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10.05.20稅務新知

北市土增稅 超徵22億
稅制公平分層次處理 李述德:優先追欠稅
長期赴美出差 留意雙重課稅


北市土增稅 超徵22億

台北市稅捐處昨(19)日公布今年1至4月稅收金額為135.83億元,全年估計將可超徵30億元。台北市房地產交易不受房價高漲影響,土地增值稅表現一枝獨秀,今年前四月土增稅收超徵22億元,還比去年同期大增85.6%。

台北市稅捐處統計,今年1至4月北市地方稅收實徵淨額135.83億元,較分配預算109.83億元,超徵26億元,與去年同期台北市稅收105億元相較,增加30億元,大幅成長29%。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指出,今年土增稅的預算分配數只有39億元,但截至今年4月底,土地增值稅實徵淨額已達到61.56億元,不僅超徵22億元,更比去年同期增加28億元,成長率高達85.6%,在房地產持續活絡下,土地增值稅的稅收表現可說是一枝獨秀。

謝松芳表示,台北市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均大幅成長,土地增值稅超徵最明顯,除了有幾筆大面積土地移轉外,因政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使得中古屋市場交易增加。今年前4月申報的中古屋交易共計3萬7,423件,與去年前4月的2萬7,993件相比,成長率33.6% 。

【2010/05/20 經濟日報】



稅制公平分層次處理 李述德:優先追欠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稅制公平的指標不只一個,要讓有錢人多繳稅,必須分層次處理,財政部優先做好的工作是追回3,138億元欠稅,合理調整受薪大眾的租稅負擔。他的任內希望能夠建構輕稅、公平與有助經濟發展的租稅環境。

在內閣改組並獲留任後首次露面,李述德昨(19)日參加亞太經合會議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午宴,並以「強化公私部門的合作關係」為題,以英文進行演說。

李述德會後面對媒體詢問此次內閣改組傳言將會異動,並一度因立委力挺眼眶泛紅,李述德大笑說, 「我不是愛哭的人」,至於是不是許多理念與高層溝通不順暢,揹了許多「黑鍋」? 李述德解釋,社會是很多元的,他並不認為有這種問題,大家要如何解讀他也無法干預。

內閣改組後,公股銀行人事案將會緊接上場,李述德表示,目前正在進行中,一定時間任期到,總要合理調整,董、總人選需尊重長官,就像是財政部司署長需財政部長同意是一樣的道理,這就是政府的體制。

續任財長後,李述德表示,將會繼續在稅制與財政進行制度性改革。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針對國內稅制仍有改進空間,認為一般民眾在意高所得人士沒繳出相對應的稅,逃漏稅還有很多沒追回,都要加強努力。李述德指出,稅制改革是要一點一滴去做,財政部現階段將加強處理3,138億元欠稅。

【2010/05/20 經濟日報】



長期赴美出差 留意雙重課稅

林先生是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經理,由於他工作表現突出,深得長官的信任及讚賞。2009年5月,林先生的事務所接受一台灣廠商委託,到美國執行特殊審計業務,因為這家台灣廠商有意購買一家美國公司。林先生在美國出差期間的勞務報酬,則完全由其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但是,經常出差的林先生,也考慮到在美國工作是否會涉及美國、台灣兩地的個人稅務問題。像他這樣的跨國勞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哪些規定呢?

其實像林先生的情況,在跨國交易頻繁的今日時常發生。這樣的工作性質在不注意下,就有可能達到向其他國家報稅的門檻,而必須向其他國家繳稅。但是,如果林先生瞭解美國稅務的情況,他或者他的雇主就會注意避免兩地雙重課稅的發生。為了讓讀者清楚瞭解台美兩地稅務,我們就兩地稅負說明如下:

一、就我境內稅負而言:

依我國所得稅法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從民國99年度起,改採「屬地兼屬人主義」規定,凡我國稅務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次,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境外所得),雖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而經計算後的最低稅負金額,倘若大於綜合所得稅金額,納稅義務人需補繳差額,反之則否。

本案例中,林先生應事務所工作所需,外派至美國出差,依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國內支領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實務上,國稅局進行判斷時,會考量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隸屬關係,及員工外派究竟是否屬出差性質。因為林先生的狀況並非是到海外公司工作,純屬出差性質,因此台灣事務所支付給林先生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美國稅部分:

首先,林先生需要瞭解美國國稅局對外國籍勞工的徵稅標準是什麼?原則上,外國籍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在美國境內提供的勞務,仍屬於美國課稅的來源所得,但是仍有例外規定。美國國稅局在網站明白提到,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員工在美國境內產生的勞務報酬,就不算是「美國的來源所得」,可以免繳美國稅:1.如果你所執行的個人勞務,是受雇於外國籍非稅務居民、外國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就不算是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或者你為美國公司、美國合夥企業、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辦公室或者辦事處工作。2.如果你提供此項勞務時,你是非稅務居民,只是暫時停留在美國境內,也就是在一個稅務年度中的服務期間合計不超過90天。3.你的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

簡而言之,如果你在美國地出差是短期的(一年不超過90天),該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同時是為美國以外的外國雇主所工作,就有免除美國稅的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同時滿足,如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境外勞務所得還是會被課美國稅。回到林先生的例子,假設林先生在2009年出差美國60天,收到的相關勞務報酬為2,800美元,則林先生的境外勞務報酬就不用繳納美國稅。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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