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2010.06.30稅務新知

美中緊盯「移轉訂價」 台商緊繃
持綠卡台胞 你FBAR了沒
稅務問答/短報銷售額 自動補報免罰
稅務問答/補報綜所稅 按日加計利息


美中緊盯「移轉訂價」 台商緊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9)日舉辦「跨國企業稅務研討會」指出,美國、大陸雙雙嚴查移轉訂價,在美企業若未依規定申報關聯交易報告,今年3月起美國稅局將無限期查稅;大陸則從今(99)年起加強監控海外股權移轉,即使透過境外控股公司買賣也要課稅。

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指出,目前各國稅局都在加強移轉訂價查核,跨國企業比以前面臨更大的查稅壓力,美國稅局以前對於未能誠實申報的罰款並未落實,現在都嚴格執行「連補帶罰」。

鄭莉莉說,在美企業必須申報所有關聯企業的交易,和美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很多,一旦發現企業並沒有主動申報,就會引起美國稅局往前追稅。

過去一般移轉訂價申報案件的追查期限是往前推三年,調整稅額要是超過20%,追稅期限延長為六年。不過,今年3月發布新規定,若企業未主動申報所有關聯企業交易,美國稅局有權往前無限期查稅,跨國企業將暴露於重大的補稅風險中。

雖然美國規定每年企業申報所得稅時都要一併繳交移轉訂價報告,但是鄭莉莉發現,很多公司為節省成本,沒有花錢每年做移轉訂價報告,其實現在經濟大環境不好,重新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可以主張適用較低的利潤率,對公司反而有利。

不僅美國查稅查得凶,大陸也仿效美國,而且還專門針對台商等「非居民企業」查稅。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蔡樹仁表示,台商多數利用海外控股公司持有大陸子公司,現在大陸開始加強監控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移轉。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在去年發布國稅函698號文,若外商企業因為避稅理由移轉大陸公司股權,即使是透過海外股權移轉,大陸稅局還是會視為有資本利得加以課稅。

蔡樹仁指出,透過控股公司移轉大陸持股要不要課稅,是目前外資企業最關心的議題。因為很多私募基金併購企業後,連公司都沒重新設立,目的就是要把買來的企業賣掉,一旦移轉大陸公司的股權要課稅,將會嚴重衝擊私募基金獲利。

此外,台商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提供技術給大陸子公司,或利用控股公司到大陸投資,利潤卻留在境外的情形都十分常見,這些都是大陸稅局在查核台商移轉訂價的重點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跨國企業稅務研討會,邀請各國稅務專家齊聚一堂,左起為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印度稅務合夥人Vijay Dhingra、盧森堡盧森堡稅務合夥人Yves Knel、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勤業眾信總裁黃樹傑、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蔡樹仁、荷蘭稅務合夥人Eddy Hartman。

【2010/06/30 經濟日報】



持綠卡台胞 你FBAR了沒

美國跨海查稅出狠招!擁有美國雙重國籍者注意了,今(30)日是申報海外帳戶FBAR表格的最後一天,只要一年當中海外帳戶金額超過1萬美元,卻逾期未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不但將受到10萬美元或帳戶50%金額的重罰,還有可能吃牢飯。

按美國財政部規定,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者,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一年當中金額超過1萬美元,都必須在隔年6月30日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當年度的FBAR申報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而且不可以延期。

申報FBAR表格時要特別注意,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即使不屬於自己本人所有,也要一併申報。

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未依規定申報FBAR表格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民事甚或刑事處罰。簡單來說,民事部分可能有10萬美元或是帳戶金額50%的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處罰,被課以罰金或徒刑。

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指出,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要求,只要是個人在美國境外有權簽名動用的帳戶,即使不是在自己名下都要逐一申報,就連替公司處理的帳戶也不放過。不過,許多美國籍人士只知道要申報海外帳戶,卻在不清楚法令規定下,漏報不屬於自己名下、但可動用的帳戶。

鄭莉莉說,因為擁有美國籍或綠卡身分者,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全球來源所得,為防堵個人把錢藏在海外帳戶不報稅,美國財政部才會發動這項反避稅政策。

