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2009.10.07稅務新知

立委提購物抵稅 財政部搖頭
閱報秘書/特別扣除額
未來註冊商標 有疑義才聲明
公司治理/重大資產交易 董事應嚴審
書審報綜所稅 應設帳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
大閘蟹 禁止攜帶入境
營業不滿一年 按比例算所得
現金禮券購物 商家應開發票

立委提購物抵稅 財政部搖頭

繼消費券之後,為提振國內消費意願,薛凌等24位立委連署提案在所得稅法增訂「消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以擁有3萬元購物抵稅額,估計國庫需釋出百億元減稅利益。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繼消費券之後,為提振國內消費意願,薛凌等24位立委連署提案在所得稅法增訂「消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以擁有3萬元購物抵稅額,估計國庫需釋出百億元減稅利益。

財政部對此強調,今(98)、明(99)兩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從免稅額、扣除額到稅率,都有減稅的優惠將會實施,民眾明、後(100)年5月報稅時,就可享有上百億元減稅利益。以免稅額為例,每調高1,000元,國庫就要釋放10億元減稅利益,購物再享3萬元減稅額,需考量國庫財力。

財政部並指出,購物減稅對所得能力高的消費族群較為有利,不利中、低所得者,財政部希望民意代表考量維謢國家財政健全及稅制公平原則,不宜再提供購物減稅優惠。

由立委薛凌等人提出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賦予每人每年3萬元「消費特別扣除額」的減稅權利。由於草案將消費特別扣除額列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不管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報稅者,只要持有購物消費憑據,即可憑以減稅。

薛凌等委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我國受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經濟出現負成長、失業率大幅上升,民眾消費意願緊縮。即使與亞洲國家相比,今年第一季台灣的消費力表現遠遠不如韓國、香港。

為避免台灣步入日本十數年的長期經濟低迷後塵,立委主張在消費券效應9月底結束後,應透過稅制提供消費特別扣除額,鼓勵民眾購物享受減稅以刺激經濟。

財政部對於消費特別扣除額的主張表示不妥。據指出,一旦要提供消費特別扣除額,就必須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抵稅,為免購物抵稅優惠形成蒐集他人憑證報稅的歪風,消費者必須在購物時留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證明資料,屆時將嚴重影響民間交易秩序。

財政部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減稅方式,已經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漲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在物價指數上漲達到一定程度時即會自動調高。以98年為例,一般免稅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等均將調增4,000元,民眾明年報稅時即可享有降稅好處,不宜再新增扣除額。


【2009/10/06 經濟日報】


閱報秘書/特別扣除額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負,除稅率及課稅級距之外,可經由調整免稅額、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三大項目的金額,達到增減稅負效果。

「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或一般扣除額最大的不同,在於免稅額是按人頭給予減稅、一般扣除額是針對廣泛性或特定支出項目,提供減稅利益,特別扣除額則是政府基於政策需要,或特定目的提供納稅人享有的節稅優惠。

現行稅法被納為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項目共有五種,包括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障特別扣除額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以薪資特別扣除額為例,納稅人及配偶若為受薪階級者,或所得結構中有屬於「薪資」性質的收入,98年度每人即可享有最多10.4萬元的扣除金額。扣除額的金額愈高,降稅利益愈大。

【2009/10/07 經濟日報】


未來註冊商標 有疑義才聲明


智慧財產局今(7)日將召開公聽會,討論新修正的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商標組組長洪淑敏透露,商標法將比照歐盟,朝不用聲明的方向修正,未來註冊商標,僅有疑義的部分才需要聲明。

商標聲明不專用,指的是商標申請人要同意放棄商標中部分有說明性、不具識別性文字或圖案的專用權,例如「大同電鍋」的「電鍋」,「同仁堂」的「堂」,都屬於產品或商店的說明性文字,申請人註冊商標時,必須聲明不專用。知名的糕餅老字號「玉珍齋」,當初申請標時,就忘記聲明「齋」不專用。

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主要源於許多商標會把標榜商品或服務品質、功能與產地的說明文字或圖形,設計成商標;由於這些說明性文字不具識別性,若讓部分人取得獨占權利的話,有壟斷市場之嫌。

洪淑敏表示,早期規定較嚴,不准這些含有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出現在商標內,後來修正為聲明不專用即可。而此次的審查基準修正,主要是將過去法條式的基準改成敘述性文字,再輔以更多、更新的案例,讓申請人明瞭聲明不專用的適用情況。

其實智慧局原本有意將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廢除。

洪淑敏表示,聲明不專用的標準,有時易有爭議,而且商標類型五花八門,審查官不可能什麼都懂,像先前「奈米」剛出來的時候,審查官不曉得這就是一種材料,不小心讓應該聲明不專用的商標闖關成功。

此外,如果申請人忽略,沒有聲明不專用,審查官還必須通知補正,文書一來一往之間,耗費很多時間,也影響審查效率。

因此,智慧局有意參考加拿大與澳洲,廢除聲明不專用的制度,等到商標有糾紛時,再讓法院去整體判斷。


【2009/10/06 經濟日報】


公司治理/重大資產交易 董事應嚴審

近日部分上市櫃公司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或背信案,均涉及公司重大資產取得或處分交易,包括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等。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這些交易均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且經過董事會通過。

因此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落實?董事會是否確實審查?獨立董事是否扮演監督制衡角色?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落實

各公司處理程序均參考「處理準則」規範訂定,大同小異,重點在於是否落實,關鍵在價格合理性。常見之不法交易是由大股東或人頭公司低價買進,再高價轉賣給公司。

依規定,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參考,另各種重大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20%或3億元以上,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若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20%以上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10%以上,應洽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會計師通常會要求公司先找證券分析師及估價師,就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之價格合理性先予評估。

董事會是否落實審查?

