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09.12.31稅務新知

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起生效
擁有戶籍、年住一天 華僑要報稅
從人與制度著手 提昇智財裁判品質與效率
未保存憑證 救濟程序終結前提證明免罰
稅務問答/境外基金將課稅 年底前獲利免稅


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起生效

國人換屋,明(99)年1月1日起,新增一項減稅優惠,凡是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者,未來再換屋時,符合持有達六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等條件者,即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不限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30日公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第三天(即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財政部指出,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即具有使用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優惠。


目前換屋族可以享有的減稅優惠,只有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10%最低土增稅優惠稅率,以及無限次的重購退稅(包括土增稅及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年元旦以後生效的「一生一屋」低換屋稅率,稅率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換屋低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六項條件,包括: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低稅率優惠已經使用過。

二、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財政部指出,「一生一屋」低土增稅率優惠,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適用要件為目前各項購屋或換屋租稅獎勵中最為嚴格者,必須全數符合之下才可以適用。

換屋族若已經訂約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優惠若已用過,可以檢視「一生一屋」條件,符合資格者,可以考慮將申報日延後到明年,即可再按10%的「一生一屋」換屋稅率繳納土增稅。

【2009/12/31 經濟日報】



擁有戶籍、年住一天 華僑要報稅

99年1月1日開始,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說,即使是華僑,只要在國內有戶籍,而且同1年度居住超過1天,就符合稅法的「居住者」身分,要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宣布,海外所得明年起正式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為20%。

許春安說,合乎「居住者」身分的國人,如果全戶的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另加上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和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合計超過600萬元,才要開徵20%的最低稅負。

許春安說,居住者的定義是在國內擁有戶籍,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就符合「經常居住」的條件;另一種認定的標準,則是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當年度合計居住超過183天。

凡符合上述其中1種標準,就是我國居住者,要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少台商或華僑透過僑務委員會向財政部爭取放寬條件課稅,許春安強調,居住者認定的標準和華僑的身分沒有關係,如果針對華僑放寬規定,對其他人不公平,也違反稅法對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認定原則。

許春安重申,申報最低稅負時,可扣除已經繳過的綜合所得稅以及在國外繳過的所得稅,不會「一頭牛扒兩層皮」。

至在於國內繳納的綜所稅或在海外繳納所得稅適用20%以上稅率的華僑,還要再繳最低稅負的可能性極低,影響人數相當有限。


【2009/12/31 聯合報】



從人與制度著手 提昇智財裁判品質與效率

司法院去年7月1日成立智財法院,至今屆滿一年半,已見初步成效。台灣從美國特別301觀察名單剔除;我國IT產業的競爭力,從2007年的全球第六名,躍升為2008年的全球第二名,僅次於美國,都和智財法院的努力有關。尤其智財法院才九位法官,已受理案件達2,116件,終結案件有1,603件。平均每個案件約100天就終結,符合智財案件講求時效的特性。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今後將致力提昇智慧財產案件的裁判品質與效率,包括人與制度兩方面。人的方面要提昇專業性並充實必要人力;制度方面要努力和國際接軌。

賴英照表示,智財案件複雜且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從統計數據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一年半以來,受理涉及外國人的智財案件比率高達27%,因此,智財案件也具有高度的涉外性及國際性。賴英照說,為了讓法官能熟悉國際智財判決運作,司法院多年來持續選派法官到國外進修學習,但畢竟能出去的法官還是少數,為了讓法官能暸解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的最新發展,司法院今年也陸續安排美國、德國、日本的專家、學者來台,介紹有關智慧財產權在國際上的最新趨勢與實務情況,讓台灣法院法官在審理智財案件時能更具有國際觀,提昇裁判品質。

為了提昇裁判品質與效率,賴英照強調,在人的部分,除充實必要的人力外,提昇敬業態度與深化專業同等重要。在深化專業部分,目前司法院及智財法院分別招考及借調技術審查官,補強法官審理各類案件所需專業。「長遠之計,還是要從法律教育改革做起,使法官養成教育,除了法律之外,也能具備其他領域的專業。」賴英照語重心長地表示。

在制度方面,產、官、學、辯各界對新制也提出各種意見和建議。賴英照表示,當初規劃的制度,有它的背景和考量,實施一年半來,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司法院會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各界的意見,希望能集思廣益,尋求制度規劃的最大共識,以確保人民權益。他進一步表示,為了使智財訴訟制度能更臻完善,司法院已經規劃在明年籌組智財案件審理法研修會,進行修法工作。

【2009/12/31 經濟日報】



未保存憑證 救濟程序終結前提證明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總額處5%罰鍰。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營業人若能在國稅局進行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者,就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義務,可以免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沒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供查核,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依法保存收銀機結帳條,並按期填報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且申報與帳載相符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甲公司要在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取得相當證明,才可以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甲公司只有提示收銀機結帳條,請經查對結帳條與同期營業稅申報金額並不相符,又無法提出與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相當的證明。國稅局對甲公司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稅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要即時取得由買受人簽章證明且與應保存憑證相符的影本或其他證明,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

