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2010.05.18稅務新知

兩岸租稅協議 五大歧見難解
台商提建言 兩岸租稅協議能緩則緩
營所稅退稅 非書審案入帳
北市3,500件退稅支票 未兌領
綜所稅 逾七成未繳納
2010節稅/未上市櫃所得 漏報低報都難
稅務問答/自動補報繳營業稅 免罰
稅務問答/發票地址非店址 可檢舉


兩岸租稅協議 五大歧見難解

兩岸租稅協議觸礁後已呈膠著狀態,長達半年兩岸未再就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恢復接觸,包括租稅協議欠缺生效法源等五大歧見,導致租稅協議談判已無時間表。

經濟日報/提供

據指出,陸方認為台灣應優先解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問題,取得包括已經簽署如兩岸海、空運互免所得稅協議等租稅互免法源後,才有重啟談判的急迫性。

兩岸租稅協議在去(98)年12月第四次江陳會時,因為課稅權認定發生爭議,中國打破台商在大陸子公司的股權移轉的財產收益,由台灣握有課稅權的承諾,轉而要求在中國課稅,導致兩岸租稅協議在臨門一腳時意外喊卡。

由於兩岸租稅協議談判在四次江陳會破局後,遲遲未再展開接觸,高層官員坦言「兩岸租稅協議找不到雙方均可接受的替代方案前,簽署協議已經沒有時間表」,言下之意透露租稅協議目前已非兩岸政府優先處理的議題。

高層官員分析,兩岸同時面臨租稅協議簽署的內部壓力,短期內雙方不會就租稅協議談判進行實質接觸。

五大歧見主要是:台灣企業對於簽署租稅協議後,雙方課稅資料交換不溯及既往的共識仍有疑慮;股利扣繳率比照香港,上限稅率為5%,仍需磋商確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子公司股權處分收益,課稅權台灣擁有,但中國認為應在中國課稅;台灣要求台商在第三地投資的收益亦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中方認為有違國際稅約範本規範,仍需磋商。

兩岸人民關係修法賦予兩岸租稅協議生效法源毫無進展,則被雙方列為第五大歧見,也是兩岸租稅協議長達半年不再接觸的主因之一。

兩岸海空運事業互免所得稅協議,已在第二及第三次江陳會中陸續完成簽署,中國大陸並已提供互免稅捐給台灣的海運事業,但因台灣受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完成修法,沒有同步提供大陸海空運事業免稅優惠,中國已緊急凍結台灣空運事業享受免稅的優惠地位。

據指出,大陸不希望兩岸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重蹈覆轍,要求台灣解決法源問題,否則縱使完成談判亦不具意義。

【2010/05/17 經濟日報】



台商提建言 兩岸租稅協議能緩則緩

去年底,第四次江陳會談臨時喊卡的兩岸租稅協議,由於郭台銘等七大產業大老反對,依然排不上今年6月第五次江陳會的談判桌,對於沒有時間表的兩岸租稅協議,海基會發言人副秘書長馬紹章緩頰說,兩岸租稅協議隨時都可以談,只要協商達成共識,隨時也可以簽署。

對於兩岸租稅協議排不進第五次江陳會談,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他詢問財政部的進度,目前雙方財經部門還停留在第四次江陳會談留下的兩個問題,尚未協商出共識。

官方版本的兩個問題,就是第四次江陳會後,行政院長吳敦義的解釋—協議中牽涉課稅認定問題,原先已有共識採「居住地」課稅,而台商的居住地就是在台灣;但後來中國一些單位有意見,認為要以來源地課稅,還提香港也和中國簽過,某種約定是在中國課稅。吳揆說:「我們和香港地位不同」,政府還是堅持大原則。

不過,在木台面下,據有關人士透露,技術性問題都不是關鍵,主要是台商反彈力道很強。包括郭台銘等七大產業大老,去年12月主動求見馬英九總統,堅持反對此時簽署租稅協議,主要原因是中國稅務紀律還未上軌道,不少台商碰到中國稅務官員惡意查稅。

