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2010.11.30稅務新知

選後大查稅 鎖定四行業
美容、旅遊、售屋、宅配 國稅局釘上
查稅原則 在精不在多
財務健全 不擔心「找查」
ECFA產地規則談判 加速度
ECFA產證簽發30天內 應結案
早收清單降稅產品 「白話版」報你知
勤業眾信專欄/後ECFA台商投資 四大考量
所得逾600萬 要報最低稅負
稅務問答/投資海外基金所得 符四條件要稅
稅務問答/縣市合併異動 營業地址免變更


選後大查稅 鎖定四行業

五都選後查稅動起來。全國五區國稅局近日選定因炒房、陸客來台、網路商機及高消費所帶動的四大超夯行業,做為明年查稅目標。

國稅局明年元月起針對房仲、旅遊、宅配及醫療美容器材等業者,以半年時間密集查稅。

這項以特定熱門行業為主的同步聯合查稅行動,過去並不常見,為了鼓勵「坦白從寬」,財政部也訂定年底前自動補稅者可以免罰。據瞭解,這項查稅行動由財政部發起,主因是近年來陸客來台、網路盛行及房價高漲出現「炒樓團」等社會財經現象,雖然締造龐大商機,但這些風光行業未將獲利反映在稅收上,因此下令國稅局鎖定特定熱門行業查稅。

被國稅局訂名為「特殊行業選查作業」的查稅行動,五區國稅局將採因地制宜方式,自轄區內四大超夯行業中,挑選營業額申報與經營現況顯不相當的對象進行調查。例如,台北市近年房價高漲,美容事業等高價醫療消費盛行,鎖定的選查對象就會以房屋出售及美容醫療及器材等行業為主。

國稅局官員指出,鎖定的四大行業,在「房屋出售」一行,並不包括已在進行的短期頻繁買賣或出售預售屋產權等穩定房價政策查稅項目,而將以特定個人、以集資或集團方式炒作房價者為主。

官員表示,國稅局已發現有部分高所得者以揪團方式,全台看樓買房再出售,這類「炒樓團」成員實已涉及營業行為,必須視為營利事業課稅。國稅局也已掌握名下擁有多棟房地產的高所得個人、房仲經紀等清單,只要一年買賣逾六棟,都會被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並補課營業稅及所得稅。

四大行業的旅遊休閒產業,也是五區國稅局的查核重點,特別是以陸客為主的服務業。根據觀光局統計,今年前半年陸客來台已逾50萬人,全年預估將破百萬。

【2010/11/30 經濟日報】



美容、旅遊、售屋、宅配 國稅局釘上

選後各國稅局將開始大查稅了。財政部已選定醫療美容及器材、旅遊業、宅配業和房屋出售這四大行業,列為營業稅查核重點,十二月底前為輔導期,明年一月到六月對業者展開調帳查核,被查到逃漏稅得連補帶罰。

財政部官員說,這四大行業主要是因房價高漲、陸客來台、網路商機及高消費帶動的熱門行業。

國稅局官員表示,每年都會選定特定行業展開逃漏營業稅重點工作,各稅捐單位會挑出轄區內一定比率業者查核,釐清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今年挑選的四大行業中,醫療美容及器材業會上榜,是因不少整形美容診所並未誠實開立發票;而政府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國內旅遊業業績大幅成長,像遊覽車、飯店和餐廳等相關業者也跟著受惠,成為查稅對象。

此外,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宅配業者業績長紅,今年也將宅配業納入營業稅查核重點。至於房屋出售業會被列入,主要針對坊間部分人士集資炒樓,買賣頻繁的程度已構成營業行為,會追查相關人等是否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官員呼籲,未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的業者,記得在輔導期間內自動補申報並繳納稅款,只需補稅不用罰鍰;輔導期一過,只要被查到逃漏稅,統統得連補帶罰。

【2010/11/30 聯合報】



查稅原則 在精不在多

四大熱門行業查稅作業尚未展開,稅捐機關已有出重手的準備。據指出,國稅局將以「在精不在多」的查稅原則,建立對熱門行業的查稅模式,做為往後不定期全國聯手查稅的參考依據。