【2009/12/3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境外基金將課稅 年底前獲利免稅

南投縣陳小姐問:個人持有境外基金,如何計算海外所得?是否應提前解約,避開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98年12月31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收益憑證於99年度後贖回,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原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前申購境外基金收益憑證係採原始成本與98年12月31日當日淨值孰高原則,即原始成本低,但98年底淨值高,可按較高者為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投資人不必急著解約。

【2009/12/31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2009.12.30稅務新知

奢侈能源財產稅 明年提案
只減稅不碰加稅 賦改會做半套
財長:稅改「沒完沒了」 景氣好才加稅
海關沒收超額外幣 爆量
資遣和解金 要繳所得稅
資金存母親帳戶 變成遺產
賴英照:債清法 兼顧勞資權益
產創條例 今年無法三讀
稅務問答/擴大書審 售屋收入不得併入
稅務問答/查調債務人財產 每件250元
公司治理/董事任免 過與不及的省思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減稅500億 加稅0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朱立倫,不願意打分數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李述德,說自己不滿意
冷眼集/花了2千萬 4個字謝幕→簡政便民
明年,怎麼「稅」?


奢侈能源財產稅 明年提案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29日正式退場,明年起稅制改革重任交由財政部接棒。財政部已計劃明年底前將提出開徵奢侈稅、能源稅與財產稅三大法案;民國101年前預訂推出對法人局部開徵證所稅等合理化稅制的改革案。

賦改會昨天在召開最後一次委員會議後已正式結束,財政部根據賦改會過去提出的83項決議統計,有77%已經完成。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說,所有未完成的決議,財政部都會在民國101年以前接力完成。

包括民國99年底以前,財政部將提出房屋及地價稅的改革法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面積將限縮、地價稅累進稅率及非營業房屋稅率都要提高,估計國庫可以增加167億元稅收。另外,因為調降遺贈稅率延伸的高價消費課徵奢侈稅一案,若能取得社會共識,對高消費行為課稅,估計也可增加國庫約10餘億稅收等。

民國100年時,財政部將就局部復徵法人證所稅提出可行方案,包括提供法人「拋棄證所稅免稅」的選擇權,再視成效逐步推動全面復徵法人證所稅。財政部強調,復徵法人證所稅,因相對需接受法人申報證券交易損失,國庫未必會增加稅收。

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昨日主持為期18個月的賦改會最後一次委員會議,針對賦稅改革成果,朱立倫認為,稅政革新達成簡政便民成果豐碩,但就稅制革新達成促進社會公平目標表示:「還要努力」。

不過朱立倫強調,加稅並不是趨勢,促進社會公平才是趨勢。因此期勉財政部,接續賦改會留下尚未完成的工作,必須是在達成社會公平的目標下繼續努力。例如富豪稅(即奢侈稅)、碳稅(即能源及溫室氣體稅)與豪宅稅,都是可以研議的方向。

財政部長李述德也在會後指出,稅制改革是「沒完沒了」的事。過去稅制呈現的問題很多,不可能期待賦改會在短短18個月內解決。

【2009/12/30 經濟日報】



只減稅不碰加稅 賦改會做半套

歷時18個月,第3次行政院賦改會昨天落幕。要說這次賦改會最大的「德政」,光今年就減了快300億元的稅;至於加稅政策則都「有待努力」。第3次賦改會如今完成了減稅的階段性任務,除了留下厚厚的研究報告,結果令人感到遺憾。

這次賦改會的召開,可說是「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先天不足,是當初政府把賦改會定位為落實總統政見的會議,使得會議的格局自此受限,加上與會成員橫跨產官學界,代表不同利益的成員共聚一室,會議彷彿成了利益折衝的交換中心。

後天失調,則是會議期間剛好遇到全球金融海嘯,經濟遭逢史上罕見的大衰退,儘管期間有重量級委員呼籲「踩煞車」,免得短期救急的減稅措施常態化,嚴重衝擊國家財政惡化,但當政者還是決定走下去,搞得賦改會分崩離析。部分重量級學者如政大教授曾巨威等人缺席以明志,不甘再當政府的橡皮圖章,也註定了賦改會不被看好的命運。

賦改會存在的價值,應該是規畫國家長期稅制改革,讓稅制和稅政更具前瞻性;不過,翻開這次賦改會繳出的成績單,洋洋灑灑的20項研究議題,完成了簡政便民的稅政改革,還有調降遺贈稅、調高綜所稅扣除額等減稅措施;至於其他像是取消軍教免稅、資本利得課稅等落實租稅公平的議題,還是原地踏步。

問題是,如果賦改會的功用只有減稅,那大可不用浪費2,000萬元公帑開會,因為減稅的「功勞」人人爭搶,不需要賦改會爭功。至於加稅,如果都要等到景氣復甦才做,讓稅收自然成長,開賦改會豈不更沒意義。

