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2009.10.13稅務新知

停車獎勵 擬落日條款
投資型保單課稅時點 月底定案
投資型保單 美商會反課稅 財部:影響不到5%
暫繳稅款 今年將創新低
綜所稅第二批退稅 月底入帳
負責人在外謀利 將歸公司
植物人租金收入 列遺產
北區醫療機構大查稅
公設地迂迴贈與 須補稅
公司清算 前十年盈虧可互抵
查定課稅 留憑證可扣抵稅額

停車獎勵 擬落日條款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昨(12)日表示,獎勵建商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增加建物容積的停車獎勵要點,將擬落日條款,目前處構想階段,將與各縣市政府溝通後,並研議如何減緩對建商衝擊等配套措施。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通過「一品苑條款」決議案,要求工程會應協調主管機關內政部檢討停車獎勵要點,明確規範現行使用辦法、收費標準等事項,申請停車獎勵的建物應上網公告外,在停車場入口設置明顯標誌,並把辦理情形向交委會報告。

內政部官員指出,獎停條例從77年實施迄今,當時公眾運輸工具發展未如現在便利,因此授權各地方政府制定,獎勵建商增設建物的停車空間供一般大眾使用,但大樓住戶有安全考量,真正落實這項規定者有限。

官員表示,修正獎停要點已研議中,並納入「落日」條款,目前已先與台北市政府初步溝通,但都擔心建商的反彈,必須考量完善緩衝配套措施,才能進一步落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昨天率員赴交委員報告及備詢,朝野立委關注一品苑的停車容積獎勵議題。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表示,一品苑、帝寶等住宅大樓,都是以停車位獎勵容積,多出的停車位應該要開放給一般民眾停放車輛,但豪宅警衛森嚴,非住戶或親友無法進入。

范良銹指出,這部分應依各地方政府的規定,以北市府來說,84年6月30日修正「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空間停車鼓勵要點」規定,依法要提供給民眾使用停車空間等,並在停車場門口設立停車標誌,但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立委楊麗環三人也臨時提案,認為停車獎勵利用提高建物容積率興建停車場,立意良好,但落實效果不如預期而造成爭議,工程會應與內政部檢討獎停的相關規定,再向交通委員會報告說明。

【2009/10/12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課稅時點 月底定案

美國商會昨天跳出來反對政府明年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課稅是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行政院已同意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部分,明年元月起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最快本月底就會發布解釋令宣布。

不過,投資型保單是否能如期在明年元月起課稅,最近又有變數。財政部官員透露,保險業者透過金管會,爭取課稅延後到民國100年實施,因為明年要做恐怕來不及。保險業者強調,一旦投資型保單要課稅,保險公司必須幫保戶計算投資損益,必須重新更改作業系統,現在只剩幾個月的時間,作業來不及。

但財政部官員表示,行政院原則上訂於明年元月實施;不論何時課稅,舊保單都不會受影響。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國內共有495萬人購買投資型保單,其中保費30萬元以下者占近八成(78.27%);如果是100萬元下的保戶,比率更高達94.6%,這些人幾乎都不會被課到稅,顯示投資型保單課稅影響範圍很小。

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注標的有95%都是連結境外商品,大多是基金或連動債。以基金為例,如果是國內基金,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因此這部分投資收益免稅。

【2009/10/12 聯合報】


投資型保單 美商會反課稅 財部:影響不到5%

美國商會今天中午召開記者會,重申反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立場,強調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因此不應該單獨被課稅。投資型保單課稅放大投資獲利的部分,而忽略保單本身對人身保障的部分。

賦改會決議最快明年起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賦改會認為投資型保單有投資獲利,因此預計將其投資帳戶收益列入綜合所得課稅,課稅10%,保險給付則依保單的適格性,決定是否課徵遺贈稅。

美國商會保險委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和傳統保險本質上並無不同,兩者現金價值的累積過程是一致的,但投資型保單提供另一優勢:若保戶選擇正確投資,長期透過保險公司有效的風險管理,投資報酬率可比傳統的保證利率高,有機會獲取較高的報酬。美國商會分析,以傳統型保險來看,不管是保障型的終身保險或儲蓄型的養老險,大部分的保險金都是在保單的後期給付,保險公司通常給保護保證利率,並以此保證利率將客戶保費累積以支付保護將來的死亡或生存給付。然而過去銷售的保單保證利率過高,在目前低利率環境下,造成「利差損」危及公司財務安全。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賦改會做成投資型保單將課稅決議後,各方反對意見仍然強烈,財政部表示,賦改會已經做成決議,財政部只能遵照決議處理,目前正進行相關程序。但官員強調,即使投資型保單課稅,也與一般投資課稅原則一樣,例如國外所得一年100萬元以上才會課稅,因此多數小額投資人都不會受影響,真正受影響者不到5%。

