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2009.10.16稅務新知

汽機車貨物稅減免 不擬延長
陳國榮:減徵 年底不宜落日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會計新知/東亞整合 ECFA可化解邊緣化
安永:移轉訂價 跨國企業新風險
統籌稅款 將短徵378億
報廢商品 依會師簽證認定
代辦喜宴 應開二聯式發票
漏稅罰鍰不繳擬強制執行

汽機車貨物稅減免 不擬延長

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即將在年底屆滿,立委提案希望財政部再延長一年,但車輛貨物稅因減稅少收85億元,財政部長李述德昨(15)日站在捍衛稅收的立場,認為對稅收影響太大,反對延長租稅優惠。

立委盧秀燕昨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表示,希望財政部提出的汽機車貨物稅減免,可以再延長一年。李述德答詢時回應,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是必要的,但總有落日的時候,必須回到產業本身,不能一直使用租稅手段,若要延長減稅必須審慎考量。

根據財政部統計,因為汽機車貨物稅減免政策,今年前八月的車輛貨物稅收大幅減少三成,去年同期車輛掛牌數為10.69萬輛,車輛貨物稅收262.8億元;今年受到汽機車貨物稅減免帶動,1至8月的車輛掛牌數增加為12.04萬輛,稅收卻只剩177.9億元,顯見汽車掛牌數確實上升,車輛貨物卻因此稅收減少85億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汽機車貨物稅確定只實施到年底為止,目前並無延長的計畫,而且「特效藥不能天天吃、天天吃就沒效」。財政部也擔心,如果現在宣布延長減免貨物稅,民眾可能會延緩趕在今年底的購車計畫,第四季的車輛銷售馬上就會受到影響,對產業不見得有利。

去年發生金融海嘯後,第四季車市銷售慘澹,財政部提出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方案,從今年1月開始,2000CC以下汽車每輛減徵3萬元貨物稅、150CC以下機車每輛減徵4,000元,貨物稅減免只到今年底為止。

根據財政部統計,9月車輛類貨物稅2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27.5%,已經連續四個月超過20億元。主因就是購買2000 C.C.以下新車減免貨物稅措施激勵,9月汽車掛牌數2.01萬輛,較去年同期增加了20.3%,且連續四個月超過2萬輛。

【2009/10/16 經濟日報】


陳國榮:減徵 年底不宜落日

針對財政部長李述德公開反對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延長,車輛公會理事長陳國榮昨(15)日表示,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今年底就落日,是真的「不宜」,將持續與財政部進行溝通。

陳國榮認為,各界都評估經濟景氣要等到明年下半年才會真的復甦,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至少要延長到這個時候再來檢討是否落日,才是較適合的時機。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對提振國內車輛業的效益,才剛剛萌芽,財政部就要喊停,實在很可惜。

陳國榮表示,相較於四年前台灣車市有50多萬輛的規模,今年就算大好也不過26萬、27萬輛的水準,還差了一半,由此來看,只能說減徵貨物稅政策才剛要開始發揮效果,根本稱不上已經有具體成效,也還沒達到可以喊停的程度。

近期新車銷售年增率成長驚人,是因為去年下半年爆發金融海嘯,比較基期過度偏低所呈現的「假象」,政府不宜據此研判汽車產業已經復甦。

汽車業者也大多認為,下半年來,新車銷售好不容易熱絡起來;若貨物稅減徵年底喊停,車市因此再度萎縮,車廠可能又要大裁員,國內汽車產業上、下游牽動就業人口達30萬人,產業的現況,短期內實在禁不起二度衰退。

陳國榮初估,今年因貨物稅減徵,帶動新車銷售成長,政府來自於汽車的貨物稅收至少多了87億元,「政府稅收沒有因減徵而縮水」。

【2009/10/16 經濟日報】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表示,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罰鍰的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因此決定刪除。

在此條文施行前,已裁處的罰鍰處分,不適用此一新規定;此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

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修正草案中則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得逾100萬元,未來九成以上因短漏開發票而受罰案件,罰款就可望大幅減輕。

