正是重新檢視內部規劃與決策流程的良好時機,過去的規劃流程往往奠基於歷史資料、配合曆年制的年度,既無法因應各種突發的狀況且過程冗長費時,但身處競爭激烈的市場,迅速且更具積極性的計畫機制是必要的。

建議 縮短規劃流程與期間; 動態規劃以配合時局變化,而非單純以單純數字分析做為決策基礎;持續追蹤國內外各項經濟指標與景氣數據,並從中瞭解與企業業務最直接相關的指標;善用預測軟體,修正需求預測與進料;擬定各項銷售計畫與獲利目標時,需模擬各種景氣變化的情境,追蹤後續所產生的風險與效應。

三、現金為王:當經濟開始緊縮,庫存是攸關現金流的關鍵問題,因此瞭解企業深處景氣循環的位置(下坡、谷底、回復期),時時掌控庫存與現金的進出。建議.縮短下單、生產以及送貨的時間,以減少庫存風險;並保持彈性的庫存與適時調整的銷售計畫,度過衰退期;評估資本支出,對於可以改善營運模式與成本的資本支出卻反而應該趁勢而為;檢視任何相關可能改善現金流的機會;減少財務槓桿。

四、改善變動成本:當景氣走下坡時,供給逐漸大於需求,廠商自救的第一個步即為積極改善變動成本包括銷貨成本、交易成本等以提供更優惠的價格給消費者。建議重新議價合約,因為景氣不好時,是重新議價的好時機,尤其過多產能的問題,往往提供買方市場很好的議價機會等。.與供應商共同分攤成本;檢視長期租約,例如商辦及廠房等。

五、善用時機撿便宜:景氣熱絡時,相關資產價值也往往炒高,不過在景氣下滑時,不但有機會趁機大揀競爭對手賤售的資產,附帶相關衍生的稅金也下降。

六、加速人力升級:建立可靠的績效與成果導向的公司文化;.藉機尋求外部優秀的人才;與員工合力擬定合理業績目標;建構與績效配合的獎酬制度,連結性越高,留住人才的機率越高。

七、風險掌控:採取避險的策略降低庫存、匯兌等風險,與供應商合作分擔風險,力求將企業的波動與不確定性降至最低。

八、評估企業競爭地位:仔細掌控市占率與競爭對手的行銷策略;調整產品線的定價與收款方式,以有吸引力的價格,刺激消費者預付購買的意願;降低先賣後收款的模式,應能在景氣消退時拉高營收。 (作者是勤業眾信科技、媒體、電信產業負責人,本文摘譯自《Preparing for an Economic Storm》)

【2009/04/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騎樓土地 應計入遺產課稅


台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的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林先生所稱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009/04/09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2009.04.07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大陸>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商業登記新制 採分離原則


立法院多年前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周一(13日)將施行,商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不再發給登記證,登記時間縮短為七天。

立法院2002年1月中旬三讀通過這項法案,商業登記將採準則主義,都計、建築、消防、衛生等未規範在商業登記審核內容,作業程序也大幅簡化,不論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期間,不得超過七日。當時修法動機為,商業登記制度採「事前徵信、事後追懲」以保護交易安全,貫徹管理與登記分離。

再者,之前政府核發商業登記證,但商號被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商業登記證後,仍可持有商業登記證,作為交易證明文件,因行政機關作業,根據商業登記影本即可核發相關證照,容易發生爭議。新法上路後,公司雖仍需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但不再發給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也一併廢除,只要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者,就可准予登記,登記作業簡便。

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滄敏表示,此法施行後將可與國際接軌,近期需要加緊宣傳。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為使新制順利上路,經建會3月26日已邀各部會協調,決議短期由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業務。

中期規劃套配措施則是作法請內政部先行規劃整合戶政、地政、土地使用管制(含都市計劃及非都市計劃地區)、建築管理、消防、戶政相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同平台,作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及推動電子化政府參考。

高靜遠說,新制只是把取得登記的程序e化(電腦化)、簡化,每月還是與財稅機關合作更新商業登記資料,民眾都可上網查詢,會計師查證問題也和會計師公會合作,且將繼續維持政府的查證窗口。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為簡化公司設立的程序,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除,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廢除統一發放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改成事後抽查的方式,會衍生執行上的問題。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7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因應移轉訂價 五招避險


