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2010.05.06稅務新知

外商參展退稅 最快7月實施
證交稅代徵人罰鍰 大降
欠稅年增百億 財政部:仍將死稅活追
美稅務居民認定 關鍵183天
稅務問答/外僑納稅證明 向稅局申請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續種 免課遺產稅


外商參展退稅 最快7月實施

鼓勵外商來台參展,同時協助台商降低國外參展的稅負成本,財政部預定最快今(99)年7月1日實施外商來台參展的相關花費退稅機制,累計一年內與參展相關的消費額達逾10萬元,即可申請退還5%營業稅。

實施首年,財政部將調降退稅門檻,減少一半。以暫訂7月1日施行日為例,退稅措施正式起跑後,來台參展的外商,累計在台參展購物支付的費用達5萬元(或所支付的營業稅額逾2,500元)者,即具備申請退稅的資格。明(100)年1月起即恢復退稅門檻為10萬元。

財政部強調,外商參展退稅的機制採互惠原則,也就是來台參展外商要能夠向我國政府申請退稅,必須其母國亦提供我國外銷廠商相同的退稅優惠,才能擁有退稅優惠。

國際間實施參展退稅的國家,包括德國及韓國。其中德國退稅門檻換算新台幣需達稅額3,100元;韓國則是4,000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即營業稅法)第7條之1,已在5日經總統公布。

由於法律授權財政部訂定退稅辦法及相關作業程序,這項退稅措施最快在7月1日起實施。

修正後的稅法增訂: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其目的亦在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初步規劃,來台參展的外商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年內(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短期商務活動,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的加值型營業稅,達10萬元以上或稅額5,000元者,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包括自用乘人小汽車、酬勞員工的貨物及交際應酬費等內含的進項稅額,不適用退稅規定。


【2010/05/06 經濟日報】



證交稅代徵人罰鍰 大降

行政院昨(5)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降低證交稅代徵人違反規定的罰鍰,未來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處應納稅額由目前的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降低為處一至十倍罰鍰。

行政院官員表示,降低證交稅代徵人的罰鍰,主要考量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且可以鼓勵證交稅代徵人繳納罰款。

修正草案也增加對證券自營商的處罰,未來證券自營商未依規定繳納稅款、成交報告、配合調查,以及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將一併處罰。

未來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並由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不依照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的滯納金也一併調降,由目前的每逾一日加徵2%滯納金,調降為每逾二日加徵1%,逾期30日以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不依規定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3,000下的怠報金 。


【2010/05/06 經濟日報】



欠稅年增百億 財政部:仍將死稅活追

欠稅大戶不能公告了事。多位立委要求財政部必須緊盯欠稅大戶。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政府一年新增欠稅,扣除清理舊欠稅後的淨增加欠稅額約為百億元,比例雖然不高,財政部仍會儘全力「死稅活追」。

李述德強調,目前全國累積五年內的欠稅總額是3,138億元,其中有超過2,000億元已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處執行追討,仍在財政部手上的1,000億元欠稅案件,財政部會從送達、查調所得財產資料等管道,防止新欠再發生,也設法減少舊欠高掛帳上收不回。

立委賴士葆質疑財政部,5月1日公告全國欠稅逾1,000萬元、個人逾5,000萬元欠稅大戶名單,總計有1,558個案件,欠稅總額1,309億元,平均每件案件欠稅額超過8,000萬元;其中,前十大欠稅大戶平均每件欠稅額更超過20億元,政府絕不能不了了之。

賴士葆建議李述德,要求國稅局需成立「欠稅大戶狗仔隊」,比照媒體因為緊盯孫道存,才迫使孫道存繳出2億元欠稅,財政部與行政執行署要拿出魄力,拿出自己的「孫道存模式」成績單。

李述德對此表示,各個國稅局其實都有設置「欠稅追追追小組」,對於重大欠稅案件,也是採用緊迫盯人的方式。即使已經完成移送執行程序,在始終查無財產可以抵充欠稅下,縱使最後接獲一紙債權憑證,國稅局仍會「死稅活追」,只要能夠再查出一丁點財產,在徵收期未屆滿之前,都有機會再度移送追稅。