民國57年第1次賦改會召開,為我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奠定基礎;第2 次賦改會則為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擬訂方向;至於第3次賦改會,在國內貧富差距拉大、舉債創歷史新高、財政持續惡化時落幕,如果讓民眾對賦改會這這1年半打成績,恐怕很難看。

【2009/12/30 聯合報】



財長:稅改「沒完沒了」 景氣好才加稅

第三次賦稅改革委員會「再見!」賦改會昨天正式畫下句點,賦改會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說,對於擴大稅基和社會公平方面「有待努力」;財政部長李述德則說,他不滿意改革成果,但稅制改革「是沒完沒了的事」。

面對外界質疑這次賦改會只減稅、不加稅,造成政府財政惡化,舉債創新高,李述德認為,現在不是加稅的時機,原因是大環境不好,就好像一個人生病,吃藥打針都來不及了。不過,「現在不加稅,不代表以後不加;等經濟好轉後,才是加稅時機。」

他強調,稅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靠一個委員會就解決,否則會「吃緊弄破碗」,一切都要順勢而為。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為落實競選承諾,在去年6月30日成立賦改會,在這1年半中完成20項稅政與稅制改革研究議題,昨天上午召開最後一次會議,討論「賦稅改革方案之整體評估」後,正式宣告解散。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說,1年半來共達成83項決議,重大稅改包括:調降遺贈稅率與個人綜所稅級距稅率等,但開徵能源稅、證所稅等都待研究。至於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送立法院後,仍有待審查;課徵證所稅部分,目前仍維持個人與企業暫時免徵,中長期再研究是否對企業課徵證所稅;能源稅是否課徵,還有待研究。

【2009/12/30 聯合報】



海關沒收超額外幣 爆量

年關將近,入出國境人數上升,財政部關稅總局發現,今(98)年因攜帶超額外幣、台幣與人民幣入出境的旅客增多,僅僅因未申報導致超額外幣被沒入者即較去(97)年激增14倍,平均每件被沒入金額約新台幣32萬元。

根據關稅總局統計,台北關稅局累計至12月24日止,扣押旅客攜帶超額外幣共計57案,被沒入的金額折約新台幣1,841萬餘元。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財益說,去年同期海關查獲超額外幣僅有四例,今年大幅增加至57例,海關有必要瞭解原因。

由於年關將近,因應出國潮與國外觀光團來台,海關提醒民眾注意台灣限制外幣、人民幣與新台幣攜帶入出境的限額規定,超限部分最好先向海關申報。

特別是美元、日圓或歐盟等外幣,只要事先申報,呂財益說,即使超過目前的限額1萬美元部分,還是可以攜帶入出境,不會遭到沒入。

不過,人民幣與新台幣的限額規定與外幣不同,呂財益表示,旅客需注意現行准予攜出(入)的額度上限,即使向海關申報者,超過限額部分雖不會被沒入,仍無法自由攜帶出入境,特別是人民幣。

依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等規定,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可以攜帶的外幣、人民幣及新台幣等現鈔與有價證券限額包括:

一、外幣:攜帶外幣入(出)境超過等值1萬美元者,應該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二、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逾人民幣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限部分,入境旅客可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則不准攜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額部分將被沒入。

三、新台幣: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時憑央行同意文件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者,不准攜出入。

四、有價證券:攜帶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面額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以上,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將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處以超限金額或申報不實部分等值新台幣的罰鍰。

【2009/12/30 經濟日報】



資遣和解金 要繳所得稅

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打官司,後來取得公司給付360萬元和解金,南區國稅局減除40萬元必要成本後,核定320萬元為其他所得,補課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甲君認為360萬元為退職所得,打行政救濟官司,遭財政部訴願會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訴訟上和解取得之賠償給付,其中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被資遣員工與公司訴訟取得的和解金並非填補損害,仍需課徵所得稅。

甲君92年度遭公司資遣,領取資遣費60萬元。甲君不服資遣,與公司長期興訟,之後兩造達成和解,公司另行給付甲君和解金360萬元。南區國稅局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4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32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320萬元應屬退職所得。甲君稱自己是受公司非法資遣,乃循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經法官調解後,同意自公司離職(即僱傭關係不存在),取得A公司另行給付之360萬元,並拋棄其餘請求。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訴訟雙方當事人以終止訴訟為目的達成和解,一造受領他造給付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為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他造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該課徵所得稅。

兩造訴訟和解,甲君已接受92年6月1日(即資遣日翌日)起即非公司員工,公司也認已於92年5月31日與甲君僱傭關係合法終止,甲君因訴訟上和解所領取和解金,係雙方為終止訴訟暨甲君放棄其餘訴訟上權利所得對價,非屬填補損害之損害賠償性質。