2009年1月9日公布的國稅發(2009)2號文,為目前最完備、最具系統的轉讓定價(移轉訂價)法案,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的年度申報、同期文檔資料準備、調查與調整、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資本弱化、反避稅管理與處罰都有詳細規定。

不過由於此為新法案,許多台商企業對其並不熟悉,除了已在3月10日及24日於專欄中,討論準備同期文檔資料的重要性、填寫資料應注意的「陷阱」,及如何編製符合要求的文據,避免成為查核目標外,本文將討論為何台商企業易成為查核目標,如何進行風險管理及解決查核爭議。

根據觀察,與其他外國公司的大陸子公司相較,台商企業的子公司確實較為容易成為查核目標,原因為:

一、台商企業大多選擇將較無競爭力的代工業務轉到大陸。這類業務利潤本就微薄,且在轉移工廠初期更易受各種環境因素影響,若市道或管理不佳,易發生虧損,便成為稅務機關懷疑有轉讓定價特殊安排的對象。

二、部分台商企業選擇在台灣融通資金,故須盡量美化台灣公司的利潤。惟單純考量資金面,卻忽視了大陸移轉訂價風險。

三、某些台商企業為避開政治因素,選擇在免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再以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孫公司。為稅務考量由控股公司直接對於歐美各國客戶開立發票而非大陸從事製造公司。由於免稅天堂控股公司在無任何員工下,卻保有高額利潤,使轉讓定價風險大幅提升。

根據多年實務經驗,謹提出下列建議,供台商企業子公司因應大陸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查核參考:

一、治標需治本:有效降低查核風險需由根本著手,企業需規劃訂定合理轉讓定價政策,例如以基準定位分析(benchmark analysis)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二、正視免稅天堂的交易:企業若以免稅天堂子公司作為避開政治或投資限制之方法,應儘量讓其保留極少利潤或不保留利潤,如此可大為降低查核風險。

三、備齊同期文檔資料:包括可協助管理團隊釐清思路,於接受查核及與稅務機關談判過程中,在溝通上具有一致性及邏輯性;同時企業可向稅務機關輸誠,表達願意配合成為企業好公民的心意;企業即使最終被施以轉讓定價調整,仍可因備齊資料而免除5%的追加罰金;

四、注重談判策略:平心而論,絕大多數受查企業或多或少存在轉讓定價不符常規情形。

有鑒於此,建議受查企業於受查之初即估算可能被調整的金額及可為接受的底線,據以擬定有效談判策略,以期與稅務機關達成協議。此較與稅務機關強硬相對,最終因不堪人力財力之耗費失去談判主動權更符經濟效益。

五、預先進行規劃:若將目光放遠,企業可在一定前提下,利用預約定價安排或成本分攤協議與稅務機關事先達成協議,以合理避免受查可能性。

由於大陸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查核極為關注,該法令又於近期才實施,為稅務機關查核主題,預期將雷厲風行。由於查核過程一般會延續半年至一年以上,並且會後續追蹤五年,影響企業營運甚劇,故建議台商企業小心因應,密切關注相關法規最新發展,不要因不熟悉法令而誤蹈法網。建議若有任何疑慮,應儘快找尋專家提供諮詢或協助,要以「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精神積極因應轉讓定價查核。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China移轉訂價資深經理)

【2009/04/07 經濟日報】



不實發票作扣抵憑證 要罰


永康張小姐詢問:本商店是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果以虛設行號發票交買受人作扣抵憑證,這個行為會受到何種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商號,在銷售貨物予營業人時,應依規定以自已商號名義開立普通收據交與買受人。營業人無銷貨事實而開立統一發票供他人作為進項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之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之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論處。

因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如銷售貨物與其他營業人時,不自行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卻向虛設行號取得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營業稅的進項憑證時,已涉嫌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之共同正犯。

【2009/04/07 經濟日報】



台商租廠房 發票取得獲改善


經過東莞台商協會大力奔走,台商繳納廠房租金後,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已獲改善。東莞地稅局已正式行文,要求各鎮政府村委會在收取台商廠房租金時,必須開立發票。

東莞各鎮區的台資企業均面臨廠房租金繳納後,未能取得正式發票問題。以往廠房租金繳納後一直沒有發票,只開收據,現在東莞地稅局要求各地台資企業提供廠房租金之稅票,作為查稅時已繳房租的憑據,但台商都拿不出來。待台商向各鎮區的工業管理區索取,管理區又相應不理。

