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2009.10.22稅務新知

防老美搶稅 王永慶遺產快「稅」
三娘確認名分 有和解氛圍
北市土增稅 Q3增35%
樂活節稅/華僑繼承台灣遺產 不繳稅難回台
土地交易免稅 限所有權人
八大類飲品 免徵貨物稅
名模怎課稅 月內檢討
獨資商號換負責人 貨物移轉應開發票
信託所得稅務填報 新莊所下周辦講習

防老美搶稅 王永慶遺產快「稅」

已逝的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確認官司仍在美進行,其家族則在台大打確認遺產繼承權官司。立法委員羅淑蕾要求國稅局應儘速核定王永慶的遺產稅大筆稅金,以免「被美國政府課走」。

羅淑蕾說,王永慶家族向國稅局申報的遺產稅共計有二份,遺產總額分別是500億元及800億元。財稅官員說,王永慶家族認為繼承權出現爭議,並不會影響國稅局的核課工作。由於稅法規定只有一位配偶可以享有配偶扣除額,國稅局會以戶籍欄登記的配偶為準,對於核課稅額不會產生影響,王永慶的海內外遺產究竟有多少,才是影響稅額的關鍵。

財政部指出,依據我國稅法規定,國人在海內外的遺產都要課徵遺產稅,因此,王永慶如有在美國的遺產亦需併入課稅,但若王永慶需向美國政府繳稅,繼承人所繳納的遺產稅可以向我國政府要求扣抵,抵稅額以不超過合併境外遺產後所增加的稅額為限。

由於這項抵稅規定適用每一位納稅人,不只是王永慶申報案,財政部舉例表示,A在台灣的遺產共計800億元,在海外遺產則有3,000億元,合計3,800億元遺產按過去50%稅率換算,要繳1,900億元遺產稅,但若其在海外已納遺產稅為1,350億元,台灣的應納遺產稅即為550億元。

財政部說,國人海外遺產因為有抵稅機制,政府能不能課到國人的海外遺產稅,要視兩國的遺產稅率差額而定,若國外遺產稅額較我國低,我國仍可保有部分課稅權。不過,由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率自今(98)年起已降為10%,除非稅率低於我國的國家,否則國人的海外遺產未來雖需合併申報,但可能也「無稅可課」。

對於羅淑蕾催促國稅局儘快核定王永慶的遺產稅申報案件,財政部表示,依據一般規定,遺產稅申報案件因特殊需要必須延長時,最長不能超過一年,一年內一定要核稅。以王永慶遺產稅申報截止日7月15日推算,國稅局最晚需在明(99)年7月中旬前完成核稅工作。

【2009/10/22 經濟日報】


三娘確認名分 有和解氛圍

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三房李寶珠請求確認合法配偶地位,昨(21)日開庭,雙方律師首度鬆口,表達和解意願。

雙方律師不諱言,「和解還需要一點時間進行」,但據了解,雙方在承認李寶珠合法配偶名分及王永慶遺產計算與分配,歧見相當深,未有共識。

王文洋的律師李文中堅持合法配偶只有大房王月蘭一個,也因此,台灣部分遺產分配,堅持僅有王月蘭一人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李寶珠的律師宋耀明認為,確立李寶珠合法配偶名份很重要,財產不是重點,王文洋「裡子面子都想要」,根本不願意讓步。

昨日上午9點40分開庭,王文洋及李寶珠兩位當事人都未到庭,而是由兩位當事人的委任律師團出庭。雙方律師開庭前,均公開表達和解意願,也讓這場台灣經營之神家產爭議,嗅到和解氛圍。

不過,歷經兩個小時開庭後,上午11時雙方律師步出法庭後,雙方律師對和解,宣稱還在進行中,還未達成共識。李文中說,雙方在訴訟標的的數額計算,出入很大,另外,是否要扣除剩餘財產部分或遺產稅與訴訟費部分,也有不同看法。

