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2010.05.04稅務新知

研發抵減認定從寬 企業利多
研發人員分紅 補稅免計息
底冊稅提前繳 刷卡嘛ㄟ通
中華電 去年繳稅王
正大財稅專欄/兩岸三地移轉訂價 三點不漏
稅務問答/繳清積欠健保費 可列扣
稅務問答/公司獲政府補助 要課稅


研發抵減認定從寬 企業利多

財政部放寬研究發展支出抵稅認定原則,企業將研發成果提供給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他人時,若未明確收取權利金但能證明研發成果合理利潤已留在公司,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其研發支出即准予抵稅。

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規定,明定公司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其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准予抵減。

這項規定修正後,全國五區國稅局未來處理企業申報研發支出抵稅案件,將不再出現一國二制現象。

財政部表示,依循新修正的要點規定,只要企業可以提出等同已有收取權利金的事實證明,即使交易過程沒有收取權利金的外觀形式,稅捐機關亦應准其列報研發投抵支出節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支出,得依法適用投資抵減,且研發成果應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使用者,依照交易常規,應取得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

依據此一原則,公司將研發成果提供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產品並銷售給他人者,公司自應收取權利金,且應依移轉訂價相關規定辦理。不過,部分企業將自行研發成果交由下游代工企業製造,因將權利金隱含在代工價款中,導致沒有收取權利金的實質證明,經常引發徵納爭議。

賦稅署因此明令,如果交易型態為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該公司雖未實際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報酬,但如能提示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反映的合理利潤已留於該公司,且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即屬以其他型態取得合理報酬,仍應准予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強調,修正後的研發支出投抵審查要點應可強化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審認研發支出的一致性,解決徵納雙方對於這類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爭議。


【2010/05/04 經濟日報】



研發人員分紅 補稅免計息

財政部規定,企業發放給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員工分紅、認股憑證,如屬在98年財政部同意准予列為投資抵減支出前,已經按估列數申報投抵支出者,應予調整補稅但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表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有關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認定原則規定,薪資支出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範圍為準。

至於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等獎酬制度,財政部亦自93年陸續發布解釋令,准許企業可認列為公司薪資支出,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同時包括員工分紅等以上相關支出,財政部亦在98年9月17日時,再發布行政命令同意企業可適用投資抵減,但限制企業列報相關支出的適用年度,應為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年度為準。

【2010/05/04 經濟日報】



底冊稅提前繳 刷卡嘛ㄟ通

繳稅愈來愈方便。財政部自5月起,全面開放多元繳稅工具也要受理民眾提前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三項底冊稅。有需要提前繳稅的民眾,今(99)年5月起不再受限制。

今年5月以前,可以接受民眾提前繳納牌照稅等底冊稅只有四大超商,但限制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超過2萬元還是只能等到底冊稅實際開徵日期後,才能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自動櫃機等多元繳稅工具繳稅。

財政部表示,為方便民眾即時繳稅,避免收到稅單後因忙碌而忘記繳稅,導致被罰滯納金,除了繳納期間開始日前五個日曆天,可以到便利商店繳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外,5月起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者,亦可在繳納期間開始日前五天繳稅。

以99年11月開徵的99年地價稅為例,民眾即可在10月26起用信用卡或ATM等繳稅。

5月正值9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今年報稅新增服務包括,准許外籍人士首度使用金融憑證上網申報所得稅,同時使用列舉扣除額報稅的150萬個申報戶,也可直接自網路查調保險費、房貸利息支出等。


【2010/05/04 經濟日報】



中華電 去年繳稅王

國內上市櫃公司年報出爐,根據統計,繳稅最高的企業為中華電信,上繳國庫稅金高達124億元,鴻海及台積電則分居第二、三名。

法人預估,去年中華電信所得稅率約為22.09%,今年第一季所得稅率降為19.36%,第二季開始,產業創新條例通過研發投資也可以提減所得稅,預估全年所得稅率可省約15億元,若政府持續調降營業所得稅率到17%,預估中華電信可望省下約30億元所得稅。