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的罰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讓責罰相當,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修正草案也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苛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增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執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的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原本稅捐稽徵法對於「補稅」提起的行政救濟規定比較嚴格,若對於國稅局復查的結果不服,要進一步提起訴願,必須先繳納半數稅額,才不會因欠稅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針對「罰鍰」所提起的行政救濟則比較寬鬆,根據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納稅人如果對於稅捐機關處分的「罰鍰」不服,可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而且不用先繳納半數稅款,也沒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但在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不只針對補稅本身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必須先繳納一半稅款,往後就連對於補稅之外的罰鍰提起行政救濟,也要先把半數稅款繳完,否則同樣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09/10/16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東亞整合 ECFA可化解邊緣化

WTO成立之後,各國進行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障礙與限制雖然已經大幅減少,並應適用相同的標準,但在WTO的架構下,仍然允許國家與國家,或是各個經濟實體與國家彼此之間,可以透過簽訂完整的自由貿易協定或是原則性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等方式,相互給予更優惠的關稅稅率以及市場准入條件。因此國際上各國之間均積極的協商,並簽訂各種的自由貿易協定或是經濟合作的框架協議。

目前東協國家相互之間在WTO的架構下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之後,已成為亞洲主要的經濟整合體,因而促使中國大陸於2004年與東協簽訂「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從2010年起,東協國家與中國大陸雙方絕大部分商品流動將實施關稅互免,朝向所謂東協十加一之方向推進。另一方面,日本、韓國為了維持其產品在亞洲市場的競爭力,也積極推動與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工作,東協十加三儼然成形。

可預見的將來,亞洲各國將自成一緊密經濟體系,同時各國貨物服務往來將可享受優惠的待遇,絕大多數的產品也無須繳納關稅。如果屆時台灣仍無法與東協、大陸,或是日韓等國在WTO的架構下,簽訂相關的自由貿易協定或是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時,在亞洲其他各國的產品都已經享有零關稅的狀況下,台灣出口的產品在大陸以及東協還要被課徵4%-7%不等的關稅,相形之下,我國外銷產品在東亞地區的競爭力將大幅減弱。

由於亞洲其他國家與我國地理位置相近以及產業分工密切,向來即為我國重要的出口地區,占我國出口比重逾六成。因此影響所及,除可能嚴重衝擊我國出口產業,造成產業衰退外,還可能將衝擊我國勞工就業市場及整體經濟環境。因此,無論是與東協或是中國大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是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都是刻不容緩的一項工作。

依經濟部資料顯示,98年1到7月我對大陸貿易總額434.7億美元,占我同期對外貿易總額22.4%;其中出口額312.2億美元,占我出口總額29.5%。

大陸目前是我國最大貿易對手、最大對外投資目的地,卻也因為對大陸及香港之貿易順差達667億美元,而成為我國最大的順差來源。大陸於我國對外貿易所占比重之大,可見一斑。因此,如果能率先與大陸在WTO的架構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就是大家目前所熟知的ECFA),除了可以消除我國產品進入大陸市場所負擔的關稅成本外,也可以強化我國產品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

以相對於在各個領域皆與我國相互競爭的韓國而言,在某些產業領域,例如面板的上游化工產業,更可取得領先韓國進入大陸市場的優勢。對於我國欲化解在區域經濟整合中被邊緣化危機,自有相當助益。

此外,據主管機關表示,已經有部分東協國家表示,在我國與大陸完成ECFA的簽署後,應可有助於加速我國與東協國家簽署相關的經濟合作架構協定。果能如此,對於消除我國產品在亞洲國家所面臨的關稅障礙,維護我國產品在亞洲國家的競爭力而言,自當有相當大的助益。(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10/16 經濟日報】


安永:移轉訂價 跨國企業新風險

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15)日發布「2009年度全球移轉訂價調查報告」,警示因為全球經濟衰退,各國稅局不約而同加強查核移轉訂價,跨國企業將面臨新的稅務風險,應將移轉訂價視為公司最重要的稅務課題。

