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2009.10.08稅務新知

解決專利積案 智慧局出招
會計師:發行TDR 獲利標準應鬆綁
國土保育區 土地維持公有
樂活節稅/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風險高
立委提案/金管會主委 應訂退場機制
捐贈寺廟取得塔位不得列捐贈扣除額
發票遺失 視情況處理
法拍屋所得 課綜所稅

解決專利積案 智慧局出招

專利審查人力不足問題至今無解,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考慮透過專利審查改逐項收費、擴大加速審查範圍與引進科技替代役等方式,多管齊下解決龐大的專利審查積案。

此外,王美花現正爭取預算,希望可以透過委外招標的方式引入130名檢索人員,跟專利審查官一對一搭配,以解決耗時的檢索問題。

嚴重滯延的專利審查效率,可能成為影響台灣產業界發展的關鍵之一。智慧局每年湧入8萬件專利申請案,但現行的審查人力一年只能消化4.5萬件,導致累積未審的案件今年初已突破14萬件,一個案子平均要等30個月才有結果。

曾有科技界人士說,把最新的技術送進智慧局,等拿到專利,早就沒有商機了,王美花對此也壓力極大。最近內閣改組,新任的經濟部長施顏祥也注意到專利審查的問題嚴重,指示要儘快處理。

王美花原本計畫,補滿智慧局99個員額,並招聘300人來審查專利;但因為涉及修法,最後遭人事行政局打回票,只肯給60個員額。王美花表示,60個員額再加上遞補等其他因素,明年3月將舉辦特考招募70位審查官,月薪至少4.5萬元以上。

但除了確定的60名員額外,人力問題依然無解,智慧局高層構思了其他配套方案,近期將召開公聽會與業界專家討論。

首先是未來專利審查可能改採「逐項收費」。王美花表示,現行專利申請不管主張多少權利項,一率收費8,000元;由於主張的愈完善,專利保護範圍也更明確,所以近年來專利申請人都卯起來主張權利,造成審查官負擔。

因此,智慧局考慮比照國外,採取「以價制量」的方式,如果主張愈多項目,就支付更多的費用。

另外,若專利申請人的目的只是要技術公開,只要在技術進入實體審查前撤回案子,就可以領取8,000元的退費。

同時智慧局今年啟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因為成效很好,王美花打算將申請加速審查的範圍,從已取得國外專利,擴張到只要取得國外檢索報告,希望可以加快審查效率。

【2009/10/07 經濟日報】


會計師:發行TDR 獲利標準應鬆綁

台商掀起回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風潮,但依現行法令規定,外國企業的獲利能力需同時符合本國及當地國的標準,不過,其盈餘分配都是按當地國財報分配盈餘,會計師建議主管機關,應以當地國的會計準則作為獲利標準審查即可。

依現行法令規定,外國企業可採用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ROC GAAP)、美國會計準則(US GAAP)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不過若非依照ROC GAAP編製財報,必須揭露與ROC GAAP的差異影響數,因此在審查實務上,外國企業的獲利能力需同時符合本國及當地國兩項標準。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大陸台商服務組會計師蔡松棋認為,法令如此規定雖然方便主管機關進行形式上的書面審查,也可供台灣投資人參考。不過,由於外國企業的盈餘分配本來就應該依照當地國財報上的獲利數字分配,若在審查實務上卻要求獲利標準皆需同時符合台灣與當地國的標準,這樣的作法似乎無意義。

蔡松棋建議主管機關,針對來台發行TDR的外國企業,應以當地國的會計準則進行獲利標準審查,至於依ROC GAAP計算出來的獲利標準,只要供參考即可。

2008年7月底政府大幅度開放外國企業來台發行TDR,並將香港交易所納入來台第二上市主管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所名單,中國旺旺及巨騰今年4月起陸續掛牌TDR,開啟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掛牌的紀元。繼中國旺旺及巨騰後,已有25家台商海外企業申報輔導。

蔡松棋指出,TDR的發行方式有三種,一為出售老股,也就大股東將其持股以TDR方式出售予市場投資人;另一種為發行新股,公司以現金增資的方式發行TDR;第三種是將上述兩者混合發行。

若出售老股發行TDR,不需經當地國的股東會同意就可以進行,但發行新股還是需要股東會同意,已在外國交易所掛牌的公司可考量大股東及公司資金需求做彈性運用,回台發TDR後,原本在當地國掛牌股票,也可產生比價效應。


【2009/10/08 經濟日報】


國土保育區 土地維持公有

行政院會今(8)日將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必要時得強制遷居,政府並得價購或徵收,再以現金或容積移轉方式補償。

政府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價購或徵收,至於基金規模,在政府財政困難下,並未明定金額,營建署原本希望能夠編列1,000億元。

草案中規劃,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再二年內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原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得繼續作原來合法使用的緩衝期為二年,也就是國土法施行後六年內將全面實施國土分區、使用管制新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全面實施國土分區、使用管制新制的時間是國土法施行後的16年,但莫拉克風災後,部分學者主張應大幅縮短新制實施時間,行政院周一審查時,決定從善如流,作成上述重大修正。

由於未來國土保育區將限制開發,可能造成建商在本法通過前大量搶建山坡地、溫泉區等,營建署官員表示,建商必須自行承擔開發後可能造成災害的風險,政府也會考慮採取防範措施。

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縣小林村滅村的慘痛教訓,在馬英九總統指示下,行政院會今日將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國土法草案已四度進出立法院,能否過關本會期是關鍵。

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並分類、分級,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草案明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內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得依原使用分區管制。也就是給予二年緩衝期,但有緊急需要時,得價購或徵收。政府並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現金或容積移轉方式補償。