【2010/06/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短報銷售額 自動補報免罰

潮州某記帳業者林小姐問:辦理營業稅申報後,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及未申報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同時更正申報進、銷項金額及稅額?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如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另未申報之進項稅額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辦理。

【2010/06/3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補報綜所稅 按日加計利息

嘉義市許小姐來電詢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現在補報會受罰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俟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歸戶後,除核定補稅外,尚應就補徵稅額依法定倍數裁處罰鍰;惟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期間屆滿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免受處罰。該分局呼籲,還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者,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手續,才可免受處罰。

【2010/06/30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2010.06.29稅務新知

債權交換抵押物 要稅
企業重編財報 標準趨嚴
托兒所收入函查 北市大執法
售貨使館人員 適用零稅率
勤業眾信專欄/商譽認列 訂遊戲規則
稅務問答/採購股東贈品 不得抵銷項稅
稅務問答/外商來台參展 依據憑證退稅


債權交換抵押物 要稅

個人購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後,再在法院拍賣不良債權抵押物時,以債權交換抵押物,財政部規定,同一債權人先買下債權,再以債權交換抵押物所產生的差額利益,必須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財政部已在民國96年間發布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購買不良債權出售的課稅原則,但有關同一個人以手上的不良債權,交換債權抵押物,產生的交易所得部分發生的民國96年課稅解釋之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再加計一倍罰鍰處分,財政部已重新規定,凡是不良債權取得日在96年課稅解釋發布前者,不再處罰。

財政部已經發布解釋,規定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債權抵押物,在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但未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者,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輔導限期補稅免罰。

個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經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原本應由第三人購入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或土地),再由法院將承購人支付的價款,交給持有不良債權的債權人。國稅局發現,部分案件出現持有不良債權的個人,自行向法院購買其持有的債權抵押物,再由法院將其支付價款返還給他,形成同一人出售債權,再買回債權抵押物,但多數人都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以100萬元購入價值1,000萬元的不良債權A,法院將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一筆用來拍賣,甲再拿出500萬元買下A債權的抵押物B土地,完成拍賣後,法院將甲支付的500萬元再交付給甲(因他是債權持有人),甲的債權消滅,但另取得B土地的所有權。

財政部表示,甲的財產交易所得是以取得A債權支付的100萬元,減除B土地的價值500萬元(即法院拍賣價格),甲需申報4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說,由於出售債權及買回債權抵押物者都是同一人,有部分個人誤以為沒有交易所得,導致漏報處分債權的所得稅。財政部強調,不良債權的債權人自行買回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時,其債權消滅,但同時增加抵押物的所有權,等同以債權交換抵押物,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即需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2010/06/29 經濟日報】



企業重編財報 標準趨嚴

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為更貼近財務報表使用者需求,對於企業重編財務報表有新規定,當企業發現財務報表錯誤時,應於發現後最近一期財報中,追溯調整並揭露,較現行法令規定的重編標準更嚴格。

我國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公司所公告並申報的財務報告,若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必須更正的情況,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當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或實收資本額5%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不過,若當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到標準的話,企業得不重編財務報告,只要列為保留盈餘的更正數即可。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梁益彰指出,按此規定,當公司被要求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時,應扼要說明更正理由及與前次公告之主要差異。因此,當公司發現財報出現重大疏漏時,才要重行簽發並公告以前年度各相關期間的財務報表。

不過,依IFRS規定,當發現以前年度會計錯誤時,公司應於後續發現該錯誤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追溯調整並提供相關的附註揭露,要追溯重編的財務資訊還包括比較期間的期初資訊。以95年財務報表為例,假設該年度有一會計錯誤,公司在99年4月才發現,如果八年財務報表尚未出具,則要在最近一期即將公告的98年度財務報表中,更正97年1月1日及9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97年度損益表,並揭露相關更正的事實與原因,及更正前後的金額。

梁益彰表示,在IFRS資訊體系下,特別強調會計資訊的一致性,不論是新會計原則的採用、無過渡條款新準則的公布、會計科目的重分類,或是更正會計錯誤,都嚴格要求企業應於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重編比較期間及最早期初日的財務資訊。