官員表示,外界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反應強烈,其實是有嚴重誤解。

投資型保單是否應課稅,在賦改會做成決議前,金管會與財政部就因立場不同,相互隔空交戰。賦改會最後做成投資型保單將課稅決議,除了金管會之外,歐僑商會、美僑商會也都站出來反對,使得此項議題再度受到外界關注。

財政部表示,各單位不同意見在賦改會已經呈現,也經過充分討論,既然做成課稅決議,財政部只能遵照處理,目前正進行相關程序作業中。

官員強調,投資型保單課稅,指的是投資部分按一般投資原則計算課稅,至於其中屬於保險部分,還是認定是一種保障,因此不課稅,並非全部都課稅。官員說,一般保單根本不必由被保險人做投資決策,但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部分是由被保險人自己決策選擇,也要自負盈虧,就與一般投資行為相同,為什麼隱藏在「投資型保單」就不必課稅,反而不公平。

【2009/10/12 聯合晚報】


暫繳稅款 今年將創新低

景氣寒冬嚴重影響今(98)年企業營所稅暫繳稅款,將創下史上最糟紀錄。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截至9月底統計,企業暫繳應納稅款較去年同期大減1,169億元,減幅達六成。

企業暫繳稅款除了是明(99)年企業申報98年度所得稅的先期指標外,暫繳稅款更是國庫重要的調度資金來源。營所稅暫繳稅款不如預期,將使得國庫年底的資金調度難度增加。

根據財稅資料中心的統計,企業申報應納暫繳稅款至9月底只有773.54億元,大減逾千億元,由於「應納稅款」尚未扣除企業可申報扣除投資抵減或訴訟留抵稅額,若扣除投抵稅額等,企業實際自繳稅額更降至僅有414.03億元,減幅達72%。

財政部賦稅署評估認為,今年企業營所稅暫繳出現重大改變,包括有九成以上企業只需繳稅、不必申報,因此經查國稅局回報今年企業暫繳申報情形發現,有半數左右的企業並未如期報繳暫繳稅款,可能要等到10月底才能真正掌握企業暫繳稅款的繳稅狀況。

依據規定,企業營所稅暫繳稅款需在9月底前繳納,未繳納的企業在國稅局未發單前,自動補繳者只需加計利息,不必負擔滯納罰鍰。財政部說,今年景氣不好,但未必所有企業都符合延期繳稅的條件,因此在現行逾期繳稅者,只計息無罰鍰的狀況下,估計有半數企業「自動」延後一個月繳稅。

財政部也強調,9月底企業暫繳應納稅款雖只有773.54億元,但98年暫繳稅款水位仍在持續上升。

根據財政部來自五區國稅局的最新統計,至昨(12)日為止,全國累計企業的暫繳稅款已達887億元,不到半個月即增加約100億元,顯見有極多企業的暫繳稅款仍未入庫。財政部評估,至10月底,98年暫繳稅款應可突破千億元。

若以去年國庫總計收到1,485億元營所稅暫繳稅款為例,財政部認為,98年暫繳稅款若能達到1,200億元「情況就不算失控」。


【2009/10/12 經濟日報】


綜所稅第二批退稅 月底入帳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二批退稅,將在本(10)月底到位,退稅件數將近93萬件,總退稅額201億元,較去(97)年略增5億元。

以退稅金額最多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為例,退稅款預計10月30日當日核退,總共退稅案件為37萬餘件,退稅總額達77億餘元。

97年度綜所稅第二批退稅,退稅對象主要是98年5月11日以後(含當日)申報的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含5月10日前非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的二維條碼及其他申退稅案件)。

財政部表示,退稅民眾若在申報時已經在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位,填寫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在98年10月30日直接轉入帳戶;未提供存款帳戶者,國稅局將直接寄送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自98年10月30日至12月3日止。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綜所稅退稅方式僅有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寄發退稅憑單(支票)兩種方式,國稅局不會以其他方式通知領取退稅。