安永遠東區移轉訂價服務主管克羅納多(Luis Coronado)表示,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地政府都面臨著財政赤字增加並採取財政刺激方案,需要尋求更多稅收以降低財政赤字,跨國企業必須針對移轉訂價的設計進行更有效的管理,為更頻繁的移轉訂價調查做好準備,減少被稅務查核的機會。

安永表示,集團公司出現利潤水平的重大波動或持續虧損,結束營業或縮減營運規模的企業重組、數額龐大的公司內部管理費或權利金、或是與位於避稅天堂的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在低成本國家和地區營運的企業,都有可能引發移轉訂價的潛在查核風險。

安永的調查報告預期,未來和移轉訂價相關訴訟將會增加,因為各國稅務機關都為移轉訂價調查投入更多的資源。而新近引入移轉訂價法規的國家和地區,也致力迅速提升移轉訂價查核能力。

安永台灣轉訂價服務會計師周釧培表示,移轉訂價在台灣已日臻成熟,並正邁向加強查核階段,目前由各區國稅局視審查人力與業務需求辦理。原則上,稅務機關會將可能低報所得的公司,列為移轉訂價查核的高風險對象。據瞭解,台灣移轉訂價調查時,主要考慮的因素通常包括:依照風險進行評估的結果、關係人交易性質、關係人交易金額,以及納稅人過去稅務查核的移轉訂價問題。

周釧培建議,跨國企業應採取有效策略以辨識及衡量風險,並加強稅務規劃管理,以便於稅務機關提出移轉訂價問題時,提出合宜的因應策略。

【2009/10/16 經濟日報】


統籌稅款 將短徵378億

國庫署昨(15)日指出,98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原估收入約2,001億元,不過到今年底全年恐將短徵378億元。至第三季的執行結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1,302億餘元,與去(97)年同期比較,減少約287億元。

截至第三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收入1,302億餘元,其中來自國稅部分,所得稅較去年同期減少約131億元、貨物稅減少2億元、營業稅則比去年少141億元;而來自地方稅的土地增值稅同樣也衰退,較去年同期減少約13億元。

國庫署副署長呂衛青指出,今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原預估收入為2,001億元,其中國稅約為1,948億元、地方稅約53 億元,截至9月底執行結果,參照去年同期徵收情形,預估全年短徵金額將達378億元。

由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屬於地方政府的歲入,如在年度進行中,比預算數超徵或短徵,均應按實際收入數辦理撥付給地方政府。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自88年下半年實施以來,至92年度間,都出現短徵現象,93年至97年則連續五年出現超徵情形。

呂衛青指出,因為今年短徵情形嚴重,為了避免影響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財政部除已在4月間通函各地方政府加強預算控管之外,同時也研擬協助調度機制,如果地方政府真有調借資金的需求,國庫署也將由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等協助支應地方政府需求。

【2009/10/16 經濟日報】


報廢商品 依會師簽證認定

屏東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時,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另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的時限也由15天改為30天。

【2009/10/16 經濟日報】


代辦喜宴 應開二聯式發票

臺中市丁小姐問: 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可否開立三聯式發票?

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答覆: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喜宴自也是自然人的消費行為,與營利事業並無關係,縱由營利事業支付費用,餐廳依規定仍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自然人,若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 %罰鍰。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2009/10/16 經濟日報】


漏稅罰鍰不繳擬強制執行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結束前不執行的規定將予刪除,未來類似「林志玲案例」,恐怕都得強制執行。

名模林志玲被稅務部門認定漏報個人所得稅,補稅及處罰得繳上千萬元。林志玲為此前往財政部,提出訴願被駁回。

草案刪除上述條文,類似「林志玲案例」的罰鍰處分,納稅義務人提訴願時,須繳納應納數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強制執行。

草案新增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超過三十天仍未繳納者,可移送強制執行。

【2009/10/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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