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2009.10.26稅務新知

減稅優惠 一年吃掉國庫3,000億
閱報秘書/稅式支出
看不見的支出 重傷財政
停徵證所稅 一年少了400億
寰宇法務/歐盟新式樣專利 五大優點
於法免稅 政府不說 照價收
英文商標有疑慮 不准註冊
賦稅署:稅捐機關疏忽 該退
閱報秘書/商標聲明不專用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
分公司歇業 不須扣繳申報

減稅優惠 一年吃掉國庫3,000億

在全國1.7兆元稅收以外,有一筆看不見的減稅支出,年年高達數千億元。其中,個人與企業合計享有的減稅利益,每年均逾3,000億元,減稅利益偏向企業,個人減稅優惠則有逐年縮減趨勢。

根據行政院編列98年稅式支出報告,我國現行稅法提供的減免優惠,以所得稅為例即多達105種,個人所得稅全年減免的稅捐達到1,358億元; 企業則有1,675億元。合計所得稅一年減掉的稅收超過3,000億元,這一筆看不到的預算,相當於國庫有四分之三個綜合所得稅,約1.2個全國營業稅收,年年經由減稅的途徑無法入庫。

稅式支出目前並不顯現在總預算書中,民國89年預算法修正後,是由行政院負責編列再送交立法院參閱。稅式支出的金額過大,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稅基遭到侵蝕,以及財政資源運用效率下降。

財政部表示,稅式支出金額會受到稅制改革、經濟發展的狀況而出現變動。個人減稅大宗以包括退休金定額免稅與捐贈、保險費等列舉及一般扣除額為主,僅兩項的稅式支出金額已逾500億元;企業的免稅金額則以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最多,98年已超過1,000億元。

稅式支出報告一般是按五個年度編列,以呈現國內稅制各項減免措施,所產生的稅收損失概況趨勢。以所得稅為例,最近三年的稅式支出金額變動幅度不大且有逐年下降的跡象,個人所得稅的稅式支出金額下降明顯,公司所得稅的稅式支出金額則有上升趨勢。

以96年度為例,個人因為所得稅法提供列舉扣除額、免稅額或退休金免稅、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免稅、金融機構存款利息27萬元定額免稅等多種減稅項目多達50項,全年合計的稅式支出總額高達1,588億元。但至97年時,則降至1,367億元,一年之間減少逾200億元。

公司所得稅的減稅項目共計55項,96年全年稅式支出金額為1,489億元,至98年已增至1,675億元。


【2009/10/25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稅式支出

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政府透過租稅制度,提供特定對象租稅減免的優惠,一般也稱為「稅式津貼」,最早由美國學者沙瑞(S.Surrey)所提出。

稅式支出一般不會表現在政府的預算書上,因此也被稱之為「看不見的預算」。形成稅式支出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為達成經濟或社會目標,利用免稅額、扣除額、稅額扣抵、免稅項目、稅負遞延或優惠稅率等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屬於政府的間接支出。

與政府直接透過預算編列的公共支出最大的不同,即在稅式支出非屬政府的直接支出,因稅式支出產生的減稅,往往被歸列為帳面數字,也未受重視。

近年來各國政府普遍利用稅式支出方式,達成某些特殊的經濟目的或落實社會福利政策。過多的稅式支出仍會造成政府稅收實際損失,不合時宜的稅式支出會降低效益,形成財政資源浪費,一旦面臨取消時,所承受的阻力相對較大。

【2009/10/26 經濟日報】


看不見的支出 重傷財政

稅式支出簡單來說,就是本來屬於國庫的稅收,經由政府制訂稅法,同意人民可以放進自己的口袋。稅式支出因為看不見,相對被監督的警覺程度下降,漠視稅式支出的結果,最終代價就是財政敗壞。

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稅式支出等於減稅。因此,稅式支出額高低,顯現的不只是政府大方的程度,還可看出政府大方減稅究竟嘉惠了誰。政府此時若能重新檢視稅式支出,收回不合理的減免項目,不僅能夠重建財政紀律,也可以化解人民對加稅的偏見與疑慮。

行政院自89年開始,年年都有編列稅式支出報告。如果說,稅法的存在,讓人民看見自己負有多少納稅義務;稅式支出報告則是相對完整呈現人民現有免稅或減稅的程度。

加稅的字眼,沒有人能接受,特別是受到選舉影響,政府不會輕易開口要對人民加稅。但近年國際經濟情勢轉壞,台灣面對財政困窘問題,不能只靠舉債解決,適度加稅是無可避免的局面。

以所得稅為例,稅式支出臚列總共105種減免項目,其中不乏因職業、身分或所得性質提供的特定減免,例如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公教軍警人員領有政府發給的特支費與房租津貼、證券交易所得、政府機關發給試務人員的工作費等等,均享有免稅。

另外,儲蓄投資(利息收入)的27萬元免稅額、稿費18萬元免稅,以及中獎獎金不超過2,000元也不課稅等,種種減免因身分、所得性質不同,減稅利益分配明顯不平均,部分減免項目實有檢討的空間。