董事會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基本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實質審查,尤其重大交易宜請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專家、會計師等列席報告及接受董事提問。國內估價業者良莠不齊,董事對於鑑價公司及證券分析師等之專業資格、實務經驗、公司信譽等均應先予瞭解評估;估價採用方法是否正確,引用之參考資料是否具可比較性等需深入瞭解。

一般常見缺失為雙方價格都談得差不多,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師及會計師只是在開董事會前被找來背書而已。如果交易雙方均非關係人,交易價格與市場行情相當,則不會有太大問題。反之,則可能涉及掏空等不法交易。

尤其交易對象若非知名企業,而是投資公司、海外租稅天堂公司(如BVI等),應評估交易對象之主要股東、董事等,以確認是否為實質關係人;甚至應瞭解該公司成立年限、資本額、營業項目等,以評估該公司之規模、業務等是否與大額資產交易相當,或是看起來明顯不相當就像個人頭公司或過水公司等。

嚴審關係人交易

若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董事會審查應格外嚴格,確保處理準則之規定均已執行。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董事會在決議時,應考量有無董事應利益迴避不應參與表決;更應確認是否可能圖利大股東或少數人,致損及股東權益;董事們應隨時思考是否已忠實執行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異議務必勇敢提出,並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以佐證。否則若董事會決議違反規定致公司受損害,參與決議之董事可能涉及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證交法第14條之3及14條之5更賦予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應扮演監督制衡力量,對於重大資產交易及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事項,若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則需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另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還有,司法單位應該加速案件審理,儘快將涉案之公司負責人、配合之估價師繩之以法,從重量刑,並且公諸於世,俾利產生嚇阻效果。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董事長)

【2009/10/07 經濟日報】


書審報綜所稅 應設帳

南區國稅局指出,即使執行業務者是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仍應依規定設帳並保存憑證,否則國稅局仍有權依當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重新核定綜合所得稅額。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轄內一位甲君是A聯合診所合夥人,94年度申報綜所稅結算時,按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的純益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南區國稅局原本按該要點規定,核定甲君申報的所得,但後來依規定抽查時,因A診所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核定,因此重行按財政部頒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甲君綜所稅。

甲君不服,主張A診所94年度依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申報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只能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不可擅自以行政命令訂定審查程序,要求調閱帳簿文據,不符所得稅法規定。

甲君認為國稅局作法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但他經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書面審核作業要點是稽徵機關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所訂定,以達到便利徵繳作業的目的,並非授權執行業務者,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標準,即可以不設置帳簿憑證,或者是免受查帳,判決甲君敗訴。

【2009/10/07 經濟日報】


買公設地 只能按比率抵遺產稅

有錢人為了節稅,經常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財政部長李述德已決定堵住這個節稅管道,規定未來買公設地抵稅,只能以公設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抵繳,近日可望發布實施。

不過,財稅官員強調,新規定上路後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之前的公設地不論是買來的、繼承取得的或是私有土地被畫定,通通都可以全額抵稅。

官員說,新制上路後,如果是公設地是因為繼承取得,或是私有地被畫定為公設地,繼承人還是可以公設地的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但如果公設地是買來的,只能按比率抵繳,抵繳額度是遺產稅額×(公設地價值/遺產總額)。

資深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新制上路後,公設地的抵稅用途大大減少,交易市場勢必萎縮;此外,有錢人要節稅也因此少了一條路,不過,有錢人還是可以利用把現金轉換為房地產,因為房地產是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和評定現值計算價值,可藉此達到節稅的目的。

許祺昌說,公設地會成為抵稅的熱門工具,是因為公設地的市價大概只有公告現值的1到2成,但抵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來認,等於花10、20元買的地,卻有100元的抵稅利益,相當划算;加上原本遺產稅最高稅率高達50%,造成有錢人買公設地來抵繳稅款的現象。

官員指出,這次會限縮公設地抵稅,主要考量是公設地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而政府在今年1月23日將遺產稅稅率大降為10%後,對於公設地抵稅的現行作法必須有所限制。

但官員強調,新作法影響的對象不多,而且公設地仍可用來抵繳所得稅,只是限縮抵繳金額;至於公設地抵稅利益減少,還是可用來容積移轉,甚至有可能變更為一般用地,對交易市場衝擊應該有限。


【2009/10/06 聯合報】


大閘蟹 禁止攜帶入境

秋蟹盛產季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提醒入境旅客,千萬不要攜帶大閘蟹入境以免受罰。為避免旅客違規闖關,關稅總局近期將特別加強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施行查驗。

行政院衛生署早在95年10月18日即以衛署食字第095040840號函示,禁止入境旅客攜帶大閘蟹進口。不過,台北關稅局發現,由於時序入秋,正是大閘蟹成熟季節,關稅局近期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多起自大陸返國旅客攜帶大閘蟹入境案件。為維護國人健康、保護國內生態,即日起將加強旅客行李查驗措施。關稅總局指出,根據防檢局統計,今(98)年1月至8月間,桃園國際機場所查獲動、植物產製品總重量達1萬9,199.7公斤,數量龐大。

其中,在入境前由旅客自行丟棄者多達5,755.9公斤,旅客未依規定申報因此受罰的案件則有178件。該局提醒旅客,攜帶動、植物產製品入境,應誠實向海關申報。

【2009/10/07 經濟日報】


營業不滿一年 按比例算所得

新營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所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2009/10/07 經濟日報】


現金禮券購物 商家應開發票

永康林先生詢問:民眾持禮券購物時,商家是不是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持有的禮券如果是商品禮券,因為出售禮券時商家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持往購物時,商號不再給予統一發票,如果是持用現金禮券購物,那麼商號依法應該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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