【2009/12/30 經濟日報】



資金存母親帳戶 變成遺產

利用親人帳戶借放資金,要小心人頭也有課稅風險!台北市有民眾主張母親的遺產中,有1.2億餘元鉅款是自己借放在母親帳戶,但因只能提出資金流入母親帳戶的銀行往來記錄,但無法證明自己的財力來源,結果還是被當成遺產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民眾若要主張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僅為登記名義人,而財產真正的非所有人,應提出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

乙君母親去世,乙君主張母親欠他1.2餘億元,但無法舉出具體事證,台北市國稅局不允許乙君在遺產總額中扣除所稱的債務。

國稅局核定該遺產稅案件後,乙君不服提起復查,改主張母親遺有存款中的1.2餘億元,是他在80年8月至83年4月期間,借用其母親的帳戶匯入存款。乙君檢附銀行往來的資金流程,但僅能顯示期間乙君有存款流向母親的帳戶,但當時乙君剛成年,不能舉證擁有巨額款項的資力證明。國稅局維持原核定,將存款列入遺產課稅。

【2009/12/30 經濟日報】



賴英照:債清法 兼顧勞資權益

為健全破產法,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發展,司法院近年來積極研修破產法,現已完成「債務清理法草案」,並增訂法人重整、公法人債務清理及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研訂目的主要是在全面檢討破產及重整制度,讓制度更健全、更有效率,除了兼顧保障勞工權益還顧及企業發展。「破產法」改為「債務清理法」之後,將擴大適用對象,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外,也包括非中華民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同時也加重企業經理人和會計師責任,影響重大,尚需集思廣益,以使法案更完善。

「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規定,法人宣告破產後,受到影響的債權人若依照破產程序獲得的受償額沒有達到債權額度的20%,法人全體董事應負連帶責任補足額度,而這些應負責任不因喪失其資格或解任而受影響。但若有董事證明其執行職務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免除責任。

對此條文,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王志誠也認為,近年來企業有集團化的趨勢,因此常發現企業宣告破產之前就將資金移轉到其他子公司或海外公司,以減少受償金額。

不然就是資金移轉後,宣告破產後再成立同樣性質的新公司,重操舊業,因此他表示,未來「債務清理法」草案除了上述條文外,或許可以多考量企業集團化的趨勢,並且加入「競業條款」的限制,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此外,「債務清理法草案」還增設許多新措施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如:擴大管理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撤銷債務人所為的無償或是有償的侵害行為、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維護債權人權利,並明文規定員工工資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

而有鑑於有些企業負責人積欠巨額稅款,生活依舊奢華,司法院也將增訂防奢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否則可拘提管收,以防止破產財團財產不當減少。

隨著草案的修正,現行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定,未來將隨「債務清理法」的通過而刪除,未來有關新股東資金債權保護,以及破產等相關實質操作等,將有更完備的法令規定。

【2009/12/30 經濟日報】



產創條例 今年無法三讀

產業創新條例昨(29)日未能如期完成三讀,由於本周五適逢元旦休假,立法院不開院會,產創條例最快要等到下周才能三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於31日落日,由產創條例接續,上周朝野已完成草案的協商,原訂年底前完成三讀,不過,昨天院會卡在美國牛肉修法議題,產創未能及時完成立法。

昨天院會倒是完成延會決議,本會期將延至1月12日,產創條例還待立委簽字確認草案最後版本,再來交付三讀。立委表示,應可在本會期完成立法,屆時產創條例中會列入追溯條款,追溯至今年元旦實施。

目前,朝野協商的新版修正草案中,為了吸引國際級跨國企業在台成立營運總部,將給予15%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有效期十年的優惠;對國外企業取得的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收益等,甚至全部免稅。

【2009/12/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擴大書審 售屋收入不得併入

台南市高先生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有何應注意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2009/12/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查調債務人財產 每件250元

歸仁鄉邱先生問:債權人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該如何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是否要收取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及身分證(正、影本)暨服務費,就近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申辦。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除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外,應另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而自10月29日起,債權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費用由原來的500元降為250元,減幅達50%,實因近年資訊技術發展快速,相關作業成本降低,為據實反映成本,財政部依據規費法第11條規定,檢討修正收取服務費標準,並自98年10月29日生效施行。

【2009/12/30 經濟日報】



公司治理/董事任免 過與不及的省思

談到公司治理,關於董事、經理人等經管者與股東、投資人、債權人間衝突的調和,是相當複雜難解的問題,近來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新修正與最高法院案例值得吾人省思。

董事追求公司利益為其基本職責,但不得非法操弄公司事務,造成公司不利益,也不得利用特權,而使股東、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受損,更不得運用公司內部消息以及其於公司的特殊機會,進而獲取不當之利益。此因董事與公司間存在受託人忠實信賴關係,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受託人義務可分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係指董事於執行公司決策或監督功能時,應以注意謹慎態度為之。忠實義務指董事於處理公司事務時,必須以公司最佳利益為之,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利益。

