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2009.02.24 稅務新聞

正大財稅專欄》歇業 留意勞退準備金處理

港澳中轉優勢 快消失了

CEPAFTA 最大共識爭取經貿實質利益

央行:外銷競爭力不能只靠貶值

正大財稅專欄》歇業 留意勞退準備金處理

景氣寒冬,陸續有許多企業在壓力下,匆忙的結束營業。在這個過程中,除申請解散清算外,企業主也應注意勞工退休準備(此指勞退舊制,前身為中央信託局,目前由台灣銀行接管承辦)處理。由於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不會出現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故也容易被忽略。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存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以支付退休金為原則,支付資遣費為例外,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完退休金後,可動支做資遣費(註:除上述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外,其餘費用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

營利事業若轉手換其他法人個體經營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勞工退休準備金做為資遣費勞工於事業單位歇業時,萬一遭雇主積欠資遣費,而雇主又無力支付甚至行蹤不明,導致無法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支用勞工退休準備金程序者,勞工應儘速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給付資遣費;勞工於取得法院勝訴判決證明及歇業證明後,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轉請台灣銀行辦理撥付資遣費。

在完成解散註銷後,在若已無投保之勞工且帳戶有餘額時,很多公司都忽略可以申辦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故可申請退還。

惟 實務上常見企業主為了面子問題,在資遣所有員工後,草率結束營業,不會特別留下書面證明文件。如此一來要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恐有提不出所需證明文 件的問題。人去樓空後,要回頭重建證明文件將耗費許多時間及資源。所稱的證明文件包含解散註銷證明、解散時勞保退保名冊轉出表、解散時勞工前六個月工資名 冊、資遣費發放名冊正本、勞工資遣證明及離職申請書影本等。

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剩餘款可返還給企業時,企業所收到款項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清算時有漏列該項所得,應立即提出更正申報以免被以漏報所得處罰。

除上述所提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外,企業在結束營業時,往往尚須面對許多其他問題包含會計的問題、法律的問題、稅務的問題等等。有經驗專業人士是可以協助企業家以最佳方式,將應處理事項以最佳方式處理完成並避開不必要之風險。毫無規劃的將企業棄之不顧,不是一個好的選項。

2009/02/24 經濟日報】

港澳中轉優勢 快消失了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

兩岸直航,引爆兩岸中轉市場大戰。大陸中國南方航空與廈門航空不約而同要將廣州與廈門,打造為「第二個港澳」,甚至逐漸取代港澳中轉大陸的地位,使得經營港澳航線的航空公司,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據交通部統計指出,去年我前往香港、澳門的旅客合計377.8萬人次,其中轉赴大陸約有七成達264萬人次,加上去年金馬小三通往來旅運量77萬人次,一年兩岸空運市場就有341萬人次的商機。

過去大陸航空公司都是與華航、長榮、國泰合作,只賺中轉的後段生意,現在兩岸已開闢直航包機,今年3月「第三次江陳會」再討論兩岸擴大為固定航線、增加航班,可望於6月實現,在班次與航線均會增加的情況,往來兩岸也可不必再中轉港澳,中轉市場的利益有機會重新分配。

中國最大的航空公司南航上月率先宣布,開辦至廣州中轉大陸其他城市與海外「一票到底」的服務,下一步計畫開通桃園至深圳中轉的一票到底服務,引起專營港澳線的國泰、港龍與澳門航空強烈關注。

營運規模遠不及南航的廈門航空也展開布局,先與復興航空合作搶小三通中轉大陸的旅客,未來還將要搶直航廈門、福州後再中轉大陸城市的市場。

未來往返兩岸的中轉市場,將出現台灣-廣州-大陸城市,以及台灣-廈門(福州)-大陸城市的新路線,必將分食港澳的中轉市場,如果再推出票價低價競爭,香港、澳門未必敵得過「第二港澳」。

陸籍航空公司利用其大陸綿密航網的優勢,意欲逐漸取代港澳中轉地位,我五家國籍航空公司雖然無法直接加入戰局,但仍可藉由雙方的合作,擴大市場,應仍有一定的商機,只是雙方的合作模式與關係,不必再假手港澳而已。

2009/02/16 經濟日報】

CEPAFTA 最大共識爭取經貿實質利益

政府推動兩岸CECA挨批「港澳化」,認係大陸和港澳所簽CEPA翻版,將出賣主權。為免「以辭害義」,主政單位經濟部避談CECA,只說經濟合作。部長尹啟銘更改口表示,CECA就是FTA

推動兩岸洽簽「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ECA)」一直是馬政府經貿政策主張。總統馬英九日前更定調表示,CECA為其競選總統政見,當選後當然要實現;至於內容,以及簽署方式可再討論。

不願具名官員表示,由於綠營人士始終將CECA與大陸和港澳所簽「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相提並論;而「CECA」、「CEPA」英文讀音相近,為免名稱上的混淆,阻礙相關工作推動進度,政府近期已避免使用「CECA」名稱。

綠營人士批評,兩岸簽署CECA後,便宜的中國勞工將可至台灣工作,造成台灣人民不是失業就是薪水大減;中國低價商品也將在台流通,衝擊本土商品,出賣台灣利益。綠營認為,兩岸若簽CECA,等同台灣成為中國的附屬,將出賣台灣主權!

