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2009.10.21稅務新知

查稅 鎖定年輕貴族
租國有地 權利金彈性變大
生活稅務與法務/拆屋還地 先下手為強
妥速審判 刻不容緩
走私被限制出境 六招解套
稅務問答/按月開發票須符兩條件
稅務問答/委託拍建物 賣方開發票

查稅 鎖定年輕貴族

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貴族」,據指出,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清查其名下資產,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財產來源將被調查,非自力賺取者,將被補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擁有國人多項財產資料,經由每一年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可以很容易比對出國人財富的增減變化。特別是年輕族群,多數經濟基礎尚不穩固,一旦名下財產遽增,國稅局自然就會將之鎖定為調查對象。

最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即針對甫成年但利息所得偏高的納稅人查稅。其中有一個案因父母假借款名義匯款給子女,因此被按「視同贈與」規定補稅5,600萬元。

依據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年約20餘歲的甲及其兄弟三人,在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資金,換算台幣金額逾億元。

由於甲及其兄弟才剛成年,名下即擁有鉅款,國稅局因此查核其匯款用途,發現當事人在買匯水單上均勾選「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用來購買臺中市七期重劃區房屋,其餘款項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交易頻繁。

國稅局深入查核其銀行資金往來的時候,亦發現甲的父母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數人,分別在93及94年間,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在國內某銀行的OBU帳戶,進一步查獲甲的父母等人,其實就是香港A公司的股東,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國稅局因此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等三人帳戶的款項,就是甲的父母等人的海外投資收益,借由「國外借款」名義轉匯給子女。

國稅局表示,甲的父親因為聽信銀行理財專員建議,將多年存放香港的海外投資收益,匯回臺灣做為子女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之用,並誤以為子女只要以「國外借款」名義匯人資金即不會被課稅,才會將大筆資金轉匯回台。

未料,因為子女年紀過輕,對國外的鉅額借款無法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確定是父母及長輩的匯款,因此援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要求甲的父母限期補稅,補稅額高達5,600萬元。

【2009/10/21 經濟日報】


租國有地 權利金彈性變大

落實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財政部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由最長50年延長為70年,國有財產局長張佩智表示,預訂11月初公告實施。

至於權利金、租金也將更具彈性,以增加誘因。權利金按現行規定公開招標者,以土地市價五成為底價,將修正為以土地市價三至七成為底價;租金現行規定是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收,將修正為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2%至5%計收。

張佩智指出,未來權利金、租金多寡,將由審議委員會視個案土地使用情況而定,基本上權利金如果較低,租金就會較高。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宣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貫徹此一政策,行政院昨日邀集國有財產局、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決定短期授權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長期由財政部檢討是否修正「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

行政院四組組長桂先農表示,「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經改良的國有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按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處理,換句話說,標售為原則,設定地上權為例外,但吳揆已經指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國有財產法」第47條是否修正將交由財政部檢討。不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是否修正則援權財政部決定。

張佩智表示,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相關規定。

【2009/10/21 經濟日報】


生活稅務與法務/拆屋還地 先下手為強

早年鄉下農地不值錢,允許別人在地上蓋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現在土地值錢了,陸續出現「拆屋還地」的爭議。拆不拆得成?主要看時間多久了、那一方先採取法律行動,時間一久,通常先下手者占優勢。

秀才(化名)和進士(化名)是兩兄弟,感情非常好,住在台中市,兄弟倆繼承了1甲農地(約2,934坪),兩人平分。

民國48年發生八七水災,大水嚴重沖刷耕地,水災過後,農地上滿是大小石頭。秀才決定放棄農耕,北上發展;進士準備整地,要求一併耕作哥哥的農地,增加收益,秀才答應了。

秀才在台北市迪化街找到一份工作,開始學著賣布、裁布,隨著經濟發展,開起自己的店,進而設立紡織廠,秀才發了,事業有成,唯一的遺憾是沒有兒子承歡膝下,只有三個女兒。

民國62年1月底過年時節,秀才依例開著轎車回鄉,秀才因得知消息,政府要開徵遺產及贈與稅,看到弟弟唯一的兒子火旺(化名),秀才突然有個想法。

秀才想把交由進士耕作的農地,過戶給侄兒火旺,把這個想法告訴我父親,我父親希望他想清楚,因為過戶之後萬一要不回來怎麼辦?秀才說,那是祖產,以後老了,只要一、兩百坪土地蓋間房子住就夠了。62年2月6日總統公告遺贈稅條文,同一天,秀才辦好過戶,8日該稅法生效。

