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2009.10.06稅務新知

發票年底加碼 增68萬個獎
智慧法院 一審判決維持率高
安永赴港 推介回台掛牌
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無償替子還房貸 超額須繳贈與稅
子女辦拋棄繼承 孫輩扣除額不變

發票年底加碼 增68萬個獎

統一發票年底有機會再加碼開獎,財政部預計11-12月統一發票開獎號碼,將增開六獎獎金200元號碼一組,額外提供1.47億元,增加68萬個中獎機會給民眾兌獎。

財政部昨(5)日表示,統一發票去(97)年9-10月增開特獎200萬元中獎號碼為三組後,不但創造百位百萬富翁,並使發票張數明顯成長,為鼓勵民眾多消費,年底預計再增開一組六獎號碼。

為鼓勵民眾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近年每年都會增開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除97年9-10月當期開始,常態性將特獎200萬元開獎號碼,由一組增開為三組之外,多數選擇在暑假及年底增開六獎(獎金200元)中獎號碼一到二組。

財政部指出,統一發票每增開一組六獎號碼,約可增加68萬個中獎機會,國庫則要增發1.47億元獎金。

賦稅署表示,由於98年度發票中獎經費提高為50億元,今年除在7-8月增開一組六組中獎號碼外,預計年底(11-12月期)應可再比照增開一組六獎。

財政部昨天也公布剛在9月25日開獎的98年7-8月統一發票,共有35位幸運兒兌中200萬元特獎。

其中消費金額最小者,只有14元,由位於新竹市延平路一段的全來商行開出;消費金額最大者,是在南投縣草屯的順發電腦,消費者總共購買顯示卡、隨身碟共2,298元。

98年7-8月統一發票中獎人今(6)日起即可向代發獎金機構郵局領獎,截止期限至明(99)年1月5日為止,逾期將無法領取獎金。

自去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獎號碼增開為三組之後,財政部統計,至98年5-6月期為止,共產生163張200萬元大獎發票,但只有115位中獎人完成領獎,未領獎的48張百萬大獎發票中,有40張已經逾期,另八張中獎發票可兌獎期限至11月5日為止。

賦稅署長許虞哲提醒,持有98年5-6月大獎發票的中獎人,要儘快完成領獎,以免錯失獎金。


【2009/10/05 經濟日報】


智慧法院 一審判決維持率高


智慧財產法院去年7月開始運作至今,外界對其迅速且專業的審判給予高度評價,但偏高的一審判決維持率,讓律師憂心,會有侵害人民訴訟權與審級利益的問題。

我國智慧法院綜合審理涉及智財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三合一」的制度創下全球首例。截至今年8月,智慧法院共收案1,741件,且平均73.1天就可以終結一案,比起先前動輒數年效率好上太多。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表示,最新一期的國外刊物「LAW 360」,也大力讚賞台灣的智慧法院。

雖然外界對於智慧法院審判品質的評價頗高,但運行一年多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比率超過90%,幾乎一審就已定案,不少律師認為,這可能已經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另外,根據智慧法院統計,原告勝訴的案件只有8%,高達64%的案子都是被告勝訴,還有23%是雙方和解。

陳世杰認為,原告勝訴比率低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所以比較困難;至於23%的和解率,跟美國90%以上的和解率相比偏低,則可能因為台灣訴訟費用便宜,當事人都寧願放手一搏,也不要和解。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發立表示,智慧法院法官少,總共只有兩個庭,等於一庭就是一審;如果不服智慧法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就算得到最高法院支持,發回智慧法院,那還是得面對同一群法官,很難翻案。

此外,技術審查官的新制也頗令律師詬病。陳世杰表示,技術審查官可以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影響法官心證,律師卻無從得知報告內容,也不能問技審官問題,不少律師擔心會造成突襲裁判。

也有律師認為,技審官都是從智慧財產局借調而來,總有一天會回到智慧局工作,在人情上,可能會不好意思認定同事審查的專利無效;或是有些專利以前根本就是自己在智慧局審查的,更不可能反悔認為無效,這些心理因素都可能影響裁判公正性。

【2009/10/05 經濟日報】


安永赴港 推介回台掛牌


看好外國企業回台投資商機,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證交所、群益證券、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組成專案團隊,日前赴東莞及香港拜訪多家具有上市潛力的台商與港資企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表示,兩岸政策持續鬆綁,加上台灣資本市場擁有較佳本益比及周轉率,大陸、香港等各地的台商或外商,都有意來台上市籌資或擴大投資。

為了就近服務有意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安永充分展現大中華區的整合實力,日前專程赴香港國際金融中心(IFC)舉辦「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研討會」,共吸引近50家陸資、港資及台資企業報名參加。

會中並邀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朱士廷、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嘉慧和群益證券副總裁許石睦執行擔任主講人,和與會企業代表針對台灣資本市場的獨特優勢、當前投資環境及優惠措施,以及上市過程所面臨的各項會計、稅務、法律、承銷等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王金來指出,來自香港、大陸及台灣的企業熱烈參與此次研討會,將有效提高台灣資本市場的能見度,並為台灣匯集更多的資源與關注。當天與會的企業,都對台灣資本市場抱持高度興趣,客戶也表示,已經看到台灣投資環境有明顯改善,若能順利於台灣發行存託憑證(TDR),相信有助於拓展台灣市場,並提高在台灣的品牌知名度。

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或發行TDR,是政府近來的重點政策,但上市過程涉及的問題層面廣泛,需要整合區域性的資源、資金和人才,並對台灣投資環境、產業概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009/10/05 經濟日報】


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金管會擬開放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等有價證券,財政部指出,由於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ECB或存託憑證,買賣均在國外完成,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海外所得,明(99)年起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部指出,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存託憑證,係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發行,雖然有價證券表彰的是我國內企業,但投資人轉讓這類有價證券產生的投資收益,須視為海外所得,在98年底以前享有免稅,99年起則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疇。依據現行規定,國人透過證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不得投資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公司債;投資型保單從事投資時,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債券;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也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些投資限制金管會正在研擬放寬。由於國人的海外所得將自明年1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國人在海外包括投資收益在內,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並繳稅。政府放寬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未來也需面臨課稅。在海外所得即將自99年起課稅後,國內居住者未來若投資由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因性質屬海外所得一種,投資收益達申報標準者,即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辦理申報。【2009/10/06 經濟日報】


無償替子還房貸 超額須繳贈與稅


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以致在家待業,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以減輕其負擔,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係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吳老先生係無償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其外觀法律形式及經濟事實均已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自應依上揭規定就其承擔債務之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逾贈與稅免稅額者,俟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2009/10/06 經濟日報】

子女辦拋棄繼承 孫輩扣除額不變

台南市西區蔡小姐問:父親日前過世,如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分局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2009/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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