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2010.05.14稅務新知

電動汽車 可望免貨物稅、牌照稅
會計師:境外勞務報酬 先扣繳吧
稅務訴訟 逾八成稅局獲勝
電動車降稅利益 一年5億
黃金存摺 要課綜所稅
稅務問答/三項扣除額 稅局開放查調
稅務問答/職工旅遊費 免扣繳所得稅


電動汽車 可望免貨物稅、牌照稅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貨物稅條例」和「使用牌照稅」修正草案,未來若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在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汽車,將免徵貨物稅,同時,並授權地方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正是為了配合「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使電動車的租稅徵免有明確法源依據,並提高購買電動車的誘因。

貨物稅條例方面,以電動小客車為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並明訂適用貨物稅率的馬達馬力級距,且在修正條文生效後,在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BEV),將提供免徵貨物稅優惠。

使用牌照稅部分,這次也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動力劃分等級課稅規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於三年內,對完全以電池為電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此外,增訂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小客車、電動機器腳踏車的使用牌照稅額表。

電動小客車方面,分成七級,從英制38馬力(HP)以下,到322馬力(HP)以上,自用者的牌照稅從1620元到1萬5210元不等,營業用者則從900元到9900元。電動機器腳踏車方面,在12馬力(HP)以下,不用牌照稅,但若是12.1馬力(HP )以上,要繳800元牌照稅,20.1馬力(HP)以上為1620元。

【2010/05/13 聯合晚報】



會計師:境外勞務報酬 先扣繳吧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針對來源所得新制舉辦研討會,會計師陳志愷指出,徵納雙方最常見的爭議,是境外勞務報酬是否屬於要扣繳20%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建議企業最好先向國稅局申請認定,或是先扣繳再申請更正退稅。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個人或公司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有在台灣繳稅的義務,因此「劃分所得來源地」是決定是否課稅的關鍵。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謂「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是以個人或公司提供勞務的所在地,是否在境內為準,因此納稅人往往認為,只要是來自境外的勞務報酬,就不用課稅。

但稅捐機關認為,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綜合性業務服務,不是單純提供勞務,因此所獲得的報酬是要課稅的「其他所得」。勞務提供地在境外,但使用地在境內,或與境內發生連結關係,所獲得的報酬仍然屬於「其他所得」的一部份。

為解決徵納雙方長期以來的爭議,財政部去年9月頒佈「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對於勞務報酬認定有更進一步定義。個人在境內的勞務所得,是指「在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例如庫藏股、員工現金增資及選擇權等)」。由企業所提供的勞務,除了全部在境內進行並完成者要課稅;即使是在境外提供勞務,若必須經由境內的個人或企業的參與或協助才能完成,也會被視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陳志愷指出,在境外提供勞務,是否受到境內的參與及協助,為認定課稅時爭議最大地方,這次財政部也做出比較明確的規範,指的是「若需要境內居住的個人或企業,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比方說,許多外國企業在台灣境外提供勞務服務,但IT資訊系統必須和國內互相連結,這種情形下,國稅局一定會認定台灣境內也有參與勞務的提供,要求外國企業獲得的勞務報酬,要計算營業利潤課稅。

陳志愷也發現,即使企業先向國稅局申請認定,得到的回答還是「企業自行判斷」居多,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先扣繳後再申請更正,就可以得到國稅局最明確的答案。


【2010/05/14 經濟日報】



稅務訴訟 逾八成稅局獲勝

根據法務部統計,稅務訴訟案件占全部行政訴訟案件的三到四成,但高達八成以上的案件仍然是國稅局獲勝。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舉辦「稅務行政救濟新思維」研討會,提醒納稅人仍可透過行政救濟手段保障自己權益,因為財政部常發布新的解釋令,只有正在行政救濟中,或是未確定的案件才能適用。

行政訴訟新制從89年7月1日實施至今近十年,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行政救濟是最主要的行政訴訟案件類型之一,每年約有3,000餘件,約占全部行政訴訟案件的三至四成,爭訟的金額不亞於民事訴訟案件。