由於雜音甚囂塵上,討論熱度逐漸升溫,主政單位經濟部近期已避免直接用「CECA」名稱,而改以「經濟合作協定」稱之。

尤其在綠營揚言若簽CECA,將發動罷免總統後,經濟部週日更罕見地先在下午傳遞簡訊「預告」將發布新聞稿說明對CECA立場;傍晚新聞稿上網披露後,部長尹啟銘又臨時決定晚間召開記者會親上火線說明。

記者會過程中,尹啟銘未直接談及「CECA」,全程改以「經濟合作協定」名稱論述立場。而在昨天的工商早餐會上,他更表示「CECA就是FTA(自由貿易協定)」;直接定調將與對岸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以排除名稱問題可能帶來的阻力。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黃志鵬說,行政部門對於兩岸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已有共識,但名稱尚未確定。

尹啟銘說,經濟部已規劃,將以研討會、論壇、對相關產業團體說明等方式徵詢各界意見,「包括反對黨我們都歡迎」。

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事務處處長江啟臣表示,不管「CEPA」的「Arrangement(安排)」或「CECA」的「Agreement(協定)」,都屬FTA形式之一,在國際法上具相同效力。

  從「CECA」到「經濟合作協定」,再到「FTA」,政府為避免內部不必要政治爭議,「以辭害義」,選擇最國際化、淺顯易懂的代名詞,盼可在最大國內共識前提下,爭取最大經貿實際利益。

2009/02/24 中央社】

央行:外銷競爭力不能只靠貶值

央行23日指出,2008年 韓元大幅貶值係因經常帳逆差及資本外流所致,我國則是順差,兩國國際收支情況迥異,因此匯率表現也不一樣;而且匯率跟利率一樣,其影響為正反兩面,台幣貶 值對出口商有利,卻不利於進口商,因此,出口競爭力之提升,長期而言,宜提高生產力,並致力於產品開發、市場擴展、品牌建立及技術研發。

工商協進會23日舉辦之早餐會中,工商界建請政府密切注意與台灣相互競爭之鄰國採行之匯率及其他財經措施,及時採取必要對策,以維持外銷競爭力,央行以韓國與我國經貿情勢不同,以及近日新台幣貶值,不少進口商紛紛打電話到央行抗議的情況,做出以上回應。

央行指出,日本係台灣機器及原材料的進口國,過去三年,進口比重高達21%2007年初以來日圓升值21.38%之多,機器及原材料進口的新台幣價格均大幅上漲,最後都會影響到出口產品的價格。

就經常帳言,2008年台灣為順差,韓國則呈現逆差。另外,就外匯存底變動數比較,韓國減少613億美元之多(且外債高於外匯存底),而台灣外匯存底則增加214億美元。

央行強調,匯率在短期內,對進出口會有影響,但影響進出口的主要因素為經濟成長率。此外,產品結構及市場分佈亦有關聯。2007年韓元雖大幅貶值,但南韓對日本及德國之出口成長率分別為7.1%-8.8%,均低於台灣的10.2%10.7%,可資佐證。

若就前兩大產品佔總出口的比重,韓國為34.1%,台灣則高達44.7%。就前二大市場比重言,南韓為37.3%,台灣亦高達51%,顯示台灣出口產品及市場顯然均過於集中。

近年來,新台幣與韓元匯率升貶互見,但自2001年以來,出口年增率,韓國均高於台灣。就2008年言,韓國為13%、台灣為3%,相差10個百分點。就產品別分析,韓國船舶、煉油及鋼鐵均大幅成長,此三項對出口成長之貢獻率高於台灣約6個百分點。