台積電拿下去年稅後純益的獲利王,全年稅後純益達892.17億元,鴻海則以756.85億元居次,中華電信稅後純益437.57億元位居第三。但去年前三大繳稅大戶,最高是中華電信,2009年營業所得稅約124.05億元,雖低於去2008年的134.62億元,卻遠超前鴻海及台積電的所得稅64.26億元及57.63億元。

此外,同為電信產業的台灣大及遠傳也有繳稅大戶水準,台灣大去年稅後純益138.88億元,但上繳國庫的營業所得稅高達42.43億元,排名第七,遠傳去年所得稅高達33.68億元,排名第三。


【2010/05/04 經濟日報】



正大財稅專欄/兩岸三地移轉訂價 三點不漏

「移轉訂價」是目前各國稅務機關反避稅的查核重點之一,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快速,企業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稅制或稅率不同,透過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將主要利潤移至另一低稅率地區,從而規避其高稅率地區之納稅義務,為最常見的租稅規避手段。近年來亞洲各國和地區稅務機關對移轉訂價的問題亦趨重視,繼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相繼頒布了相關的移轉訂價法規外,香港稅務局於2009年12月14日亦公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簡稱DIPN46),提供香港地區移轉訂價制度明確的遵循規定。

審視DIPN46內容,其重點有三:1.對關係企業間應以常規交易原則進行交易,賦予其法源的基礎,香港內地稅務局可依常規交易原則對關係企業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2.位在香港常設機構之利潤歸屬,須依其所執行之功能及承擔之責任認定,DIPN46亦明確指出可接受的移轉訂價評估方法,包括可比較未受控價格(交易)法、成本加價法、再售價格法、可比較利潤法等;3.除非是與香港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否則因移轉訂價調整所導致之重複課稅不可進行相對應的調整。透過DIPN46的頒布可看出,香港內地稅務局對防止關係企業間利用不合常規之安排以規避租稅的決心,誓要擺脫「租稅天堂」的名號。

台商企業若在香港設有公司,也需留意在香港公司之利潤是否合理。許多台商企業常因貿易需求,透過香港轉投資中國市場並在兩岸三地皆有設立公司,往年或許僅考量到台灣及中國大陸兩地區之移轉訂價政策,而忽略在香港公司保留合理利潤,現在為因應香港DIPN46的頒布,企業應重新檢視兩岸三地公司的營運模式架構,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 Taiwan)建議處理兩岸三地的移轉訂價問題時可依循以下三點:1.對各地公司進行功能及風險分析,確立各公司在其營運模式下之企業定位,並評估在該定位下應賺得之利潤水準;2.建立一份集團移轉訂價核心文件。透過該集團移轉訂價核心文件的製作,整合兩岸三地關係人交易資訊,將其資訊整合;3.各地公司再依據當地法令或稽徵機關規定,將核心文件調整成適合當地法令的移轉訂價報告。

由於兩岸三地移轉訂價制度皆有參考OECD指引所訂定,對於移轉訂價評估方法之選擇有較一致性的看法,加上兩岸三地皆屬亞洲地區,可以利用資料庫選取相同地區的可比較對象,來推估合理常規交易區間。由集團總部統籌移轉訂價報告的編製或統籌委任具有國際聯盟支援的稅務專家來協助處理,可以避免集團內出現互相矛盾的報告。基於台灣與香港及大陸間並無租稅協定,若位於對岸關係企業受到當地稅務局以移轉訂價為由調整應納稅額,台灣方面是有可能受到重覆課稅。也因此謹慎規劃好移轉訂價事宜,方能維護集團最大利益。隨著兩岸三地租稅環境的改變,企業要如何有效控制整體稅負,成為其重大的考驗,稍有不慎就會使企業與稅務機關間存有重大爭議,其不僅涉及租稅問題,更是會直接影響企業之營運管理與獲利,故企業主應認真看待並與會計師洽商,以審慎及穩重方式規劃關係人交易,來替企業爭取最大利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專案負責人)

【2010/05/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繳清積欠健保費 可列扣

臺南市章小姐問:98年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之限制。又依財政部函釋,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

【2010/05/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公司獲政府補助 要課稅

枋寮廖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是否屬免稅收入?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對於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者,所得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劃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限,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2010/05/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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