這項針對特殊行業的查稅行動,主要是依據國內經濟及社會環境的變化,做為挑選選查對象的原則,有別於每年定期執行的「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國稅局官員指出,熱門行業的選查對稅捐機關也是全新的挑戰,「資料蒐集戰」將是決定查核績效好壞的關鍵。據瞭解,為突破熱門行業隱藏實際營業收入的手法,國稅局將與周邊關聯產業或機構進行「間接蒐證」。

【2010/11/30 經濟日報】



財務健全 不擔心「找查」

明年被列為查稅重點的房仲、旅遊及醫美器材業者認為,政府擴大查稅將有助於市場秩序,對於財務健全、透明的上市櫃公司,反而有助於營運規模更加大者恆大。

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說,國內具有品牌規模的連鎖房仲業者,每筆交易均會依法申報,交易過程有履約保證書、代書等層層關卡,國稅局要查稅相對容易,大型房仲品牌逃漏稅的機率較低。

信義房屋表示,該公司是上市公司,各項財務均須透過會計師、法務認證,對國稅局擴大查稅並不擔心,且有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但是王應傑也說明,買賣不動產不僅要繳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也要納稅,部分投資客、仲介就會鑽法律漏洞,在屋件尚未過戶前完成轉手交易,藉以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

【2010/11/30 經濟日報】



ECFA產地規則談判 加速度

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明年元旦實施,兩岸近日正加緊收尾特殊原產地規則(PSR)談判,以便年底前公布。經濟部昨(29)日指出,明年元旦起將陸續簽發ECFA產證,該產證必須在出口報關前申請,與一般產證不同。

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明年元旦生效,我方539項稅號產品及大陸267項稅號產品,將可提前適用優惠關稅。近日兩岸正密集推進早收清單最後一哩路,即讓完整版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與行政通關程序,能趕在元旦前公布。

經濟部官員表示,兩岸PSR談判已進入「收尾」階段,期盼年底前能公布。目前雙方對於農漁產品已有共識,採「完全獲得」標準,即產品必須在台土生土長,以茶葉為例,從種植、收割到加工,每道工序都要求在台灣完成。

至於多數工業產品,認定標準除了稅則稅號改變,還將計算附加價值率。前者是指產品在某地完成零件組裝後,變成另一稅號產品,即可認定當地製造;後者則強調某一產品在當地組裝後,較原材料新增價值比率。一些複雜產品,可同時採用稅則稅號改變與附加價值率兩標準。

官員說,兩岸800多項早收產品須逐一談判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一直到最近才進入收尾。不過,為了爭取時效,兩岸已就ECFA產證發放達成共識,未來產證將採事前申請,我出口業者在產品報關前,就必須先申請ECFA產證。

ECFA產證,即產品的原產地證明書。明年元旦起,我出口產品屬於陸方早收產品,且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的原產貨品,均可透過經濟部國貿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ECFA產證,給予大陸進口商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官員說,線上申請ECFA產證,可在遞件後20分鐘內發證,若業者有特別需求也可專案安排。

由於進口方海關可要求查證貨物是否來自原產地,如被請求查證的出口方,未能限期提供資料,進口方海關可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2010/11/30 經濟日報】



ECFA產證簽發30天內 應結案

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明年元旦生效,未來早收清單業者將可透過經濟部國貿局網站申請ECFA產證。經濟部提醒,產證簽發後30天內應辦理結案,否則日後將不得申請放行前產證。

經濟部目前委託紡拓會、台灣省商會等多個民間單位,協助簽發的出口產證不少,舉凡輸往俄羅斯、烏克蘭須取得的GSP產證,及五個與台灣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友邦的FTA產證,這些產證主要是應輸出國家要求發放,以便這些國家能作海關管理。

經濟部官員表示,明年元旦起,符合早收清單及特別原產地規則(PSR)的業者,可申請能適用優惠關稅的ECFA產證,其餘不適用ECFA早收清單的產品,則可申請一般產證。ECFA產證與一般產證最大不同之處是,前者以中文填寫,輔以英文;後者則以英文填寫。

官員說,兩岸語法常有不同,例如「土豆」在台灣意指落花生,但在大陸就是馬鈴薯,業者填單時,不妨以英文作輔助,避免日後大陸海關認知有差距。此外,業者填單最好以西元年代替民國紀年,避免孳生不必要的意識形態干擾。