就市場分析,台灣對大陸及香港,出口減少0.8%,而韓國則增加10.5%,對出口貢獻率相去3.1個百分點。此外,韓國對新興市場特別是巴西及蘇俄,出口亦大幅成長。

另外,韓國產品多有自己品牌,台灣半導體及面板產業則多代工。當產品訂單減少時,多將訂單留在國內生產,代工產業則馬上受到影響。

匯率係一種價格,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央行表示,會尊重市場機制,但如因季節因素或偶發因素造成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致未能反映基本經濟情勢時,將適度調節,以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計算之實質有效匯率指數(2000年為10020091月,新台幣僅76.55,而韓元則為80.95,新台幣尚低於韓元4.4個百分點。2007年韓元大幅貶值,而韓元實質有效匯率指數仍高於新台幣,係因前幾年韓元升幅大於新台幣;而且,2000年以來,南韓物價漲幅,遠大於台灣。

2009年2月19日 星期四

2008.02.19 稅務新聞

會計準則 大小分流

幫子女置產 須提資金流程

加收違約金 應開統一發票

兩岸台商>大陸將強徵社保費 企業噩夢

會計準則 大小分流

證期局長李啟賢昨(18)日指出,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與中小企業的會計、審計準則應會走向分流,只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才要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減緩對中小企業的衝擊。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與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昨天舉辦「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對我國影響」研討會,李啟賢在會中說明未來將採分流做法。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羅淑蕾指出,國外的會計準則分成給上市櫃企業採用的「大準則」和中小企業的「小準則」,現在台灣要和IFRS接軌,會計準則卻沒有大小之分。台大會計學系教授蔡彥卿也認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繼續採用台灣的會計處理準則(ROC GAAP),讓大型企業去和IFRS接軌就好。

李啟賢發表專題報告時表示,雖然金管會決定採用IFRS,並以「全面適用」(Adoption)取代原先規劃的「逐步接軌」(Convergence),但原則上還是會「分階段」適用,第一階段先由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採用,第二階段是其他公開發行公司。

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適用IFRS,應由經濟部進一步研議。但李啟賢也透露,未來大公司和中小企業的會計與審計準則可能會分流,至於怎樣分流,還未定案。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主委陳慕賢指出,原本美國預計在2011年決定上市公司是否開始採用IFRS,但美國證管會現在表示要延後,此舉很有可能影響台灣與IFRS全面接軌的時間點。

不過若全面採用IFRS,保險業的反彈會最強烈。蔡彥卿解釋,因現行保險的負債是採用「成本法」,IFRS則要採用接近市價的「公平價值」,對於保險業的損益波動過大。

2009/02/19 經濟日報】

幫子女置產 須提資金流程

高雄縣林小姐問:以逐年贈與方式為未成年子女累積資金,當未成年子女置產時,是否只需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就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南 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並供用作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用時,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該所進一步提醒贈與人,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之免稅 額外,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將來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而被課徵贈與稅。

2009/02/19 經濟日報】

加收違約金 應開統一發票

宜蘭市黃先生問:本公司廠房出租,承租人違約加收違約金,是否要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營業人出租廠房,因承租人違約加收違約金,係因廠房出租所產生之收入,應列入銷售額報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延遲付款而加收違約金、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利息或解約沒入押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2009/02/19 經濟日報】

大陸將強徵社保費 企業噩夢

大陸官方研擬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日前徵集意見完成,可能於3月全國人大會議通過。草案規劃,社保經辦單位具有強制徵收權力,如果台商不繳或未足額繳,不再透過法院,而是直接從企業帳戶提撥,並處以重罰。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各城市情況不同,以上海市為例,應繳養老(工資總額的22%)、醫療(12%)、失業(2%)、工傷(0.5%)、生育(0.5%)五大保險,總計共占企業勞動成本的37%

一位月薪人民幣5,000元的員工,企業依規定要繳納社保費1,850元(約台幣9,250 元)。

長期以來,外資企業普遍沒有照實繳,不是沒按期繳納,就是沒按照原本的基數繳納,只繳月平均工資的下限。大陸官方此次「社會保險法」就是拉高到法律位階,賦予社保單位強制徵收的權力。

草案規劃,企業不繳納或未足額繳,社保單位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在其帳戶中劃扣社保費;企業帳戶餘額若不足,社保單位可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吳學媛指出,新法將採重罰方式,企業如不辦理社保登記,社保單位可限期改正,若不改正,企業應繳社保費一到三倍的罰鍰,主管人員則處人民幣500元到3,000元的罰鍰。

吳學媛指出,企業不按期繳或少繳社保費,有關主管限期補繳,並自欠繳日開始,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者,處欠繳數額二至五倍的罰款,罰得很重。

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蕭新永表示,社會保險法是從勞動合同法衍生出的新法,更具可操作性,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已把所有企業搞得哀鴻遍野,若社會保險法在全國人大通過,無疑將使企業雪上加霜。

