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2009.11.26稅務新知

企業未開憑證 罰款上限百萬
台商申請大陸專利 時間拉長
健保扣除額 立委盼增訂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 要課贈與稅
未繳遺產稅 不得連坐境管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 存貨要開發票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 為工程完工日

企業未開憑證 罰款上限百萬

漏稅行為罰款有朝向逐步調降趨勢,繼契稅、使用牌照稅後,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應受行為處分的罰款也將大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5)日通過訂定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的行為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財政部按照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約有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都會下降。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的條文草案,包括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增訂上限罰鍰,主要目的在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財政部統計,依目前稅法未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有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曾有案例顯示,因為未依規定開立憑證,有企業因此被加處的行為罰鍰,高達1億元。

財委會在10月間,也曾針對契稅及使用牌照稅的行為罰鍰,未訂定上限罰鍰的做法,採取修法改善。以契稅為例,未依限申報契稅者,過去是按應納稅額加處1%罰款,財委會修正後訂定上限罰款為1.5萬元。

昨天初審通過的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條文,財政部原本希望能夠增訂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施以加徵滯納罰款與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條款,但多數立委都認為,這項條文牴觸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決議應予刪除。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近五年平均被稅捐機關裁處罰款的案件約為28萬餘件,每年罰款金額約230億元,因為欠缺滯納金等「保全稅捐」條款,約有將近180億元罰鍰完全收不到,比率高達77%,李述德說:「形同白罰」。

對於立委刪除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的條款,財政部表示,未來除了限制納稅人出境之外,無法對故意不繳罰鍰的納稅人施以任何處罰,相對對於誠實納稅或如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而言,並不公平。

【2009/11/26 經濟日報】


台商申請大陸專利 時間拉長

大陸新的專利法10月1日已正式生效,受到新增「保密審查」程序的影響,台商在大陸申請專利的核准時間拉長,影響整體專利申請件數,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待12月底大陸新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生效之後,台商所受的衝擊將更明顯。

王美花日前率領台灣智慧財產局官員、專利代理人、律師和企業法務等42人前往大陸參加「兩岸專利權」論壇,她表示,甫生效的專利法,在專利申請新增了「保密審查」的規定,只要是在大陸做出來的發明,在大陸申請專利時,同時也要進行「保密審查」程序,以確定發明裡頭所含的技術是否具備保密的必要性,否則不但無法到境外登記專利權,也可能無法取得在大陸的專利權。由於目前大陸專利法的施行細則尚未生效,因此仍有不確定性。

王美花表示,目前最大的爭議在於如何認定「大陸做出來的發明」、審查時間要多久,以及審查程序的複雜程度,這些問題必須要等到12月底施行細則公布之後,才會獲得解答。

據瞭解,過去台商在大陸的發明,通常同步在兩岸進行專利申請加了保密審查的門檻,影響台商整體申請專利的件數。王美花以鴻海為例,今年7月至9月申請件數都穩定成長,維持在300件上下,但大陸專利法生效後,10月的專利件數從9月的 320件減為170件,減少約四成多。

王美花表示,經詢問業者後才發現,為了配合大陸新專利法的「保密審查」程序,鴻海將在大陸研發的技術全部都先拿去大陸審查,由於目前施行細則未確定,且國務院審查案件太多,全都卡住了。

目前的台商面對的處境是,如果想要取得大陸專利,要先通過國資局的「保密審查」程序,通過後才能在台灣申請專利。

另外,新的專利法也規定,若在大陸發明的技術會依賴遺傳資源,如:研發新藥時,需要從植物萃取有效成分,就必須要在申請專利的說明書呈報,此舉是為了保障境內天然資源被他國人引用為發明材料的權利,未來可以對於分享專利權的獲益有所依據。

【2009/11/26 經濟日報】


健保扣除額 立委盼增訂

健保費調漲爭議不斷,立委周守訓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在列舉扣除額下,依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為扣除額,健保使用次數愈少、扣除額就愈多的概念,上限為1.2萬元。

衛生署建議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健保局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周守訓認為,健保支出龐大,形成政府財務負擔,依國內外研究,透過規律的運動行為,培養國人身心健康以降全年健保使用次數,進而減少整體醫療資源支出,同時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周守訓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扣除額下增訂「運動費用支出」項目,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1.2萬元為限,扣除比率由主管機關另定。

周守訓國會辦公室指出,此提案也鼓勵國人培養運動習慣,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有規律性運動與使用健保卡次數呈反比。根據體委會數據,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每周運動七次以上者,健保未使用比率占29%;但每周運動不到一次者,健保未使用比率為近4%。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衛生署擬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引起朝野立委反對聲浪,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25)日表示,將與健保局再協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應追討台北市健保欠繳費。

衛生署、健保局等相關單位昨天緊急滅火,強調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但健保調漲議題仍是爭議不斷。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贊同調漲健保費用,健保局基於業務需要說明及提出做法,但立院不一定會完全同意;從另一角度來看,立法院也該正視及解決健保局的財務危機。

立委李俊毅說,健保局統計,健保缺口達555 億元,主因是直轄市政府拒繳健保費,如台北市政府欠繳健保費達新台幣337億元,應先追討該筆錢為當務之急。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認為,健保局應該全面體檢健保制度,從制度面解決開源節流的問題。

【2009/11/26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 要課贈與稅

呂旭明(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的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連德昌(化名)是雙重國籍者,八年前他的母親過世,相隔兩年後,連德昌的父親也因病不治而往生。當時連德昌主要的居住地在美國,然而父母親在台灣的兩棟房子都在他的名下,雖然他本人都住在美國,因不希望被台灣除籍,因此仍然維持在一定期間內回台。

直到2007年時,連德昌認為,每次回台都要整理兩幢房屋,對他來說負擔過大,而且房子平日無人居住也有些浪費,因此決定將非戶籍所在的那一棟平房,送給跟他一樣居住在美國,不過已在台灣除籍的妹妹。連德昌兄妹這種情況下,有什麼稅務問題需要處理?

台灣的贈與稅課徵情況,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只要贈與給他人的財產,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無論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都需要申報贈與。另一方面,「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只要有贈與行為,皆須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在台灣稅法上唯一能免申報贈與稅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且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同時贈與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

另外,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已搬離台灣,因此贈與境外財產應不符合上述贈與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但還要注意期間問題,也就是至少要通過兩年的限制。因為根據遺贈稅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意即,除非兩年以上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否則無論以境內財產或境外財產贈與,還是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無論受贈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只要贈與人在中華民國曾有戶籍,或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合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365天,即須申報贈與稅。無論有無國籍或戶籍,只要贈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要忘記主動申報贈與。以連德昌的情況來看,他仍有台灣戶籍,又是將台灣的房子贈送給妹妹,依法當然要繳納贈與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未繳遺產稅 不得連坐境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按其法定應繳納遺產稅者,不得限制其住居。行政執行處不能再連坐處分,因部分繼承人不繳納遺產稅,而對全數繼承人限制出境。

此外,為了與財政部標準一致,個人欠稅在100萬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200萬以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下,營利業負責人在30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司法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已經研擬第17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也就是「禁奢條款」,會明確臚列交通等項目,他說,法務部的版本生活費是台灣平均消費支出,希望屆時再併案審查。

對於放寬繳交個人遺產稅的部分就不再限制出境,法務部也認為,這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法理,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每位繼承人都有全部均負之責任,不因其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即免除義務,為此,由於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態度被認為傲慢,還被立委呂學樟轟下台。

【2009/11/25 聯合晚報】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 存貨要開發票

新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 為工程完工日

台南市中西區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是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009/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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