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2009.11.18稅務新知

獵漏大刀 明年砍向八大領域
模特兒課稅爭議 有解
林志玲補稅 有機會解套
公司治理/捐贈妥適性 仰賴公司治理
會計圈/資誠人 用愛護地球
未註明推銷產品…藉部落客打廣告 要罰
年底匯回股利 仍可免稅
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
稅局嘉縣分局 27日與民有約

獵漏大刀 明年砍向八大領域

財政部昨(17)日通過99年八大查稅計畫,包括私人發票報公帳、會計師簽證異常案件、新增或改建房屋用途及評定現值調查、個人財產鉅幅變動等,都將是全國稅捐機關明年聯手查稅的重點對象。

「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自民國79年10月執行至今,已有近20年歷史,是稅捐機關年度最重要的查稅工作,由各稅捐機關合作協力查稅,發揮的查稅戰力強大。根據統計,最近五年經由這項聯合查稅行動,國庫收回的漏稅及罰鍰總計逾3,000億元。

財政部昨天上午召集五區國稅局長共同會商99年查稅計畫的指定調查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房屋稅與地價稅共八大較易逃漏稅的項目入列。

明年查稅重點工作項目最受注目的即屬個人的私人消費發票,轉報公司帳後,企圖逃漏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行為。各國稅局對於這項查稅工作,未來需要耗費人力採取地毯式的追查作業表示沒有困難。負責此一作業計畫的國稅局,年底之前需提出詳細的查稅原則,交由財政部核定後,發交各國稅局執行。

據瞭解,國稅局鎖定較容易成為「私帳公報」的發票,以來自餐飲、旅宿、娛樂活動(如KTV、高爾夫球等)、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服飾業、銀樓等為大宗。明年起,企業若取得來自以上行業的三聯式發票達到一定比率,稅捐機關就會詳查其發票品項,與營運無關者均會剔除補稅。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臚列的八項查稅工作以國稅居多,地方稅只列選房屋稅及地價稅籍清查。目前享有地價稅或房屋稅減免者,如已不符減免條件,例如自用住宅房屋已改為營業用途,卻未主動通報稅捐機關,或者房屋增建以致價值升高,卻未辦理申報者,都會被查稅。

個人可能遭到鎖定查稅的項目,則以高所得者習慣購買捐贈發票抵稅,與刻意安排鉅額財產移轉躲避遺產稅或贈與稅為主。例如遺贈稅選查對象,將依財產總歸戶資料及最近三年綜所稅各項資料,運用個人財產變動分析查詢系統,就族群成員財產移轉變動情形,查核有無贈與或隱匿財產的漏稅行為。

99年維護租稅公平作業計畫預計實施一年,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在執行前應加強宣導,並訂定輔導期鼓勵納稅人自動補稅,可享免罰。

 

【2009/11/17 經濟日報】


模特兒課稅爭議 有解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

【2009/11/18 經濟日報】


林志玲補稅 有機會解套

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稅千萬元有解套機會!財政部昨天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比現行按「薪資所得」課稅方式,省下不少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的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2009/11/18 聯合報】


公司治理/捐贈妥適性 仰賴公司治理

公司慈善捐贈議題與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有不可分離關係,其妥適性需仰賴完善的公司治理。

企業的社會責任曾於公司法學上爭辯超過半世紀。可分成兩派論點,一派認為,公司經營者受股東委任經營公司,負有受任人義務。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應以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競爭市場中,追求利潤最大化才是最佳的資源分配。

另一派社會責任論者則認為,公司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重要成員,如忽視社會問題,有違社會整體利益;且大型公司往往對其員工、消費者及所在社區有重大影響力,此等利害關係團體對公司成就也有貢獻,公司經營者應該有義務要去照顧這些人的權益。目前,公司法學者大多認肯公司社會責任。

實踐上,依American Association of Fund-Raising Counsel年度報告「Giving USA」統計,在2008年美國慈善捐款數統計為3,076億美元。而台灣企業對於慈善捐款也貢獻良多,例如,2008年四川大地震,台塑集團捐款1億人民幣,鴻海集團捐獻6,000萬人民幣。2009年台灣八八水災,各大企業也紛紛解囊數千萬至上億元。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成立的社團法人,私人營利性公司此種捐贈是否與其營利性相容?是否越權限?從而不得為之?又若允許企業得自由捐贈,捐贈功能為何?捐贈對象或數額該由誰決定?捐贈數額是否應有界限?企業慈善捐款問題探討將有助於釐清營利企業捐贈行為的適法性。

近年來頗受讚許的美國柏克夏公司(Berkshire Hathaway)曾以股東決定來分配捐贈對象。經營者股東巴菲特(Wareen Buffett)認為,股東為公司所有人,有權利決定捐贈對象。為避免公司經營者擅權,巴菲特啟用「股東指定捐款對象計畫」,使股東能指名捐款對象,而公司會依照股東持股比例依序分配款項。

有論者認為,該計畫雖可讓股東決定慈善捐款對象,但對股東人數眾多的公司,此舉會導致很高的行政成本。依據美聯社2003年7月4日報導,柏克夏股東指定捐款對象計畫使公司遭受有害批判,所以柏克夏早在2003年終止由股東參與捐贈決定。