為防止股東權益受侵害,法律強制規定公司董事的法定義務,如董事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等,並對董事違反義務時規範以法律責任,同時亦賦予股東、債權人及第三利益人必要的監督救濟措施,例如股東可提起代位訴訟等。

然過度強調董事責任,將可能使董事畏於任事,反致公司、股東、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受損,如何適當的保護董事利益亦屬重要課題。以美國德拉瓦州現行公司法(2009年8月1日生效)為例,有關董事與經理人因支出及預支費用所得到補償措施規範已經修正,除當時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授權外,董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責任時,不得因公司章程修改而剝奪或限制董事因章程所享的權利。

其立法理由,在於鼓勵優秀董事或經理人合法自公司獲得受償,只要有合理理由確信行為並非不法,則不得認定可歸責於董事。此修正推翻原先德拉瓦州衡平法院關於此議題的判決,所以公司規章所訂補償或預支費用,在董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責任發生後,已不可以被追溯修改。

此外,董事與管理階層因為執行職務的行為被訴時,公司若不對其進行保護,無疑會傷害彼此間信賴關係,但公司所能提供的幫助有限,使董事與經理人常有後顧之憂。對此,美國德拉瓦州有實務案例,如North American Catholic Educational Programming Foundation, Inc. v.Gheewalla(北美天主教教育基金會案),法院即認當公司處於破產或瀕臨破產邊緣時,公司債權人不可對公司董事提起直接訴訟,並認為股東可依賴董事之受託人忠實義務,得以適當保護股東權益。

當然,債權人仍應受契約關係,包括詐欺保護、善意契約、公平交易法、破產法、商事法或其他法律保護,而這些保護,是依其法律及契約所衍生的保護義務。並未改變董事間原有的受託人忠實義務,董事仍必須對股東負有一定義務。

上述美國德拉瓦州法律修正與北美天主教教育基金會案例,對公司董事、經理人的責任或其免除,可供我國參酌與借鏡,以利我國檢討現行公司治理內部有關董監責任與經管者之改進等議題。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監事、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兼所長)

【2009/12/30 經濟日報】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減稅500億 加稅0

改革稅制 只做了半套

今天是賦改會的最後一次會議,自97年6月30日成立以來,一直風波不斷,12月31日就將解散,而稅制改革工作也將回歸財政部。回顧過去18個月,政府編列2000萬元成立的賦改會交出什麼成績單?答案是20大本研究報告,以及減稅500億元、加稅零。

賦改會成立以來,即面對各方利益團體的壓力,然而在「適足、公平、效率、簡政」的稅制改革原則下,並為了能落實馬蕭減稅政見,原本計畫要「全盤完整」改革台灣稅制,如今交出的成績單顯然只有「半套」,國家的財政缺口,不但沒有因賦改會而看到弭平契機,反而在減稅救經濟的「養鵝生蛋」理論包裝下,短短一年半,讓國庫不見了500億元。

庶民對公平性的怨懟

賦改會在20項改革議題,稅政革新成果遠高於稅制改革,13項稅制改革中,減稅案就多達6項、而加稅案則有5項,其中已實施或預計於99年實施的減稅案有4項,包括調降遺贈稅率至10%,稅損高達110億元;配合調降遺贈稅提高個人所得稅四大扣除額,稅損約260億;收回促產條例千億元租稅減免,相對調降所得稅率與提高個人免稅額和扣除額,合計減損約80億元。

賦改會的500億元減稅案已陸續兌現實施,反觀包括資本利得稅仍維持免徵、負有減碳任務的能源稅,開徵日期仍無法定調,人民對稅制不公的怨懟與不滿,因賦改會未達成「讓窮人少繳稅、富人多繳稅」的目標而加劇,賦改會交出的成績單恐怕難令人滿意。

【2009/12/29 聯合晚報】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朱立倫,不願意打分數

行政院賦改會今天舉行最後一次會議,面對賦改會成績備受質疑,行政院長副院長朱立倫會議前坦承,賦改會一年半來,對簡政便民、促進經濟效率有其成就,但擴大稅基、社會公平正義等,還要再努力。不過他強調:「加稅不是未來趨勢,促進公平正義才是未來趨勢。」

朱立倫否認加稅是未來趨勢,但未來如何開拓稅源? 朱立倫表示,「稅收」與「財產充分運用」是兩大重點,其中增加稅收就是要擴大稅基的公平性,增進經濟成長等。

朱立倫表示,賦改會很多建議仍值得參考,舉凡擴大稅基,如豪宅稅、富人稅、環境保護有關的碳稅,都還要再努力,並與民眾溝通,然後中長期落實。

賦改會自去年6月成立以來,爭議不斷,先是部分成員陸續退場抗議,後又有加稅議題事先曝光,引發爭議,今天進行總結報告,外界焦點仍在其成果檢驗。

朱立倫會議前接受媒體訪問時,對於賦改會的成績單不被看好,勉強評論賦改會在「簡政便民、促進經濟效率」上,有其成就,應該給予肯定,但也坦言,擴大稅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部分,仍有待努力。