蕭新永認為,社會保險法是基於保障大陸勞工權益、促進大陸社會和諧,但以當前全球經濟的大環境來看,北京當局是否會急於在此時通過,還有得觀察。

2009/02/18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2009.2.18 稅務新聞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投資型保單 將分離課稅

行政院賦改會昨(17)日取得共識,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依舊免稅,但投資收益帳戶所得要課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上限稅率不超過10%

不溯及既往

昨天會議也初步同意,未來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時,應不溯及既往,由行政院視國內外經濟情勢,再決定合適的課稅時點。學者黃耀輝與財政部研判,以目前投資型保單契約短則六年、長則十年以上,不追溯對現有保單課稅之下,起碼三年內很難對投資型保單課稅。

賦改會昨日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改革方向進行會商,目前不管是投資人或保險公司均享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未來應採取分離課稅。

對於投資帳戶收益分離課稅範圍,金管會與財政部仍有歧見,賦改會昨天決議繼續研究,尚未就課稅範圍做出決定。

財政部主張,投資型保單與一般金融商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這張結合保障與投資的保單,擁有清楚的帳戶,可以計算純屬保險部分的給付,與投資帳戶的收益。

因此,財政部認為,只要屬於投資帳戶收益即應分離課稅,但同一帳戶內的損益可以併計後,以餘額在保單到期或解約時,合併課稅。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型保單仍是以保險為主的商品,其投資收益係依附在保險上,因此對於適格保單,不管是保險給付或投資收益均應享有免稅;只有不適格保單(即投資比重高於保險死亡給付者),才需要就投資收益部分分離課稅。

公會:稅率宜5%

【記者雷盈、李淑慧/台北報導】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昨(17)日表示,若要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分離課稅,保險局建議稅率是不要到10%,壽險公會建議5%。吳崇權指出,投資證券未課徵證所稅,對銀行存款利息也有27萬元免稅額,國外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其稅率也低於10%

2009/02/18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 重建課稅秩序

投資型保單最好的課稅時機已經過去了。金融海嘯造成全球投資工具一片慘賠,縱使課稅也無稅可收。賦改會此時重提要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不過只是為重建金融商品的課稅秩序,維持基本的公平。

投資型保單過去打著保險名義,包裝龐大投資收益,靠保險給付免稅優惠,連帶享受比其他金融工具更巨大的稅負優惠。投資型保單當年熱賣,即受惠於其什麼稅都不必繳。

事 實上,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一點都不難,難的是主管機關不願面對投資型保單需要課稅的微妙心態。既然金管會也認同投資型保單理當課稅,保險就是保險,投資就 是投資,無謂計較保險與投資兩者間比重,決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是否課稅,不過只是讓其擁有再次擺脫課稅束縛的機會。

2009/02/18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 壽險業:殺傷力太大

財政部擬針對投資型保單的獲利課稅,壽險業者昨(17)日表示,如果按照財政部版本,對投資型保單的殺傷力非常大,甚至改變整個投資型保單市場的生態,投資型保單從此將乏人問津。

不轉型恐倒閉

目前包括安聯人壽、巴黎人壽、宏利人壽等公司,幾乎專賣投資型保單。如果財政部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三家壽險公司受到的衝擊最直接。若不轉型,就是倒閉。

依據壽險業者的資料,去年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為2,991億元,占所有新契約保費收入的35%,在壽險市場舉足輕重。國泰、新光、南山、富邦等大壽險公司,全力搶攻投資型保單市場,其中光是國泰人壽,去年就賣出超過1,000億元的投資型保單。

針對財政部要對投資型保單獲利課稅,壽險業者表示:「無法接受。」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公平性在哪裡?投資型保單主要連結到基金,其投資收益就要課稅,為何財政部卻不對基金課稅?

第二,保險商品的定位問題。當初保險法之所以規定保險商品免稅,主因保險具有社會安定的功能,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多買保單。現在傳統保單不必課稅、投資型保單卻要課稅,不知立論基礎是什麼?

壽險業者說,傳統保單與投資型保單的主要差別在於,傳統保單的資產是由保險公司來操作,風險由壽險公司承擔;而投資型保單是由保戶自行選擇連結的基金,風險由保戶承擔。兩者根本性質是一致的。

難以承受的重

業者表示,現在投資環境不佳,投資型保單市場已經奄奄一息,如果加上又要課稅,簡直是「難以承受的重」。

壽險業統計,去年7月起,投資型保單市場急速萎縮,新契約保費收入每月僅數十億,占率只剩一成多,到去年10月以後,占率剩3%4%

今年1月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只有30億,不到所有壽險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837億元的「零頭」,占率為3.6%