納稅義務人如持有第一批退稅憑單而尚未兌領者,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展延憑單兌領有效日期。

【2009/10/13 經濟日報】


負責人在外謀利 將歸公司

立委黃偉哲提案增修公司法第23條,明訂公司負責人應有歸入權,負責人若以公司名義在外謀利,獲利將得回歸公司;該法第27條增修,所有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不能為同一人,落實監督制衡,整頓市場經濟秩序。

這項草案已獲得朝野立委34人支持,日前通過立法院會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議。黃偉哲表示,現行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忠實義務之違反」僅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延續英美法及日本商法「公司與董事間的委任關係」。

黃偉哲主張,若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在外謀利,中飽私囊並逕為脫產,股東無法對他不當獲利主張歸入,因此增修公司法第23條,把公司法209條、民法委任章關於「股東歸入權」的概念納入公司負責人,負責人以公司名義不當謀利時,應視為公司所得。但若這筆所得產生後超過一年者,就不受此法規範,主要是考量舉證困難,而且公司也不能無限期的追討。

黃偉哲說,部分公司存在董監事為同一人的現象,等於是「左手打右手」,無法落實監察人監督制衡的機制,因此增修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時,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或監察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這位代表不能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2009/10/12 經濟日報】


植物人租金收入 列遺產

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由繼承人代為收取的財產收益,若繼承人不能證明該項收益的去向及用途,還是會被國稅局是違背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稅申報範圍。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兩年期間,已成為行動不便的植物人,而甲君名下所有不動產,都是由子女以甲君名義,與他人簽訂租賃契約,總共收取租金約900萬餘元。

後來甲君過世後,子女卻未將該筆租金收入列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減除被繼承人甲君在植物人期間,繳納的地價稅捐、醫療費及聘僱外籍看護工等取具憑證的支出,剩下約500 萬餘元餘額,都被併入甲君總額課稅。

甲君的繼承人不服,主張國稅局核定租金收入時,僅減除有憑證的支出,未考量大部分一般日常家庭生活無憑證或未保留憑證的支出,繼承人認為過於嚴苛且有違經驗法則,並提起行政救濟。不過最後經財部訴願決定,因繼承人未能提示實際給付生活費用支出證明,讓台北市國稅局無從審查,所以國稅局有權利將900萬餘元的租金收入,列入甲君遺產總額,並駁回繼承人訴願。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繼承人若代收取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收益,如有支出應保留相關憑證並證明用途,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2009/10/12 經濟日報】


北區醫療機構大查稅

台北縣、桃園、基隆、新竹、苗栗等縣市的知名醫療院所要注意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昨天表示,已鎖定轄區的知名牙科、整形美容等醫療機構,展開大查稅,必要時會派員站崗,呼籲業者誠實報稅。

陳文宗表示,以往每年都會對私立醫療院所進行例行性查稅,但為了集中資源,今年決定鎖定轄區內生意較好的醫療院所,因此發函給21個分局和稽徵所,挑選轄區內1、2家業者嚴格清查,提升成效。

陳文宗說,這些醫生逃漏稅的手法很單純,就是只申報健保有給付的醫療收入,其他像是脈衝光、超音波美白等美容整形、減重門診、針灸減肥、植牙、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自費收入,統統沒有申報,藉此逃漏稅。

【2009/10/12 聯合報】


公設地迂迴贈與 須補稅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財產給子女,避稅手法再翻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先贈地再合賣」的假藉公設地移轉財產案件,補稅金額將2,700萬元。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擁有公設地的高所得者,近年流行將公設地贈與給子女後,再藉公設地交換或與建地等有價值土地分割,或換容積率再轉售等手法,將公設地轉換為現金財產,移轉給子女。

根據北區國稅局稅局列管公設地移轉情形,發現的避稅手法主要都是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者為多數。

【2009/10/13 經濟日報】


公司清算 前十年盈虧可互抵

台南市北區某公司張小姐問:公司解散以前幾年度的虧損可否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45 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喪失前十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資格。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如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則可適用盈虧互抵:(1)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如期申報。但往往有許多營利事業因清算申報逾期,而造成了盈虧不能互抵。提醒以前年度虧損而清算資產有盈餘之營利事業,務必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以免逾期致喪失其盈虧互抵權益,而遭補稅處罰。

【2009/10/13 經濟日報】


查定課稅 留憑證可扣抵稅額

潮州鎮某雜貨店老闆曾太太問: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該期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2009/10/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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