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2009.10.12稅務新知

房屋稅土增稅申報 e指搞定
寰宇法務/MOU+ECFA 金融登陸雙門票
會計師:台商轉帳 三不防重稅
就怕被剝兩層皮/台商:不惜放棄國籍
原物料郵包 假日可通關
轉售無追索權應收帳 折價應列報利息收入
債務人落跑 附存證函打呆
清算欠稅 負責人限制出境

房屋稅土增稅申報 e指搞定

財政部擴大網路報稅,包括房屋、地價及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也將擴大開放實施範圍,10月底前,全國民眾、報稅代理人及記帳業者、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均可自行或代客戶使用網路申報地方稅。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建置了全國共通的「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供民眾使用,8月間開始試辦,預定10月底將全國上線。

目前試辦地方稅網路報稅的縣市共有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等。財政部表示,由於網路申報已是未來趨勢,10月將擴及全國實施,以提升報稅服務品質。

利用網路報稅,最大的優勢是沒有時空限制,財政部規劃的地方稅網路報稅系統,目前涵括如自用住宅的不動產買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申報案件。另外持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民眾,需要申請減免或變更不動產用途,未來也可直接上網申請(或申報),不必來回奔波。

配合使用網路報稅,財政部開放使用網路申報地方稅的納稅人或代理申報的專業人士,可以採取現金或支票臨櫃,或持晶片金融卡直接在網路繳稅。財政部說,選擇晶片金融卡繳稅者,等於完全不必出門就可完成報稅手續,非常方便。

財政部指出,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者,若為納稅人本人(一般民眾)可免辦理帳號登錄作業手續,即可上網報稅,但若是報稅代理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需先向系統申請帳號登錄,才可以使用網路報稅功能。

土地增值稅、契稅及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納印花稅案件,雖然都是地方稅網路報稅的適用範圍,但財部提醒納稅人,非屬買賣移轉的增值稅等案件,目前還無法利用網路申報。

例如,交換、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的土增稅案件;土增稅記存案件及社福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設定典權、判決或和解及其他特殊案件。另外無法採取網路申報的契稅案件則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典權、交換、分割及占有案件;免徵契稅案件;領買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及其他特殊案件。


【2009/10/11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MOU+ECFA 金融登陸雙門票

近日針對兩岸間金融業相互設立據點或投資是一個熱門的議題,大眾關注的焦點都在於金融監理備忘錄(MOU)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的時程,主管機關針對這兩份法律文件也已提出說明,於MOU簽署後兩岸的金融機構就可以互設據點,提供金融服務,但是如果要降低市場准入的門檻,就必須另外簽署ECFA,約定有關市場准入調整的方案。

而MOU與ECFA間的差異,主要基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範所產生的影響。以銀行業為例,台灣的銀行業想要順利進入大陸設立分行、子行,或是合資銀行,縱然於MOU簽署後,也必須是台灣的銀行業本身必須具備以及符合大陸相關法令規定的要求,也就是符合所謂大陸的「市場准入」條件,才能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合資或投資。

以MOU的簽署來說,主要目的在於處理兩岸間缺乏相互交流與合作的金融監督管理機制。於現今銀行跨國經營的發展趨勢之下,任何國家的監管機關都必須要透過銀行海外機構所在地地主國的協助;而同時地主國也必須依靠銀行母國監管機構的訊息交換,才能夠完整掌控在地銀行業者的經營狀況,以真正落實完整的銀行監理工作。

為了因應銀行業者國際化的發展腳步,各國的監理機構之間多透過簽訂相互協議、外交上的換文,或是雙方監管機構的默契以提供實質的合作。目前預期簽署的MOU,其目的正是兩岸針對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以及金融檢查方式等重要監管事項,建立共同的監管機制。一旦兩岸間建立共同的監管機制之後,主管機關才有辦法掌握並確保兩岸銀行業者在當地據點的發展與經營狀態,這也呼應陸委會與金管會屢次表示「建立金融監理機制是銀行業赴大陸經營的前提」的說明。

另一方面,在兩岸開放銀行業者登陸後,台灣銀行業者想要在大陸設立分行、子行,或是與大陸的金融企業合資設立合資銀行,仍然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例如該條例要求欲在大陸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其總行在申請設立前一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200 億美元;欲設立子行或合資銀行者,其總行在申請設立前一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此外,分行設立未滿三年,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不能從事人民幣相關業務。

除非大陸監管機關針對台灣銀行業者放寬前述的相關限制,否則大多數的台灣銀行業者可能很難符合與具備前述條例所列舉的資格要求,且縱然進入大陸市場後,要真正能夠推展業務,也會受到不能承作人民幣業務的限制。

然而受限於WTO的相關規範,大陸與台灣必須在WTO的框架下,相互簽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經濟整合協定(例如目前談判中的ECFA),才可以排除「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以香港為例,香港就是在WTO的框架下,利用與大陸簽訂CEPA的機會,將香港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的門檻,調降為「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將承作人民幣業務的設立年限,由三年降低為二年。因此,兩岸簽訂ECFA,方能使台灣的銀行業者取得優於其他國家銀行業者的市場准入條件,以及提早擴大銀行登陸後的業務範疇。

綜合以上說明,MOU的簽署將有助於促使兩岸同意開放銀行業者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而ECFA的簽署將有助於銀行業者取得優惠的市場准入及業務範疇條件。兩份法律文件的功用、目的及效力雖不相同,但對解開銀行業者登陸的法律障礙上,均有不可或缺的效應存在。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10/11 經濟日報】


會計師:台商轉帳 三不防重稅

海外所得明年將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會計師呼籲,明年以後,凡在大陸轉廠交易的貨款、大陸台幹薪資以及大陸或海外投資盈餘分配,若以台灣個人帳戶支付,恐牽連個人得繳交重稅。