2009/02/18 經濟日報】

清算申報逾期 不准盈虧互抵

景氣不佳引爆企業歇業潮,會計師發現,許多公司因不諳稅法,逾期辦理清算申報,被國稅局取消盈虧互抵權利,突如其來的補稅單成為公司「最後的禮物」;更有不少公司賣掉資產把錢分配給股東,卻忘記開立股利憑單,害股東漏報股利所得,被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行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提醒,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去辦理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就會當成清算完結日,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後果嚴重。

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曾因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剔除某公司列報的前五年虧損額2,000萬元,本來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後不用繳稅,結果關門大吉前,還被補稅100萬餘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除了要如期申報,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要解散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陳惠明強調,如果公司從去年到今年解散前,還有未分配盈餘,應該趕在今年底以前向法院完成清算申報,因為一旦拖到99年,97年的未分配盈餘就要課10%稅負。

許祺昌表示,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這也是配給股東的盈餘,因為忙著辦解散事宜,忽略開股利憑單給股東,結果隔年股東也忘記申報這筆股利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2009/02/18 經濟日報】

德昌財稅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新規定新思維

台商在面對大陸政府頒布一連串的移轉訂價新規,建議應加強準備,不可掉以輕心,否則將有可能是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

200811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至第4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至第123條,讓大陸移轉訂價的法源基礎更加明確;同年1218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發[2008] 114號文,更以要在2009531前遞交的九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揭開了大陸移轉訂價的序幕,20091月又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次年61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並按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的懲罰性利率計算;若企業提供同期資料,上述5%的懲罰性利率則可免除。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第123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十年內進行納稅調整,並且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五年內實施跟蹤管理,企業應在每個跟蹤年度的次年6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所以企業目前對移轉訂價的態度與處理方式,將會影響前後多個年度的納稅調整。

準 備同期資料的時間,通常需三個月甚至更長,而實務上國稅局一旦鎖定企業開始進行查核,通常只給二周時間,由於文件準備會有所不及,因此國稅局會要求企業分 階段提供資料,企業往往在沒有考慮周詳,就將內部資料逐一交出,當國稅局累積到一定的資料後,就形同得到充分的往來交易憑證,日後會對照企業所提出的同期 資料是否相符,若企業屆時想要隱藏實際情況,也會因國稅局已有資料而無所遁形。

由 於同期資料的核心重點為可比較對象的篩選,外部的國際資料庫等同於公正第三者,藉由資料庫選出條件類似的同業,證明企業的交易及財務狀況合理性,但因部分 牽涉到判斷者其產業認知,與所屬背景不同等因素,而有篩選條件差異,如先能進行規劃測算,則可選取最適合的可比較對象來進行同期資料分析。

考量國稅局可能不認同企業選定的可比較對象,而判定必須以國稅局認定的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企業對可比較對象的可比性,要有更充分的準備,向國稅局提出更詳盡的說明,表示其公正性及可比性。

雖然移轉訂價新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但也有部份條文對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國稅局常會質疑台灣母公司將其研發成果,無償移轉予大陸地區關係企業,且未向該關係企業收取類似技術使用費或勞務使用費等報酬,認定為不合常規交易而予補稅;另一方面若大陸子公司有分攤母公司相關費用,匯回權利金等款項給台灣母公司,會在大陸有扣繳相關稅賦的義務。

現在移轉訂價新規則允許大陸子公司若能申請通過成本分攤,可以在稅前列支費用,不但可節稅,也減少台灣國稅局對於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無償移轉的疑慮,進而降低台灣母公司被補稅的風險。

2009/02/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國保費用 可以列舉扣除

來義鄉喬先生問:繳納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是否可列入綜所稅的保險費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民年金法自97101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但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2009/02/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員工紅利 有條件列費用

林口某公司林經理問:營利事業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是否得以費用列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的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自9711起, 如非由公司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如係依盈餘的固定比例提列者,公司 應於員工及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時, 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2009/02/18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2009.02.13 稅務新聞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閱報秘書》APA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大陸稅務專家指出,因過去幾年大陸經濟繁榮,許多企業以較高的利潤率和大陸稅局簽下三到五年的「預先訂價協議」(APA),結果現在遇到不景氣還是得維持高獲利,因此若不能確定未來幾年的獲利情形,申請APA不見得比較有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13日舉辦「中國移轉訂價最新規範及調查實務研討會」,吸引逾200家台商參加。KPMG中國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亞太區主管曾士庭指出,台商申請APA要非常謹慎,除非對公司往後幾年營運狀況非常確定,否則申請後反而可能被「套牢」。