經濟部也提醒,ECFA產證須在出口報關前申請,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一旦獲得簽發也必須在30天內,回到國貿局網站辦理結案,以免下回無法辦理簽證。

【2010/11/30 經濟日報】



早收清單降稅產品 「白話版」報你知

兩岸經濟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收清單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兩岸已完成降稅早收清單稅號對照表。財政部指出,稅號對照表形同是早收清單的「白話版」,出口商只要參考稅則對照,即可正確掌握出口貨物是否在降稅之列。

財政部舉例,大陸提供關稅減讓的「其他活魚」依其稅則號別是0301999,對應台灣出口可減讓的貨品稅號,就會分別歸入03019921的活鱔魚,以及03019929的「其他活魚」,分別包括有: 活鯰、櫻花鉤吻鮭、泥鰍、澳洲活鰻、石斑魚、鱘魚及鯨鯊等,但不包括羅非魚及魨魚。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出口商如果只查看兩岸早收清單的稅號,無法看出到底包含那些降稅項目,但是如果參考ECFA 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即可確認是否能享降稅優惠。

依據兩岸關稅減讓的降稅時程,兩岸將同時在2011年執行第一階段降稅,台灣提供大陸關稅減讓的有267項,施行首年減讓清單中稅率在2.5%以下的貨品,大陸出口來台的貨物,將可享有零關稅。主要共有醋酸等67項貨物,台灣釋出的降稅利益約有19億元。

反之,大陸承諾的關稅減單清單項目共有539項,2011年共有包括紗線、升降機械等共72項大陸進口關稅為5%以下的貨物,可享有零關稅待遇。台灣出口商減讓清單中的貨物到大陸,估計2011年的降稅利益共141億元。

關政司司長王亮說,ECFA減讓清單稅號對照表,最大功能在於兩岸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別並不完全相同,但ECFA產地證明書需填列進口方的稅則號別,減讓清單稅號對照表即可方便出口商申請產證時能正確填列稅號,並方便簽證機構核對簽發。

【2010/11/30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後ECFA台商投資 四大考量

2010年6月29日兩岸於重慶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該協議明文指出ECFA的精神是,「兩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ECFA內容主要涵蓋兩岸經濟活動的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根據協議,早期收獲(貿易貨品及服務貿易)於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此協議採多步到位模式,先就涵蓋項目先達成共識,分階段再逐步完成,早期收獲僅可視為「頭期款」。此外,進一步關於貨品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相關協議、爭端解決協議,將於兩岸經濟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儘速完成協議。

簽署ECFA絕非讓所有產業都得利,而是各有利弊。具相對優勢的產業包括,電子產品、紡織中上游、機械、汽車零組件以及金融產業,政府在簽署ECFA時,自然會放在早期收穫計畫中優先進行降稅協商,協助廠商擴大競爭優勢;相反的,如毛巾、製鞋、寢具、磁磚、製襪、毛衣等屬於中小型企業、內需型或聚落型產業,較易受到經濟自由化衝擊。

對台商而言,不論已赴大陸投資設廠或者尚未至對岸投資的本土企業,皆會因產業的不同,影響層面亦有差異。台商未來考量方向包括,兩岸因ECFA簽訂後,合作關係必然因為關稅削減與貿易障礙減低而更加密切,且交易時間與運輸成本大幅降低,未來兩岸分工,將更明顯地呈現在垂直整合與水平整合。

故建議台商應重新思考與檢視集團未來在投資布局、營運流程規畫與各地子、分公司應賦予功能與角色定位,是否須重新評估,以符合ECFA簽訂後業務執行所需職能。提供以下四點思考方向僅供參酌:

1、ECFA簽訂後未來兩岸經貿活動會更加頻繁與緊密,台商應就其所屬產業,因應ECFA後所造成的有利或不利影響,審慎評估未來發展方向,重新思考中國大陸之「世界工廠」特性,是否轉向「世界市場」發展,以及台灣製造或品牌如何進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

2、評估研發、製造生產加工/裝配、採購、行銷/銷售市場布局與管理/勞務提供/人員派遣等五大功能,在ECFA簽訂後。所屬集團內的各子分公司,所執行功能是否能因應ECFA所帶來的商機或衝擊。