東莞台協於是建議,由東莞市政府出公函給各鎮區地稅局,凡由管理區開出之廠房租金收據證明,均可適用於地稅局。

經過東莞市政府轉知地稅局,東莞市地稅局於近日回函答覆稱:「村委會收取房屋租金應當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另外「關於同意規範票據管理的復函」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涉及應稅收費或應收勞務,必須使用稅務票據。

回函稱,村委會收取的房屋租金屬於經營行為,因此,應該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村委會可到當地地稅分局門前完稅後申請代開統一發票,也可辦理稅務登記後,向地稅分局申請領購「東莞租賃業發票」,向付款方開具,並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另外,企業支付房屋租金時,有權拒收不合法憑證。因此,台資企業向何和單位和個人支付房屋租金時,如果對方開具正規發票以外的其他票據,作為收款憑證,企業有權拒收。

東莞地稅局表示,建議市、鎮政府以適當方式強調,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使用稅務發票。目前,地稅部門已提供多種方便途徑,供村委會領購發票或到地稅分局門前代開發票,但是部分村委會在收取租金時,仍沒按規定開具發票,造成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記帳。

東莞地稅局已建議市政府、鎮政府從規範村委會的財務和記帳憑證管理入手,要求村委會在取得經營收入時,應當依法開具稅務發票。

【2009/04/07 聯合報】

2009.04.06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所得稅新制 減稅利益縮水

99年將實施所得稅降稅新制,企業、個人均獲稅率下降的減稅好處;但財政部擬於99年時,將課稅級距目前累積在帳上的物價漲幅全數歸零,數十萬個家庭至少損失1,400元到1.6萬元不等的減稅利益。

99年新所得稅制,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漲幅調整標準,將自10%降為3%。根據統計,課稅級距至98年的累積漲幅已達3.95%,若99年級距漲幅調整門檻下修至3%,課稅級距累積漲幅,實質已達再調高標準。

不過,財部認為,新稅制自99年起實施,除了稅率下降之外,因立委提案將個人課稅級距中,按最低稅率5%課稅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自41萬元調高至50萬元,此舉形同課稅級距已重新修正。因此98年累積在級距帳上的3.95%物價漲幅,必須歸零重計,五個級距上限額均不再按物價漲幅調整。

依據財政部的算法,課稅級距累積至今的3.95%物價漲幅,將憑空消失,年所得淨額超過50萬元以上的家庭,特別是稅率介於12%到40%各級距邊際的家庭,將成為新稅制的「吃虧族」。

舉例來說,按照99年新課稅級距,淨所得50萬元以下家庭按5%課稅,若99年時依目前級距帳上累積的3.95%物價漲幅再調整上限,5%最低稅率的級距上限金額需拉高到52萬元。

也就是淨所得50萬到52萬元的家庭,原本可獲得新稅制下修指數連動標準至3%,促使適用稅率從12%壓低一級至5%的好處,但當帳上累計物價漲幅歸零後,仍需按較高12%稅率課稅,無緣降級,換算減損的降稅利益多達1,400元。

這種現象將會影響每個臨界兩個課稅級距間的家庭,喪失原可獲享的降稅權益。累進稅率愈高者,吃虧愈大。

財政部表示,若99年新所得稅制只調整稅率,未拉高最低稅率5%者的級距上限金額,課稅級距累計物價漲幅3.95%就不會歸零,12%以上其他四個級距的上限金額,就可隨物價漲幅調高。但法律既已修正,財政部認為級距上限形同已重新調整,失去再隨物價漲幅調整的必要。 (相關附表請見附檔)

【2009/04/0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從法律面看企業回台上市

近來政府上下努力「拚經濟」,資本市場當然不能自外,如何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建制已逐漸完備,有關投資人保護方面,隨著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置,乃至落實查緝內線交易,成效也日漸有功。

雖然如此,我國資本市場最根本的侷限,在於市場規模相較於其他主要市場(如紐約、倫敦等),仍未見其大,以致籌碼較易集中,外資影響盤勢甚鉅,難有獨立走勢。藉由促進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積極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的參與,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的體質,在長線的基礎上,有根本上漣U益。