與一般行政訴訟案件相較,稅務救濟案件往往涉及會計、財稅與複雜稅法方面等專業問題,法官在審理稅務救濟案件時,可能無法充分理解納稅義務人從會計或財稅角度提出的主張,因此納稅人即使提起行政救濟,能夠勝訴機會也不高。

根據統計,國稅局核定稅款後,納稅人不服提行政救濟,但判決結果維持國稅局見解的機率高達八成以上,相較起來,由檢察官起訴的刑事案件,被告的被定罪率僅六成多。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建宏強調,財政部賦稅署常發布新的法令或解釋令,只有正在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確定的案件才能適用,所以企業界如果不服國稅局核定時,仍建議依法進行救濟程序,確保自己權益得到保障。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指出,實務上法院對稅務案件的事實,可能不是那麼容易了解,尤其是會計處理必須透過法律語言表達,納稅人在提起行政救濟時,若不能提出比較細緻的事實與法律論述,法院常會依照國稅局所認定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為納稅人行政救濟常敗訴的重要原因。

【2010/05/14 經濟日報】



電動車降稅利益 一年5億

政府扶植電動車產業,決定提供三年全免貨物稅的減稅優惠,以出廠價100萬元的電動車為例,減稅金額在25萬元到30萬元間。這項減稅優惠不分國產或進口電動車,均一體適用。

行政院昨(13)日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除免徵電動車貨物稅三年,也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提供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權限,期間亦為三年。財政部指出,針對電動車減稅的目的是要扶植綠色產業。

財政部與經濟部評估,提供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以及連帶受影響的營業稅,合計電動車減稅措施一年最多釋出5億元降稅利益,但相對因為電動車產業帶動的營所稅收應可平衡減稅的損失。

現行汽車貨物稅分成二級課稅,2000c.c.以下汽車按25%課稅;2001c.c.以上汽車則按30%課稅。財政部說,電動車目前已享有減半課徵貨物稅的優惠。

財政部舉例,全免貨物稅後,以出廠價100萬元的2000c.c.電動車為例,貨物稅額是25萬元,由於消費者購買電動車目前已有減半課徵貨物稅的優惠,未來修法通過免稅三年時,實質新增的減稅利益是12.5萬元。

行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後,將儘快函送立法院審查,預計若來得及在本會期內完成修法,估計今年6月以後,消費者購買電動車就有機會享有三年免稅優惠期。

不過,立委孫大千提出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主張電動車的貨物稅免稅期應達五年,較行政院所訂三年長。財政部說,兩案將會併案審查,由立法院決定免稅期限。

【2010/05/14 經濟日報】



黃金存摺 要課綜所稅

近期國際金價再創新高,黃金商品成為投資人最愛。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13)日提醒民眾,投資黃金存摺或黃金撲滿,如有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要納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成本;購買金飾金條則按6%純益率課稅。

周賢洋表示,最近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個人投資黃金交易,是否需要申報綜所稅?事實上,黃金商品會因為投資的管道不同,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最常見的投資方式是購買黃金存摺及黃金撲滿,如有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在當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可以從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還可以在往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至於如何計算損益,為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至於成本認定的方式,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周賢洋強調,國稅局沒有規定投資人要用什麼方式計算購買黃金商品的成本,民眾可以選擇採取最自己最有利、最節稅的方式計算。如果在一年中很頻繁的進行賣賣,採用「加權平均法」最容易算出成本。

【2010/05/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三項扣除額 稅局開放查調

台南縣關廟鄉劉小姐來電詢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將提供那些扣除額查調服務?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人如持有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同意的金融憑證,可直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險費、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及子女的大專院校教育學費3項扣除額資料;亦可持身分證、印章或委託他人到各地國稅局臨櫃查調。該所進一步提醒,國稅局提供的扣除額資料僅供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參考,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如手上的憑證比國稅局提供的資料還多時,也可以自行檢附收據列報,另外,如申報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有其他證明文件(如銀行轉貸資料等),仍應依規定檢附。

【2010/05/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職工旅遊費 免扣繳所得稅

宜蘭市王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或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是否應按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個人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至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入其他所得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0/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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