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2009.10.05稅務新知

航空業採IFRS 將衝擊營收
發員工獎金 逾2,000元須扣繳
六成股利扣抵 集中5%高所得者
寰宇法務/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
法制局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3%
莫拉克災損 11月8日前申報
新設營利事業 北縣辦講習


航空業採IFRS 將衝擊營收

台灣即將在2013年全面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編製財報,會計師提醒,變動的絕對不只是財務及收入的認列,會計準則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既有的交易或營運模式。

例如航空業慣用「累積哩程數」獎勵忠誠客戶,未來必須先扣除獎勵積點的公平價值後,才能認列銷售機票的收入,會讓航空業可認列的營收面臨下滑的狀況。

IFRS不只影響財務會計處理的方式,也會連帶影響業務操作的模式。未來適用IFRS後,若兩者之間產生衝突,公司可能要修改既有的交易模式,否則將會衝擊財報數字,航空業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勤業眾信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江美艷指出,根據IFRS對於「顧客忠誠度計畫」規定,當公司在收入交易發生時,給與顧客的忠誠獎勵積點(point),讓顧客未來可利用這些積點兌換免費或打折的商品或服務,公司應該將收入的交易對價中,把屬於獎勵積點的部分區分出來,認列為「遞延收入」,等顧客來兌換獎勵積點時,公司才能轉列為收入。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江佳玲舉例,若某航空公司銷售5萬元的歐洲機票,並贈送給顧客價值1萬元的航空哩程數,在目前的台灣會計處理準則(ROC GAAP)下,航空公司可認列5萬元的收入,並估計1萬元的銷售成本;未來適用IFRS後,會認為這5萬元的售票收入中,有1萬元屬於預收款,必須按公平價值先扣除1萬元後,只能認列4萬元做為收入。因為累積里程數在航空業是非常普遍的酬賓方式,未來將會影響航空公司的收入認列。若航空業未提早做好接軌準備,到時恐會因會計處理方式的改變,而出現營收下滑衝擊。

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黃瓊慧指出,公司可選擇自己需要,調整會計政策或是交易模式,假如公司的銷貨模式固定,可配合IFRS重新擬定會計政策,改變認列收入的時程;若是希望認列的收入不要有太大波動,就要改變原有的交易模式。

不過航空公司通常會提供多元化的選擇,給顧客兌換累積哩程數,這也造成了公司在認定收入時的困難度。江美艷指出,公司必須先預估每一種獎勵方式被選擇到的機率,並以加權的方式計算哩程的公平價值,由於航空公司通常有多項可兌換的獎勵,公平價值的認定非常困難。此外,為了計算獎勵積點的公平價值,還涉及資訊系統的建立與修改,公司必須提早因應準備,於導入IFRS專案中詳細規劃。


【2009/10/05 經濟日報】


發員工獎金 逾2,000元須扣繳


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的辛勞,多數在中秋節都發放獎金或禮品。但歡度中秋後,別忘記給付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只要金額超過2,000元,公司都應該盡到扣繳申報的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公司會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雖然獎金或禮品是員工的薪資所得,但屬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如員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若將中秋獎金併入當月薪資給付者,則可合併當月薪資一同辦理扣繳。不過,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2,000元,公司即可免扣繳,但要記得在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若公司內有外籍員工,應注意扣繳方式會不同。若發放中秋獎金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則一律要扣繳20%,但現在有放寬扣繳規定,若非屬高薪的外籍幹部,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不用扣繳20%,只要按給付額扣繳6%即可。

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若是發放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時,應以購入發票的金額,或是自行生產的成本計算給付額。此外,秋節獎金或禮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員工,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此外,公司若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中秋節職工旅遊、聚餐或摸彩,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如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的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時,超過部分只要確實由公司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支出可於「職工福利」科目下申報為費用,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認。

【2009/10/05 經濟日報】


六成股利扣抵 集中5%高所得者


立院預算中心指出,兩稅合一實施十年來,綜所稅收損失達4,196億元,並惡化所得分配,近六成的股利所得扣抵額僅集中在5%的高所得者,對廠商投資意願及負債水準也無改善效果。

87年1月1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企業所繳的營所稅,分配股利給股東時,可以抵減股東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當時財政部長為前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推行兩稅合一時主張,該制席可以擴大內需市場,提升國內外企業的競爭力,鼓勵企業穩健經營等。

兩稅合一實行迄今已逾10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因兩稅合一為「完全設算扣抵制」,個人由公司獲配的股利,須以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計入課徵綜所稅,但因所分配可扣抵稅可用以扣抵,造成實質稅收減損。

再者,近六成的股利所得扣抵額集中在5%金字塔頂端的高所得階層,相對薪資所得的稅負沈重,兩稅合一凸顯減稅利益集中在資本所得。

預算中心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6年度綜所稅統計專冊資料,最低5%所得組平均每戶僅有1,945元扣抵稅額,總扣抵稅額為5.22億元;最高5%所得組平均每戶可享有19萬987 元扣抵稅額,總扣抵稅額512.93億元,占全部股利所得扣抵額比重達56.88%,集中在近六成、約26萬戶金字塔頂端的高所得階層。