3、因應ECFA及台灣企業所得稅率下調至17%,企業應思考未來營運模式與投資架構新規畫,重新定位各關係企業所司職能是否洽當,以及是否有重新配置可能性,除了就其職能賦予應有利潤,進而降低兩岸稅負風險外,甚至可藉此增加產業競爭力。

4、跨國合作共同前進大陸:例如台商的技術研發能力不斷被抄襲與模仿,長遠來說有被中國大陸競爭者迎頭趕上的危機,而研發能力一向是日系企業的強項,但是在同文同種的先天優勢與管理工廠而言,台商更能發揮其所長,中日雙方如果能互相結合前進大陸,不僅幫助台商持續取得先進技術來源,並透過共同研發來提升研發能力,對日系企業而言亦能排除經營大陸條件的潛在劣勢,兩者互蒙其利共創雙贏契機。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主持會計師杜啟堯、會計師林淑怡)

【2010/11/30 經濟日報】



所得逾600萬 要報最低稅負

高所得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的門檻條件,因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明(100)年凡是海內外應稅及免稅所得達600萬元以上者,即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這項標準已經維持六年不變。

財政部近日將公告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額度。因物價累計漲幅未達法定調整標準,各項標準均與99年度相同。

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可免辦理最低稅負申報並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亦同。

反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需按10%徵收率計算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則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六大類: 申報戶的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的扣除額、公司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以及海外所得。

其中,保險死亡給付100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2010/11/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投資海外基金所得 符四條件要稅

岡山鎮王小姐問:其投資海外基金今年贖回有一筆所得,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民國100年度申報99年度所得時,海外所得雖須納入所得課稅,但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才納入,即 1、海外所得逾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3、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及;4、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者。舉例來說,若海外所得為300萬、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基本所得額為50萬,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但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而海外所得逾100萬,這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就要納入課稅。

【2010/11/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縣市合併異動 營業地址免變更

鹽水鎮陳先生問:台南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後,是否須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發生營業地址異動時,稽徵機關得依戶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釐正營業稅稅籍,免通知營業人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應通知營業人辦理更正統一發票專用章、及統一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證件。

因此,該分局將配合戶政單位通報資料統一作業釐正營業人的營業地址,轄區內的公司行號,無須前來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待釐正作業完成後,會另行通知營業人攜帶更正後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前來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2010/11/30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10.11.29稅務新知

跨年免稅贈與 最高1,080萬
明年退休 免稅額不變
稅務問答/未辦決清算申報 依核定納稅免罰
稅務問答/外國團體獲捐贈 未合條件者應稅


跨年免稅贈與 最高1,080萬

國內遺產及贈與稅法已修法降至10%單一稅率,上一年度未用完的免稅額度,跨年即歸零,若要達到快速移轉財產目的,可把握年底12月,以及明(100)年1月的「免稅贈與黃金期」,父母要為子女置產或提供婚嫁的成家基金,合計最高免稅額可以達到1,080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雖然,國內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在去(98)年1月23日修法下降為10%的單一稅率,但是遺產或贈與總額超過法定免稅額時,仍要課徵10%的遺贈稅。高所得父母藉由贈與,將名下高價值財產一一經由贈與移轉給子女,仍是永不退流行的基本節稅法門。

依稅法規定,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元。免稅額是採總額管控,不過問受贈人數。簡單來說,每人每年贈與一人財物,可以享有免稅額是220萬,贈與給十個人,也只能有220萬元免稅額。

這項免稅額每年重新計算,上年度沒有用完的免稅額度,跨年即歸零,當年度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財產,贈與人要被課徵10%贈與稅。因此,民眾要利用贈與達到快速移轉財產目的,每年年底到年初的二個月,是最合適時機。

以父母為例,若要協助子女置產,可透過未來的二個月,由父親及母親各自贈與現金給子女。在每年220萬元上限內,假設父母今年內都未辦理贈與,父親及母親12月時可先各自贈與220萬,明年1月再各自贈與220萬元,合計子女可因此取得總計880萬元財物,父母也沒有被課贈與稅風險。