他指出,前幾年經濟情況好的時候,有不少外資都向大陸稅局申請APA,當時談定的利潤率現在根本不可能達到,但因這是企業同意簽下的利潤率,現在吃虧也只能自己認賠。

曾士庭發現,因為台灣和大陸沒有簽署稅收協定,無法簽訂雙邊APA,台商擔心面臨雙重課稅問題,以往會選擇先和台灣國稅局簽訂APA,只在大陸加工廠留下最低要求的利潤率,剩餘的利潤都留在功能和風險比較高的台灣總部。

但事實上,如果大陸加工廠負責的功能有限,未來的獲利狀況不容易有變化,他建議,台商應該先和大陸談APA,因為不用擔心現在談的利潤率會太高,也可省去每年都準備移轉訂價同期資料的麻煩。

KPMG上海全球移轉訂價服務高級經理陳亞文提醒,企業即使通過APA申請,也要次年才能適用,所以申請遞交的當年度,還是有可能因移轉訂價被稅局調查,而且還可以往前查十年,尤其過去只要有企業來申請APA,反而「打草驚蛇」會引起大陸稅局查核。

不過,陳亞文指出,現在企業可以採用匿名的方式和稅局洽談,而且現在經濟景氣不好,大陸稅局反而覺得與企業訂定APA是控制移轉訂價風險的好方法,至少可以在往後三到五年內維持固定的利潤率。

陳亞文建議,如果公司已經被大陸稅局調查移轉訂價,或是認為以前年度的移轉訂價不符常規,早晚都有可能被調查,都可以試著申請APA。但曾士庭則指出,通常要等到大陸稅局完成移轉訂價查核後,才會讓受調查企業申請APA,台商應自行評估,若大陸稅局最後核定調整的利潤率太高,趁機定下APA也不見得有利。

2009/02/1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APA

預先訂價協議(APA)是用來處理跨國公司移轉訂價行為的制度,目的在降低跨國公司獲利的不確定性,並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大陸在移轉訂價法規中規定,關聯交易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簽署,一經核可後,未來三至五年可採穩定的利潤率申報企業所得稅。

2009/02/1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近日許多投資人以其因購買雷曼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而損失慘重,要求主管機關維護其權益,主管機關乃有修法、「呼籲」銀行和解等措施。本文感興趣的是,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妥適?

不少投資人認為自己係直接交易連動債,進而指責銀行違反銷售限制而要求銀行應就此項違規事由對其負賠償責任。然銀行實際上係以特定金錢信託,由投資人移轉一定金額予銀行,並由銀行以自己名義投資連動債,其法律架構與基金相去不遠,如果基金因股市下跌而市值減少以致基金投資人慘遭套牢,難道基金投資人也可以要求投信公司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一般投資人最常主張其係聽信理專推銷而投資該項產品,然而在股票或基金交易上,許多證券或基金投資人不也常聽信部份營業員或金融從業人員推薦而購買某檔股票或基金?在這情形下,如有賺錢,大家和樂融融,如不幸虧錢,主管機關則常在心有不甘的投資人檢舉下,經過查證而依法處罰相關人員與金融機構,並不介入雙方民事糾紛而要求金融機構賠償。

然而在這起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除修法外,竟進一步,由官員出面「要求」、「呼籲」銀行與投資人和解,甚至以金檢結果與將來訴訟之鑑定意見相脅,兩相對照,連動債投資人顯然受到特殊待遇,此對於一般證券、基金投資人顯然不公,其正當性有待商榷。

在我國法令架構下,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投資人投資連動債,係納入信託法令規範,因此,如銀行依法招攬業務並盡告知義務,即不得指責其違法而要求負賠償責任,況且損害賠償法則強調損害與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損害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不相當(該行為並不當然導致損害發生),則行為人仍不負賠償之責,正如同被歹徒用菜刀砍傷,不能因為凶器是菜刀而找賣菜刀的負責。

同理,銀行理專向投資人推銷信託商品固係投資人交易原因之一,但即使投資人買進該信託商品,亦不致當然受有損害,因投資人仍得依約回贖,而回贖時如連動債市價較高,投資人尚可小賺一筆,故二者間欠缺相當性。

實際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正如同買賣股票,賺賠主要取決於公司財業務狀況,如雷曼公司未因市場景氣不佳而聲請破產,其連動債之價值應不致受影響,投資人即不致因連動債跌價而間接受有損害,因此,與投資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者,應係雷曼公司破產,而非理專之推銷行為。

近年由於金融業務與財務工程的蓬勃發展,以致於傳統上各項業務間的區別漸趨模糊,法令規範也日趨不足,如何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適當規範各項金融商品,或在法律規範不足下推動修法,應係主管機關努力的重點。 至於人民間因金融交易衍生的私權紛爭,則應由雙方循法定紛爭解決機制,在既有民事規範下處理。

