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2010.05.11稅務新知

軍教課稅初審過關 配套縮水
課稅配套 公平嗎?
企業海外布局 防一稅兩課
死後配股 屬繼承人所得
三大族群加稅 提早因應
稅務問答/處分信託財產 需申報營業稅
稅務問答/夫或妻為外僑 自選報稅單位


軍教課稅初審過關 配套縮水

研議20年的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課稅案,昨(10)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但因降稅導致「課多少、補多少」的籌碼縮減47億元,立委質疑政府誠意不足,全案雖完成初審,但保留院會朝野協商空間,軍教薪資課稅仍需再戰。

立委賴士葆及盧秀燕評估指出,軍教薪資課稅的共識已經具備,只要配套方案完備,軍教薪資課稅的改革法案,今年內過關機會很大。

昨日財委會上討論,國防部的配套因為是以「不減少多數官兵繳稅後薪資」原則,並未產生爭議,教師部分則因採取「課多少、補教育」的做法,教師課稅後的稅收是以回歸教育體系為主,並未落入繳稅教師的口袋。

但因民國99年所得稅率調降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等降稅利多,導致教師課稅薪資減少,相對用來改善教育環境經費減少26億元,多數立委都不接受教育部所提配套方案。

立委費鴻泰認為,政府94年提出課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已經產生軍人及中小學教師間,配套基礎不一致,加上中小學教師因「降稅減少26億元」,教育部遲遲提不出精算方式,因而減少彌補教師課稅的配套籌碼,軍教課稅遲遲無法完成立法,是教育部的責任。

立委洪秀柱則主張,教師是有意願繳稅,但行政部門因降稅源,減少配套改善教育環境的經費做法不妥,要求政府需以公務預算補足,以消除軍教人員薪資課稅的阻礙。

財政部長李述德則解釋,軍教薪資課稅案在94年提出後,當時的免稅額7.7萬元,現在則是8.2萬元,單身標準扣額是4.6萬,現在則是7.6萬元,薪資扣除額則從7.8萬元提高為10.4萬元,99年所得稅率前三級各調降1%,降稅確實導致軍教薪資課稅的稅收約減少47億元。

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表示,94年軍教薪資課稅人數估列為21萬人,目前降為20餘萬人,軍教人數減少也是課徵稅收減少的原因之一。陳益興強調,教育部有誠意推動改革,配套稅收減少的精算過程,教師代表也全程參與充分瞭解,但確實希望政府能以公務預算補足26億元的缺口。

由於立委對行政部門課稅配套仍有極大意見,最後同意通過「保留全案送院會協商」,這是繼95年1月9日後,軍教薪資課稅案第二度跨出財委會大門,能否順利完成修法,交由朝野政黨協商決定。依據規定,財委會完成初審後,一個月內需就此案召開朝野協商。

【2010/05/10 經濟日報】



課稅配套 公平嗎?

值此報稅季節,有人可因稅法保障,長達數十年不用繳交所得稅,納稅人可以服氣嗎?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恢復課稅案,已經是一齣讓人不抱期望的歹戲。

民國94年政府就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課稅,做成「課多少、補多少」的決議後,軍教薪資課稅案著眼的再也不是租稅公平原則,而是配套能不能被軍教人員接受。

然而一改再改的配套,原本是要用來解開課稅的死結,如今反而成為延宕課稅最好的藉口。

有薪資所得的族群何其多,為何獨獨36萬軍教人員薪資可以享受免稅?比起多達520萬綜合所得申報戶,誰又能有像軍教人員擁有「課多少、補多少」,將所繳的稅,轉個彎再回到口袋的權利?

繳稅是義務,不是權益被剝奪。負責立法或修正法律缺失的立委諸公,不問軍教人員已經多久不必繳稅,卻只注意課稅後的配套回饋籌碼減少,急著要幫軍教人員爭權益。

相較520萬申報戶,36萬是少數,如果要談課稅配套,立委更不該忽視大多數繳稅的人,從來沒有資格跟政府談配套。

軍人及中小學教師想要繳稅的心意,不會有人懷疑。但是因為課稅配套導致軍教薪資課稅案成為拖拉、不乾脆的戲碼,只會讓在報稅季節躲不掉報稅義務的520萬申報戶心生不滿。

立委要求軍教薪資課稅的配套要能與被課稅的軍教人員取得共識,試問這樣的配套共識從94年至今已經拉距五年,是不是只要配套共識一天不達成,軍教薪資就當然享受免稅?租稅改革如果必須用交換籌碼才能達到,軍教薪資課稅案所要傳達的訊息就是:租稅正義根本不存在。

【2010/05/10 經濟日報】



企業海外布局 防一稅兩課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98)年底落日後,營運總部因此喪失匯回股利免稅的優惠。會計師提醒,企業應調整海外營運布局,儘量將功能移轉回台灣,降低海外利潤,並將子公司盈餘從海外直接發給股東,避免匯回台灣要被多課一次17%營所稅。

經濟日報/提供

過去企業只要在台灣設立符合條件的營運總部,子公司從海外匯回盈餘就不用課徵營所稅,但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去年底落日後,營運總部不再適用租稅優惠,只要海外子公司匯回盈餘,立刻就多17%的營所稅成本。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營運總部優惠取消後,企業應整體衡量在台灣與海外的營運布局,因台灣的營所稅率預計從25%降至17%,假設海外子公司的稅率較高,可將子公司背負的功能搬回台灣做;即使海外子公司適用的是低稅率,將來匯盈餘回台灣還是要課17%,不如直接回台灣做,免得海外先課一次稅,回台又課一次,一頭牛剝兩層皮。