【2010/06/29 經濟日報】



托兒所收入函查 北市大執法

台北市國稅局正展開99年度上半年托兒所業者業務收入函查作業,在台北市轄內經營托兒所的業者,若未在7月31日前回覆國稅局調查者,將列為以後年度的查稅對象。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台北市各私立托兒所99年度上半年業務收入函查作業,將自6月起開始辦理,呼籲設籍在台北市的私立托兒所業者,收到台北市國稅局寄發的函查表時,應儘速詳實填報後,在7月31日前寄回台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官員表示,經營托兒所的課稅方式,是每年併入托兒所負責人的「其他所得」中課綜合所得稅,國稅局查調所得的方式,則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查稅。為了解私人設立托兒所業者的招生狀況,每年國稅局都會進行兩次例行性的函訪查作業,一次是在6月開始調查上半年度的招生情形,另一次則是在隔年年初,調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招生狀況。

【2010/06/29 經濟日報】



售貨使館人員 適用零稅率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給持有外交部核發的免稅卡的外國駐外人員,銷售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財部指出,外國派駐我國的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員,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因此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的外交機構或人員時,應開立零稅率發票。

財政部並規定,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在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並在零稅率欄打勾及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外交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的買受人簽名。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的外國駐外機構或人員時,發票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的定價/(1+徵收率)。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在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應將以上公式規定的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相關免稅卡等證明文件。

【2010/06/29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商譽認列 訂遊戲規則

近年來隨著私募基金開放,國內併購行為愈來愈多,相關稅務爭議也愈來愈多,商譽認列即為其中之一。什麼是商譽?以合併而言,存續公司因合併所支付收購成本,超過其所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金額即為商譽,商譽認列主要爭議可從適法性及合理性兩方面來探討。

就適法性而言,目前有許多合併商譽認列係來自於存續公司先取得消滅公司股權後再予以合併所產生,這些商譽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法所稱商譽得以分年攤銷認列一直以來存有爭議,惟該爭議在去年2月10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394590號函釋:「公司先收購被投資公司股權再予合併,其對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將所取得可辨認資產於當初收購時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按當時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當時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部分認列為商譽」後已逐漸不具爭議,因此現階段商譽爭議仍在於合理性舉證問題。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商譽認列理由,多數仍是質疑所認列商譽價值合理性,惟如前所述,商譽合理性評估包括兩部分,一是存續公司因合併所支付收購成本,二是所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爭議點就在於收購成本給付事實及金額合理性如何證明?對所取得可辨認資產及承擔負債有無如何確定,其公平價值應如何衡量或證明?又前述證明應由誰來負舉證責任?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12月3日98訴字第1547號判決觀之,其將舉證責任區分為收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兩部分,就收購成本部分,該判決認為納稅義務人應對給付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於收購成本合理性,除非為關係人間之交易,否則納稅義務人無須負舉證責任;而可辦認資產部分,該判決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應對可辦認資產有無及公平價值不合理負舉證責任,否則易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一方面無須舉證地挑剔可辨認資產估價金額可能已被低估,卻另一方面用其所懷疑低估的資產來為系爭年度折舊、攤提及耗竭之認列,有違行政程序法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之誠實信用原則。

另外,回溯鑑價可行性,也是有關商譽爭點在行政訴訟中常為徵納雙方攻防重點,雖然有法院判決認為收購成本決定乃係基於收購當時對消滅公司資產狀況之評價,此等評價自無法於合併完成後另行藉其他評價方法重建,因此不採回溯鑑價之見解,但也有法院以回溯鑑價作為徵納雙方和解之依據,是以回溯鑑價亦不失為一採取方式。

綜上所述,如果商譽爭議主要在於合理性認定,不論是收購成本或可辦認資產高低,其價值認定均涵蓋估價者主觀判斷,並無一正確答案,如存續公司收購成本支付係屬真實,僅因無所謂鑑價報告之依據即將所認商譽「全數剔除」,是否過於武斷?建議稅捐稽徵機關能擬訂一套合理遊戲規則,以避免類似的行政爭訟案件持續發生。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2010/06/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採購股東贈品 不得抵銷項稅