按公司法第202條,關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此似意味董事會甚或董事長有權做慈善捐贈,而不需透過股東會決議,慈善捐贈問題並未於公司法中明訂應交由股東會決定。

一般實踐,公司慈善捐贈多以執行長或董事會意見為決定,然而其選擇不見得完全為股東認同,執行長或董事長亦可能以捐款之名掩飾圖利自己之實,但如由股東會決定,有成本過高疑慮。

慈善捐款可以行銷公司,企業與經營管理人員可以於捐贈中獲得利益、稅法上扣除額或商譽、精神上滿足等。如公司得為慈善捐贈,應以該捐贈行為之「合理化」與否作為檢視標準。再者,是否應交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論者意見不一,依我國目前法制,仍應交由董事會議決。但是董事會應考慮公司長久利益,避免急功近利,並應採行例如資訊公開或外部監控等方法,來防止弊病,以完善公司治理。(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特約研究員、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2009/11/17 經濟日報】


會計圈/資誠人 用愛護地球

資誠(PwC)上周末舉辦一年一度的資誠晚會,資誠每年固定舉辦家庭日活動,今年沒有家庭日,只舉辦晚會,家庭日的相關活動經費捐贈救助八八水災。

今年晚會主題為「資誠手牽手、用愛護地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薛明玲所長在晚會致詞,許諾關懷社會公益、協助弱勢團體,以及協助政府推動環保節能各項政策。

今年資誠邀請來自於八八水災災區的原住民「圖騰樂團」,他們結合現代流行音樂與原住民傳統色彩的搖滾曲風,詮釋一種對生命的感動。晚會在資誠全體合夥人與全場員工合唱《明天會更好》歌聲中結束。

【2009/11/17 經濟日報】


未註明推銷產品…藉部落客打廣告 要罰

網路行銷風潮興盛,不少商品透過網路部落格寫手推銷,國民黨立委陳根德等26人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寫手撰文商品使用心得若有商業行為應在文中做資訊揭露,否則將罰業者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18)日將審查該案。

陳根德說,不少網友在部落格、網路留言版寫下使用某產品的親身見證,衍生出「素人作家」,很多消費者購買產品前會習慣先在網路搜尋相關評語。

他指出,看似「清純而公正的使用者」,其撰文心得可能不單純,業者透過有一定人氣的部落格寫手,提高產品能見度或為新產品試水溫等,業者會提供寫手免費產品,使用心得發表在部落格後,再給予報酬等。這種以旁觀者角色進行銷售員的行為,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陳根德指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行政命令要求網友,在網路上若對某產品撰寫使用經驗,須在文章裡明白指出該產品是廠商免費提供或接受廠商酬勞等,若違法最高處以1.1萬美元,撰文網友也可能負連帶責任。

陳根德提案修改消保法第22、23及56條,規範企業假以部落客名義打廣告,內容可能涉及不實卻不必負責,消費者無法索賠及獲得保障等,有必要立法監督,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另類行銷廣告不實。

修法內容主要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再者,網路平台撰寫使用服務或商品經驗者,應明確揭示受企業經營委託,否則企業將受處罰2萬至20萬元。

【2009/11/17 經濟日報】


年底匯回股利 仍可免稅

今年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項稅負優惠的最後一年,會計師提醒,跨國企業若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有適用免稅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或投資受益,最好趕在今年底以前匯回台灣,確保可以享受免課所得稅的優惠。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指出,很多適用促產條例獎勵優惠的跨國企業,可能不小心就忽略了「今年是促產條例最後一年」。他提醒符合營運總部優惠的企業,若有要匯回台灣的股利、研發服務費、投資受益,最好是在今年底以前取得,因為明年開始就不適用免稅,就要被課所得稅。

促產條例在今年底落日後,雖然未來仍有「產業創新條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則指出,根據在立法院審理中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為了鼓勵台商企業根留台灣,以及吸引外商企業聚集台灣,在台設立全球營運中心將可獲得租稅優惠獎勵,而若是在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內外銷所得也有免稅的可能。

不過寇惠植認為,「產業創新條例」目前僅處於草案階段,企業可享有的稅負優惠仍不明確,優惠的程度也可能不及現在。

【2009/11/18 經濟日報】


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

內埔鄉邱小姐問:在98年10月收到96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6,600元,後來找到有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繳納證明單,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更正減少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邱小姐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09/11/18 經濟日報】


稅局嘉縣分局 27日與民有約

您對國稅局有話要說嗎?您有稅務問題要解決嗎?還是您有很好的意見要給國稅局嗎?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為拉近與民眾的距離,增加溝通管道,提供更貼近民眾需求之服務,展現親民、便民、愛民,訂於98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舉辦「分局長與民有約」活動,當日由分局長陳炳秋邀請您一起為稅政把脈,提出革新建言及有效解決民眾問題。自即日起至11月25日早上8時至下午5時接受預約登記,報名專線:05-3621010轉403李小姐。

【2009/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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