如果,恰好子女明年有婚嫁打算,父母除了可以資助子女一般贈與免稅額共計880萬元免稅外,依據稅法規定,父母還擁有各自100萬元的子女婚嫁免稅額100萬元。這項免稅額不必與一般免稅額220萬元併計,因此單一子女總計可獲得父母最大免稅贈與財物,總額合計達到1,080萬元。

【2010/11/28 經濟日報】



明年退休 免稅額不變

明(100)年退休,免稅額不變。財政部即將公告民國100年退職所得免稅額,受到消費者物價累計漲幅未達3%影響,明年包含退休在內領取退職所得的民眾,一次領取金額小於退職服務年資乘上16.9萬元部分,可以全享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服務滿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是250萬,依財政部所訂免稅額,甲的退職服務年資為20年乘上16.9萬後的免稅總額是338萬元。甲領取的250萬元退職所得,可全部免稅。

財部近日將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包括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分三段計算,以及選擇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其退休金的免稅額是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10/11/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辦決清算申報 依核定納稅免罰

屏東市郭小姐問:營利事業如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是否應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嗣後經稽徵機關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始有該處罰之適用。財政部規定,就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

【2010/11/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國團體獲捐贈 未合條件者應稅

台中市屈先生問:對外國機關團體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凡屬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捐贈,受贈人取得捐贈核屬同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其他收益,除捐贈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國內機關團體如有上述應辦而未申報或扣繳者,請於99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申報及補繳,可免依規定處罰。

【2010/11/28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2010.11.26稅務新知

專案研發抵減 趕年底前申請
優惠重疊問題 應及早解決
報稅期出國 漏繳照樣罰
稅務問答/給付薪資扣繳 二擇一辦理
稅務快訊/執業稅務講習 南市將舉辦


專案研發抵減 趕年底前申請

產創條例上路,新法要求企業的高度創新行為支出,才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包括委外研究等部分支出能否抵扣,還得經主管機關事前專案核准。國內會計師昨(25)日建議,企業最好在年底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以便趕上明年報稅。

產創條例最重要子法-公司研發支出抵減辦法,新法追溯今年元旦實施。只要企業具備高度創新行為,都可按支出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但折抵金額不可超過總納稅額三成。

不過,研抵辦法第七條規定,研發支出要用於稅務抵減,必須在當年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專案認定,包括,企業投入研發所使用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項目,以及委託國外大專院校機構、與國內業者共同研究,都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勤業眾信會計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提醒,欲申請研發抵減的企業,最好年底前趕緊提送專案,以免措手不及。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產創條例僅保留研究創新的租稅優惠,據了解,為了適用產創租稅優惠,近期不少公司均派人大力研究相關條文,不過,條文所指涉的意義能否一一涵蓋公司自認的高度創新行為,讓不少公司有些擔憂。

林宜信指出,產創研抵辦法除了製造業可適用,服務業也可納入,不過,在眾多主管機關中,除與製造業密切聯繫的工業局外,其他主管機關都沒有審核創新高度經驗,似乎也預告未來企業在適用產創優惠時,還須與政府各機關,多一些磨合。


【2010/11/26 經濟日報】



優惠重疊問題 應及早解決

促產條例落日,不過昔日部分投資抵減辦法優惠仍然有效,且可能與產創條例辦法中的租稅優惠重疊,勤業眾信會計師會計師林宜信表示,稅務機關應及早公布因應措施。

配合營所稅由25%全面調降為17%,產創條例中的新投資抵減辦法認定範圍縮限,抵稅額度也由原本的應納稅額50%上限,降低為30%。

原促產條例投資抵減辦法中,研發費用可抵稅額如當年度超過應納稅額50%,可以挪到下年度使用,最多延抵四年。但新投資抵減辦法只能當年支出、當年抵減,無法挪抵。

林宜信舉例,如果一企業已申報98年度舊投資抵減,且仍有可抵稅額可供99年度申報時抵用,是否仍適用原辦法中的折抵應納稅額50%上限,或者須適用30%新辦法上限?