新營市王小姐問:購買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規定,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每年至少召開股東常會一次,為公司法第170條所明定,惟並未規定必須發放紀念品,且該紀念品係為回饋股東支持或為吸引股東出席會議,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提醒營利事業如誤將贈送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該溢扣抵稅款,以免受罰。

【2010/06/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商來台參展 依據憑證退稅

佳里鎮邱小姐問:國外廠商至國內參展,是否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新增修訂的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於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19條規定貨物非供本業、交際應酬、酬勞員工使用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不適用。

上開退稅規定,係協助我國廠商在互惠條件下拓展國際市場,故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2010/06/29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7日 星期日

2010.06.28稅務新知

私人消費抵公司稅 7月起重罰
公司解散 全體董事被開單追稅
營所稅暫繳 稅率17%計
IFRS年度改善 小修正大影響
公司停業… 預告工資定額免稅
保健性機能飲料標示使用劑量 才免貨物稅
北市牌照稅徵起率衝98%
稅務問答/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應作廢另開立
稅務問答/公司租地自費建屋 成本設算租金


私人消費抵公司稅 7月起重罰

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規定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5%營業稅可以扣抵;但如果買進的貨品是個人的日常消費,或是交際應酬的花費等,都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官員解釋說,業者買進貨品時要繳5%的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業者可憑當初買東西取得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和賣東西時開出的「銷項憑證」扣抵已繳的營業稅,等於向政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過,許多人常把個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費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用來報帳,用來扣抵營業稅,今年列為查稅重點加強查緝。

新聞辭典》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業者買進貨品時,必須先繳5%的營業稅,是所謂的「進項稅額」;經過加工製造的程序後,銷售產品時再繳營業稅,也就是「銷項稅額」,依稅法規定,進項稅額可抵掉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A廠商進了100元的原料,買進時得先繳5元營業稅,A經過加工後,產品最後以200元賣出,原本要繳10元營業稅,但進項稅額抵掉銷項稅額後,A只需再補繳5元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進項稅額的範圍除了原物料、半成品,還包括各項生產、銷售及管理費用等,進項稅額愈高,要繳的營業稅愈少。不過,抵繳稅額只限和營業相關的支出,個人日常消費這類支出因為和公司經營無關,不能當成進項稅額扣抵。

【2010/06/28 聯合報】



公司解散 全體董事被開單追稅

財政部表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一旦違反規定,需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未在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合夥組織應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法人組織如屬無限公司,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為有限公司,也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

合夥人、股東及董事應負起清算人職責,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財政部強調,違反規定者,應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國稅局即有一宗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公司未在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亦未立即進行清算,經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寄發解散清算前的應補徵稅額繳款書要求繳稅。

該公司董事不服,主張其非公司清算人,應由國稅局向法院聲請選任重整人或清算人。但甲公司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指出,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解散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且第322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公司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臺北市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公司未在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亦未推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國稅局以其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未違誤。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若未在章程規定解散清算時的清算人,應經股東會決議另行選任,或推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否則將由國稅局依法認定清算人。

【2010/06/28 經濟日報】



營所稅暫繳 稅率17%計

今年9月選擇按上年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半數,做為暫繳所得稅的企業,不會變成吃虧一族。財政部決定,將配合營所稅大降為17%的利多,對多達九成非採試算暫繳的企業,提供打折減納暫繳稅款優惠。

財政部同意,9月1日起開徵的99年營所稅暫繳申報,凡是按上年度(即98年)已納營所稅款半數,做為99年的應納暫繳稅款者,也將比照選擇採用試算暫繳的企業,按17%的稅率重新換算99年的應納稅款金額。

這是為因應98年度營所稅率仍是25%的舊稅率,企業若直接以98年度已納營所稅款半數繳交暫繳稅款,將導致暫繳稅款會被高估。為避免企業出現嚴重溢繳稅款情形,財政部訂出換算公式,凡是非採用試算暫繳方式報繳9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的企業,應納稅款都可以打折。其計算公式為:98年度已納營所稅款的半數×(17%/25%)=99年應納暫繳稅款

