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 星期一

2010.06.01稅務新知

IFRS將上路 財報表達大不同
新聞分析/儘早熟悉 避免「表錯情」
今明補繳稅 不限臨櫃
營業稅罰鍰 最高倍數對折
稅務問答/虛報捐贈扣除額 依規緩起訴裁罰
稅務問答/短漏開發票行號 不適用擴大書審


IFRS將上路 財報表達大不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31)日表示,上市櫃公司所熟悉的財報損益表,將在民國102年因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而有大變動。因為按IFRS需改編「綜合損益表」,納入許多現行的「營業外」的項目,將使營業利益結果與現行規定大不同,進而影響企業營業利潤率的波動情形。

我國上市櫃公司即將在102年開始改採IFRS編製財務報表,會計處理方式有改變外,連財務報表的表達也和現行規定不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梁益彰指出,IFRS關於財務報表表達的規定,主要規範在「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IAS 1)中,我國則規定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SFAS 1)中。不僅如此,若是上市櫃公司,還要另外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編製公司的財務報表。

梁益彰表示,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這財務四大報表中,損益表可以看出公司的獲利能力,因此最常被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所編製的損益表,是分為「營業內」及「營業外」的損益資訊。不過,IAS 1對於損益表的規定,則是以「綜合損益表」表達,內容必須包括收入、財務成本、採用權益法依持股比例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的損益、所得稅費用等項目。

IAS 1與我國現行規定相較,我國損益表有區分「營業內」及「營業外」損益的相關資訊,而IAS 1並未要求區分,是兩者最明顯的差異。

梁益彰強調,一旦我國開始適用IFRS規定編製「綜合損益表」,財報「營業利益」的結果將與現行規定截然不同。現在台灣報表使用者所熟悉的「營業外」項目,例如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或損失、兌換利益或損失、固定資產減損損失等,未來在綜合損益表中都會改成「營業內」項目。

也就是說,未來上市櫃公司的營業利潤率,將反映現行損益表中的「營業外」項目,將會造成營業利潤率的波動或不波動。

因此,投資者、分析師、經營主管必須先充分瞭解IFRS 對於損益表的規定,改變對營業利潤率的期待,以免過度反應或不適當的解讀企業經營績效。


【2010/06/01 經濟日報】



新聞分析/儘早熟悉 避免「表錯情」

為順利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接軌,上市櫃公司應儘速確定日後的會計政策,並發展出本身的IFRS財務報表範本,據此修改公司的資訊系統,以免到102年時,突然驚覺生不出財報而開天窗。

金管會早在98年5月已公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並宣布我國上市櫃公司將從102年開始,依IFRS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另一方面,證交所為協助上市櫃公司推行採用IFRS,也在98年9月完成「國際會計準則轉換計畫參考範例」供企業參考。

根據證交所提出的「IFRS轉換計畫」,企業應分四階段與IFRS接軌,第一階段「分析及規劃」、第二階段「設計與執行」、第三階段「轉換」,第四階段則進入「調整與改善」。

上市櫃公司將在2013年第一批適用IFRS,多數均已開始準備,接軌進度落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周理恆表示,如果公司進入「設計與執行」階段,要特別注意發展企業本身IFRS財務報表範本。公司首先要做的是確定日後採行的會計政策,並且找出公司目前財務報表的表達與揭露,與將來IFRS規定有哪些差異。

熟悉兩者間的差異後,就可以開始草擬屬於公司的IFRS財務報表範本。

【2010/06/01 經濟日報】



今明補繳稅 不限臨櫃

9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昨(31)日截止,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開始民眾若逾期繳納綜所稅,不再只限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稅,把握今(1)、明(2)日,最後兩天機會,仍可到超商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稅。

今年綜所稅逾期繳稅的民眾,有方便多元繳稅工具。若來不及趕在5月31日前繳清稅款,不再受限只能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稅,6月2日晚間12時前,仍可擁有多種管道可以繳納,包括到超商,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等多元化繳稅方式。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按稅法規定,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兩日內繳稅,還不會有罰繳滯納金,為使民眾更輕鬆便利的繳納稅款,自99年4月1日起,已經開放逾期兩天內的稅單,仍可以利用多元管道繳稅,在還沒加徵滯納金前,補繳還來得及。

本月2日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均可持附條碼繳款書到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未逾2萬元但不考慮在超商繳稅,或超過2萬元以上者,則可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稅。

【2010/06/01 經濟日報】



營業稅罰鍰 最高倍數對折

營業稅朝向「輕稅、輕罰」趨勢,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31)日通過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將包括未辦營業登記即私自營業等七種漏稅行為,應處的漏稅罰鍰最高倍數,自十倍降為五倍。

財政部強調,部分非故意逃漏營業稅的業者,經由財政部所訂的減免罰機制,約有八成以上業者的罰鍰都已在三倍以下,99%業者的漏稅罰鍰都不超過本稅的五倍,修法調降營業稅漏稅處罰倍數,約只有1%的漏稅企業受惠。

立法委員羅淑蕾、侯彩鳳等23人提案修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原擬將涉及第51條的七種漏稅型態的裁罰倍數自十倍調降到三倍以下,並訂定漏稅罰鍰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定額門檻,經財政部力爭處罰不宜過輕後,財委會同意通過折衷案,裁罰倍數降為五倍,且不設定處罰金額上限。

營業稅法第51條所列的七種漏稅行為包括: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也未按應納稅額繳稅者;短漏報銷售額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機關依營業稅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續營業者;虛報進項稅額者;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規定繳納稅者;其他漏稅事實者。

羅淑蕾認為,稅捐機關透過統一發票等憑證勾稽系統,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者,多數都會輕易被查出,顯見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的業者,都不是故意逃稅的惡性重大者,否則豈會採取輕易就能查獲的漏稅手法,現行稅法對這類漏稅業者最高處以本稅十倍的處罰,不符比例原則。

財政部則解釋,目前營業稅法採一到十倍的罰鍰彈性處罰倍數下,平均被處三倍罰鍰的占八成以上,九成九的漏稅業者都不會被罰超過五倍。

賦稅署長許虞哲指出,營業稅率目前只有5%,且稅額都已含在售價內,營業人事實上已經取得消費者支付的5%營業稅款,卻沒有如期誠實繳交給國庫,過輕的漏稅罰鍰將不具遏阻效果。

【2010/06/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虛報捐贈扣除額 依規緩起訴裁罰

泰山宋小姐問: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憑證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刑事判決緩起訴處分後,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緩起訴者乃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亦即是不起訴的一種,因此,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納稅義務人如有虛報捐贈扣除額涉及逃漏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2010/06/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短漏開發票行號 不適用擴大書審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不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規定

案例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最近審核A行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行號係經營零售業務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調整純益率並按「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調整降低1%純益率申報;惟其於當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故不得適用純益率降低1%之適用,致被核定補稅。

該分局指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降低1%者,除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外,當年度亦不得有短、漏開發票情事,方符合規定。

【2010/06/0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