他表示,新辦法公告時並沒有說明這個矛盾的解決辦法,讓許多納稅義務人相當困惑。

據了解,賦稅署仍在討論中,最快年底實施前將有解答。

他認為,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賦稅署仍應開放讓延後抵用過去稅額的企業適用50%上限,估計最快103年促產條例下的投資抵減適用,將全部結束走入歷史。

如果賦稅署同意落日條款延用50%上限,林宜信建議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明年度申報時,可先抵減當年研發支出,抵減應納稅額30%上限,再將可延用抵繳稅額補足剩下的20%,最符合效益。

【2010/11/26 經濟日報】



報稅期出國 漏繳照樣罰

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若民眾出國,一定要請他人幫忙代理申報,否則除了要補繳漏申報期間的利息外,還要依稅法110條處以漏稅額四成到一點五倍罰款。

北區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是由民眾自行申報,但常常有民眾未能在綜所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經國稅局調查、通知補報,民眾卻提出申報期間人在國外或生病住院等理由,表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錯過申報。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出國或生病等,必須事先將資料準備好,委請他人辦理,這些理由都不能讓納稅義務人免於罰鍰。

【2010/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給付薪資扣繳 二擇一辦理

社頭鄉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問:給付薪資所得是否應同時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給付薪資時應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薪資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10/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執業稅務講習 南市將舉辦

台南市辦理「執行業務者稅務講習會」,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為協助執行業務者瞭解最新法令規定與申報實務,提升業者稅務知識以正確處理帳務,特別於12月2日上午9時至12時與安南稽徵所舉辦「執行業務者稅務講習會」。課程非常精采豐富,現場除免費提供講習會教材及政風法令宣導資料外,還特別舉辦有獎搶答活動,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執行業者、補教業者、幼稚園或托兒所等業者,趕快上網報名,報名網址:http//www.ntas.gov.tw,名額有限,敬請把握!

【2010/11/26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2010.11.25稅務新知

台商斯洛維尼亞參展 可退稅
研究報酬 要課5%營業稅
稅務問答/美容性質牙齒矯正 不列醫療扣除
稅務問答/繳遺產稅現金優先 不足實物抵繳


台商斯洛維尼亞參展 可退稅

企業赴國外參展,退稅優惠再增一國。財政部表示,繼德國後,11月18日起,東歐斯洛維尼亞也同意在互惠原則下,提供台商赴該國參展時,可申請退還當地20%的加值型營業稅。

為鼓勵外商來台參展,及台商赴國外尋找商機,財政部也同意,若國外未課徵如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台灣也將提供來台參展廠商,退還5%營業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查結果,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及香港、澳門等國家(地區),即屬未課徵營業稅等類似稅捐的國家,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這些廠商來台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亦可享有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待遇。

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同一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達新台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可本互惠規定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首個提供台灣參展廠商退稅的國家是德國。財政部表示,經駐奧地利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斯洛維尼亞財政部協調結果,台斯兩國聲明基於互惠基礎,已自2010年11月18日起,雙方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納入退稅範圍。斯洛維尼亞是第二個與我建立互惠退稅機制國家。財政部說,雙邊互惠退稅優惠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並可吸引斯國廠商前來我國參展,促進周邊產業發展。

【2010/11/25 經濟日報】



研究報酬 要課5%營業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落日後,營業人取得政府委託研究報酬不再享有免稅優惠。財政部明令,即日起非屬代收轉付性質的研究報酬,且非為營業稅法第8條1項第5及31款範圍內者,均要繳5%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指的是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的文化勞務;同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指的是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的研究勞務。

原來促產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研究發展計畫,可免納營業稅。促產落日後,除未確定案件仍可享免稅外,其餘案件均要重新審視可否免稅。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的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以下規定核課營業稅,舉例如下:

一、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包括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的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給研究人員,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的管理費,屬銷售勞務收入,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2.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的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二、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由其受僱人員研究,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屬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受託研究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三、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的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四、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收取的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2010/11/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美容性質牙齒矯正 不列醫療扣除

新化鎮陳先生問:牙醫診所開立矯正牙齒的醫療費用收據,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與醫療行為有關費用,才可認列,因牙齒矯正多屬於美容性質,故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給付非屬醫療行為費用,即使其給付對象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的醫療院所,仍不可申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2010/11/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繳遺產稅現金優先 不足實物抵繳