舉例來說,甲企業98年度申報的全年營所稅應納稅款是200萬元,今年9月繳納99年的暫繳稅款是以上年度已納稅款半數計,即原本應以200萬元的一半100萬元繳稅,但在准予打折計稅後,甲企業只需繳納68萬元所得稅,可以省下的暫繳稅款為32萬元。

暫繳稅款的計算方式目前有二種,由企業自行選擇適用,一是直接以上年度已納營所稅款半數,做為應納稅款;一是採用試算暫繳。

所謂「試算暫繳」是指企業依據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收總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款。財政部官員說,由於企業溢繳暫繳稅款,國庫退稅時不會加計利息,一旦溢繳金額過大,即會產生企業資金遭無息積壓在國庫的不公平現象。

【2010/06/28 經濟日報】



IFRS年度改善 小修正大影響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近期發布2010年「IFRS之年度改善」準則修正,雖然大致與草案版本無顯著差異,但要注意的是,「非控制權益之衡量」及「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兩項修正,仍屬於導致重大會計處理變動的項目。

IASB在今(99)年5月6日發布2010年度IFRS之改善,並修正7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這是IASB年度改善程序下第三次修正彙整,針對IFRS進行必要但不具急迫性的修正。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美艷表示,這次的「IFRS之年度改善」準則修正中,大部分都是修正說明細部事項,預期對於實務會計處理不至於有重大影響。然而,其中有兩項修正,卻可能導致重大會計處理的變動。

首先是「非控制權益之衡量」,在現行規範下,企業於衡量非控制權益所有組成部分,可選擇以「公允價值」或「非控制權益享有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之比例」衡量,此項選擇可能導致若干權益工具的衡量金額為零。

修正後的IFRS 3衡量原則規定,只有「目前具所有權的工具,且於企業發生清算事件時」,得按比例享有企業淨資產的非控制權益,並適用衡量選擇。所有其他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以收購日的公允價值衡量,除非IFRS有其他衡量基礎的規定。

第二項重大改變項目,是「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江美艷指出,此修正將認定成本豁免選項的適用,擴大至營運受費率管制的企業。

依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企業可能將依IFRS規定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金額,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無形資產金額的一部分。此修正允許營運受費率管制的企業,採用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帳面金額,作為轉換至IFRS日之認定成本,只不過須於轉換至IFRS日時,按IAS 36進行減損測試。

江美艷說,雖然IASB發布的最終修正內容,與草案所提議內容並無顯著差異,但有五項原提議的修正並未完稿,並另外增訂「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修正案。

【2010/06/28 經濟日報】



公司停業… 預告工資定額免稅

景氣雖溫和回升,但企業因經營不善關廠、歇業仍時有所聞,財政部規定,因為公司決定停業依法發給員工的預告工資,視為退職所得,在一定免稅額度內可以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結束營業,員工領取預告工資要依退職所得規定,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服務滿三年,因A公司經營困難預定要在99年6月31日停止營業,甲收到公司發放預告期間的工資計60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99年度一次領取包括預告公資在內的退職所得者,其分階段課徵的免稅額度分別是:

一、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需全數為所得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因此,依據甲在A公司服務三年,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甲60萬元預告期間工資,按照退職所得的計算,甲在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其應申報的退職所得為4.65萬元{(即60萬元-16.9萬元×3年)×1/2},即領取的60萬元預告工資中,有4.65萬元需計入綜合所得繳稅。

【2010/06/28 經濟日報】



保健性機能飲料標示使用劑量 才免貨物稅

財政部規定,保健性機能飲料若標示使用劑量,享有免徵15%貨物稅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的定義,所謂機能性保健飲料一般可包括雞精、蜆精或養生液等,但市售如茶裏王等標榜健康的飲料品,因屬行政院衛生署健字號飲料,依據財政部的標準,亦屬機能性保健飲料範圍。

