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2009.10.15稅務新知

海嘯衝擊/明年稅收減編1,400億
認列境外收益 須先匯回股利
樂活節稅/超額欠稅 當心限制出境
死前狂保 高院認定轉移財產
高齡重病保額高 國稅局最易釘上
立委促增發票獎金
承包學校餐廳 應登記繳稅
宗教團體符三條件 免報稅

海嘯衝擊/明年稅收減編1,400億

金融海嘯衝擊不只造成今(98)年稅收預估短徵1,500億元,明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也因此減少編列1,408億元,減幅達11%。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99年稅課收入隨著全球景氣緩步回溫,預估全球經濟成長率回復正成長,國內經濟因多項振興經濟措施因素,也能有中度成長。

不過,受風災與金融海嘯影響,消費力不易大幅提升,99年稅課收入因此呈現負成長11%現象,僅編列1.13兆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4)日審查財政部主管99年度歲入預算,立委對於99年編列的中央政府稅課預算並未多所質疑,全案照列通過。

根據財委會初審通過的財政部主管99年度歲入預算,受景氣波及最嚴重的稅收,首推所得稅,其中又以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衝擊最大。99年總計編列2,909億元,較今年減少738 億元。

財政部指出,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為1,670億元,按照預測經濟成長率及99年起,獨資、合夥組織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的綜所稅等因素,99年全年營所稅收才會減列近二成。

個人綜所稅99年則編列3,294億元,也較98年減少259 億元,減幅約為7%。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98年的稅收徵績預計已經無法達成預算目標,全年估算大約會短徵1,400億元至1,500億元水準。

李述德說,外界對於稅收短徵,國家財政困窘現象十分關注,但98年度稅收預估短徵約1,500億元部分,財政部透過節省支出、移用歲計剩餘與特種基金盈餘調配等方式,應該仍足以因應。

財政部主管99年度歲入預算除稅課收入外,還編列總額約990億元的財產收入、營業盈餘與事業收入及罰賠款收入。其中,99年編列罰賠款收入較今年增列3.35億元; 營業盈餘部分則大幅調增台灣金控、土地銀行等公股行庫繳庫數多達64億元。


【2009/10/14 經濟日報】


認列境外收益 須先匯回股利

台灣2013年將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屆時法定報表會以「單獨財務報表」取代目前的「單一報表」,會計師提醒,未來企業必須將境外轉投資的股利匯回台灣,才能夠認列投資收益,對於在台並無設立營運總部、境外轉投資事業又眾多的企業,勢必要調整股利政策才能因應。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指出,按現行公司法規定,是採「單一報表」為法定報表,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收益,可以採「權益法」認列,即使子公司不分配股利,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實務上這種情形運用在海外轉投資時更明顯,因為母公司要取得海外子公司的盈餘,才會在台灣繳納所得稅,既然盈餘不用匯回,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多數公司都傾向不匯回境外公司的股利,頂多只要針對未分配盈餘課10%即可。

不過,因為台灣目前採用的「單一報表」是台灣獨創,國際上並沒有這種作法,而台灣將在2013年改採IFRS編製財報,在IFRS的財務報表體系下,只有「個別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單獨財務報表」三種可供選擇,如果台灣要改採「合併財務報表」,必須要大幅修改公司法規定;「個別財務報表」又是在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但台灣大部分的公司都有轉投資事業,因此未來最有可能採用「單獨財務報表」,作為台灣的法定報表。

陳振乾強調,以「單獨財務報表」為法定報表時,只限於子公司分配盈餘時,母公司才能將股利收入再分配給股東。若此一作法成真,雖然公司不會因此再被課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的稅負,但對於公司來說兩難的是,如果子公司選擇不分配股利,母公司就無法認列收入,影響財報上的獲利表現。

未來改採「單獨財務報表」後,雖未分配盈餘不再加徵10%,股利必須真的匯回台灣才算是收益並課所得稅,但母公司若收到境外的股利收入,除非在台灣有設營運總部,境外股利收入可免稅外,其餘不適用營運總部、且有境外投資收益的公司,股利收入都會被課20%的營所稅。


【2009/10/14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超額欠稅 當心限制出境

羅倫家(化名)的妻子兩年前過世,他獨自扶養六歲的女兒和四歲的兒子,父兼母職又需工作,相當辛苦。周雲香(化名)是羅倫家的部屬,她在美國長大,學成後返台任職,因為工作能力強、為人親和,許多同事都很喜歡她,羅倫家也對她心生好感,在2007年期間,陸續贈送她珠寶、豪華車子,而周雲香收到禮物後,也不置可否、態度模糊。若羅倫家對周雲香的贈與行為,未向國稅局主動申報,是否會引起稅務上的問題?