而且,不只大企業有意見,中小企業也透過工總、商總等工商團體向馬總統遊說。據指出,業界大老的聲音的確影響馬的態度,向財政部指示「能緩則緩」。這就是從去年底到現在近五個月來,財政部表示,雙方財政部門對於課稅認定及主權兩個問題,遲遲未能達成共識的真正內涵。

另外,台灣智庫董事長陳博志也為企業發言表示,中國以各式官方名義,要求台商強迫繳稅,假若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勢必將台商財產狀況更加透明,中國當局也更容易得知大肥羊是誰,台商將無所遁形。

中小企業協會秘書長王振保補充說,無論是中小企業或大企業,都不喜歡被查稅,但如今已開放陸資來台,雙方若能有更明確規定,對彼此都有好處,所以基本上仍贊成洽簽。

【2010/05/17 經濟日報】



營所稅退稅 非書審案入帳

97年度營利事業非擴大書審案件已完成退稅,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退稅9,676件、金額15.1億元,高雄市國稅局也核定退稅2,400件8,300萬元,退稅款均已在5月中旬前入帳。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1,100餘件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已於99年5月14日存入營利事業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存款帳戶退稅者,將以掛號方式寄送國庫支票給各營利事業。國稅局在轉帳退稅後,會主動寄發「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獲得退稅的公司行號,不會有退稅款已入帳而不知道的情形。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的退稅件數則為9,476件、金額15.1億元。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除了被電腦選中查核的申報案件,其餘沒被選上的「未列選案件」都已經在5月7日完成直撥退稅,採用支票退稅者也已在5月10日寄出。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若於5月底仍未收到非擴大書審國庫退稅支票者,應向國稅局查詢支票是否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如近期營業地址有異動者,也要電洽轄區國稅局更改寄送地址。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提醒,國稅局已開辦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存款帳戶退稅方式,請營利事業單位多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接轉帳退稅,退稅款就會在退稅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帳戶,除可比退稅支票提早領到退稅款充裕運用資金外,也不必擔心因公司營業地址異動而收不到支票,或是發生支票被冒領或遺失情形,一舉數得。

【2010/05/17 經濟日報】



北市3,500件退稅支票 未兌領

台北市稅捐處昨(17)日表示,截至今(99)年4月底止,尚有3,500多件退稅支票尚未兌領,最大筆退稅金額10萬元。台北市稅捐處呼籲,近半年有繳納地方稅的民眾,可上網查詢是否有退稅,以免退稅支票逾期未領而失效。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為止,台北市共有3,500多件未兌領退稅支票,退稅金額總計超過1,300萬餘元,其中最大一筆退稅支票,金額高達10萬元。台北市稅捐處官員呼籲,納稅人若收到公庫退稅支票,應儘速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兌領,以免超過兌領有效期限,還要重新申請退稅。

根據稅捐處觀察,退稅支票在半年內沒兌領的機率最高,因此最近半年曾經繳納地方稅款的台北市民眾,可到台北市稅捐處網站上的「便民服務」中,查詢台北市地方稅退稅,只要用身分證號碼查詢,說不定可發現一筆「意外之財」。

稅捐處官員表示,退稅支票自簽發年度終了屆滿一年,仍未兌領就會逾期失效,退稅款將會被解繳市庫,民眾無法持退稅支票到金融機構兌領退稅,在台北市稅捐處網站中也查詢不到有退稅未領。

不過民眾不用太過擔心,因為退稅支票如果遺失,可以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補發;如有未兌領退稅支票者,應儘速兌領。超過兌領期限被解繳市庫,還是可以向稅捐處重新申請退稅。

台北市稅捐處也強調,平時會以電腦全面檢核所有繳納稅款案件,如有重複繳納或滯納金及利息計算錯誤情形,均主動辦理退稅。

【2010/05/17 經濟日報】



綜所稅 逾七成未繳納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從5月1日起跑,至今申報期間已過一半,不過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5月14日為止,僅有122.7萬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以去年總申報數546萬戶來計算,還有七成以上民眾尚未繳稅。