我國證管法令建制,在有關企業上市方面,偏重承銷商及會計師扮演守門角色,在上市審查過程中,承銷商及會計師對於申請上市的公司涉及財務構面的議題,多所關注,務求確保財務資訊之品質,符合充分揭露原則。然而,申請上市的公司,其風險的源頭,固然多肇因於財務報表揭露不實,究其底蘊,公司治理不能落實原因,在根本的基礎上,實則源自於軟性資訊(Soft Information)揭露不足,以及其交易安排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諸如違反競業之禁止、違反利害衝突之規定等)。凡此種種,即便會計師依照一般審計原則加以查核,尚難加以充分查知,而有待對於營運及交易的法律構面,加以查核,才能得知。

在海外企業回台上市的情形,有關揭露事項是否充分,法律構面的變數更為顯著,包括:

一、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經營團隊多未建制在台灣,其道德風險可能較高。

二、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其實質營運多未建制在台灣。

三、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即便主要營運地在已開發國家,但仍涉及可能的時差、語言差異、文化差異、制度差異、法律差異,瞭解及控管不易,監管成本也高。

四、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如其主要營運地在大陸,即便沒有時差及語言差異,其風險可能更高,主因在於當地法制並未健全。

五、另外,依照目前法令規範方向,來台上市的海外企業,原則上多將取道開曼群島,其法制系統係所謂普通法系,與我國顯然不同,在法律的遵循上,難免變數。

交易所近來在規劃方向上,對於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將強化法律查核的強度,一反過往僅以若干列舉的法律事項所作的形式審查,改以開放表列,課以律師對於申請上市的海外企業,作出進一步普遍廣泛的查核責任,甚且對於海外企業的註冊所在地及營運地相關法律事項,都要求必須出具法律意見,以確保法律構面的充分揭露。

交易所對於海外企業在台上市審查作業所採取的變革方向,在原則上實值認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風險」的管理,離不開「成本」的思考;而法律查核強度的增加,固然得以提昇揭露品質,也必然提高海外企業在台申請上市的成本,從而影響其是否回台上市的決策。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如何在向國際接軌的同時,兼顧向來實務的認知,以亦步亦趨的方式前進,從而避免矯枉過正,將是監管單位必然面臨的挑戰。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與翁士傑協理共同完成)

【2009/04/06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會計原則 實質重於形式


會計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是以原則為基礎。此原則基礎係強調交易經濟實質,正如「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述:為確保財務報表忠實表達,對交易及其他事項的說明及表達應依其性質及經濟實質,而不應僅著重其法律形式。因此實務上,可能需知道哪些交易存在實質與形式不同的情形,該交易有何共同特徵?於瞭解交易存在的原因時,應涵蓋哪些方面?此外,可藉由哪些方式來瞭解交易本身的商業影響?茲將主要對於實質重於形式的應用摘要如下:

首先,對企業大量例行性交易而言,這項交易的實質與形式原則上相同,因此不會改變既定的會計方法。但有些交易實質與其存在的法律形式並不同,或其交易實質並不清楚。這些交易在實務上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徵,包含:故意將所有權及潛在利益分離(如租賃);給與選擇權,惟該選擇權一定會執行(如附賣回及再買回選擇權的銷貨);及設計一連串交易,當整體考量該交易後始能察知其商業效果(如:證券化)。

經濟實質的判斷關鍵,在於充分瞭解整體交易背後的基本原因,包括對交易每一方的角色及其所涉及的商業邏輯,而此需要辨識為何交易需存在及當事人需參與的理由,也就是應先辨識所有交易層面及其意涵,並著重在實際上較可能造成商業影響的部分。瞭解交易的來龍去脈。

此外也應評估交易達到的成果,也就是確定這筆交易對企業是否產生或改變資產或負債;實質評估附條件交易,如當交易附帶選擇權時,應就該交易所有層面及意涵評估其商業影響以決定存在何種資產及負債。

另外,下列分析有助於瞭解交易的商業影響,包括取得相關文件及合約;辨識交易中每一方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參與的理由;評估可能的行動 (著重於可能發生的事件);評估利率或資產價值等變數的變動,對交易本身及交易參與者報酬的影響。

總之,透過上述的分析及判斷,同時搭配適當的會計政策予以衡量及揭露,交易的實質目的才能忠實表達於財務報表中。

【2009/04/06 經濟日報】



公司重整 免償債務免稅


財政部明令,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即得免列為公司收益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課徵所得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亦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以贈與論。

