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2009.11.11稅務新知

購車減稅延長 財部說No
逃漏貨物稅 罰鍰可望減輕
財部新常次 許志堅接任
上市外企 納證交法規範
租賃所得偏低 國稅局可調增
南區申報講習 18日新營舉辦

購車減稅延長 財部說No

購車減稅優惠年底屆滿即終止?財政部與民意代表溝通失敗,立委堅持應再延續減稅利多,但減稅金額與期間可考慮縮減。不過財政部估計,汽、機車購車優惠的減稅利益一年至少80億元,堅持不應再延長。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1)日將就立委盧秀燕、孫大千與黃偉哲等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條文草案進行審查。立委要求年底施行屆滿的購車減稅優惠,應該再延長一年。

今(98)年1月19日實施的汽、機車購車減徵貨物稅3萬元及4,000元減稅措施,將在12月31日屆滿。根據統計,這項減稅補貼民眾購車的優惠措施,預估機車全年銷售量可以達到50萬輛,2,000cc以下的汽車銷售量則達到18萬輛,合計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多達80億元。

財政部評估認為,汽、機車購車減徵貨物稅優惠到期屆滿繼續延長一年,在景氣回春之下,全年汽、機車銷售量突破今年紀錄的可能性極高,國庫需釋放更多的減稅利益給購車族,就目前國家財政狀況而言,「減稅明顯已是沈重負擔」。

不過,立委並不同意財政部的說法。財政部昨日先就此案與提案立委溝通,卻鎩羽而歸。

多數立委支持再延長一年購車減稅優惠,不過也有立委認為,必須顧及國家財政的負荷能力,因此購車減稅的政策必須再延續,但減稅金額與施行期間,則可考慮縮短。

例如,購車減稅的優惠僅僅提供給機車,或者汽、機車的減稅利多雙雙維持,但減稅期間從一年縮短為半年,購車減徵貨物稅的金額,目前2,000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與客貨兩用車減徵3萬元、150cc以下機車減徵4,000元,均可考慮減半。

不過,財政部對此表示,仍然無法接受。

【2009/11/11 經濟日報】


逃漏貨物稅 罰鍰可望減輕

以高價貨品充當低價品逃漏貨物稅的違章行為,罰鍰可望減輕。財政部擬同意調降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的11種逃漏稅行為的下限罰鍰,從目前的五倍降為一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1)日將審查蔡錦隆、羅淑蕾等委員提案,針對目前稅捐機關對未辦登記即生產應稅貨物,或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等11種短漏貨物稅的行為,立委均認為目前五到15倍的罰鍰過重,應適度調降。

蔡錦隆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納稅人未在期限內辦理申報,稅捐機關固然有其裁罰的必要,但裁罰必須視短漏稅的輕重程度有所區分,部分納稅人短漏稅實為無心之過,處罰過重時,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嫌疑。

憲法所指「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採取的方法,應有助其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可以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且採取的方法造成的損害,不應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衝。

羅淑蕾指出,科技日新月異之下,電子科技與新型態產業技術升級,具有整合性與原創性的新產品問市時有所聞,產品間的界線已難以認定,應不應該辦理貨物稅登記,納稅人未必搞得清楚。

加上現行貨物稅的處罰倍數,明顯較所得稅與稅捐稽徵法的罰鍰倍數高,獨獨重懲貨物稅漏稅人的現象有必要改善。

羅淑蕾提案將罰鍰倍數一律下降到一倍以下。羅淑蕾主張,實務上發現,過重的罰鍰無法達到目的,只會讓受罰的廠商選擇倒閉歇業。蔡錦隆認為,罰鍰下限倍數可以自五倍降為一倍,但上限倍數仍為15倍不變。

財政部傾向接受蔡錦隆提案。財政部說,裁罰倍數高低確實需要能夠達到區分違章行為輕重的目的,調降下限罰鍰倍數至一倍,已可使非故意短漏稅額者得適度但不致過重的處罰。

【2009/11/11 經濟日報】


財部新常次 許志堅接任

財政部新任常務次長許志堅18日到任,將負責國有財產管理。

政院核定許志堅的人事案,由政院顧問轉任財部常次。許志堅為德國卡斯魯爾大學區域計畫暨科學研究所碩士,現年57歲,曾任北市府都市發展局總工程司、副局長及局長職務,自北市府卸任後,轉任行政院顧問一職。

【2009/11/11 經濟日報】


上市外企 納證交法規範

主管機關目前正推動修改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5條,讓第一上市的外國企業也適用證交法規定,確保發生財報不實時,可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

政大法律系教授、同時也是證交所董事的劉連煜昨(10)日指出,依證交法第4條,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企業不是台灣本國公司不能適用證交法規範,未來若涉及內線交易或財報不實,要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將會是大問題。

劉連煜透露,主管機關打算修正證交法第4條,將外國公司也納入適用範圍。而且證交法第5條規定,發行人是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

【2009/11/11 經濟日報】


租賃所得偏低 國稅局可調增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乙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屏東市瑞光里房屋一棟供某餐飲店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24萬元,租賃所得13萬6,800元,該分局以其申報租金收入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70萬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26萬2,200元。

乙君不服,主張每月以2萬元出租,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不服調增。,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乙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乙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免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2009/11/11 經濟日報】


南區申報講習 18日新營舉辦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於11月18日假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舉辦「輔導工業區廠商辦理各項申報講習會」,講授所得稅扣繳、營業稅及營所稅講習相關法令實務(含新頒法令解析),歡迎轄區內廠商會計、相關人員及記帳業者踴躍報名參加,詳情及報名請洽:06-6579079。

【2009/1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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