雙方律師所爭的訴訟標的,指的是王永慶的遺產金額,王文洋律師堅稱未呈現海外部分,但李寶珠律師堅稱海外沒有遺產。

另外,在遺產分配方面,王文洋堅持王永慶配偶只有大房一位,因此,配偶可以享有一半剩餘,另剩餘一半,才由九名子女與大房等合計十人均分。

但李寶珠律師宋耀明認為,李寶珠是合法配偶,享有繼承權,因此,配偶分得的一半剩餘遺產,由大房、二房及三房等三人均分,另一半則由三個配偶及9名子女等合計12人均分。

【2009/10/22 經濟日報】


北市土增稅 Q3增35%

拜房地產景氣回溫之賜,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昨(21)日表示,今年第三季土地增值稅收達43億元,較去年同季大幅成長35%。

北市稅徵處副處長張碧珠表示,全年北市土增稅收將達144億元。

張碧珠認為,今年前三季土增稅實徵112億餘元,已達全年預算數82%,顯示房地產景氣回溫,第四季是房地產傳統旺季,因此估計土增稅全年將超徵9億。

她指出,因金融海嘯影響,97年度土增稅先好後衰,98年度卻先衰後好,今年從4、5月起開始成長,呈現V型谷底反轉穩定上揚局面,6、7月土地交易又突破萬件。

張碧珠說,今年除有幾筆大面積移轉個案,加上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中古屋市場交易熱絡,老舊公寓土地占面積大、持有年數久增


值多,使稅收大幅成長,挹注市庫。

市稅處指出,今年度第三季稅收68億元,比起去年同期的59億元,增加9億元,成長15%,首度轉為正成長。

張碧珠表示,今年度截至9月底,北市地方稅收實徵淨額新台幣333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減少8億元,但減幅已縮小2%。張碧珠分析,主要近來在台股急漲、海外資金回流、銀行利率降至歷史新低等激勵措施,尤其房地產交易明顯回升,土增稅由第一季實徵23億攀升至第三季43億元,大幅成長87%;再與去年第三季實徵32億元比較,成長35%。

其次,契稅由第一季實徵4億元攀升至第三季6億元,成長50%;與去年第三季5億元相較,成長26%。其餘房屋稅、牌照稅等,也分別較去年同期成長25%、3%。

北市稅徵處預估,全年度稅收應可達約555億元,較預算目標535億元,預計可超徵約20億元,當中,占最大部分為土增稅占9億元。

【2009/10/22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華僑繼承台灣遺產 不繳稅難回台

孔家偉(化名)老先生長年居住美國,早年就在台灣擁有大量房產,現都已改成商業大樓,手邊亦持有大量股票,2000年時,以95歲高齡於美國去世。

家屬向台灣的國稅局申報新台幣6,000多萬元遺產。但國稅局發現,在過世前一個月內,孔家偉曾出售價值1.4億元的中國商銀、中信銀股票,並將出售股票的資金匯往美國,此外還在香港出售上海銀行的股票。國稅局認定,孔家偉遺產應有2.8億多元,於是要求他的繼承人補稅還處以罰鍰,算下來共需繳給國庫新台幣1.5億餘元。

繼承人是孔女士,是孔家偉的女兒,已60多歲了,同樣長年住在美國,台灣的國稅局有辦法向孔女士追徵如此巨額的遺產稅嗎?

事實上,孔老先生長年居住美國,即便在台灣已沒有戶籍,然而,必須同時具備「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在境內」這兩項條件者,才可以不用在台灣繳納遺產稅。

而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變動,都是國稅局在核課遺產稅時會追查的標的,因此,死亡前兩年內移轉的台灣財產,若無法交代資金去路,原則上依然要納入總遺產中計算。

由於孔老先生處分財產的所得大部分已移至境外,繼承人孔女士又旅居國外,在台灣可能沒有財產能讓國稅局查封,但孔女士於國稅局追稅期間內返台,可能就會遭國稅局限制出境,要求她繳清欠稅。只要在七年核課期間屆滿前,國稅局將稅單合法送達給孔女士,則七年核課期間結束後,國稅局還有五年的徵收期間,只要徵收期間一過,國稅局就永遠不能再向孔家追稅。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於徵收期間,國稅局已移送強制執行,則另外還有五年的執行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而未完成,還可繼續執行五年,與徵收期間合計最高15年。

假若孔女士長年避居國外,台灣國稅局確實是莫可奈何,然而孔女士卻得面臨十多年不能返國,納稅義務人仍須慎重考慮。

因此,即使移民長年居住在國外,若在台灣仍留有財產,應儘早於生前規劃、進行處分,許多人往往等到病危時,才想到處理財產,以為這樣即可減少遺產總額,往往損失卻是更大。如果在國外有住所,可考慮減少居住台灣的天數,例如兩年內少於365天,即屬「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身分,之後再將財產移轉至境外,是較為妥當的做法。