【2009/10/26 經濟日報】


停徵證所稅 一年少了400億

根據行政院編列的98年度稅式支出報告,個人及企業因為停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國庫減損的稅收約有400億元。其中,個人因為停徵證所稅獲享的免稅利益僅有不到40億元;營利事業則達357億元。

據指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正就證券交易課稅問題進行研究,日前賦改會召開委員暨諮詢委員會議時,擔任諮詢委員的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提出「拋棄免稅」建議,希望政府賦予企業自行選擇證券交易免稅或課稅的權利。財政部認為,拋棄免稅機制啟動後,企業證所稅可能不增反減。

政院編列的98年稅式支出報告,有關企業證券及期貨交易免稅產生的稅式支出,是依據經濟發展、證券市場與前三年度企業帳上實際申報數做推估依據。其中,94年企業因停徵證券及期貨交易稅,國庫稅式支出金額最大,多達505億元;95年最少,只有336億元。

個人因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產生的稅式支出,則是按企業帳上申報金額做為推估,近五年都不超過40億元,98年度則僅編列38.5億元。

【2009/10/25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歐盟新式樣專利 五大優點

眾所皆知,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三種。新式樣專利又稱為設計專利,主要是在保護有新創意產品的外觀不被抄襲。歐盟新式樣專利法在2002年3月6日生效後,迄今仍為全世界最簡便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法。其眾多優點分述如下:

一、手續簡便、登記快速。申請人只要填寫申請書,寫上物品名稱並附上物品的上下前後左右的圖形或照片,即可完成登記。不需要說明書,也不需附上權利要求(與美國的不同) 。至於顏色部分,也不需要註明顏色之色碼(比商標更簡單)。因沒有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乎規定,數周內即可獲得證書,申請期間比其他智慧財產權都快。比如歐盟商標,因各會員國可以在12個月內提出異議,因此歐盟商標的證書,需等到12個月以後,沒人提出異議時才能拿到。至於發明專利,那更不用說了,等個三年、五年是很平常的事。

二、費用低廉、保護期長。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費230歐元,公告費120歐元,官費總共加起來是350歐元。比起申請歐盟商標,官費是1,050歐元 (電子送件900歐元), 便宜很多。歐盟新式樣專利登記完成後,不必再到會員國內登記,立即可通用於歐盟各會員國,目前總共有27國。第一次申請,有效期五年, 然後每五年可申請延長保護期限,至滿25年為止。因此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多五年,比新型專利多15年。

三、範圍廣泛、門檻很低。歐盟新式樣專利法第三條規定,凡是物品外觀都可申請登記為新式樣專利。因此申請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什麼都可申請。舉凡成品、半成品、服裝、布料圖樣、外表包裝、表面質料,甚至建築物外觀、牆壁花樣、樓梯形狀、窗子外觀等等,不勝枚舉。換句話說只要看得到、想得到的物體均可申請,甚至連商標亦可登記為新式樣專利。例如「intel inside」的商標,在德國申請須等三個月, 在歐盟申請須等一年之後,才能獲得證書。在這期間若發現有人侵權,將是束手無策,因須等到拿到證書後才能開始行動。因此「intel inside」在登記歐盟商標同時,也申請歐盟新式樣專利。在數周內即可獲得新式樣專利證書,若有人仿冒或侵權,可立即採取行動。

四、沒有強制使用期限。歐盟及德國的商標法規定,假若某商標連續五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得以提出申請,註銷該商標。德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則沒有這個問題。已註冊完畢的新式樣專利,既使沒做出產品,也沒販賣銷售,意即該新式樣專利登記後沒有使用, 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提出註銷該新式樣專利之請求。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同時並存,例如與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同時存在。換句話說,申請人可利用它,享受雙重保護的優勢。例如上述「intel inside」之例即是。

五、歐盟及德國的新式樣專利還有一個特色,即未登記的新式樣也可受到保護。此規定對時裝業特別有利,因為時裝的生命期與季節有關,大多比其他產品短,因此不一定要每一個新款式都去申請專利。遇到有人抄襲或仿製時,只要能證明該款式在何時何地已展示或販售,則可以依侵權程序控告侵權者。未登記的新式樣保護期間較短,只有三年。

總之,新式樣專利花費很少,保護期又較長,門檻條件且很低,很適合國內中小企業的需求,值得多申請,以保護自已的產品在歐洲各國暢銷無阻。(作者是華裔德國專利律師)

【2009/10/25 經濟日報】


於法免稅 政府不說 照價收

彰化縣余姓男子繼承位於北縣板橋市的巷道私有地,台北縣稅捐處去年向他課徵地價稅,余繳稅後才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可免徵地價稅,申請退稅,但稅捐處以「逾時申請免稅」拒絕退稅,余不服提出訴願,北縣訴願會撤銷稅捐處的處分。