中寮鄉田先生問:如果父親遺留財產已經有部分轉換成現金,是否還能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實物抵繳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不足,因此,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為範圍,被繼承人遺留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實無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納部分,准予實物抵繳。

另財政部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9700050250號函釋規定,如被繼承人遺留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須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參考。

【2010/11/25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2010.11.23稅務新知

美嚴查投資利得 企業備戰
南區高市稅局 業務大調整

稅務問答/總繳營業稅按月報 總機構提申請
稅務問答/營業人銷貨附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


美嚴查投資利得 企業備戰

為防止海外資產逃漏稅與犯罪,美國政府今年三月公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預計2013年上路實施。FATCA大幅擴增海外金融帳戶的申報範圍,為美國打擊海外避稅、金融犯罪的重法,台灣的金融機構、一般企業,只要在美國有投資利得,都須誠實揭露,企業稅務風險將提高。

經濟日報/提供

美國與台灣沒有租稅資訊交換,FATCA形同租稅資訊單向交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周思齊昨(22)日表示,為了資訊交換的互惠公平,將來台灣應會與美國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定。

周思齊指出,FATCA的實施,將成為撼動全世界金融資訊透明的一顆震撼彈。企業只要在美國有投資利得,都須遵從這項美國法律,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客戶或股東國籍資訊,營運成本將會增加,各企業須提早因應。尤其衝擊跨國企業的稅務配置。

FATCA上路後,影響分為金融機構(銀行、保險業)與非金融機構(一般企業)兩個層面。金融機構部分,FATCA規定美國境外銀行須定期向美國國稅局申報該銀行持有美國國籍的客戶資訊,內容包含姓名、住址、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和帳戶存提變化等。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主持合夥人邱文敏說,一般企業只要在美國有資本利得,不管有沒有美國人持股,都一定要申報,不申報會直接被扣繳30%,等於間接約束全球銀行與企業,要大家聯手打擊美國洗錢犯罪與逃漏稅等現象。 另外,一般企業如有美國籍股東,企業也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持股超過10%以上的美國持股人資訊,低於10%者則不須列報。

銀行和企業若不願意配合美國政策,美國將祭出制裁手段,直接扣繳30%該機構在美國獲得的「可扣繳給付項目」作為懲罰,可扣繳的範圍包含利息、股利、權利金、租金、勞務所得等資本利得。

邱文敏表示,金融機構要在2013年前做好軟硬體準備,例如開始啟用帳戶前詢問客戶國籍,或展開客戶國籍調查。

【2010/11/23 經濟日報】











南區高市稅局 業務大調整


配合縣市改制,行政院已經核定,合併縣市的國稅局業務,自民國100年元旦為調整基準日。部分國稅局面臨分局更名或稽徵所改隸的變動,其中以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及高雄市國稅局的調幅最大。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表示,縣市合併日為12月25日,但基於國稅局業務銜接的急迫性較低,為方便會計年度及業務轉移,行政院決定,部分國稅局因為縣市合併產生國稅局組織及服務轄區、業務變動的調整基準日,均自明(100)年元月1日起生效。

五區國稅局中,變動較大的為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因高雄縣市合併,導致轄區縮小。南區國稅局目前有八個分局、九個稽徵所,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的國稅業務,均全數移撥由高雄市國稅局接手,南區國稅局將有一個分局及二個稽徵所,明年起改隸高雄市國稅局管轄。

由南區國稅局移撥出去的是高雄縣分局,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未來將改名為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另外二個稽徵所則為岡山及旗山稽徵所。

舉例來說,高雄縣、市在99年12月25日合併為高雄市,但是在99年12月25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原高雄縣的國稅稽徵業務仍屬南區國稅局職掌,至100年元旦起將調整由高雄市國稅局承接。

【2010/11/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總繳營業稅按月報 總機構提申請

彰化市陳小姐問: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各分支機構應如何申請?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為能正確反映分支機構各月份申報資料,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經核准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直接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資料異動,免由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以求申報周期一致並簡化作業。

【2010/11/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人銷貨附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

深坑鄉李小姐問:銷貨時附贈商品,發票應如何開立?附贈商品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營業費用?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物品及免費換修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廣告費用。

