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2009.11.10稅務新知

欠繳關稅禁足令 大鬆綁
外派員工薪水低報 兩岸嚴查
調整營運資訊架構 防外洩
房租收入低報 稅難逃
財產交換移轉子女 要稅
債權利息確定 應入帳
北市豪宅課稅 下月研討
員工使用校園泳池收取費用免開發票
公司遺失統一發票三種情況處理有別

欠繳關稅禁足令 大鬆綁


個人或企業欠繳關稅,將可比照所得稅等內地稅拉高限制出境門檻,個人欠稅額達100萬元、企業逾200萬元者,海關才可對其施以「禁足令」,且限制出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修正後的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將在行政院公告後實施。財政部已要求海關著手清查個人低於100萬元、企業低於200萬以下,以及欠稅期已逾五年,卻仍被限制出境的案件,均應在新的欠稅標準生效後,立即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同時也不再對限制出境對象訂定特殊條款,欠繳關稅企業若負責人已被限制出境,經由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的程序後,海關不得再以原負責人仍在該欠稅企業受僱,或為其股東、合夥人等理由,繼續對原負責人處以限制出境處分。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財政部關政司已決定修正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將納稅人欠繳關稅需處以限制出境處分的門檻拉高一倍,包括一般欠稅案件,個人單筆或累計金額達100萬元(原為50萬元); 營利事業單筆或累計金額達200萬元(原為100萬元),即可對欠稅人限制出境。

另外在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所欠稅捐單筆或合計達150萬元(原為75萬元); 營利事業單筆或合計達300萬元,即可對其負責人限制出境。

過去,海關執行欠稅人出境限制處分時,只要欠稅人欠稅金額達到限制出境門檻後,即永久限制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出境,直到全部繳清欠稅為止。配合內地稅對限制出境期間訂為五年限制,未來欠繳關稅者的欠稅期最長也不能超過五年。

不過,目前海關對於已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不再追蹤累計其限制出境期間的其他欠稅行為,因應未來有最長只能禁足五年的限制條款,欠稅人在禁足期間如有其他欠稅,也會被列入管制。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2到93年間因欠繳關稅合計達110萬元,遭海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後,甲公司持續在94至97年間分別再欠下150萬元關稅,目前並不會納入海關的欠稅金額累計,甲公司的欠稅額仍為110萬元,未來則會累計成260萬元,欠稅人需繳清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2009/11/09 經濟日報】


外派員工薪水低報 兩岸嚴查

台商常藉由在台灣、大陸、BVI三地替外派員工支付薪水,讓台籍幹部可以少繳納所得稅,達到節稅效果。不過,近來兩岸稅局正在嚴查公司列報的薪水費用,若被稽徵機關查獲以此模式低報員工所得,台灣國稅局會剔除公司申報的薪資費用,大陸還會對雇主開罰,值得台商注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交易稅務諮詢合夥人許津瑜指出,許多台商都把外派員工的薪水拆分成三部分,分別由台灣母公司、大陸子公司和免稅天堂BVI控股公司支付薪水。而台籍幹部全年都在大陸工作,卻只向大陸稅局申報由大陸子公司支付的那一份薪水,很明顯就是低報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陸稅法規定,企業有替員工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如果員工個人所得稅沒繳好,到時被大陸稅局查獲,受處罰的會是雇主。

許津瑜表示,台籍幹部如果低報薪水,大陸稅局針對要補罰的應納稅額,可處罰50%到三倍。不過如果真的被查獲補稅,通常還是可以有議價的空間。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說,台灣國稅局最近嚴查外派員工薪水,如果員工長年都在大陸工作,卻由台灣母公司支付薪水,國稅局一定會剔除公司支付的相關費用。

不僅如此,若外派員工到大陸,不想在台灣繳納所得稅,而在BVI成立公司,將薪水付給BVI公司,台灣國稅局也會要求公司舉證BVI公司背後的股東是不是員工,支付薪水合不合理。

許津瑜建議,台灣母公司外派員工到大陸,最好是由大陸公司支付員工薪水,台灣母公司再向大陸子公司收取合理報酬及權利金收入。

而且台灣母公司如果符合營運總部資格,還可以享受營運總部的稅負優惠,向大陸子公司收取的權利金,都不用繳納所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謝淑美指出,兩岸互免租稅協定簽訂後,台籍幹部如果都在大陸工作,只要在當地繳稅,台灣國稅局沒有課稅權;不像目前在大陸領的薪水,必須同時在兩岸申報繳稅,雖然在大陸繳過的稅可以回台灣抵,但是卻可為台商省下申報的麻煩程序。

【2009/11/10 經濟日報】


調整營運資訊架構 防外洩

台灣將在2011年適用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許多企業擔心會讓公司的營運機密外洩給競爭對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提醒,企業要儘早評估應揭露的管理報表內容,以免影響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將在兩年後實施,另一方面台灣將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而IFRS對於營運部門資訊的規範,也與41號公報的規範一致:也就是要求企業營運部門資訊在調節前的數字,必須與管理報表的數字相同。許多企業擔心,在管理報表揭露的相關資訊,會有競爭資訊提早曝光的疑慮。

周建宏建議,企業應重新評估管理報表的資訊,並將內部報導資訊的架構加以調整,如此才能確保各項對外資訊的一致性,確保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此外,不少企業也常問會計師,為了因應IFRS轉換,是否該趁機更新提升產生報表資訊的會計系統,周建宏表示,由於系統的投資金額量大而且影響甚鉅,企業對於系統的提升與更新當然要謹慎規劃,不過也要考量公司擁有多少資源而決定。

