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2009.10.14稅務新知

大陸專利法翻修 三大改變
保稅工廠廢料退稅 放寬限制
公司治理/董事盡社會責任 不宜擴張解釋
會計圈/安永新竹分所 進駐竹科
軍警教退休 優惠利息要稅
債權人 可代繼承人報遺產

大陸專利法翻修 三大改變

大陸專利法修正10月上路,律師提醒企業注意其三大改變,包括先申請原則、強制授權和共有原則。律師指出,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或委託當地學術機關研發的企業,要盡快延伸出新的專利策略與標準作業流程,否則最嚴重恐面臨刑責風險。

此次是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大陸產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所以條文上基本是接軌國際,對重視研發的台灣企業有利。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朝安表示,大陸專利審查過去採相對新穎性,只要沒有在大陸公開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導致不少垃圾專利出現;新法則順應國際潮流,改採絕對新穎性,勢必能提升大陸專利品質。

大陸目前是全球最大市場,台灣企業也有不少專利正在大陸審查;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理蔡孟祥表示,大陸官方之前有延緩審查專利之勢,似乎就是為了要撐過10月1日新法上路,一律改適用新法的較高標準。蔡朝安認為,大陸新專利法尤其對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的企業影響極廣,必須提早因應。

首先是「先申請原則」的改變。過去大陸規定在大陸研發的技術必須先在國內申請,才能到國外申請專利,但多年來成效不彰:新法規定,在大陸研發的專利可以先到國外申請,但必須先經過知識產權局的「保密審查」,看是否違反國家安全。

蔡朝安指出,大陸上表面放寬規定,但保密審查的規定不清,恐影響日後主張專利優先權的權益;而且違反者,除了該技術無法在大陸取得專利,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責,非常嚴重,呼籲在大陸從事研發的企業要格外留意。

再來是強制授權的修正。大陸將強制授權的要件改為「三年內並未充分利用該專利」或「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第三人就可以申請該專利強制授權;蔡孟祥解釋,有時候專利權人基於策略考量,或等待工廠建成才能開工,不一定會馬上使用專利,這樣的「三年」規定,造成外商極大壓力。

另一個跟企業息息相關的,是「共有規定」的改變。過去廠商委託大陸學術機構研發,約定共有專利權時,若要處分該專利必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新法規定不需經過所有人同意即可自由處分專利,蔡朝安提醒企業,未來委託研發時一定要事先約定好使用關係,不然可能會碰到專利被當地人擅自轉讓或授權的慘痛局面。


【2009/10/14 經濟日報】


保稅工廠廢料退稅 放寬限制

財政部放寬保稅工廠申請下腳、廢料退稅的措施,明令保稅工廠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廢料,若屆期無法全部提領出廠且未申請展延者,仍可在期限屆滿一周內,向海關辦理更正及退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將在近日內公告實施。

財政部指出,現行法令對於保稅工廠事先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廢料,雖有三個月內申請出帳退稅及一個月的展延期限,但是對於在三個月時限過後未申請展延的保稅工廠,若發生屆期無法全部提領出廠的下腳、廢料,保稅工廠業者原已被補徵的關稅,並無補救退稅措施。

因此,為維護廠商的權益,此次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修正時,增訂保稅工廠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或廢料等,屆期無法提領出廠,且未申請展延一個月者,只要在期限屆滿一周內,向海關申請更正出廠數量,仍可退回溢繳稅款。

財政部此次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時,亦配合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修正保稅工廠得生產非保稅產品及海關實務作業及管理需求。

財政部說,因應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為減輕申請行政作業成本,已刪除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書」規定。

另外,配合財政部97年1月15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6800號令「保稅工廠得向課稅區購買用以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原料適用零稅率」意旨,向課稅區採購並取得載明營業稅應稅統一發票原料所產製的非保稅產品,刪除「需取得載明營業稅應稅統一發票」規定,以符實際。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此次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有助業者節省相關申請手續時間及成本,減輕行政作業負擔,法規明確化亦有利減少爭議,及海關監管工作。調整情形,上市櫃公司別忘記要在財報中加以揭露。