明年起海外所得將課稅,凡是海外所得逾100萬元,加上納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就必須繳交20%的稅,令不少擁有海外資產的台商,急尋解套之道。

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表示,一般大陸台商所得主要分為三大類:包括台灣所得、大陸所得以及海外所得,前兩類已分別在台灣、大陸兩地開徵,海外所得則在明年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繳稅。

一般說來,政府要掌握個人在海外所得不容易,通常只能利用銀行的匯款資料,約略掌握國人的海外所得。根據現行的外匯收支和交易結匯規定,凡是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收支或結匯,都必須申報,一些外匯指定銀行收到過高不明款項,也會主動向中央銀行回報,也就是「凡匯過,必留下痕跡」。

史芳銘說,過去有不少大陸台商喜歡透過台灣的新台幣帳戶,來轉帳大陸的轉廠交易貨款,或支付大陸台幹薪資,「這些帳戶經常是以老闆或老闆娘名義開立,過去可能沒問題,但以後若無法讓國稅局信服用途,恐怕難逃繳稅命運」。

他建議,明年以後,要禁止台商以台灣個人新台幣帳戶支付大陸貨款、台幹薪資或是海外盈餘分配,最好還是透過境外公司來支付,以免引來瓜田李下的嫌疑。目前存放在海外的資金,也應該在今年底前,匯入將來可能需要的資金。

史芳銘說,今年底前,台商應留有海外資金的餘額紀錄,以便未來匯入國內時,可以舉證,這些錢並非明年以後的所得。明年以後若有大額海外資金要投資國內,最好也是設立境外公司,以外資名義回台投資。

【2009/10/12 經濟日報】


就怕被剝兩層皮/台商:不惜放棄國籍

政府明年起將針對國人海外所得課稅,引發部分長年旅居海外僑商的疑慮,甚至揚言為避免日後遭台灣政府追查財產,將不惜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註銷在台戶籍。

明年起國人海外所得也將納入課稅範圍,此事在9月底世界台商聯合總會年會中引發不少台商關切。一位旅居非洲已20多年的台商表示,海外台商多數都持有雙重國籍,不少人已經在當地生根,五、六年不回來台灣是很正常的,如今卻只因他們仍保有中國民國國籍,在台灣還有戶籍,就可能會被查稅、課稅,不少台商質疑這項稅收政策的合理性。

這位台商表示,當年他離開台灣遠赴非洲投資時,政府沒有提供什麼協助。數年前他響應回台投資,被視同僑外投資,還必須向投審會申請。目前他長年旅居海外,無法理解台灣政府為何想對他這類僑商的海外所得課稅。

對於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解釋,海外所得課稅不會「一頭牛剝兩次皮」,這位台商說,問題不是這頭牛要被剝幾次皮,而是台灣政府憑什麼認定「這頭牛是我的」。

這位台商表示,多數海外台商目前仍在觀望中,但日後只要有任何海外台商遭查稅、因海外所得被找麻煩,就會掀起一波海外台商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註銷台灣戶籍的浪潮,甚至還會將台灣住所一併賣掉,將資金都匯出海外。

9月底甫卸任的前世界台商聯合總會總會長劉雙全表示,目前確實有不少海外台商反應,對政府要課徵海外所得感到憂慮,他建議政府能修改相關規定,將每年在台灣居住未達90天的海外台商,排除在海外所得課稅的課稅名單。

鑑於海外台商的反彈聲浪高漲,財政部計畫在本月16日專門為海外台商說明這項新的稅收政策,劉雙全希望屆時政府能對台商的疑慮做出明確的回應。

【2009/10/11 經濟日報】


原物料郵包 假日可通關

為解決連續假期無法提領應稅原物料郵包,導致業者生產線被迫停擺的問題,財政部關稅總局即日起與中華郵政公司合作,執行假日原物料快捷郵包通關的便民新措施。

需要在假日辦理原物料快捷郵包通關的業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台北關稅局指出,有鑑於生產廠商在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期間,因無法即時領取生產所需原物料郵包,迫使生產線停擺導致發生損失。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自即日起,開放受理假日通關服務預先申請案件。

財政部表示,廠商如要申請郵包假日通關作業手續者,只需先備妥快捷郵包上的發遞單條碼、寄件人與收件人雙方的姓名及地址資料,向中華郵政國際包裹處理中心包裹進口股提出申請即可。

【2009/10/12 經濟日報】


轉售無追索權應收帳 折價應列報利息收入

財政部日前規定,企業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的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有差額時應列入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的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在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舉例來說,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金額為100萬元,由甲公司以60萬元折價收買,並在六個月後以70萬元轉售。財政部說,甲公司折價收買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但應在轉售時按其差額10萬元(70萬元減60萬元)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曾在85年5月2日針對有關營業人折價收買無追索權的應收帳款,做成業者應按其折價金額,視為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規定,但當時因未明確規範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對象及金額,這項解釋已自即日起廢止。

由於財政部認為,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營業人的收入,主要是基於未來催收或處分時,實際收取金額高於購買成本的利益部分,並非購入時的折價金額。

因此,財政部重新發布較為明確的課稅解釋,就營業人折價收買應收帳款時,尚未收取利息收入,而在催收收回金額或轉售該應收帳款大於購買成本時,才視為收取利息收入,並在轉售時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12 經濟日報】


債務人落跑 附存證函打呆

鹿草鄉吳小姐問: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至於營利事業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列為訴追年度的呆帳損失。

【2009/10/11 經濟日報】


清算欠稅 負責人限制出境

永康市黃先生來電詢問: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指定清算人時,而欠稅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會被限制出境的對象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的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的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2009/10/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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