在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頻以放話與行政指導方式介入人民私權紛爭,甚至擬制定新法令追溯處理現有紛爭,此應非法治國家所樂見。(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02/16 經濟日報】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收,常對欠稅的企業負責人或股東限制出境;一名外籍配偶不滿只因為欠稅的先生過世,一家五口就全被限制出境,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侵害遷徙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判決財政部敗訴。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遇到欠稅又遭清算的公司時,應該要先確認誰是清算人,並只能對該清算人限制出境,不能將過世清算人的所有繼承人一網打盡,否則有違憲之嫌。

阮姓外籍配偶主張,他過世的先生是永茂盛公司的唯一股東,目前公司面臨清算,但高雄市國稅局卻因為永茂盛滯欠9394營所稅235萬元,唯一股東又過世,轉而限制她與四個子女出境;她試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表示,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死亡,其清算事務應由繼承人接手;在本案,因為是一人公司,照理說要由唯一股東顏姓男子擔任清算人,但因顏男過世,繼承人不只一人,繼承人應該要互相推選其中一人代理清算業務。

不過,合議庭也發現,如果繼承人沒推選其中一人綜理清算事務時,法律並沒規定應該要由誰接手,形成法律漏洞;因此,為了使清算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稅捐機關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後,才能對法院指派的清算人限制出境。

合議庭認為,在這件案子中,國稅局並沒有先向法院聲請指派清算人,所以阮女仍不具清算人的身分,但國稅局為了保全稅捐,就逕自將顏男所有繼承人都限制出境,明顯侵害多數繼承人的遷徙自由。

合議庭強調,法律之所以沒有規定由所有的繼承人共同代理清算業務,就是考量繼承人並非自願,且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不熟,所以才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代理。

2009/02/16 經濟日報】

2009.02.16 申請APA新知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閱報秘書》APA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台商申請APA 當心套牢

大陸稅務專家指出,因過去幾年大陸經濟繁榮,許多企業以較高的利潤率和大陸稅局簽下三到五年的「預先訂價協議」(APA),結果現在遇到不景氣還是得維持高獲利,因此若不能確定未來幾年的獲利情形,申請APA不見得比較有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13日舉辦「中國移轉訂價最新規範及調查實務研討會」,吸引逾200家台商參加。KPMG中國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亞太區主管曾士庭指出,台商申請APA要非常謹慎,除非對公司往後幾年營運狀況非常確定,否則申請後反而可能被「套牢」。

他指出,前幾年經濟情況好的時候,有不少外資都向大陸稅局申請APA,當時談定的利潤率現在根本不可能達到,但因這是企業同意簽下的利潤率,現在吃虧也只能自己認賠。

曾士庭發現,因為台灣和大陸沒有簽署稅收協定,無法簽訂雙邊APA,台商擔心面臨雙重課稅問題,以往會選擇先和台灣國稅局簽訂APA,只在大陸加工廠留下最低要求的利潤率,剩餘的利潤都留在功能和風險比較高的台灣總部。

但事實上,如果大陸加工廠負責的功能有限,未來的獲利狀況不容易有變化,他建議,台商應該先和大陸談APA,因為不用擔心現在談的利潤率會太高,也可省去每年都準備移轉訂價同期資料的麻煩。

KPMG上海全球移轉訂價服務高級經理陳亞文提醒,企業即使通過APA申請,也要次年才能適用,所以申請遞交的當年度,還是有可能因移轉訂價被稅局調查,而且還可以往前查十年,尤其過去只要有企業來申請APA,反而「打草驚蛇」會引起大陸稅局查核。

不過,陳亞文指出,現在企業可以採用匿名的方式和稅局洽談,而且現在經濟景氣不好,大陸稅局反而覺得與企業訂定APA是控制移轉訂價風險的好方法,至少可以在往後三到五年內維持固定的利潤率。

陳亞文建議,如果公司已經被大陸稅局調查移轉訂價,或是認為以前年度的移轉訂價不符常規,早晚都有可能被調查,都可以試著申請APA。但曾士庭則指出,通常要等到大陸稅局完成移轉訂價查核後,才會讓受調查企業申請APA,台商應自行評估,若大陸稅局最後核定調整的利潤率太高,趁機定下APA也不見得有利。

2009/02/1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APA

預先訂價協議(APA)是用來處理跨國公司移轉訂價行為的制度,目的在降低跨國公司獲利的不確定性,並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大陸在移轉訂價法規中規定,關聯交易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簽署,一經核可後,未來三至五年可採穩定的利潤率申報企業所得稅。

2009/02/16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近日許多投資人以其因購買雷曼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而損失慘重,要求主管機關維護其權益,主管機關乃有修法、「呼籲」銀行和解等措施。本文感興趣的是,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妥適?