北縣稅捐處表示,將儘速通知余姓男子領回去年繳交的地價稅一萬五千多元;但強調此案不能視為通案。

北縣訴願會的決定,推翻了財政部函示「地主應負申報協力義務」的解釋,訴願會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廿二條第五款規定「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逕行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稅」,因此決定撤銷北縣稅捐處不退還稅款的原處分。

此外,余姓男子的祖母在七十九年過世,北縣稅捐處卻仍向余姓男子的祖母課稅十幾年,稅捐處坦承因稅籍有誤,十幾年來寄給納稅義務人的稅單都無法送達或強制執行,因此雖開徵卻沒收到稅金,已陸續註銷。

余姓男子七十九年繼承祖母板橋市重慶段三筆已闢成公共使用巷道土地,其中兩筆北縣稅捐處去年才改成向余姓民眾課徵地價稅、共一萬五千多元,另一筆民國八十三年即向余姓男子課稅。

去年十一月,余姓男子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依法可免徵地價稅,向北縣稅捐處申請免徵,遭稅捐處以「申請日已逾開徵四十天前申請」拒絕。

余姓男子兩度向稅捐處申請返還三筆土地所繳過的地價稅,都遭稅捐處拒絕,轉而提訴願。北縣訴願會討論後,決定撤銷稅捐處不返還的處分。

【2009/10/26 聯合報】


英文商標有疑慮 不准註冊

主機板大廠技嘉科技去年發表強調環保概念的「動態節能器」,不過之後以產品英文名稱「Dynamic Energy Saver」申請商標卻被智慧財產局駁回,智慧財產法院最近也判決技嘉敗訴,但技嘉仍可上訴。技嘉表示,將繼續上訴。

技嘉敗訴的主因,是電路板廠定穎電子93年已申請「DYnamic及圖」商標,智慧局與法院都認為技嘉的商標與該商標近似,又都指定使用在主機板產品,因此不准技嘉註冊。

技嘉去年特別選在台北101發表動態節能器,強調是運用創新的動態多段式電源相位設計,最高可降低電腦70%電源消耗並提升電源使用效率20%,能有效抗暖化與環保減碳,引起話題。

不過,技嘉為該產品申請「Dynamic Energy Saver」商標,其中「Energy Saver」是「節能器」的意思,屬於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必須聲明不專用;「Dynamic」字樣,又被智慧局認為與定穎電子的「DYnamic及圖」商標構成近似。

技嘉不滿被智慧局打回票,但提起訴願也被駁回,因此上訴智慧法院。技嘉強調,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規定,即使部份圖樣聲明不專用,也應該要整體比對;而「Dyn mic Energy Saver」與「DYnamic及圖」兩商標明顯有別,消費者應該不至於誤認。

智慧局解釋,審查時雖會把聲明不專用圖樣納入比對,但因「Energy Saver」是說明性文字,識別性較弱,消費者在看技嘉商標時,還是會以「Dynamic」作為主要識別來源,由於與定穎「DYnamic及圖」單字完全一樣,消費者易誤認兩商標是來自同一品牌的系列產品。

智慧局並強調,台灣是採註冊保護主義,保護先註冊或先申請的商標,而定穎商標早在93年就申請、94年取得註冊,技嘉97年才申請。

智慧法院合議庭支持智慧局見解,認為技嘉商標與定穎近似,但技嘉又無法提出有利證據或相關銷售數據證明其商標已取得識別性,最後判決技嘉敗訴。

【2009/10/26 經濟日報】


賦稅署:稅捐機關疏忽 該退

台北縣訴願會認為政府應主動核定民眾地價稅免徵,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余姓民眾的案子可能是稅捐機關疏忽,依法須退還民眾溢繳的地價稅。

官員說,像是區段徵收重劃、水源特定區、古蹟保存等免徵地價稅的土地,相關主管機關會造冊送到稅捐單位,由稅捐單位主動給予稅捐減免;但如果是提供私有土地作為巷道、或騎樓走廊地或教堂、寺廟用地,原則上,應由地主主動向稅捐單位申請租稅減免。

但官員強調,地主申報減免地價稅也有例外,例如提供私有土地作為公共巷道,如果是私人開闢的巷道,地主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申請地價稅減免。如果巷道是政府機關開闢,土地所有權人就不用向稅捐機關申請地價稅減免。

【2009/10/26 聯合報】


閱報秘書/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聲明不專用指的是商標申請人要同意放棄商標中部分有說明性、不具識別性文字或圖案的專用權,例如「大同電鍋」的「電鍋」,「同仁堂」的「堂」,都屬於說明性文字,申請人必須聲明不專用。

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許多商標申請人會把標榜商品或服務品質、功能與產地的說明文字或圖形,設計成商標,若讓部分人取得獨占權,造成其他商家無法使用,就會有壟斷市場之嫌。

【2009/10/26 經濟日報】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10/26 經濟日報】


分公司歇業 不須扣繳申報

中壢工業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是否要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財政部65年8月27日台財稅第35770號函所稱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即可。

【2009/10/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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