機能性保健飲料主要是指: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明;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的飲料;或非屬以上產品,但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的飲料。

財政部強調,機能性保健飲料不一定都能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除非瓶身或外包裝有標示使用劑量,才符合免稅要件。

所謂「產品需標示使用劑量限制」,包括以下方式:

一、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例如:用法/用量:每日1瓶。

二、標示建議飲用量。例如:每日建議飲用量30ML。

三、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例如:每日飲(使)用量不超過60ML。

四、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例如:每日以60ML為限。

五、非屬上述標示方式,但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財政部指出,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財政部舉例如茶裏王,即仍應按15%稅率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如果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

【2010/06/28 經濟日報】



北市牌照稅徵起率衝98%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起率逐年提高,從民國95年的96.63%,提高到98年的97.55%,今年底預估可達98%。

台北市稅捐處為加強牌照稅的徵起,除積極運用各種管道防止新欠清理舊欠,以加強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的送達外,更進一步運用台北市停管處提供的路邊收費停車檔交查欠稅車輛資料,只要發現有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即追繳及裁處罰鍰。

台北市稅捐處副處長張碧珠指出,台北市稅捐處充分運用戶政機關、國稅局及中央健保局等相關單位的資料,追查納稅人的最新地址,並以雙掛號、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等各種方式,將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由於台北市的汽車數量相當龐大,使得五年內開徵的牌照稅件數就高達約350萬件,經該處積極清理,有效降低欠稅。

【2010/06/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應作廢另開立

埔里林小姐問: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書寫錯誤,是否需重新開立?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書寫錯誤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明。使用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務必依規定另行開立,以免受罰。如有疑義,歡迎電洽049-2990991。

【2010/06/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租地自費建屋 成本設算租金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利事業租地自費建屋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時,除了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該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另承租土地的營利事業在興建房屋時,所支付建造房屋營建總成本,應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出租人租賃收入免扣繳憑單。

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營利事業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的建造成本,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2010/06/28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2010.06.25稅務新知

企業併購 須提價格分攤報告
兩岸海空運零稅率 生效
網路報營所稅 附件月底寄送
特種稅率營業人 報錯稅挨罰
稅務問答 繳積欠健保費 當年度列報
稅務問答/未分配盈餘 可抵往年虧損


企業併購 須提價格分攤報告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企業進行併購需提供獨立專家出具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否則將同時違反財稅規定,後果將直接影響企業認列無形資產及商譽的抵稅權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副總經理楊承修指出,企業併購要提出的「購買價格分攤報告」,主要是協助收購公司評估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並區分出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價值,避免企業假借併購虛增獲利能力。

根據IFRS 3及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規定,因收購而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包含有形與無形資產),以及收購而承擔的負債,均應按「收購日」的公平價值衡量,若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的淨額,可列為公司商譽。

不過,若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IFRS3的規定是,超過部分經再評估後可列為利益,這部分與國內現行的25號公報不同,目前的作法是應該先沖減非流動資產後,仍有餘額才可列為非常利益。

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公司併購而產生商譽,稅法上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通常企業在併購後,會產生極大的商譽價值可在稅上認列攤銷,因此企業在進行併購後,無形資產的辨認與評價,將是購買價格分攤時最主要的工作。楊承修說,稅務處理上,根據財政部98年發布的解釋令,公司若依購買法進行企業合併,要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的攤銷費用,必須準備取得商譽價值的評估資料,例如獨立專家的估價報告,以證明商譽攤銷費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IFRS規定企業未來認列可辨認無形資產、商譽、員工認股權等項目時,均需仰賴合格評價機構評估該資產的公平價值。未來評價機構所出具的評價報告,將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直接影響性,企業必須慎選外部專業評價人員,才能編製出具有公信力的財報與稅報。

楊承修強調,未來企業併購時,要提供獨立專家背書的購買價格分攤評估報告,由於評價報告對於企業財務與稅務上影響甚鉅,建議財稅主管機關也應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才能確保評價報告品質。