不 少投資人認為自己係直接交易連動債,進而指責銀行違反銷售限制而要求銀行應就此項違規事由對其負賠償責任。然銀行實際上係以特定金錢信託,由投資人移轉一 定金額予銀行,並由銀行以自己名義投資連動債,其法律架構與基金相去不遠,如果基金因股市下跌而市值減少以致基金投資人慘遭套牢,難道基金投資人也可以要 求投信公司負賠償責任?

實 務上一般投資人最常主張其係聽信理專推銷而投資該項產品,然而在股票或基金交易上,許多證券或基金投資人不也常聽信部份營業員或金融從業人員推薦而購買某 檔股票或基金?在這情形下,如有賺錢,大家和樂融融,如不幸虧錢,主管機關則常在心有不甘的投資人檢舉下,經過查證而依法處罰相關人員與金融機構,並不介 入雙方民事糾紛而要求金融機構賠償。

然而在這起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除修法外,竟進一步,由官員出面「要求」、「呼籲」銀行與投資人和解,甚至以金檢結果與將來訴訟之鑑定意見相脅,兩相對照,連動債投資人顯然受到特殊待遇,此對於一般證券、基金投資人顯然不公,其正當性有待商榷。

在 我國法令架構下,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投資人投資連動債,係納入信託法令規範,因此,如銀行依法招攬業務並盡告知義務,即不得指責其違法而要求負賠償 責任,況且損害賠償法則強調損害與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損害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不相當(該行為並不當然導致損害發生),則行為人仍不負賠償之責,正 如同被歹徒用菜刀砍傷,不能因為凶器是菜刀而找賣菜刀的負責。

同理,銀行理專向投資人推銷信託商品固係投資人交易原因之一,但即使投資人買進該信託商品,亦不致當然受有損害,因投資人仍得依約回贖,而回贖時如連動債市價較高,投資人尚可小賺一筆,故二者間欠缺相當性。

實際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正如同買賣股票,賺賠主要取決於公司財業務狀況,如雷曼公司未因市場景氣不佳而聲請破產,其連動債之價值應不致受影響,投資人即不致因連動債跌價而間接受有損害,因此,與投資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者,應係雷曼公司破產,而非理專之推銷行為。

近年由於金融業務與財務工程的蓬勃發展,以致於傳統上各項業務間的區別漸趨模糊,法令規範也日趨不足,如何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適當規範各項金融商品,或在法律規範不足下推動修法,應係主管機關努力的重點。 至於人民間因金融交易衍生的私權紛爭,則應由雙方循法定紛爭解決機制,在既有民事規範下處理。

在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頻以放話與行政指導方式介入人民私權紛爭,甚至擬制定新法令追溯處理現有紛爭,此應非法治國家所樂見。(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02/16 經濟日報】

限制繼承人出境 財部敗訴

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收,常對欠稅的企業負責人或股東限制出境;一名外籍配偶不滿只因為欠稅的先生過世,一家五口就全被限制出境,提起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侵害遷徙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判決財政部敗訴。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遇到欠稅又遭清算的公司時,應該要先確認誰是清算人,並只能對該清算人限制出境,不能將過世清算人的所有繼承人一網打盡,否則有違憲之嫌。

阮姓外籍配偶主張,他過世的先生是永茂盛公司的唯一股東,目前公司面臨清算,但高雄市國稅局卻因為永茂盛滯欠9394年營所稅235萬元,唯一股東又過世,轉而限制她與四個子女出境;她試圖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表示,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果股東死亡,其清算事務應由繼承人接手;在本案,因為是一人公司,照理說要由唯一股東顏姓男子擔任清算人,但因顏男過世,繼承人不只一人,繼承人應該要互相推選其中一人代理清算業務。

不過,合議庭也發現,如果繼承人沒推選其中一人綜理清算事務時,法律並沒規定應該要由誰接手,形成法律漏洞;因此,為了使清算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稅捐機關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後,才能對法院指派的清算人限制出境。

合議庭認為,在這件案子中,國稅局並沒有先向法院聲請指派清算人,所以阮女仍不具清算人的身分,但國稅局為了保全稅捐,就逕自將顏男所有繼承人都限制出境,明顯侵害多數繼承人的遷徙自由。

合議庭強調,法律之所以沒有規定由所有的繼承人共同代理清算業務,就是考量繼承人並非自願,且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不熟,所以才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共同代理。

2009/02/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