財政部表示,依據以上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有的債務,如經其債權公司,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經免除的債務,等同債權公司贈與的財產,債務公司原則上應列為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是,當公司進行重整,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時,經取得法院裁定書者,在此情形之下,財政部認為,尚難歸屬為債權人利用無償免除債務的手段,達到贈與的目的。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公司因重整所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裁定書者,即得免列為收益課稅。

【2009/04/06 經濟日報】



夫妻未分居 應合併報稅


1.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條件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繳納。但納稅人卻常誤解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二張申報書,違反應由納稅人合併申報的規定。這種案件,國稅局會依據電腦產出的資料,查核證實夫妻關係後,合併課稅,如有短漏稅者,會依法補徵並處罰。

2.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屆時國稅局會將分別單獨申報的資料合併計稅,除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書明確記載,合併課稅產生的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加以處罰。



列報火災損失 須取得證明


板橋陳先生問:鄰居失火,我的房子也被波及,要如何於綜所稅申報列舉災害損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不含一般竊盜損失),受災戶須在災害發生後15 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取得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就可以在當年度報稅時列舉扣除。個人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009/04/06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

2009. 04. 02 稅務新聞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買國外有價證券 要降稅了






透過國內券商到國外購買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支付的手續費營業稅要下降了。行政院賦改會通過國內券商接受國內客戶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手續費營業稅率一律只有2%。

此一決議有助降低國內投資人或證券商的國外投資成本,並解決金融業者受國內客戶委託後,代向國外下單購買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反遭重複課稅的現象。

賦改會昨(31)日召開諮詢委員及委員會議,針對營業稅相關問題提出檢討。許虞哲說,賦改會也通過未來購買國外勞務,如透過網路下載音樂、遊戲或軟體等,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可以免納5%營業稅。

法院拍賣的貨物,原本營業稅納稅人為貨物原所有權人,但因原所有權人通常有財務困難,營業稅又非優先受償稅捐,因此賦改會決議未來法院拍賣的貨物,納稅人將改為由拍定人繳稅。

目前,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向國外證券商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國內客戶委託國內券商的手續費先要按2%課稅,國內券商複委託向國外券商購買時,則再按5%繳納一筆營業稅,形成同一筆交易營業稅率達7%,重複課稅情形嚴重。

舉例說,甲是國內投資人,委託國內券商乙向國外券商丙購買外國有價證券,甲支付100萬元手續費給乙,按2%稅率課徵2萬元營業稅;乙(國內券商)在複委託向丙購買有價證券,由乙付給丙80萬元手續費,乙需再按5%稅率繳稅,現制下合計稅額達6萬元。

賦改會認為,國內券商乙只是接受國內客戶甲的委託,購買國外有價證券,實質上的交易對象就是甲,甲所支付的100萬元手續費中,有80萬元屬於乙代收代付甲要支付給丙購買國外有價證券的費用,並非乙的收入,因此整筆交易的手續費總額就是100萬元,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總額就是2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按照賦改會決議,財政部將修法准許這類複委託案件,只要簽訂複委託契約,合約中約定代收轉付金額即可免列入證券商的銷售額課稅。

昨天的會議針對特種行業調降營業稅率並未做成決定。由於學者反對調降特種行業的營業稅率,主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應否調降特種行業營業稅合併開徵奢例稅研議後再決定。 (相關資訊見附表一)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9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

明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99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

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

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士葆認為,該法通過可讓課稅成本降低、活絡市場,對稅收影響不大,但稽徵成本可降低,符合國際潮流,應會受到外資歡迎。

行政院提案時指出,個人買賣債(票)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依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定應併入綜所稅申報,稅負最高達40%,恐影響交易市場的發展,因此修法採10%稅率。

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初審時表示,考量市場的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有的併到綜合所得課稅、有的分離課稅等,但分離課稅的稅率也不一,從6%到20%都有,該修法符合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相關資訊見附表二)

【2009/04/01 經濟日報】



金融商品所得 稅率10%、分離課稅






立法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明年起,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的利息、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百分之十稅率分離課稅。

立委賴士葆說,這項修法對稅收影響不大,初估政府短收稅收不到十億元,對投資人則是有利有弊,例如REITs等證券化商品,原本課稅利率為百分之六,未來將調升為百分之十;而個人投資債(票)券的利息,現行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稅負未來也降為百分之十稅率。