【2010/11/23 經濟日報】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2010.11.19稅務新知

文創業享投資抵減 先清路障
掬水軒家族逃漏案 稅局敗訴
稅務問答/溢繳稅款 可辦申退或抵繳
稅務問答/房租扣除額 每年12萬為限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 不須申報贈與稅


文創業享投資抵減 先清路障

經濟部與財政部10日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資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昨(18)日表示,文創產業適用此辦法將遇到重重難關,盼文創主要三個主管機關,經濟部、文建會與新聞局能提前做好因應準備。以往由國稅局認定創新程度是否可投抵,造成許多認定的爭議。新研發投抵辦法中最大突破,就是改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研發創新程度,只要主管機關認可,就可以直接報國稅局進行抵稅。

資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李佩璇表示,文創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文建會、新聞局與內政部,經濟部曾有審核創新程度經驗,其它三部會皆沒有審核經驗,未來必須因應新法上路,備齊相關審核人才與標準。郭宗銘表示,雖然文創法明定文創產業可適用產創條例的研發投抵,但仔細檢視財、經兩部的投抵辦法,卻發現困難重重。

郭宗銘舉例,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認定可申請範圍為「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但有些文創創新並不涉及「科學方法」,就被排除在外。

研發投抵辦法明定每年2月到6月可向主管機關審核,營業所得稅5月底即截止申報。李佩璇指出,目前主管機關審核速度、時程都是未知數,如果主管機關在營所稅申報截止日後才公布不符投抵資格,將產生更正申報或補繳稅問題。

新辦法上路,如果符合條件,每年可以公司研究發展經費的15%,抵減公司應納營所稅額,但不能超過營所稅額30%,且不可挪用到下個會計年度。舉例來說,甲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1億元,按規定可抵減1,500萬元所得稅,但甲公司營所稅額須繳1,000萬元,則甲公司當年度只能抵減30萬元。

郭宗銘期也建議應仿造「生技發展條例」,針對文創產業特性,擬定適用的研發投抵規定,讓文創產業有法可循,不會處處碰壁。


【2010/11/19 經濟日報】



掬水軒家族逃漏案 稅局敗訴

國內知名掬水軒食品公司第二代負責人柯德勝過世後,因妻、子等繼承人涉逃漏遺產稅,遭台北市國稅局課稅及罰鍰4億多元,經訴願不成後,雙方鬧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8)日公告的判決指出,國稅局敗訴,並要求正確罰鍰金額不得超過1.84億元。

掬水軒公司以生產糖果食品為主,曾經風光一時,柯德勝於民國88年9月19日在國外死亡後,遺產處理問題卻引發多件官司。

根據判決書指出,柯德勝妻子柯陳幸佳及三名子女等繼承人,在柯德勝死亡後未辦理遺產稅申報,並以贈與契約書申報贈與稅,陸續將被柯德勝名下的不動產及動產移轉。後來有人向北市國稅局檢舉蓄意逃漏遺產稅,對柯陳幸佳等人追徵遺產稅及罰鍰共4億多元。

全案的爭議點主要是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為3.14億元,應納稅額為1.42億元,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處柯陳幸佳等人2.65億元罰鍰是否適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的規範意旨可發現,之所以要求遺產稅的本稅及裁罰金額不可超過「遺產總額」,其立法目的在於:「限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稅捐債務責任,以免遺產稅的補稅裁罰結果,侵犯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因此法院認為,「遺產總額」的正確金額應為3.26億元,扣除本稅金額1.42億元後,其餘額為1.84億元,國稅局超過此範圍的裁罰金額即屬於違法,應予撤銷。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溢繳稅款 可辦申退或抵繳

岡山鎮某公司會計楊小姐詢問:上個月辦理薪資扣繳時,因某員工薪資計算錯誤,致溢扣該員工之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已向公庫繳納完畢,目前這筆溢繳稅款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辦理退還?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一方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另一方面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尚有應扣繳稅款時再抵繳。惟如已屆年度結束,此時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租扣除額 每年12萬為限

林口鄉洪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一、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切結書。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 不須申報贈與稅

高樹鄉翁太太問: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毋須與應繼分相比較,即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故被繼承人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不算係贈與行為,故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2010/11/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