國稅局處理遺產稅相關案件時,若發現繼承人申報的遺產總額,與過去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資料不對等時,像是申報遺產相對於收入換算的財產過低,或是死亡前收入變動過大,國稅局就會進一步去調閱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並追蹤其財產異動明細,若漏報,除補稅外,另要加漏稅額一倍的罰鍰。

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更要掌握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現金流向,是否有贈與行為等事項,都應該特別注意。假若財產結構複雜不明,還是應該委託財稅專家。長年旅居海外人士,對繼承台灣地區的財產還是應尊重台灣的法律,否則一味移轉取得財產,最後得不償失。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22 經濟日報】


土地交易免稅 限所有權人

王家兄弟合資購買農地,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兄長名下,後來出售,王君(化名)亦分得款項。南區國稅局核定王二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王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指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於民國60年間與兄弟等五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

94年兄長將該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四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這筆得款,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才將土地登記於兄長名下,實際上是兄弟五人共有,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二敗訴。

【2009/10/22 經濟日報】


八大類飲品 免徵貨物稅

水果罐頭、雞精、蜆精等八大類飲料品,包括水果罐頭、雞精、魚精(或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分裝進口的濃縮果漿酵素及酒精成分未逾0.5%供直接飲用的當歸排骨湯等,26日起將免徵15%的貨物稅。

為統一課稅作業,財政部已經做成最新規定,貨物稅條例所指其他飲料,是指酒精成份未超過0.5%且內含固體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後供人飲用的產品。

這類需課徵15%貨物稅的其他飲料包括六大類: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植物性飲料,例蘆薈汁。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的碳酸飲料,例如各種不同廠牌的汽水。

三、具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的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例如酵素。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的飲用水。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的含乳飲料。

【2009/10/22 經濟日報】


名模怎課稅 月內檢討

名模林志玲遭補稅加罰款千萬元,引發立委關注,認為演藝人員賺取的收入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准予扣除45%的費用降稅。財政部長李述德承諾一個月內檢討法規,明確訂定課稅規則。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則說,將安排下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會商,希望經紀公司能夠整理目前旗下模特兒的工作或經紀契約類型,做為訂定課稅依據的參考。

演藝人員、模特兒近年常與稅捐機關大打稅務官司,起因就在對收入性質的認定看法出現歧見。國稅局認為,具有僱佣關係的經紀契約,就屬薪資所得,不能扣除45%的費用,只能享有每人10.4萬元(98年標準)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演藝人員認為,應該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其置裝、髮型等費用均可扣減。

名模林志玲即因主張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與經紀公司有僱佣關係,只能視為薪資收入,林志玲92到94年需補稅加罰鍰約千萬元。林志玲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但已在國稅局、財政部訴願會接連敗訴。

財政部指出,演藝人員包括模特兒在內,稅捐機關目前課稅都是視個別契約並採個案處理,如果契約不具限制性,例如可自由接通告、代言等,其收入即屬執行業務性質。但若契約言明所有表演活動均需經經紀公司安排,並由經紀公司給付所得,即具僱佣關係,領取的收入即使是拆帳性質,也應按薪資課稅。

財政部對模特兒的課稅認定方式,立委盧秀燕認為不妥適。李述德同意一個月內做成明確解釋。許春安說,就國稅局所知,多數模特兒所簽訂契約都具僱佣性質,要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實屬牽強,但財政部希望深入瞭解演藝人員的特性,與經紀公會進行溝通後,再視契約性質做出課稅解釋。

【2009/10/22 經濟日報】


獨資商號換負責人 貨物移轉應開發票

路竹鄉陳小姐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2009/10/22 經濟日報】


信託所得稅務填報 新莊所下周辦講習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訂98年10月30日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假該所第二辦公室2樓(新莊市中正路657號)辦理「新發布法令、各類信託所得及相關稅務填報須知」講習會,本次將講解有關各類信託及最新法令修正規定申報與違章案例研討,因場地空間關係名額有限,欲參加者請儘速上網報名(shinjuang.ntx.gov.tw)或洽詢報名專線:02-29080109分機118。

【2009/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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