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2009.10.23稅務新知

減資退還股款 改發股票免稅
客家文化重點區 定調
北市第二批退稅44億
接受政府補助 應列年度收入
大陸醫藥費用 附證明可扣除

減資退還股款 改發股票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22)日發布新解釋令,放寬公司返還股款給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規定。未來公司若因減資需求,以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移轉給股東,並將減資收回的股票註銷不再轉讓,就不再課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原本按經濟部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時,只有以「現金」返還股款給股東,才可以不繳納證交稅,但經濟部後來放寬規定,公司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法務部也同意經濟部的作法,因此財政部也配合增訂新解釋令,若以其他公司的股票代替現金移轉給股東,不算是買賣交易行為,無須課證交稅。

依經濟部90年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不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形式退還股款給股東。而財政部86年也有解釋令規定,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如收回股票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課證交稅。

但經濟部在97年變更解釋,放寬公司也可以用其他「非現金」方式減資退還股款,因此財政部昨日也發布了解釋令,公司減資若以其他公司股票移轉給股東,只要收回股票後註銷,而不再轉讓者,該股票移轉行為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的課徵範圍,免課徵證交稅。

舉例來說,A公司欲辦理減資作業,將公司所持有B公司的股票1億股,當成股款返還給A公司股東,以前尚未開放以非現金方式減資時,公司必須先處分掉B公司1億股的股票,再將現金還給股東。

由於經濟部放寬規定,A公司可以直接將B公司的股票直接移轉給股東代替現金,財政部也同意更改認定,因減資轉讓股票給股東,免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84年已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解散」後,將其所持有的轉投資公司股票依投資比例移轉過戶給股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範圍,如今將公司「減資」也納入相同標準,視為公司退還股款,而非股票買賣交易,課稅認定更一致。

【2009/10/23 經濟日報】


客家文化重點區 定調

行政院會昨(22)日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將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來並將透過修改公視法,將客家電視台正式納入公廣集團營運。

草案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畫設立全國性的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的廣播電視相關事業,予以獎勵和補助。

客委會主委黃玉振表示,客家電視台目前由客委會編列預算委由公視經營,未來希望透過修改公視法,將客家電視台正式納入公廣集團營運,今年要拍客家偶像劇,在無線、有線電視台播出。並將成立全國客家廣播電台,提供客家鄉親服務。

草案明定,行政院為協調整合客家基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畫,應考量客家族群的權益與發展。

至於客委會對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草案指出,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因應國家公務需求。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國家考試也將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並建立客語資料庫,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建設台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

【2009/10/23 經濟日報】


北市第二批退稅44億

97年度綜所稅第二批退稅即將入帳,第二批退稅金額共計201億元,將於10月30日辦理退稅作業,台北市轄區內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的第二批退稅案件,就有12.1萬餘件,金額達35.32億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台北市轄區內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的第二批退稅案件,國稅局會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採用「憑單退稅」案件有2.8萬餘件,金額8.7億元,退稅憑單將於10月底陸續寄出,本批次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只到98年12月31日止,因此民眾在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或持退稅憑單往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周賢洋進一步指出,目前綜合所得稅退稅只有兩種方式,民眾如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撥入民眾指定的帳戶,並郵寄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款已撥入;如未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填寫的帳戶無法撥入者,國稅局將會開立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郵寄給納稅義務人,在兌領有效期限前兌領退稅款即可。

周賢洋表示,符合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二批的退稅對象,是今年5月11日至6月1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將在10月30日受到國稅局的退稅款。

【2009/10/23 經濟日報】


接受政府補助 應列年度收入

新營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須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9/10/23 經濟日報】


大陸醫藥費用 附證明可扣除

石碇金先生問:我在大陸發生的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惟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2009/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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