依台灣2007年3月21日修正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且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繳納的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此外,依第39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執行追稅者,則在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期間。

也就是說,國稅局徵收稅捐時,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就不再執行。若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就不得再執行。

由於稅捐稽徵法第23條在2007年3月5日修正,修正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也不再執行。

以本案贈與稅為例,羅倫家是在2007年1月1日贈與周雲香,應於30天內做申報,也就是最晚須於2007年1月31日申報。贈與稅申報截止日後,最長將有七年的核課期間,也就是一直到2014年1月30日,國稅局將稅單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往後還有五年的徵收期間,到2019年1月29日截止。

如果這五年的徵收期間當中,移送強制執行,以往的規定是強制執行的期間不可算入徵收期間,因此移送強制執行結束後,徵收期間將繼續下去,直到滿五年為止。

不過按照過去的規定,造成很多人十幾二十年都在強制執行期間,等於失去人身自由,也有不少人因欠稅而避走國外,長期無法回台,因此2007年修法後,讓那些在修法前已經移送強制執行者,最長僅能再有五年的強制執行期間;而修法後才移送強制執行者,執行期間以五年為限。

要注意的是,若羅倫家欠稅不繳,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一、令國稅局產生逃稅疑慮;二、自2008年8月15 日起,如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董事,逾繳納期限之欠稅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終結前欠稅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300萬元。

超額欠稅確實可能面臨被限制出境或被管收,除非儘早繳清,否則恐只能待至核課期間、移送強制執行期間、徵收期間屆滿,才能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事實上,最簡便的解決之道,當然還是儘早將稅款付清,或者提出擔保便可被允許出境。以贈與稅為例,2007年修法後,只有七年的核課期間、加上五年移送強制執行期間、五年徵收期間,只要等到17年滿,國稅局即沒有權利再要求課稅。(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14 經濟日報】


死前狂保 高院認定轉移財產

許老太太七十三歲起即多次因病住院,接近八十歲時投保多筆要到九十四歲才能領的養老保險,投保後兩年過世,她兒子領到八千多萬元保險給付;這筆錢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應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六千多萬元,許的兒子不服打官司,但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許老太太身體不佳,卻密集投保「人壽險」,都是一次繳清保險費,或保費大於或等於保險金的投資型保險,是假藉人壽保險之名,行財產轉換之實。

許老太太前年過世,在過世的兩年半前,許老太太向國泰人壽投保二筆壽險,富邦投保廿三筆保險,投保總金額逾億元。

許老太太過世後,她的兒子領到八千多萬元保險金,被國稅局追稅,將保險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計稅,遺產淨額跳升到一億六千多萬元,遺產稅多達六千多萬元。

許老太太的兒子沒料到母親的保險給付也算遺產,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兒子主張,法令規定保險給付免計入遺產總額,稅捐機關不可以擴大解釋,國稅局處分應無效。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贈稅法及保險法雖規定人壽保險金可以不納入遺產總額,不過,這兩項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在避免投保人死亡,其受益人(通常是家人)的生活陷於困境;如果投保目的在規避遺產稅,就不能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民國九十四年發布解釋令,死亡前帶病投保,或一次繳足所有保費的案件,都會被認定為異常保單,相關保險給付都要課遺產稅。

【2009/10/15 聯合報】


高齡重病保額高 國稅局最易釘上

壽險業者說,高齡投保或已患重病卻還買鉅額保單,且保費大於保額,往往會被國稅局釘上查稅。壽險業直言,這類投保最大目的就是避稅,近期被國稅局核定補稅的個案,都有「高齡、重病、短期高額投保」等因素。

壽險業者說,這種大保單保費高於保額,擺明了為避稅,希望提高保費支出,壓低投保人自己的現金資產,免於加在遺產總額內。例如用一千萬元保費去買八百萬元的保額,違反保險的「保障精神」,也違反人之常情,所以才會被抓包。

【2009/10/15 聯合報】


立委促增發票獎金

99年統一發票再度編列不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4)日做成決議,財政部需設法補足短編的14億元發票獎金。

財政部長李述德承諾,會盡可能設法提高統一發票獎金編列金額,但99年要完全補足恐怕有困難。99年統一發票獎金經費預算為52億餘元,較98年增列約2億元。

立委盧秀燕指出,政府每年都說要編足發票獎金,卻年年都做不到。盧秀燕說,購物拿發票,是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銷售額的利器,消費者拿發票領獎金,等於是在幫政府查稅,政府財政再困難,都不該「A」人民的查稅錢。

盧秀燕強調,現行稅法規定,發票獎金經費是以全國營業稅收的3%為基準,簡單說,政府每收100元營業稅,只給民眾3元獎金都已嫌少,政府提撥的獎金經費不該再低於法律規定水準。

【2009/10/15 經濟日報】


承包學校餐廳 應登記繳稅

宜蘭柯先生詢問:在學校承包經營餐廳,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學校所設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如其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也不負盈虧責任,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及廚工僱用,均由承包商負責者,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呼籲在各級學校所設立的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以承包方式經營之餐廳業者,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2009/10/15 經濟日報】


宗教團體符三條件 免報稅

岡山林小姐問: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1)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2)無附屬作業組織者。(3)應如何界定宗教團體之收入來源,究屬「銷售」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即可認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因此,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並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及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009/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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