朱立倫說,賦改會是臨時性顧問組織,組織退場後,賦改會曾經提出的各項報告與建議,無論是擴大稅基、銷售稅、財產稅、所得稅調整等,都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也有待中長期落實。至於是否一定要「達成社會共識」才會推動? 朱立倫澄清,不是要「一致」才推動,但至少社會大眾要了解這些稅制是符合社會正義的。

媒體要朱立倫為賦改會打分數,朱立倫表示,自己就是賦改會的成員,不方便為自己打分數,但是未來賦改會結束後,無論是行政院、財政部、立法院都要繼續為稅改共同努力。

【2009/12/29 聯合晚報】



18個月賦改會畢業/李述德,說自己不滿意

行政院賦改會今天劃下句點,財政部長李述德會後表示,自己也不滿意,但「稅制改革是沒完沒了的事」,不會就此結束,租稅問題是長期累積結果,要一步步改進,「不是一天、一個月、靠一個委員會」就可以完成,不能吃緊弄破碗。他說,現在大環境不好,不是加稅的時機,但不代表以後不能加,一切都要「順勢而為」。

李述德強調,租稅問題已經累積多年,不可能一夕之間完成,賦改會只是一個平台,把大家關切的議題逐步處理,最重要的是,稅制是否逐步改進中,比以前更進步。

被問到部長是否滿意賦改會的成果,李述德表示,他不敢說滿意,因為對於不同稅目,大家會有不同看法,例如加稅,現在還不是好時機,原因是大環境不好,就好像一個人生病了,吃藥打針都來不及。但他也說,「現在不加稅,不代表以後不能加」。

李述德舉例,民國80-90年之間,並未調整任何稅目,但是稅收增加6千億元,90年到現在,雖然有減稅,但是稅收還是增加5千億元,因此稅制變革要看長期,不是一天、一個月就完成,社會大眾看一天結果,政府不能這樣做。

李述德不斷重申,稅制改革必須一步一步來,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能靠一個委員會就解決,否則會吃緊弄破碗,「順勢而為」才是最佳的邏輯。賦改會討論的20幾個議題已經比現制有進步,不可能符合所有人期待,但至少符合多數人的期待。

【2009/12/29 聯合晚報】



冷眼集/花了2千萬 4個字謝幕→簡政便民

行政院賦改會今天最後一次會議,但是相關首長的發言重點,卻不在報告賦改會的成果,而在「澄清」外界對賦改會功能的疑慮。一年半的賦改會,人事全非,稅制改革原地踏步,功過如何,從「簡政便民」變成賦改會的成績單,以及出席委員閃爍迴避的身影,答案已經很清楚。

半途接手的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顯然對此了然於胸,一到現場,無論媒體問的題目為何,朱立倫的制式回答都是,賦改會對「簡政便民」、「擴大經濟效率」有成就,但是「擴大稅基」、「社會公平正義」還有待努力。

為何花費納稅人2千萬元,學者研究報告20幾套的賦改會,最後總體檢的結果是「簡政便民」? 朱立倫恐怕感受最深。因為朱立倫接手沒多久,從開徵資本利得稅、綠色能源稅,無一不是「見光死」,朱立倫擔任賦改會的召集人以來,「澄清」的機會比「政策辯護」多。

財政部長李述德今天被問到很無奈,只能要大家想想,「米酒稅不是讓大家可以買到很便宜的米酒嗎?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則反覆說明財政部執行賦改會決議達77%;但是恐怕大家還是不解: 這些「政績」需要高規格的賦改會才能達成嗎?


【2009/12/29 聯合晚報】



明年,怎麼「稅」?

行政院賦改會今天舉行總結報告,財政部長次長張盛和會後轉述,根據賦改會決議,包括綠色稅制 (環境及能源稅)、反租稅協定濫用措施、土地稅、房屋稅率調整等,都是明年就會推動的稅制政策。至於法人選擇拋棄證所稅免稅的資本利得課稅,則列為中長程計畫。

對於外界批評賦改會不敢加稅,張盛和也澄清,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視察財政部時,就已經指示要將各種「加稅」的配套辦法準備好,並掌握未來經濟復甦的契機。

張盛和表示,從稅收來看,今年98年陸續調降綜所稅扣除額,稅收短收約216億元,另外遺產稅由50%降為10%,到12為止,較去年同期短收72.8億元。其餘調降綜所稅率、營所稅率等措施,都將自99年起才實施。