【2009/10/14 經濟日報】


公司治理/董事盡社會責任 不宜擴張解釋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僅要求董事忠實履行職務,並未要求積極為公司謀求最大利益。依美國法,不僅課以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行為,同時還負有積極為公司謀求最大利益之義務。

但何謂「公司之利益」?1930年代初期就已經出現了「股東利益說」及「社會責任說」兩種不同的見解。

股東利益說認為,股東為公司實質所有者,公司存在之意義及經營之目的應是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因此董事應以股東利益作為行為基準。

社會責任說則認為,公司是社會的一份子,公司存在之目的是為促進經濟發展,造福社會大眾,應抱持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回饋思想,才可受到社會大眾支持,長久存在於社會中。因此除股東利益外,也應同時考量員工、消費者等一般公眾之社會責任。

美國多數州的公司法已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加以明文規定,董事除考量公司及股東利益,也得兼顧公司利害關係者(員工、公司債權人等)利益。綜合以上可知,所謂公司利益包括無形的社會責任。

問題在於這個無形社會責任的拿捏標準,例如經營者以公司名義捐贈慈善事業,實際捐贈者並非公司、也非經營者本身而是股東,且經營者有可能藉履行公司社會責任名義,超過公司原本經營活動領域,從事高額或複雜的捐贈(例如政治獻金)等,結果,經營者掌控極大的裁量權,可能濫用公司資源,也損害股東的固有權益。

董事所背負的社會責任,往往與股東追求最大利益之目的是相衝突的。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僅對公司及股東負受任人義務,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是可以藉由公司法以外的法律,如勞工法、公平交易法、環境保護法等加以保護。

如果要求董事在履行忠實義務時,必須同時考量股東利益及利害關係人利益,並在二者間取得一平衡點,似乎過於嚴格。不但易使董事產生混淆,而且使董事負擔過大範圍的忠實義務,也增加各種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提起違反忠實義務訴訟的可能。而且,社會責任實質內容並不明確,在無法制定出如何履行社會責任明確基準下,恐有賦與經營者過大裁量權之虞。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是法律明文所規定,股東也確實為公司唯一實質所有者,且承擔一切公司之經營風險,與公司可謂生命共同體,因此董事對於所謂「公司之利益」不宜擴張解釋,仍應以股東利益為首要考量,不應由董事「主動性」的認為應「首先」考慮其他關係人之利益。

且所謂股東之利益,也應限定於近期內可預見之實際利益,依公司法第228條,公司盈餘是以會計年度作為計算基準,如擴張解釋至長期不確定之利益,則董事可經由經營判斷原則,主張其盡社會責任之行為是符合股東長期利益。在不違反股東利益,或由股東主動要求董事應履行對社會責任前提下,董事再考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較為妥當。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特約研究)

【2009/10/14 經濟日報】


會計圈/安永新竹分所 進駐竹科

因應業務擴展,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日前將新竹分所遷入新竹科學園區,讓新竹分所能與安永全球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更緊密連結。

10月9日當天,在新竹新辦公室舉行開幕慶祝酒會,安永所長王金來致詞指出,安永新竹分所將倚重安永全球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匯集的全球科技產業知識及經驗,為新竹高科技廠商提供最大的協助。王金來承諾,提供最即時的產業資訊和專業技術支援給客戶。

在全球科技業審計服務方面,安永已經居於領導地位。富比士全球2,000強企業中有120家科技企業,安永為其中的35家提供審計服務,居於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之首。此外,那斯達克百大企業中,科技企業占49家,其中21家由安永提供審計服務。

【2009/10/14 經濟日報】


軍警教退休 優惠利息要稅

南化鄉張先生問:我是退休的老師,以往都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今年我卻收到了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所得資料有一筆優惠存款利息,那不是免稅的退職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退職所得是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而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的利息,係屬所得稅法利息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目前軍教人員因薪資所得免稅,故退休前可能因薪資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未達免稅額及扣除額而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但退休後之優惠存款利息較高,經加計各類所得後反而會超過門檻。

【2009/10/14 經濟日報】


債權人 可代繼承人報遺產

竹北市盧先生問:債權人如何代為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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