財政部表示,目前共有122.7萬戶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其中以北區國稅局的申報件數最多,已有41萬戶民眾申報繳稅,中區國稅局申報31.35萬件、南區國稅局24.5萬件,台北市國稅局16.47萬件,高雄市國稅局則有9.4萬件。

今年各地區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是5月24日至5月28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5月31日申報截止日延長收件至晚上7點。為提升收件服務品質,申報期間的上班日中午,各地區國稅局將視納稅義務人臨櫃申報情形,彈性調整人力提供收件服務。

國稅局官員也呼籲,距離結算申報截止日只剩兩個星期,預期這兩周各地區國稅局將會湧入大批申報人潮,為節省現場排隊等候的時間,最好還是利用憑證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輕鬆。

南區國稅局強調,今年是首度試辦扣除額資料查調,提供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資料供民眾做為報稅參考,若查詢資料與實際資料不符或有缺漏者,仍應自行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教育學費得為影本)辦理申報,以免影響扣抵稅額權益。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直接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及部分扣除額資料(例如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省去逐筆登錄的麻煩,網路報稅還可優先在7月底第一批退稅。

【2010/05/17 經濟日報】



2010節稅/未上市櫃所得 漏報低報都難

海外所得是今年才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但個人最低稅負已實施數年,各項稅基中,過去最容易出現爭議的是 「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提醒納稅人注意,這項所得不僅難以漏報,而且連交易金額和成本都被國稅局掌握,不容易低報。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經是國稅局每年查核最低稅負申報的重點項目,只要當年度轉讓股數龐大,國稅局還會成立專案查核。

提示成本對自己有利者,就提示成本,對自己不利就設算所得,這是一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原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申報當然也不例外。就有不少人對原始成本不復記憶,設算所得申報,但國稅局卻有能力找到原始成本,重新計算所得,開單補稅。

根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若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當作所得額,併入個人的最低稅負中一起申報。如果連實際成交價格都沒有辦法提供,國稅局會以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為收入,再用收入的75%當作所得額。

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用成交價格的20%當作收入申報,是符合規定。但國稅局若能找到原始成本,就得以按實際成本計算所得補稅。國稅局要取得實際成本並不難。

公司每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都必須申報「公司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包括股票的出讓人、取得價格、出讓股數、轉讓原因等各種資料,這些資料都會被國稅局妥善保存,就算股東是在多年後買賣股票,因為個人沒有記帳習慣,對於當年的取得成本已經不復記憶,但國稅局可是會幫你記得一清二楚。

舉例來說,王先生八年前以每股10元的價格取得未上市S公司股票,去年以每股20元價格轉讓,實際上獲利10元,但卻以無法證實原始取得成本為由,直接用實際成交價格20元的20%,申報每股4元為所得額。若被國稅局查獲,就會將王先生的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從每股4元調高為10元,並加以補稅。屬於認定調整問題,不涉及漏報或短報,只會補稅,不會罰款。

因此,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最好還是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時,別忘記檢附收款、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不過,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們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最低稅負每年有600萬元的扣除額,十年加起來高達6,000萬元,所以在可控制的情況下,可以試著控制出售的所得額在每年600萬元以下,當年度就不會有額外的所得稅負。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講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自動補報繳營業稅 免罰

屏東市張小姐問:已辦理營業稅申報後,自行發現有短報、漏報銷售額及未申報之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短報、漏報銷售額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業人自行補報補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另當期未申報之進項稅額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2010/05/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發票地址非店址 可檢舉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前天至某加油站消費,店家開立收銀機發票所載營業地址與該店地址不同,可否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發票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又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總機構得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在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除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之外,應在發票上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並載明免費服務電話,以供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陳小姐取得發票如非屬上述情形,就可能有違章情事,歡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2010/05/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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