張盛和表示,根據賦改會決議,短期推動的稅制改革,主要是明年就會提出修法的綠色稅制配套,包括能源稅及環境稅立法;另外還有「財產稅」變革,包括調高土地稅的累進稅率、調高非自用住宅房屋稅率上限,以及屬於所得稅的「建立反租稅協定濫用措施」,並研議噸位稅配套方案。至於列入中長期推動的措施,則包括原本全面開徵的資本利得,張盛和表示,中長將研議讓法人自行選擇拋棄證所稅免稅權,然後再逐步恢復資本利得課稅。

【2009/12/29 聯合晚報】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2009.12.29稅務新知

軍教恢復課稅 再延一年
新聞分析/取消軍教免稅 魔咒何時破
非研發專用設備 不能抵減
所得稅延繳 只剩二天
藝人著作權契約 公布範本
正大財稅專欄/關係人交易揭露 企業別輕忽
稅務問答/社區協會給付薪水 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稅務問答/企業售不動產所得 留意歸屬年度認定


軍教恢復課稅 再延一年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恢復課稅,將要再延一年。行政院原擬自明(99)年1月1日起對軍教人員薪資所得課稅,但因立法院已無法趕在年底前完成修法程序,軍教薪資恢復課稅欠缺法源下,勢必需要再延期。

經濟日報/提供

依據評估,若立法院明年完成稅法修正工作,軍教人員的薪資所得最快也要等到100年才會課稅,101年5月報稅時才要繳稅。

財政部已經做好延後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的時程,但表示取消「職業別」免稅身分是政府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仍期待立法院能儘早將所得稅法修法案排入審查議程。

行政院6月15日按照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做成的結論,將取消軍教薪資課稅案送進立法院審查,原先規劃明年元旦開始,軍教人員即不再享有免稅優惠,民國100年5月報稅時,就要比照一般人繳納所得稅。

但因立院至今尚未排期審查,眼看距離12月31日只剩二天,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條款,若無法在年底前完成立法,財部說,課稅時程就得後延。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現役軍人薪餉、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期中學的教職員薪資,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也是現存唯一因職業別享受免稅特殊族群。

軍教薪資免稅遠溯自民國32年,當時僅有國小教師享有免稅待遇,民國44年納入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民國68年再納入公私立國民中學教職員,至此軍教人員薪資免稅範圍未再擴大。

財政部最早是在民國79年,監察院長王建火宣擔任財政部長時期,提出修改所得稅法取消軍教人員身分別免稅待遇。但相隔12年後,直到91年民進黨執政時,才首度正式將法案送到立院審查。此後歷經法案在立法院三進、三出的歷程都未完成立法。今年6月15日第行政院四度將修法案送進立法院,並明令施行日期為99年1月1日,但至今仍在等待審查。

【2009/12/29 經濟日報】



新聞分析/取消軍教免稅 魔咒何時破

成立18個月的行政院賦改會要在今(29)日召開最後一場委員會議,諷刺的是,賦改會的第一張成績單—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的改革案,也在賦改會宣告畢業的同時,成了第一張面臨跳票的改革支票。

取消軍教薪資課稅的議題喊了快要20年,政府讓人民看到的不是改革誠意,而是改革的無力。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條款,已經成為一種改革魔咒,執政黨若無法突破,人民也不會相信政府擁有改革稅制的能力。

面對挑戰一個存在超過30年的特殊族群免稅條款,或許不容易。但對執政黨來說,不僅握有執政權,更在立法院擁有最大黨的優勢,執政者只要有心正視稅制不應再容許特殊身分別免稅的改革意義,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並不困難。

軍教人員薪資是目前代表職業別免稅的唯一條款,連這一點都無法突破,遑論其他改革難度更高的免稅優惠。

賦改會將在今天檢討改革戰績,人民要問的是,賦稅改革的戰功僅只是提出數十本改革報告書,還是必須真正成為法律付諸實行。取消軍教薪資免稅,今年確定跳票了,明年會不會兌現,人民也等著看執政者的表現。

【2009/12/29 經濟日報】



非研發專用設備 不能抵減

公司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最好不要魚目混珠,申報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企圖進行投資抵減。因為國稅局人員很可能派員實地勘查,若發現機器設備用於一般生產,就不能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的全新儀器設備,只有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兼具生產功能,也沒有其他非研究發展的使用,該支出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生產鐵製模具A公司,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只有一項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但該設備卻列於財產目錄項下的「機器設備模具廠」,其設備功能、品名及名稱,與其他生產設備相同。

經中區國稅局進一步實地勘查,該項設備實際是放置在A公司模具廠區內,與其他生產用機台均位於同一生產線上,因置放處與A公司提示的位置配置圖不符,中區國稅局請A公司說明,但A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證明該儀器設備是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使用,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4點」規定,必須「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購置成本」的認定原則不合,中區國稅局即不准許A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並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購置全新儀器設備申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時,該設備須是「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才適用投資抵減,A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後,與其他生產用機器放置在同樣生產線上,顯然並非專供研發使用,當然會被剔除補稅。