【2010/06/25 經濟日報】



兩岸海空運零稅率 生效

兩岸海空運事業雙邊互免所得稅、營業稅的障礙解除。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已自6月18日施行,雙邊互免所得稅的生效時點並追溯至97年協議簽署時適用。

財政部指出,大陸在台海空運事業涉及客貨收入營業稅課徵問題,因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正前即以按零稅率方式課徵解決,大陸海空運事業在台涉及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已在今年5月申報繳稅的大陸航空事業可以申請退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的海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得依第4條之2規定訂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攸關兩岸空運互免租稅的法源的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一度因修法案未過,包括華航及長榮兩家運輸事業在未取得免稅文件證明下,曾被大陸要求補稅,累積相關的營業收入亦因大陸管制外匯,欠缺免稅證明無法匯回。

財政部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後,台灣籍的海空運事業將不會再面臨補稅壓力。

相對大陸籍海空問事業在台灣的客貨收入,也可以依據雙邊協議履行免稅承諾,官員表示,「兩岸雙邊互免海空運事業營業稅與所得稅疑慮,已經全數消除」。

兩岸依據第二、第三次江陳會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稅賦及自由匯款協議後,大陸方面自97年12月間即已提供台籍海空運業者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待遇。

【2010/06/25 經濟日報】



網路報營所稅 附件月底寄送

台北市國稅局昨(24)日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會計師簽證案件採用網路申報者,必須在6月30日前將網路申報附件及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所在地的國稅局,一旦逾期將依國稅局查核認定。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依財政部頒布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以及其他相關附件一併寄交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不過,若是98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若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含另以附件方式申報及另採媒體申報者)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

此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 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附件資料寄送。

【2010/06/25 經濟日報】



特種稅率營業人 報錯稅挨罰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24)日指出,營業稅適用特種稅率營業人,非本業收入銷售額不能使用2%的優惠稅率,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內證券公司財務顧問收入報錯稅率,結果被補稅加罰一倍。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保險、信託投資、證券、期貨、票券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

周賢洋表示,只要是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的營業人,若有非專屬本業的銷售收入,仍應該適用5%稅率課徵營業稅,不會因為身分是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所有收入都一體適用優惠稅率,因此,如將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收入,按照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涉及短報繳稅營業款,將遭補稅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鉅額費用3億元,卻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國稅局深入查核,A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資產,委託B證券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內容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並支付B 證券公司3億元費用。而後B證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查核發現,雖然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證券專營收入可適用2%特種稅率,但是依照雙方簽訂的合約書所載,B公司提供的是財務諮詢及協助,非屬證券業專屬本業收入,應按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卻故意按2%申報營業稅,最後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加罰一倍,總金額高達1,800餘萬元。

不僅如此,B證券公司雖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B公司仍應該收據給A公司,結果A公司因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也被處以100萬元的罰鍰。

【2010/06/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繳積欠健保費 當年度列報

永和市王小姐問:如果除了繳交當年度健保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可否於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限制。又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2010/06/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分配盈餘 可抵往年虧損

屏東市王先生問: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可以嗎?該注意什麼?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按股東會議實際累積虧損金額為準,而累積虧損餘額係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如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依會計師查定數。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時,應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上86年度以前累積盈虧餘額及87年度以後累積盈虧餘額合併計算,以避免計算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到補稅處罰情事。

【2010/06/25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2010.06.24稅務新知

北市稅收 前五月超徵50億
金融保險 借券海外課稅5%
稅務問答/同業間借料 應開發票課稅
稅務問答/法院保護令 不能查調所得
稅務快訊/海外所得 屏東29日辦講習


北市稅收 前五月超徵50億

台北市地方稅收表現佳,今(99 )年1至5月實徵淨額為254億元,超徵50億元,以土地增值稅超徵26億元居冠、房屋稅超徵18億元居次。

台北市稅捐處副處長張碧珠表示,截至5月底止,北市各項稅收實徵淨額皆較去年同期正成長。其中土增稅受國內房地產交易活絡影響,實徵淨額76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4 億元,成長81%居首,其次是地價稅,在加強繳款書送達下,實徵淨額6.2億元,成長35%;契稅實徵淨額也有10億元,成長率25%;房屋稅實徵淨額83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4%;而娛樂稅、印花稅與牌照稅分別微幅成長了7%、4%與1 %。