李述德強調,國家累積逾3,000億欠稅,占稅收比重只有4.14%,代表國家有95.84%的稅都已經成功收取。

【2010/05/06 經濟日報】



美稅務居民認定 關鍵183天

經營商務辦公家具的王姓台籍商人,由於業務發展需要,近幾年他頻繁造訪美國,希望開拓美國市場。長期奔波美台兩地的王老闆,投入的時間並沒有白白浪費,他的傢俱成功進駐美國幾家大通路商,在美國市場佔有一席之地。不過最近王老闆聽朋友提起,如果一年入境美國超過183天,就算是美國「稅務居民」的規定,又聽說美國稅很重,但是他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會被課到美國稅,因此十分擔心。經過計算,王老闆發現自己2009年在美國境內天數,並沒有超過183天。是否代表他不會被認定是美國稅務居民呢?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成為美國的「稅務居民」(Resident )與「非稅務居民」(Non- resident),要負擔的美國稅負有何不同?簡單來說,「稅務居民」在納稅方式上,就等同是美國公民。如果外國人被定義為美國稅務居民,就必須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有的利息所得、股利分配收入、薪資、或是其他勞務所得、房地產出租收入、版稅、及其他形式的收入。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所得是產生在美國境內或是美國境外,全部都要像美國國稅局申報。相對來說,「非稅務居民」的稅負就比較輕,只需要針對美國境內的所得課稅。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某些特定的境外收入也應繳納美國稅。

其次,王老闆還要進一步去看,自己是否滿足「綠卡測試」或者「實質居留測試」的條件。如果王老闆不是美國綠卡持有者,我們還是要看他是否符合「實質居留測試」,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183天測試的要求。

但是,關於183天的規定不是那麼簡單,「實質居留測試」作為衡量美國稅務居民的標準,事實上還有更加嚴格的規則。根據美國國稅局發布的《Publication 519》,外國人在什麼條件下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呢?該刊物中提到,「如果在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超過183天,就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或者當年度入境並在美國待超過31天,同時滿足所謂的『前3年審核期』的計算超過183天,也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第一個條件很容易理解,當年度在美國待超過183天即為美國稅務居民。所以,只要王老闆在2009年入境,並在美國待過183天,那麼他就有申報美國稅的義務。什麼又是「前三年審核期」的計算呢?從王老闆的例子來看,美國國稅局規定的「前三年」,即為2009年、2008年及2007年。那這三年又是如何審核的呢?

首先,假設2009年,王老闆入境並在美國待了110天;2008 年在美國入境並停留160天;最後2007年,王老闆也在美國待了160天。美國國稅局將分別取2009年的110天、2008年160天的三分之一,以及2007年160天的六分之一,作為其計算的基礎,再把這三個天數相加的總和與183天作比較。如果超過183天,王老闆就會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若沒有超過183天,那麼他當然就沒有申報美國稅務的義務。

為了方便讀者更瞭解美國國稅局的計算方式,王老闆的「前三年審核期」以表格說明如下:


經過計算發現,王先生前三年在美國待的實際總天數共為189.9天,超過183天,因此他依然會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有申報美國稅的義務。

因此,建議出入美國頻繁的企業人士,平時就要記錄自己入境美國的天數,否則如案例中的王老闆在台灣仍有戶籍,每年5月都要申報台灣的綜合所得稅;但另一方面因疏忽在美國停留天數,不小心又符合美國稅務居民,結果就要申報美國稅,全球來源所得都要向美國政府申報。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僑納稅證明 向稅局申請

湖口鍾小姐問:外僑為辦理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需要之納(免)稅證明,應如何取得?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外僑為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所需之納(免)稅證明,可就在臺居留期間所發生之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後,檢具申報回條收據聯及繳款書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或委託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並經國稅局核准後發給。

【2010/05/0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續種 免課遺產稅

九如鄉方先生問:因其母親所留下的遺產中有幾筆係農地,也要課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2)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2010/05/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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