預算中心說,當年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目的之一提高投資意願與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的影響,但比較80至87年、88至97年上市公司財報資料,上市公司平均負債比率前者為40.88%、後者為40.67%,顯示未如預期中顯著降低。再依主計處資料,實行兩稅合一前,上市公司平均民營固定資本成長率為14.56%;實施後成長率僅3.65%。預算中心認為,兩稅合一對廠商投資意願無改善效果。

預算中心呼籲,政府應檢討兩稅合一制度利弊得失,若欲吸引投資意願,租稅制度非影響濟成長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建議把重點放在減少企業發展障礙,加強產業升級及競爭力。

【2009/10/05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公司清算 六個月內完結


公司隨時會因景氣、經營環境、股東意願等因素影響,而須結束營業,此時如已經營多時,難免與第三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且公司因結束營業所產生股東間權利義務也待解決,為確保公司各利害關係人權益,妥善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清算程序,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而必須進行的程序。茲就常見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提出說明。

公司解散時才須進行清算,解散之原因有:(1)任意解散,例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2)法定解散,例如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經變動不足法定人數;(3)強制解散,如命令解散( 公司法第10條)、裁定解散 (公司法第11條)、撤銷或廢止登記(公司法第9、17、17之1、397條)。

公司解散時,首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未依法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

公司清算須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並於清算期間代表公司,故須選任清算人。清算人的產生,除公司章程已預定清算人人選外,得由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擔任,或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或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第87條);並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88條)。

繼而,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就任之聲報,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1)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的公函;(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3)股東名冊;(4)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5)清算人就任同意書;(6)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7)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8)經監察人審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承認的證明文件;(9)催告或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證明文件。

清算人之法定職務係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故其職務之完成即為清算之完結。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核,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清算人應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聲報時檢附下述文件:(1)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及繳納完稅之收據;(5)賸餘財產分配表。法院審查清算人之清算完結聲報,認為清算程序合法,會以函文准予備查,公司清算程序即告完結。

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完成,攸關公司之法人人格是否消滅,公司若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消滅,不再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然實務上,公司於解散後,往往僅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之登記或營利事業之註銷登記,再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即未再辦理任何程序,不能算是完成清算程序,甚至大多數之公司並未進行清算程序,造成權利義務關係未了結。惟參前開說明,公司法所定清算的程序,其辦理上並非困難,故當公司不得已走向解散之途,自應體認公司清算制度之意義及其重要性,使公司能合法的終了。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10/05 經濟日報】


法制局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3%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賦稅署研擬的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案,因這項草案主張,國內外金融勞務營業稅率皆為2%;法制局認為,若齊頭式平等恐造成資金外流,建議國外金融勞務營業稅率應為3%。

賦改會3月底研議營業稅相關問題後,財政部賦稅署研擬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法制局評估這項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法制局表示,此草案第36條修正為,不論購買國內或國外金融業的有價證券等勞務服務,營業稅率一律採2%,看似合理,但國內金融業雖課徵2%的稅率,還須繳3%的營業稅,做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外國金融機構卻不用提繳3%,若齊頭式平等有待斟酌。

法制局認為,如果稅率一樣,將鼓勵民眾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造成資金外流,與政府倡導資金回流的政策,背道而馳,建議外國金融機構勞務服務的營業稅應為3%。

再者,這項草案第2條修法指出,對農、漁業用油私自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認定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法制局表示,認定持有人為義務人,僅在消費稅或銷售稅等一般正常的課稅情況下適用,但一般使用者從外觀上難分辨農、漁用油,所以被非法轉售或流於他用,若有人不知情下購買或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該如何認定與舉證等問題,因此建議刪除。

另外,草案中比照關稅法新增42-1條,營業稅申報等稅額期限6個月;法制局認為,關稅法與營業稅法性質不同,不宜援用,核定稅額期間縮為三個月,可參考遺贈稅法增訂申請展延等規定。

【2009/10/05 經濟日報】


莫拉克災損 11月8日前申報


民雄王先生來電詢問: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期限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期限延長為三個月,受災戶可於11月8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個人部分得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營利事業可在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減少所得稅。

尚未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災戶,可用書面、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個人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國稅局採書面審核,得免實地勘查。

至於申請書表可至南區國局網站HOT專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運用,也可以就近向國稅局或各村里辦公室索取,或洽0800- 000321。

【2009/10/05 經濟日報】

新設營利事業 北縣辦講習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訂10月15日下午13時至17時,於三樓會議室舉辦「98年度新設立營利事業單位稅務法令講習會」,課程內容包括扣繳申報實務、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營業稅申報實務及多元繳稅管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簡介,歡迎踴躍報名。

欲參加之民眾請至(http:taipei.ntx.gov.tw)採線上報名,或可洽詢02-29553569轉504 、519、555。(一律為免費報名)

【2009/10/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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