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2010.05.17稅務新知

網路報稅 6月10日前補齊附件
應稅報免稅 最高罰二倍
老外報稅 留意居留天數
外商常設機構 不能免稅
稅務問答/扣繳稅額申請退稅 須先申報
稅務問答/個人直接捐款大陸 不得列扣


網路報稅 6月10日前補齊附件

9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在今(17)日突破百萬件,財政部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的稅額試算表功能的民眾,應直接在稅額計算完畢確認無誤後直接點選上傳申報書,不可以將稅額試算表當成二維或人工手寫申報書使用,寄送給稅捐機關。

根據最新統計,至昨(16)日下午5時為止,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件數已達91.9萬件,官員分析,所得稅申報期間,逢周六、日上網報稅的完成件數都不超過5萬件,但平日的網路申報件數少則6萬、多則9萬件,在所得稅申報期已逾半個月觀察,網路申報件數將會逐漸升高,預估今天就可以破百萬。

財政部則指出,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時,應注意「網路申報試算表」僅供參考,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並應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以避免因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受罰。

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的「列印試算表」功能,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登錄完成後,可先核對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資料或列舉扣除額等各項申報資料。

納稅人經核對無誤後,必須在報稅系統「計算及上傳」頁面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功能鍵,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才完成申報手續。財政部強調,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

財政部也提醒民眾,完成網路申報後,系統會立刻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列印「收執聯」等檔案,納稅人可自行列印留存作為報稅憑據。

網路申報後,若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需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連同應檢送之附件,在6月10日前逕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2010/05/17 經濟日報】



應稅報免稅 最高罰二倍

【魚目混珠當心受罰!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有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的商家,營業人故意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後被連補帶罰。

南區稅局表示,商家若同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物,因所販售貨物包含應稅及免稅商品,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時,應按商品種類是應稅或免稅,據實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家從事食品批發及零售的兼營營業人甲商號,該商號販售的商品包括各類應稅的食品,以及免稅的蔬果。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商號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購入商品共計2,600萬餘元,其中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金額計1,800萬餘元、三聯式免稅發票及農民收據共800萬餘元。

不過,甲商號申報的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僅有1,300萬餘元,免稅銷售額卻高達1,700萬餘元,國稅局進一步查調資料發現,期初與期末的存貨金額微小,因此國稅局研判,甲商號涉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深入查核果然發現,甲商號將700萬餘元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導致短繳營業稅額30萬餘元。

國稅局除依法補徵甲商號營業稅30萬餘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以一至二倍罰鍰。

【2010/05/17 經濟日報】



老外報稅 留意居留天數

去(98)年來台工作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今年5月別忘記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至於工作未超過183天者,僅須就源扣繳18%。符合專業人士身分的外籍人士,享有的租稅優惠比一般外籍員工多,公司在薪資之外提供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福利,都不用課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全球高階主管調派稅務諮詢負責人廖哲莉指出,外籍人士課稅方式與其在台居留天數息息相關,按稅法規定,是以一個課稅年度中,在台灣所居留的總天數判定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並以「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方式納稅。若一年未住滿183天,屬於「非居住者」,只要針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18%;超過183天即為「居住者」,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不過,近年來政府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服務,財政部針對外籍專業人士訂定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才能適用:

1.從事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及2款規定之專門性或技術性等專業工作;2.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住滿183天,且不得為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3.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的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廖哲莉指出,符合上述條件的外籍專業人士,將可享有較多的免稅福利,舉例來說,只要是公司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給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都不算在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在公司方面,也可以列報為費用,不會受到免稅影響。

至於不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的外籍員工,根據財政部97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給付外籍員工的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以及為外籍員工購買消耗性物品的費用,均屬於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納入外籍員工的薪資所得課稅。


【2010/05/17 經濟日報】



外商常設機構 不能免稅

近年與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的國家陸續增加,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案件亦持續成長。會計師提醒,外商為台灣公司提供服務,若欲適用租稅協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小心被國稅局認定在台有常設機構,免稅申請將會被打回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許志文指出,根據他多年來對於租稅協定審查實務的觀察,會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的案件,多為依合約替國內公司提供服務的外商公司,希望在台所取得的服務報酬能夠免稅。然而,國稅局是否會核准適用免稅,審查的重點是「申請人在境內有無構成常設機構」,一旦外國公司被認定在台灣有常設機構,且所賺取的服務報酬可歸屬為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將無法適用租稅協定的免稅優惠。

按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凡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因此,只要外商總機構所在地國,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按照租稅協定的「營業利潤」(Business Profits)條文規定,我國只能對於外商在台設有常設機構者,針對營業利潤部分課稅,但若在我國境內沒有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按照租稅協定是免稅的。

許志文說,租稅協定中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最常有爭議的是「服務常設機構」。因過去相關法令的規範並不明確,外商在台究竟是否有「服務常設機構」,徵納雙方歧見時有所聞。

針對此一爭議,財政部已在99年1月7日發布施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中明定「服務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也就是「他國企業在境內從事與建築、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相關之管理或監督活動,或經由其員工、其他僱用人員或其他人提供服務,為相同或相關計畫案而於境內從事該等性質的活動,且其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者」。而所謂的「一定期間」,則依照各國之間的租稅協定,例如中英租稅協定的定義,只要「任何一定期間內超過六個月」,就是服務常設機構。

許志文認為,「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頒佈後,的確為爭議多年的服務常設機構提供明確的認定標準,不過,若被稽徵機關發現外商有在境外提供服務的情形,仍會將境外從事活動的天數納入計算。雖然目的在防止外商將服務移轉至境外規避在台稅負,但許志文建議,財政部應進一步定義清楚,否則徵納雙方對於服務天數的計算上,爭執恐怕仍無法平息。

新聞辭典》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是指跨國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雖然跨國企業的利潤應屬於跨國企業居住地國家,但若設有常設機構在其他國家境內,當地的政府有權利對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要求課稅。

以台灣為例,若外國公司在台灣符合常設機構的條件,在台灣取得的獲利都要申報所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無常設機構者,只需辦理扣繳、不用再辦結算申報。租稅協定中認定的常設機構,除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外,還包括維持一個從事營業的固定場所,以及工程常設機構、服務常設機構等情形。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扣繳稅額申請退稅 須先申報

台南市古小姐問: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否免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5月31日止受理申報,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如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可申請退稅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曾有納稅義務人自行試算,採列舉扣除額試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負數,無應納稅款,未辦理結算申報,日後卻收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之稅單。其癥結在於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故免申報之試算僅得以標準扣除額試算。

自行按列舉扣除試算,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應檢具證明文件或收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等稽徵機關核定後,僅能按標準扣除額,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個人直接捐款大陸 不得列扣

竹北市沈先生問: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2010/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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