修正案也明定,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繳交稅率百分之廿五的營所稅。

這項新法,受惠最大的是投資短期票券的有錢人;對一般個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適用單一稅率,繳稅方式簡單易懂、稅負成本容易掌握。

以往新式的金融商品出來,都是根據原本的所得性質來課稅,光要解釋或是區分清楚,就是個難題。國稅局官員說,明年起領到這類利息或商品到期後的收益,統統改以百分之十分離課稅,不需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除了簡化課稅外,包括結構型商品、投資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原本因為併入綜合所得繳稅,修法後,對原本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四十的納稅人而言,稅負不減反增。 (相關資訊見附表三)

【2009/04/01 聯合報】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應重視營運持續管理






面對可能的經濟大蕭條,董事們應重視公司是否做好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簡稱BCM)。BCM係當企業發生任何事故或災害時,急難狀況下仍能確保企業持續運作;藉由實施營運持續管理作業,將事故或災害發生時所帶來的衝擊和中斷時間降至最低。

問公司是否已建置BCM系統時,即使上市櫃的大企業多半未能完整建置,就算有大部分也是零星的由資訊部門負責系統備援及回復計畫,環安衛單位負責災害應變計畫,通常未能全公司整體考量。而目前所準備之緊急應變計畫,多半係針對災害發生時,為確保人員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的處理措施,很少針對各項業務中斷後,應執行復原業務流程工作項目進行詳細規畫。而事實上,依照BCM的國際標準-BS 25999,其認證內容除了人員安全及資訊科技的支援外,尚包括供應商及廠商管理。後者是最常被忽略。

對於供應商管理部分,若主要原料係只有單一供應商,則更要關心供應商倒閉風險或發生災害(如:火災、地震)。萬一唯一主要原料供應商財務周轉不過來,面臨倒閉時,如何應變呢?方案一為尋找第二供應商,但替代的供應商或許需要好幾個月才能投入生產;或許被迫要提供巨額資金去救那原供應商,以免斷貨。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企業可能需透過扶植第二供應商,並給予一定數量的訂單,以避免因唯一供應商無法供貨,而造成自身營運中斷。另外大企業在資源許可下,可透過垂直整合,自行生產部分主要原料,亦可降低供應鍊中斷風險。

公司需透過營運衝擊分析,瞭解企業關鍵業務流程有那些,應於多少時間內恢復才不會對企業造成重大衝擊,並且需要那些資源以持續營運。透過風險分析,瞭解企業那些關鍵業務及相關資源,會因那些威脅事件影響而可能導致中斷。最後再依據營運衝擊分析及風險分析結果,制定企業的BCM策略。

國外科技大廠如Nokia及HP等,已開始要求台灣代工廠商應建置BCM,因此,BCM已成為台灣科技產業向客戶證明其危機處理能力,以及維繫客戶關係的最基本要求,進而可以透過完善的建置增加競爭優勢,甚至成為獲取新客戶之利器。預計在未來兩三年內在高科技及製造業將很快成為潮流及趨勢,甚至往上游供應鍊要求主要供應商一起推動。

而金融服務業在精誠資訊及群益證券相繼分別於2008年8月及10月取得BS 25999驗證之後,加上全球競爭之壓力,勢必也需以通過BCM國際認證來證明其營運持續能力。

董事們除應與企業經營高層充分討論短期經濟衰退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之道外,另應確保企業在遭遇所有可預期的風險事件時,都已做好萬全準備,並建立所有員工的風險處置能力,建置明確的應變規範及計畫,並持續透過演練與訓練加以落實。

至少應指派專人或聘請顧問針對目前公司是否導入BCM之現況初步評估一下,明確訂定未來導入之計畫與時程表。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01 經濟日報】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月1日上路



立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修正草案,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31)日表示包括育嬰留停津貼等新措施,550萬名投保勞工將受益,最快5月1日就可實施。

育嬰留停津貼主要補助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者於其間的生活津貼,將補助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每名子女的父母合計可申請12個月。

勞委會以過去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的統計估算,一年平均請假人數在5,000餘人。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有六成企業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假。

以目前就業保險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9,735元估算,勞工平均可月領育嬰留停津貼17,841元。
【2009/03/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