在成本考量下,台商普遍將很多營運功能留在大陸,林宜信強調,現在應盡可能把功能留在台灣做,台灣母公司若提供服務給大陸子公司,一定要收取適當服務費,降低海外利潤,匯回台灣時要課的稅就愈少,公司整體稅負才能降到最低。

而且,過去台商回台上市時,可能會直接用台灣母公司做為上市公司的主體,但在營運總部租稅優惠取消後,可能必須以海外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例如在免稅的開曼設立控股公司,持有台灣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股權,再回台上市。

林宜信建議,選擇回台上市主體時,要考量主要獲利來源以及公司大股東身分,主要股東都是台灣人的情況下,假設大陸子公司獲利較高,以開曼控股公司上市最節稅;台灣賺得比較多,才會直接以台灣公司上市。若大股東都是外國股東,以大陸為獲利來源的企業,就要用開曼公司上市,主要獲利在台灣者,用台灣公司或開曼公司上市的稅負都相同,多數企業還是會選擇用海外控股上市。

【2010/05/10 經濟日報】



死後配股 屬繼承人所得

目前正值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中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配發的股票股利,屬於繼承人所得的一部分,免課徵遺產稅,但必須納入繼承人當年度的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解釋,從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到國稅局審核完畢,通常距死亡日已有一段時間,期間常遇到遺產中的股票配發股利的情況,究竟是遺產一部分,或已是繼承人的所得,應就「公司配發股利的除權基準日」而定。

假設除權基準日是在死亡日後,則股利屬於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配發股利年度綜合所得稅。不過,除權基準日若發生在死亡日之前,即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才取得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中若有股票,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才配發股票股利,因被繼承人已經過世,股票股利屬於繼承人所有,可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不像其他遺產項目,必須等到稽徵機關核發繳清遺產稅的證明文件後,才能領取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在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繳清稅款的證明書,或是出示核定免稅證明書等。

【2010/05/10 經濟日報】



三大族群加稅 提早因應

從今(99)年開始,個人所得稅有三大改變,這三大改變都是加稅。第一,員工分紅配股改按時價計算薪資,「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從個人最低稅負制畢業,直接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適用稅率從20%跳到最高40%,還少了600萬元的最低稅負扣除額,這一項改變的加稅效果最明顯。

第二,海外所得開始計入最低稅負。財政部能夠掌握多少海外所得還是未知數,難以估算加稅效果。

第三,投資型保單納入課稅。今年起新申購的投資型保單,屬於海外收益的部分算海外所得,要併入最低稅負計稅。市場上銷售的投資型保單絕大多數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所以投資人幾乎都要注意相關稅負問題。

明年申報今年的所得稅時,科技業員工、高海外所得者以及保戶三大族群,就會明顯感受到加稅的壓力。

員工分紅配股按時價計入薪資,公司會發扣繳憑單,這種稅是逃不掉的。倒是海外所得和投資型保單部分,尤其是投資所得,可以透過所得實現年度的分散,達到節稅的效果。

海外所得包括的範圍很廣,不要以為沒有在海外居住或工作就沒有海外所得,在台灣投資海外的商品,投資所賺的錢也算海外所得。投資型保單和透過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的獲利,資料都在稅捐單位掌握中,這部分會是海外所得課稅大宗。

今年報去年所得稅時,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10元算薪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適用最高稅率40%;時價減去面額的差價則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算,適用稅率一律20%。明年報今年所得稅的時候,員工分紅配股全部按時價計入薪資;由於已經併入綜所稅課稅,不再是免稅的稅基,自動自最低稅負的稅基排除。

根據財政部統計,96年個人最低稅負制中的員工分紅配股單項稅基,超過面額以上的所得有453億元,是最低稅負制中最大的稅基。員工分紅配股改按時價計薪資對科技業勞工影響很大。

早期鴻海一股約270元的時候,員工分紅配股十張(1萬股),只要按面額10元計薪資,價值270萬元的股票,只要申報10萬元薪資。同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今年,算270萬元的薪資所得。

因應課稅制度的改變,已有公司改變員工分紅的發放方式,減少配股,擴大發放現金。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計,從95年到97年度,個人最低稅負的稅收合計124億元,95年度有40億元,96年度有68億元,到97年度只剩16億元。97 年稅收大幅減少,除了受金融海嘯影響,員工分紅減少外,公司改變員工分紅發放方式也是原因。

今年台積電決定員工分紅100%發現金,不配股票。配股也好、配現金也好,對員工來說,如今稅負都一樣。

員工分紅配股改按時價計薪資,不是只有上市櫃公司,未上市櫃公司也是。但「時價」的定義不同,在上市櫃公司指市價,在未上市櫃指每股淨值。

不管是否上市櫃,拿到配股的員工不必煩惱時價怎麼算,公司的會計部門會幫忙換算成薪資,依規定扣繳6%的稅款,而且明年會開扣繳憑單給員工。

因為今年是第一年,而且扣繳率為6%,所以,適用稅率較高的科技新貴要有所準備,多預留稅款,免得明年報稅時手頭太緊。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副總,記者吳碧娥整理,全文摘自《2010節稅寶典》)

(《2010節稅寶典》特價99元,即起在全家、萊爾富等超商及金石堂、誠品各大書店銷售。)

【2010/05/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處分信託財產 需申報營業稅

永康張小姐來電詢問:她受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信託之財產,如有出租或出售行為,要不要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如有將信託之不動產出租與他人收取租金或者是出售移轉之情事,即構成銷售或勞務之行為,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除銷售貨物屬免課徵營業稅貨品(例如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惟若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每月營業額未達財政部所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表標準」,得以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

【2010/05/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夫或妻為外僑 自選報稅單位

竹北謝小姐問: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可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如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單位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一張申報書。

【2010/05/10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