【2009/12/29 經濟日報】



所得稅延繳 只剩二天

距離年底只剩二天,財政部提醒,因受金融海嘯影響,導致財務受到波及的企業或個人,曾在今(98)年5月報稅申請延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要趕在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

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逾期繳稅會被加罰滯納金,每逾二天要按本稅加罰1%滯納金,滯納罰鍰最高可罰至本稅的15%。

財政部說,民眾如果仍有財務困難無法繳清稅款,可在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去(97)年底爆發百年罕見的全球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全球都出現失業潮。國內也有不少員工被迫休無薪假、工廠面臨關廠命運。財政部因此在今年初提出所得稅延後繳納措施,協助繳稅有困難的個人和公司延緩繳稅的壓力。

依據財政部所訂的延期繳稅辦法,包括所得稅在內的應納稅捐,延後繳納期限從一到三個月不等,最長者則不能超過今年12月31日,各稅捐機關可以視申請案件,給予延後繳稅的期限。

財政部統計,98年申請延繳的個人有2,200餘件、稅額1.9 億元;營利事業則有8,100餘件、申請延後繳納的稅額共計210億元。

截至11月底為止,申請延繳並繳清稅款的個人有1,600餘件,比率達到七成,繳納稅額共1.7億元;已經繳清稅款的企業則有3,000餘件,繳納稅額共168億元。

財政部提醒申請延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截止延繳日之前繳清稅款,逾期繳稅者,依法還是要受罰。

現行規定是以每超過兩天加徵1%滯納金計算,超過30天未繳要按最高15%,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009/12/29 經濟日報】



藝人著作權契約 公布範本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演藝環境,智慧財產局日前首度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契約內容明訂表演人員著作權授權與著作權讓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台灣演藝人員合理權益。

智財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演藝人員除受僱於公司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其表演擁有著作權。因此,為了保障台灣演藝人員權益,智慧財產局制訂此契約範本共分為「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型,並包含目前各類型演藝表演型態。

授權契約範本部分,智財局特別明訂著作權歸屬暨授權方式、授權區域及期限和報酬與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

【2009/12/29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關係人交易揭露 企業別輕忽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團隊與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IFRS推動小組合作,即日起推出一系列的IFRS新修訂準則及發展趨勢分析;首先,針對IASB修訂「IAS 24 關係人交易揭露」內容說明如下:

一、背景

依據修正前IAS 24版本,公營企業及其他公股企業之間交易行為,應揭露相對的交易型態、餘額及關係。然而,在某些國家中,公營企業等同該國主要經濟活動;例如中國大陸,若要求該等企業遵循先前規範而揭露所有交易,實為嚴苛。

二、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9年11月4日發布新修訂的IAS 24「關係人交易之揭露」;除了針對關係人定義予以更新外,符合下列情形的財務報導個體之關係人交易,免除揭露:

1、政府對該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有重大影響力。

2、其他公股企業(係指受同一政府單位控制、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企業個體)。

三、修訂的準則

(一)關係人之定義

關係人係指與財務報導個體相關之個人或企業個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

1、若個人或近親與財務報導個體之間存有下列情形:(1)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或聯合控制力。(2)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重大影響力;或(3)財務報導個體或財務報導個體之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人員。

2、若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具有下列情形:

(1)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屬同一集團(係指兩者之母公司、子公司或聯屬公司互為關係人)。

(2)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之一為對方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或該企業個體及財務報導個體皆為同一集團中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3)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皆為第三者之合資企業。

(4)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為第三者的合資企業,或聯屬企業。

(5)專為財務報導個體或是其關係企業員工提供退休福利計劃之機構,該計劃的提撥之雇主,亦為該提供退休福利計畫機構之關係人。(6)受上述第1點的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的企業個體。

(7)符合上述1、(1)的條件,對企業的主要管理階層有重大影響力之人員。

(二)「公營企業」揭露資訊之豁免

財務報導個體符合上述豁免條件時,應揭露下列相關交易及金額:

1、該政府的名稱,及與財務報導個體的關係(例如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

2、與該政府的單一重大交易之性質及金額資訊。

3、對於其他個別之非重大交易,應以敘述或量化方式揭露彙總資訊。而這些個別交易包括了以下的交易形式:

(1)進貨及銷貨。

(2)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買賣。

(3)服務的提供或接受。

(4)租賃。

(5)研究及開發技術的轉移。

(6)專利權的授權。

(7)資金融通。

(8)擔保或抵押品的提供。

(9)承諾或有事項。

(10)代位清償。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組協理)

【2009/12/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社區協會給付薪水 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三重張先生問:社區發展協會可否免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社區發展協會雖屬公益團體組織,但不論該組織有無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若有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無論是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等應予扣繳稅款的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2009/12/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企業售不動產所得 留意歸屬年度認定

官田鄉何小姐問: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於結算申報時是否要列報當年度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近日陸續查獲轄內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出售不動產漏未申報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己實際交付者,應以實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應依相關規定列報收入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2009/12/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