兩年後,秀才44歲意外得子,名添丁(化名),此時秀才對過戶農地有些後悔,但侄兒火旺不肯還地,秀才不想和弟弟撕破臉,就算了。

74年因土地地目變更,秀才回鄉在他過戶給火旺的土地上蓋起150坪透天厝,進士跟火旺也沒說什麼,秀才就舉家搬回台中。民國89年、90年進士、秀才相繼過世,添丁繼承該屋,繼續住下來。沒想到97年間,堂哥火旺找上添丁,說地是他的,要求拆屋還地。

添丁來找我,問能怎麼辦?我建議他趕快去登記地上權,登記之後,就不能拆屋。因為依民法769條規定,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至於已登記的不動產可不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呢?當時法上無明文規定,但判例上認為仍可時效取得,後來今年7月23日修正民法第772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也准用。

怎麼湊出「20年」?若從秀才死亡那年開始算,添丁占有的時間不過八年,所幸民法947條解決了添丁的難題,依這條規定,繼承人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時效,也就是占有時間可以溯及秀才蓋農舍的民國74年,合計達24年。

我建議添丁親自到地政機關送件申請,最好取得送件案號,到時候比較容易查詢。

不過添丁還是要證明「和平居住超過20年」,一般地政機關會要求提出戶籍謄本、四鄰證明書證明,添丁提出戶籍謄本的物證後,也找到鄰居作證。由於秀才不時回饋鄉里鋪路,人緣不錯,添丁順利地找到不少願意作證的鄰居。

在公告期間,添丁再度與火旺協商,火旺清楚當初秀才贈與地的來龍去脈,也沒有異議,添丁因此順利取得地上權。

另外有一個案子,居住者也被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此案居住時間合計只有16年,無法運用時效取得的規定。如果這地主沒有動作,再過四年,就給了居住者申請地上權的權利了。(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2009/10/21 經濟日報】


妥速審判 刻不容緩

司法院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要讓正義即時來到。

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通病,以台灣來說,近年來案件急遽增加,90年到97年案件量成長35.65%,但同時期法官人數只增加5.5%,如此不對等的增速,積案大增是可想而知。

但,試想,每個積案都是一個故事,當一個被告歷經十多年訴訟,終於等到無罪結果,但身心靈也隨著歲月流逝,實在很難讓人對這盼了十多年的無罪判決,感受到任何信服與喜悅。

同樣的,即便被告有罪,也該明明白白的以應得的刑責來贖罪,而不是被永無止境的不確定感來折磨;漫長的等待對受害者與家屬來說,也是煎熬。

這就是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也是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急於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原因。

不過,之所以稱為「刑事妥速審判法」,重點在於解決積案時不只講求「迅速」,而是要能兼顧效率與品質,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正義。

此外,針對超過一段時間的久懸案件,也應該要秉持「無罪推定」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原則,才能徹底落實審判的「妥」跟「速」。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的重點之一,是要求法院對於在押的被告,應該要優先且密集審理;因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被告遭到長期羈押,不只對工作、家庭與生活都有不利影響,也無法自由蒐集有利證據。

另一大重點,是對於案件從起訴進入法院超過十年都還沒有判決定讞的案件,草案明訂法院必要時可以「終止訴訟程序」或「酌減其刑」的方式結案,以保障被告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當法院判決「終止訴訟程序」後,應釋放羈押中的被告;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但如果當事人在六個月內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否則案件就告確定,而有「訴訟關係消滅」的效果。

司法院透過大法官解釋已一再宣示人民的「速審權」,加上台灣也在今年5月批准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落實妥速審判,刻不容緩。

【2009/10/21 經濟日報】


走私被限制出境 六招解套

財政部指出,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處罰鍰並被限制出境者,欲解除出境限制需提出財產擔保,可選擇以現金、政府公債等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

財政部關稅總局昨(20)日也指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案件而被限制出境者,如欲提供與欠稅及罰鍰相當的擔保,並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擔保方式,僅能以關稅法第1條第1項所列的六種擔保方式為限。

海關表示,依本法准予提供的擔保或保證金,包括以下方式: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的公債;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六、授信機構的保證。

其中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及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等擔保,須設定質權於海關。

關稅總局強調,受處分人若申請要以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因與目前准予受理的擔保方式不符,海關將不予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2009/10/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按月開發票須符兩條件

竹北市林先生問: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會計制度健全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底開立統一發票:(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2)最近兩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009/10/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委託拍建物 賣方開發票

彰化市劉小姐問: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營業人所屬的建物或物品,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及對象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建物或物品,不同於法院拍賣,拍賣公司將營業人委託的物品於拍賣會中賣出,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該分局近一步說明,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營業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應於拍賣公司收到銀行的「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拍賣公司。惟在此之前拍賣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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