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2009.11.12稅務新知

公設地 地價稅無限期申退
閱報秘書/退稅期限
稅收短徵 上看2,200億
購車減稅 恐無法延一年
會計新知/趕搭促產末班車 提升競爭力
跨國電子業 留意重複課稅
短報貨物稅 罰鍰大降
全職研發人員 薪資適用投抵
銷貨附送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

公設地 地價稅無限期申退

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遭稅捐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日後因未做任何使用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者,申請退稅期限不受五年限制,所溢繳的地價稅可以無限期退稅。

不過,財政部對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以致未能減徵土地增值稅者,只有在五年內補附重劃證明者,才能申請退還溢繳土增稅,超過五年者即不予退稅。

財政部最近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可歸責政府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的稅捐,不受五年退稅期限限制者,並不包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申請退還土增稅案件。

土地稅法第49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的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有申報協力義務。

因此,財政部認為,納稅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導致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課土地增值稅,自然不得歸責為稽徵機關核課錯誤。納稅人在完納稅捐後超過五年,才檢附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者,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無限期退稅規定。

不過財政部同意,土地稅減免規則69年5月5日修正發布後,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之後申請退稅,退稅期不受五年限制。

賦稅署說,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均按0.6%稅率課徵地價稅; 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另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依法定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因此,財政部認為,若地政機關未通報,即可歸責為政府機關的錯誤,納稅人因此溢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期限即不受五年限制,擁有永久退稅請求權利。

【2009/11/12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退稅期限

稅法對於人民申請退稅的期限,訂有一定的約束期,退稅期限的長短,則是決定納稅人拿回溢繳稅捐的重要關鍵。

今(98)年1月23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後,納稅人因為政府的錯誤,導致溢繳冤枉稅捐,向政府追討的期限可以永無期限,不再受五年約束。

在此之前,納稅人向政府申請退稅的時間,不管溢繳稅捐的原因,出自納稅人或是政府造成,可行使退稅申請權的時限,都是自稅捐繳納日起算五年,超過五年即不得再要求退稅。

1月23日以後,退稅期限長短出現不同規定,納稅人若可以舉證錯誤是由政府造成,不管何時發現,都可以向政府要求退稅,沒有期限限制。

【2009/11/12 經濟日報】


稅收短徵 上看2,200億

稅收短徵超過財政部預期,財政部再度上調稅收短徵金額,98年全年國庫稅收短徵恐超過2,000億元,預算達成率估計僅有85%水準。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1)日在立法院爭取汽機車購車優惠應屆期終止時,也當場請託立委,因全年稅收短徵金額超乎預期,不要再通過減稅案。

財政部昨天下午公布10月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單月稅收實徵金額只有811億元,較去(97)年同期衰退26.5%,前十個月賦稅收入總額1.28兆元,僅占分配預算數的84.4%,前十個月稅收短徵金額即高達2,370億元。

財政部按照今年前十月的稅收徵收情況評估,今年全年稅收短徵數將超過2,000億元,甚至可能達到2,200億元的歷來新高水準,預算達成率將低於90%。統計處資料顯示,史上稅收達成率最低的一年是92年,當年稅收短徵金額創下1,203億元,達成率只有91.2%。

【2009/11/12 經濟日報】


購車減稅 恐無法延一年

汽、機車購車減稅優惠措施,因行政、立法部門欠缺共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暫時保留購車優惠再延一年的修法提案,立委評估認為,年底前過關可能性不大,也就是減稅優惠跨過年底,就會自然失效。

不過,由孫大千提案對電動車免徵五年貨物稅的條文草案,則獲得出席立委一致支持。雖然財政部長李述德強烈建議,應留待行政院目前正在研議的電動車推動發展方案一併討論,但財委會仍然通過孫大千免徵電動車貨物稅的修法草案,但保留黨政協商空間,以督促行政部門儘速提出電動車全盤發展方案,取代單方面的減稅措施。

新購150cc機車及2000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與客貨兩用車,在98年12月31日前,可以分別享有減徵4,000元及3萬元貨物稅優惠。由於優惠措施只剩一個半月的有效期,財委會昨(11)日審查由立委盧秀燕、黃偉哲的修法提案,盧秀燕主張汽、機車的減稅優惠都要再延一年;黃偉哲則提案只需對機車減徵貨物稅一年即可。

李述德昨天堅守不再減稅的底線不放,並在會中舌戰群雄。多數立委原本堅持購車減稅優惠範圍可縮小,但藉由減稅達到鼓勵民眾換購更環保車輛的政策應持續,立委並自行聚焦將減稅利益集中在150cc以下機車,放棄再對2000cc以下汽車提供減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評估,購車減稅優惠實施以來,至9月底為止,汽車銷量僅成長不到2萬輛,機車銷售量甚至不增反減,加上明(99)年景氣復甦,繼續提供減稅並不適宜。李述德說,僅對購置機車減徵貨物稅,國庫雖損失約20億元稅收,但今年全國稅收預估短徵已近2,000億元,國家財政拮拘,減稅會引起連鎖效應,再三拜託委員「不要讓我難做」。

財政部堅持不讓步的態度,財委會也決定尊重,主席費鴻泰裁示「購車減稅優惠的修法案暫時保留財委會」留待日後再審查。黃偉哲、盧秀燕均表示,會努力推動再審,但也評估認為,年底前購車優惠修法過關的可能性不大。

【2009/11/12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趕搭促產末班車 提升競爭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年底落日,剩不到二個月。政府為振興經濟,鼓勵投資,特別還在今年修訂該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稅規定。針對一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五年免稅優惠。