張碧珠表示,雖然政府積極推動緊縮非自用房貸、停止台北市精華區國有地標售等相關措施,抑制台北市房價飆漲,但由房地產相關稅收數據顯示,房市景氣並未受到太大衝擊。

台北市99年地方稅收預算為527億元,占台北市總預算歲入36%,台北市稅捐處樂觀估計,未來在兩岸經貿持續開放、都市更新題材等利多因素催化下,99年北市地方稅收應可達557億元,超徵30億元左右。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98年度稅收徵績,經財政部評定為地方稅稽徵機關甲組第一名,表現相當突出,台北市稅捐處副處長張碧珠開心地表示,這項殊榮也代表著該處過去一年來,在稽徵工作方面的努力,獲得肯定。

根據台北市稅捐處統計,98年北市地方稅收實徵淨額573億元,較原預期目標535億元,超徵38億元;若進一步與97年稅收566億元相較,增加7億元,因此,台北市稅捐處在稅收徵績方便的評比,也從97年的第三名躍升為98年的第一名。

【2010/06/24 經濟日報】



金融保險 借券海外課稅5%

包括金融、保險業在內的國內營利事業,持有海外有價證券,並同意出借給國外營利事業時,取得的借券費用,金融、保險業要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屬於加值稅體系的一般營利事業,則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昨(23)日做出最新解釋,海外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的境內出借人,如收取現金作為該借券交易的擔保品,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借券費用)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境內企業出借海外有價證券給國外借券人,會因為其加值稅適用身分不同,課徵不同稅率的營業稅,而且不論出借人取得借券費用的擔保品,是國外借券人的海外其他證券或現金,取得的借券費收入課徵原則都相同。

舉例來說,國內甲銀行出借持有的海外有價證券A給海外借券人乙,乙以現金為擔保品,財政部規定甲需按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將乙提供的現金按照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設算借券費用後,課徵5%的營業稅。

但如果國內出借人是如台塑、台積電等適用加值稅的一般企業,其取得的借券費的營業稅率為零。

境外借券人因為向國內出借人借貸海外證券,以「現金」做為擔保品時,國內出借人運用這筆「現金」擔保品產生的收益,如果在借券契約中言明要支付補償費(如利息)給境外借券人時,因為補償費利息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範圍,境外借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同時免徵所得稅與營業稅。

不管國內出借人是銀行、保險業或一般營業人,若非直接將海外證券出借給境外借券人,而是透過境外代理人為中間人,境內出借人因此需支付給境外代理人的借券手續費,都要課徵5%營業稅。

依照借券交易實務,境內出借人出借其持有的海外有價證券與境外借券人,境外借券人應提供擔保品,如果提供的擔保品為有價證券或信用狀等,境外借券人須另支付借券費用給境內出借人,該借券費用因屬境內出借人提供海外有價證券與境外借券人使用、收益所收取的代價,也應課徵營業稅。

【2010/06/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同業間借料 應開發票課稅

新市鄉某公司會計劉小姐問:該公司如借原料給同業使用,要不要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同業間借用原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同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抵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原料行為,依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營業人如有借出原料與同業或他人使用,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被查獲而受到補稅及處罰。

【2010/06/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法院保護令 不能查調所得

嘉義市林小姐問:法院發給保護令內,載明先生應每月給付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先生已經好幾個月未付,可否持保護令向國稅局查調先生所得、財產資料,以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人員始得提供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林小姐所說法院發給保護令,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執行名義,因此持保護令,並不能申請先生財產、所得資料。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0/06/24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海外所得 屏東29日辦講習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為輔導納稅義務人瞭解海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相關法令及申報實務,以正確辦理申報,避免違章受罰,訂6 月29日上午在5樓簡報室辦理99年度「海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規」講習會活動,歡迎轄內營業人、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納稅義務人踴躍參加上課,教材免費提供。

【2010/06/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