【2009/10/08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風險高

余大衛(化名)長年居住美國,父母與姊姊一直住在台灣,他從事收入頗豐的石油開採業,然而工作辛苦,往往隔數年才能回台探望親人。即使如此,余大衛依然還是和家裡保持良好關係,雖然待人親切,但一直沒有遇到成家的對象,所以一直維持單身。

2006年時,余大衛覺得該將這些年賺的錢用於投資,心生購買台灣房地產與股票的念頭,但是自己又很少回台,適逢2006年中他的姊姊離婚,和孩子搬出了原本居住的房子,便和姊姊商量用她的名義購屋,其中一間公寓讓給姊姊和孩子居住。2007年,因為業務關係,余大衛認識了從台灣到美國洽公的梁小姐,兩人情投意合,梁小姐聽聞余大衛的投資計畫,主動表示願意做余大衛投資的名義人。

實務上投資人常常因稅負或其他便利等考量,或是親戚朋友之間因為信任的關係,使用名義人(也就是俗稱的「人頭」)進行購買股票或不動產等行為非常普遍,歸納來說,使用名義人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將公司股權分散:假設某位大股東持有公司股權40%,如此一來可能會獲配高額股利,若這位大股東把自己的股權分散給四位親戚,每人分配6%,即可省下24%的股利收入。

但風險是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漏報贈與;若是雙方沒有親屬關係,甚至很有可能被認定是利用人頭,故意分散所得。

二、利用在台灣的名義人買賣公司股票:個人或公司若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或團體之間,有藉由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國稅局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補稅。

三、用在台灣的名義人進行土地買賣交易:也就是所謂的炒土地。

四、用在台灣的名義人存款:也就是讓所有的人頭連同自己的利息所得,控制在每年免稅額27萬元以下。

事實上,使用名義人易衍生其他問題,造成不安全的風險,例如人頭可能在預料之外死亡,那麼其名下的財產可能就歸入他的遺產中為繼承人繼承;另外,也有名義人道德、信用風險,例如名義人不願將財產轉回給實質所有權人,或是反而將名下財產贈與他人,用以創造其他資金上的交易等等。以上都有可能使財產無法轉回,利用名義人時須多加考慮。

因此,如果已經使用名義人,想用現金將財產取回,需要考慮當初購買資產時,有無明確的資金流程,可證明自己為實質所有權人。如果答案是「有」,則可將資產轉回自己名下;如不確定資金流程可否證明,因現行贈與稅已降至10%,則可考慮以申報贈與稅的方式,正當的取回資產;如果是上市股票涉及層面較廣,則可以設計新的控股架構,例如成立境外信託,再將名義人名下的財產轉入境外信託中。

最後提醒,使用人頭或名義人,在財產增加的過程中,稅務風險只會日益嚴重,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及早將置放於他人名下的財產轉回。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08 經濟日報】


立委提案/金管會主委 應訂退場機制

立委陳杰等25人提案修訂金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組織法,訂定主委、副主委及委員的退場機制。另增訂NCC委員資格,「亦得由社會賢達人士充任之」。

陳杰等人擬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修正草案,已通過立法院程委會,排入立院9日院會的報告事項。

這兩項草案分別增訂四點免職要點,若因病無法執行職務、廢弛職務、因案受羈押或起訴、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的失職行為等,只要有任一情況,即遭免職。

陳杰認為,NCC是獨立機關,而金管會因前主委龔照勝事件,行政院依法無據處理龔照勝,形成行政院對該會主委等委員只有任命的「入場機制」,卻沒有不當行為的退場機制,與社會民主潮流相違背。

他強調,目前NCC及金管會運作正常,該會主委等人也相當認真,提出該案修法沒有針對目前現職人員,只是朝適法性的方向修法。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獨立機關是否要有相關修法,陳杰國會辦公室仍在評估研議。

修正草案放寬NCC委員資格,另增訂「亦得由社會賢達人士充任之」標準。

【2009/10/08 經濟日報】


捐贈寺廟取得塔位不得列捐贈扣除額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捐贈扣除額是一種很常見的節稅方式,不過民眾捐贈給寺廟要特別注意,若額外取得納骨塔位,會被國稅局認定並非「無償贈與」,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轄內一位林姓民眾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給寺廟的捐贈扣除額,但被南區國稅局核定該筆捐贈有買賣對價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結果國稅局不准林君認列捐贈扣除。

林君獲悉後不服國稅局裁定,主張其捐贈給寺廟的款項,只是單純的隨喜捐贈,未訂立任何買賣契約,也並未取得納骨塔所有權狀,或任何足以證明買賣關係的書面資料,因此按所得稅法規定應享有捐贈扣除的權利。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因為該寺廟的收支明細表中,記載收到來自於林君的捐款收入、納骨塔收入、法會收入及其他收入,因此被認定該筆款項是林君取得納骨塔位及安奉神主牌位的對價,並非林君無償給予寺廟,與所得稅法第17 條規定列舉捐贈扣除額的規定不合,才會剔除林君所列報的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若要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除了必須是將自己財產「無償」贈與外,對象必須是符合民法總則規定的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而按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對於政府捐贈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2009/10/08 經濟日報】


發票遺失 視情況處理

湖口范小姐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1)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2)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3)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2009/10/08 經濟日報】


法拍屋所得 課綜所稅

岡山許小姐問: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交易所得的計算有兩種:納稅義務人若能舉證賣出時的成交價額及購買時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賣出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倘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大多係賠錢售出,如未能提示買入的成本費用等文件,稽徵機關將會用房屋評定現值以標準所得率認定財產交易所得,對納稅人不利,納稅人應妥適保存證明文件。

【2009/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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