企業要在2012年將財報轉換成IFRS,已是既定的事實,甚至有企業想要提前適用。周建宏指出,對於跨國企業集團來說,目前多是以「個別企業報表」為主要報表的習慣勢必要改變,因為IFRS是以「合併報表」為主,未來甚至連季報也要編製合併報表,而個別報表僅止於年度股東會使用。這意味著集團間必須要有一致的會計政策,甚至是科目編號都要統一,如此才會使得跨國集團的管理更有效率。

周建宏也提醒,來自營運活動、理財活動及投資活動的三大類分類,目前只在現金流量表內看得到,往後也可能會出現在資產負債表裡,將是未來財會報導的趨勢。企業應儘快將會計科目分類、系統的規劃等納入考量,有必要時應透過專家協助規劃導入。

【2009/11/10 經濟日報】


房租收入低報 稅難逃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如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6萬元,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項第5類第5款之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9.5萬元,減除4%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後,調增租賃所得2萬餘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鄰近房屋供營業使用,經其查詢結果,相較其申報並未低於當地一般行情,稽徵機關調增收入並無依據,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且其實際上出租的面積並未包括公共設施及附屬建物,稽徵機關縱調增租金,也應以其實際可用面積來計算。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所約定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其立法宗旨,主要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避免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

只要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認定租賃收入,當事人約定的租金,就算明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實如調整數額。另外參考大樓主體建物與其附屬建物(如陽台等)及公共設施(如電梯間、機房及水塔等)使用,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判甲君敗訴。

【2009/11/10 經濟日報】


財產交換移轉子女 要稅

民眾若私下有交換財產的協議,不能直接將應得的財產移轉到子女名下,否則將涉及贈與稅問題,沒主動申報還會挨罰。北區國稅局最近就查獲一起特殊的贈與稅案件,轄內有兩位民眾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的股權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因未申報贈與行為而遭補稅及處罰。

北區稅局指出,民眾如與他人有財產互易協議,欲將應取財產無償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最近調查轄內公司股權變動的情形,發現甲君將A公司的股權,以買賣方式過戶登記給毫無親屬關係的年輕人乙君,國稅局調查發現,表面上市股權買賣交易,但事實上甲君並未向乙君收取價款。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原來是甲君打算退出A公司經營,先與乙君的父親丙君協議,由丙君承接甲君所投資的A公司股份,而丙君則以等值的不動產移轉過戶給甲君。

不過,丙君卻通知甲君將這些股份直接過戶給兒子乙君,丙君又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2009/11/10 經濟日報】


債權利息確定 應入帳

營利事業因債權糾紛而經法院判決應收取的利息,依權責發生制,應計入發生年度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因出售土地應收土地款債權1億元未獲購買人償還,經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得就應收款1億元,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國稅局核定其92年度有利息收入50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利息收入所漏稅額處一倍罰款。

甲公司不服,主張該筆應收款雖經法院判決可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收入,但實際並未收取。而且該筆應收款債權迄92年度已逾二年,應符合呆帳損失規定,因此應收款在催收下始終無法收取本金及利息,並無故意逃漏稅捐的情形,經復查及訴願都遭駁回,甲公司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利息收入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即收益確定應收時,應加以入帳,而不是在這筆收益確實收取時才入帳課稅,因此依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甲公司即有應歸屬92年度的利息收入。

至於甲公司主張這筆應收土地款債權應符合呆帳損失,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將帳載應收土地款債權沖轉至呆帳損失,即未列報呆帳損失,待94年度因與債務人和解並將土地歸還,始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沖轉土地成本,沒有上述債權呆帳損失產生。

【2009/11/10 經濟日報】


北市豪宅課稅 下月研討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日前表示,已成立房屋稅稽徵業務改進小組,全面檢討房屋課稅問題,如豪宅、路角地一樓房屋如何適度反映合理稅負等,並將列入年底召開稅政精進研討會的議題。

北市稅捐處指出,豪宅及路角地公平課稅問題處研議階段,將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研究討論,使課稅更趨公平合理;再者,研議有具體結論還必須提報99年底召開的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中審議,通過後經北市府核定公告。因此,豪宅等課稅問題,最快100年7月實施,101年開徵的房屋稅才會適用。

北市稅捐處表示,今年5月收到財政府請各地方政府依賦改會決議,覈實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對各建造材料僅就構造區分,無考量建造材料的等級,但各建造材料等級的價格差異很大,採用高級建材的房屋,導致房屋稅較一般房屋的稅負相對低,有違租稅公平。

因此,北市稅捐處成立房屋稅稽徵業務改進小組,全面檢討房屋課稅問題。另外,12月將召開稅政精進研討會,就房屋稅稽徵作業等研議提案,邀學者、專家及官員等,對豪宅及路角地一樓房屋如何適度反映合理稅負,提出改革意見。

【2009/11/10 經濟日報】


員工使用校園泳池收取費用免開發票

宜蘭劉小姐詢問:學校提供游泳池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的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嫌逃漏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及同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所明定。故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

【2009/11/10 經濟日報】


公司遺失統一發票三種情況處理有別

臺南市中西區黃小姐問:最近遺失統一發票,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1)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2)遺失存根聯: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3)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以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2009/1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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