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9)日舉辦「跨國企業稅務研討會」指出,美國、大陸雙雙嚴查移轉訂價,在美企業若未依規定申報關聯交易報告,今年3月起美國稅局將無限期查稅;大陸則從今(99)年起加強監控海外股權移轉,即使透過境外控股公司買賣也要課稅。
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指出,目前各國稅局都在加強移轉訂價查核,跨國企業比以前面臨更大的查稅壓力,美國稅局以前對於未能誠實申報的罰款並未落實,現在都嚴格執行「連補帶罰」。
鄭莉莉說,在美企業必須申報所有關聯企業的交易,和美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很多,一旦發現企業並沒有主動申報,就會引起美國稅局往前追稅。
過去一般移轉訂價申報案件的追查期限是往前推三年,調整稅額要是超過20%,追稅期限延長為六年。不過,今年3月發布新規定,若企業未主動申報所有關聯企業交易,美國稅局有權往前無限期查稅,跨國企業將暴露於重大的補稅風險中。
雖然美國規定每年企業申報所得稅時都要一併繳交移轉訂價報告,但是鄭莉莉發現,很多公司為節省成本,沒有花錢每年做移轉訂價報告,其實現在經濟大環境不好,重新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可以主張適用較低的利潤率,對公司反而有利。
不僅美國查稅查得凶,大陸也仿效美國,而且還專門針對台商等「非居民企業」查稅。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蔡樹仁表示,台商多數利用海外控股公司持有大陸子公司,現在大陸開始加強監控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移轉。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在去年發布國稅函698號文,若外商企業因為避稅理由移轉大陸公司股權,即使是透過海外股權移轉,大陸稅局還是會視為有資本利得加以課稅。
蔡樹仁指出,透過控股公司移轉大陸持股要不要課稅,是目前外資企業最關心的議題。因為很多私募基金併購企業後,連公司都沒重新設立,目的就是要把買來的企業賣掉,一旦移轉大陸公司的股權要課稅,將會嚴重衝擊私募基金獲利。
此外,台商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提供技術給大陸子公司,或利用控股公司到大陸投資,利潤卻留在境外的情形都十分常見,這些都是大陸稅局在查核台商移轉訂價的重點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跨國企業稅務研討會,邀請各國稅務專家齊聚一堂,左起為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印度稅務合夥人Vijay Dhingra、盧森堡盧森堡稅務合夥人Yves Knel、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勤業眾信總裁黃樹傑、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蔡樹仁、荷蘭稅務合夥人Eddy Hartman。
【2010/06/30 經濟日報】
美國跨海查稅出狠招!擁有美國雙重國籍者注意了,今(30)日是申報海外帳戶FBAR表格的最後一天,只要一年當中海外帳戶金額超過1萬美元,卻逾期未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不但將受到10萬美元或帳戶50%金額的重罰,還有可能吃牢飯。
按美國財政部規定,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者,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一年當中金額超過1萬美元,都必須在隔年6月30日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當年度的FBAR申報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而且不可以延期。
申報FBAR表格時要特別注意,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即使不屬於自己本人所有,也要一併申報。
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未依規定申報FBAR表格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民事甚或刑事處罰。簡單來說,民事部分可能有10萬美元或是帳戶金額50%的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處罰,被課以罰金或徒刑。
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指出,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要求,只要是個人在美國境外有權簽名動用的帳戶,即使不是在自己名下都要逐一申報,就連替公司處理的帳戶也不放過。不過,許多美國籍人士只知道要申報海外帳戶,卻在不清楚法令規定下,漏報不屬於自己名下、但可動用的帳戶。
鄭莉莉說,因為擁有美國籍或綠卡身分者,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全球來源所得,為防堵個人把錢藏在海外帳戶不報稅,美國財政部才會發動這項反避稅政策。
【2010/06/30 經濟日報】
潮州某記帳業者林小姐問:辦理營業稅申報後,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及未申報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同時更正申報進、銷項金額及稅額?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另未申報之進項稅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
【2010/06/30 經濟日報】
嘉義市許小姐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現在補報會受罰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俟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歸戶後,除核定補稅外,尚應就補徵稅額依法定倍數裁處罰鍰;惟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期間屆滿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免受處罰。該分局呼籲,還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者,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手續,才可免受處罰。
【2010/06/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