其適用門檻較一般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低很多,但為避免獎勵之免稅過大,增訂投資產生之免稅利益不超過該投資計畫實際支出之總金額。

雖有金額限制,但在此景氣復甦時期,業者應把握末班合法節稅機會,以增加公司競爭力。相關適用細節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中訂定,分述重點,提供業者參酌:

一、適用業別:「製造業」係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汙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二、應有「新投資創立」、「增資擴展」之行為。

三、資金來源應含有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

四、公司設立或增資資本金額,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

五、投資計畫需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製造業應達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10萬元。97年7月1日以後訂購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方可適用。

六、租稅優惠內容:新增所得指本次投資計畫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產出所得,即依據財政部發布的計算公式規定計算。但有免稅上限,可享受的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係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七、投資總金額之認定方式:投資總金額為支應投資計畫所需的下列支出:1、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4、其他及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供自用的機器、設備及技術支出總額之20%計算,技術服務業以70%計算)

八、投資總金額愈大,業者可享受免稅金額上限愈高,即公司免稅期間之總減免稅額係以投資總金額為上限,代表公司實際投資金額愈大,其五年免稅期間可減免稅額也就愈大。

九、申請時限:公司於創立、增資後六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應最遲於98年12月31日前申請。於98年5月27日前創立、增資者,應於98年11月27日前提出申請。

十、申請程序:公司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下列三種情形無法於明年底前完成投資計畫者,可於明年底前,得向工業局申請展延投資計畫完成期限:(1)投資計畫之新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最長得申請展延至100年12月31日完成投資計畫。(2)投資計畫總金額達100億元,且於工業局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前已進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3)上開投資計畫如涉及填海造地之面積達1,000公頃者,應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或備查之次日起六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填海造地面積未達1,000公頃者,應於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最遲並應於108年12月31 日完成。

十一、延遲免稅之選擇:與以前規定相同,即公司得在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預計替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產業創新條例,將再無五年免稅租稅優惠之適用,故特提醒於98年12月31日前有辦理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之業者,在促產即將落日之前,請記得要把握最後享受五年免稅優惠之機會,提升公司競爭力。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營運長)

【2009/11/11 經濟日報】


跨國電子業 留意重複課稅

電子資訊通路業適用研發投抵引起不少爭議,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11)日特地針對電子資訊產業舉辦研討會,提醒相關業者平時應和國稅局做好稅務溝通,可減少投資抵減被剔除補稅的情形;跨國電子業則應留意重複課稅的問題。

由於電子通路產業的行業特殊,企業在稅務層面上必須要注意跨國稅務的風險管理,並與當地稅務主管機關隨時保持良好的溝通,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端。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劉穎勳表示,由於台灣的電子通路上已發展出特殊的服務模式,企業常認為自己已由一般的貿易商,升級為「以提供半導體零組件供應鏈整體附加價值服務」的通路商,應該符合研發投資抵減所得稅的資格,但國稅局卻認定為是「買賣業」,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的機會就很低。

劉穎勳表示,根據過去的經驗,企業只要願意仔細與國稅局溝通,主管機關對於投資抵減適用性的認定還是有可能改變,因此企業要隨時保持與主管機關的良好溝通,將有助於稅務的風險管理。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建議,企業在全球布局時,應衡量稅務風險管理的複雜性,留意各國制定的反避稅法規與措施,注意操作、遵循及財務報導三大稅務風險。

而電子資訊通路業未來將走向對外投資、同業合併、上下游整合的趨勢,郭宗銘也建議,企業應進一步考量政策面的租稅優惠或協定、勞工法規,以及企業併構後商譽評價攤銷,對於營運模式的影響,以確保公司在合法的操作下避免重複課稅成本,並進而提升公司的每股獲利。

【2009/11/12 經濟日報】


短報貨物稅 罰鍰大降

短漏報貨物稅的罰鍰要大幅下降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1)日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32條文草案,包括未辦理登記即生產應稅貨物等短漏報稅捐行為,罰鍰將自五到15倍,大幅調降為一到三倍。

財委會昨天審查由立委蔡錦隆、羅淑蕾等提案修正的貨物稅條例第32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範的11種短漏報貨物稅行為,罰鍰倍數是按本稅的五到15倍計算,立委普遍認為「罰太重」。

羅淑蕾指出,貨物稅逃漏稅的罰鍰倍數,已是目前各稅之冠。舉例來說,一旦觸法逃漏稅,漏稅額如果是100萬元,稅捐機關在可裁罰的五到15倍範圍內,若按最高15倍處罰,光是罰鍰就要繳1,500萬元,遠高於本稅的100萬元,十分不合理。

財政部長李述德也同意,現行貨物稅條例按五到15倍處罰的規定,於79年訂定,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罰鍰倍數確實可以討論調降,但如果罰鍰倍數太低,對於某些逃漏稅行為,將難以收到遏止的效果。

財委會在審查時認為,目前貨物稅性質與菸酒稅類似,逃漏稅的罰鍰也可比照菸酒稅法規定,處以一到三倍罰鍰即可。不過,立委費鴻泰與盧秀燕認為,逃漏稅的處罰有其意義,如果惡性重大的逃漏稅行為也給予輕罰,將會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問題,認為比照菸酒稅法將罰鍰訂在一到三倍之間,已可兼顧減罰與遏阻惡性逃漏的目的。因此,財委會決議,將逃漏貨物稅的罰鍰倍數下降為一到三倍。

【2009/11/12 經濟日報】


全職研發人員 薪資適用投抵

臺南市王小姐問:該公司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為何被剔除2,320萬元?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經查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320餘萬元。

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的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2009/11/12 經濟日報】


銷貨附送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

湖口孫小姐問: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的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009/11/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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