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 星期四

2010.05.28稅務新知

欠稅追繳期 五年延為十年
報錯稅 明年2月前更正免罰
報稅 北市增11收件處
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
補繳漏稅 免罰判定有爭議 (上)
稅務問答/網路報稅 7月底首批退稅
稅務問答/醫藥費用 列舉扣除沒上限


欠稅追繳期 五年延為十年

行政院會昨(27)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原本的五年延長為十年,至民國106年3月4日止。初估約有1,753億元欠稅,還有再追稅五年的機會,免於二年後化為烏有。

經濟日報/提供

配合欠稅追繳落日時限再延長五年,財政部為提高欠稅人的繳稅能力與意願,同意在修法後,欠稅人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稅,免除一次繳清鉅額欠的壓力。欠稅人最長可分60期繳稅,繳清全部欠稅的年限等同也拉長為五年。

稅捐稽徵法23條在96年修正時,為避免稅捐機關無限期追繳欠稅,造成欠稅人權益受損,規定96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最終追繳期限為五年,逾101年3月4日仍未追回的欠稅,政府必須放棄追討。

距離101年3月4日僅剩不到二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估計,修法前(96年)移送執行,至5月7日止還未追回的欠稅,大約還有11.5萬件、總計1,753億元欠稅,若屆時未有效追回,就必須全數註銷。這些超過千億元的欠稅中,不乏知名欠稅大戶如黃任中之子黃若谷等欠稅額數十億元者。

由於原條文形同對欠稅人施以租稅大赦,對如期納稅者不公平,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後,財政部火速送出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案,將欠稅追繳落日期限自101年3月4日,再延長五年至106年3月4日。

延長欠稅大赦的生效時點,財政部表示,欠稅人如果有意繳稅,但目前經濟能力不允許者,隨著欠稅追繳期限延至106 年,申請分期繳稅的期數原本只到101年3月,修法後則將併同延長為五年。

財政部舉例,甲欠繳所得稅2,400萬元,原可分期繳稅的期數如至101年3月為止假設只有24期,甲每期需繳納的欠稅是100萬元,配和追繳期再延五年,2,400萬元欠稅若按60期分期繳納,甲每期只需繳交40萬元,每期繳納金減少,財政部認為有助提升欠稅人繳清欠稅的意願。

【2010/05/28 經濟日報】



報錯稅 明年2月前更正免罰

全國目前有六成民眾完成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有民眾發現自己申報有誤非常緊張。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27)日表示,報錯稅還來得及補救,只要在各區國稅局明年2月最後核定前補報,不用擔心被處罰。

經濟日報/提供

周賢洋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的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國稅局每年均分三批核定綜合所得稅額,分別是在當年度7月、10月以及隔年2月,最後一批核定時才會交叉總歸戶納稅民眾的所得資料,民眾若發現自己報錯,只要在明年過年前更正申報,都不會因漏報被處罰。

民眾更正綜所稅申報資料的方式,因是否仍在申報期間而有所不同。申報期間內辦理更正申報的方式,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的人工申報案件,要重新填寫正確結算申報書,若為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列印正確結算申報書後, 並在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網路申報案件,納稅人可自行將正確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另外,申報期限截止後,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

財政部也指出,目前報稅期間,以網路申報並且上傳給稅捐機關後,才發現報錯需要重新申報,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者,5月31日前均可無限制更正;但如果是以身份證字號加戶號做為報稅通行碼者,一天最多只能更改五次。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所得稅申報接近尾聲,民眾透過國稅局或上網查調的98年度所得資料,如果與自己留存的扣繳憑單所得金額不符,財政部指出,納稅人要先向扣繳單位查詢,再以正確金額申報。

報稅期間有民眾發現,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中,有部分所得與扣繳單位寄發的憑單金額不符,甚至部分納稅人也還查調出根本不存在的「幽靈所得」。

針對查調所得資料與扣繳單位寄發的所得憑單有出入,財政部分析後表示,通常會發生不符情況,大多是扣繳單位向稅捐機關申報扣繳憑單後,再辦理更正申報,但因沒有再寄發正確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或已寄發正確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但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腦檔尚未更檔所致。

查調出「幽靈所得」的情況,財政部說,若所得清單上僅顯示相同身分證字號,而無所得人姓名(或姓名不符),民眾可請國稅局先查調這筆所得憑單,瞭解錯誤原因。

【2010/05/28 經濟日報】



報稅 北市增11收件處

5月31日是所得稅申報最後一天,為紓解最後申報人潮,台北市國稅局昨(27)日表示,將在5月31日當天提供11處臨時收件處,提供便民服務。

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將於99年5月31日晚上7時截止(網路申報系統於午夜12時關閉),根據統計,截至5月26日為止,北市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件數約為56%、已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件數約為67%;同時間全國綜所稅已申報件數為325萬件,占比約六成,全國營所稅已申報件數56萬件,約有七成五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就近辦理申報納稅,5月31日將在北市的金融機構增設11處臨時收件處。但臨時收件處服務日期只有31日當天,並配合金融機構上班時間,收件時間從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中午不休息。

考量稽徵人力及場地限制,臨時收件服務處僅提供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書及網路申報附件的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輔導填報等納稅服務,請就近至台北市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總局二樓申報收件處辦理。

【2010/05/28 經濟日報】



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

財政部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但需與商業保險等保費共用2.4萬元列舉扣除上限。

財部強調,目前只有全民健康保險費支出,每人每年可列報的金額沒有扣除上限外,包括勞保、軍公教保險、商業保險等,每人合計可申報列舉扣除的上限為2.4萬元。

國民年金法實施後,財政部指出,個人在98年間,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的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亦可免納所得稅。

個人繳納的國民年金保費,財部指出,在所得稅申報期間,可選擇以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自個人綜合所得中扣減國民年金保費節稅。

【2010/05/28 經濟日報】



補繳漏稅 免罰判定有爭議 (上)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查其民國68年立法理由為「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除已經人檢舉及已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自宜經常加以鼓勵,俾能激勵自新。茲增訂本條,規定各稅法所定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其本應依刑法等法律處斷之處罰,則不包括在內。」

惟稽徵機關作業日期或有數個,如選案日、派案日、發函日、調卷日等,為統一各地不同稽徵機關認定標準,財政部民國80年8月16日發布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釋就稽徵機關認定案件調查之基準日作一規範。惟現行稽徵實務卻以該函釋作為納稅義務人是否得適用稽徵法第48條之1之判斷依據,變成只要有發函調查情形,不論調查內容為何或是否與違章案件相關連,皆一律否准納稅義務人適用權利,而忽略該條文當初立法目的,應當以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已掌握具體違章事實為判斷前提。稽徵機關就此條文流於機械式操作的結果,是稽徵雙方就其違章案件是否有該條免罰資格爭議不斷,導致行政、司法及社會資源的虛耗。

現行稽徵實務調查可概分為二,一者為財政部基於當年施政標的要求,設定「抽象非特定」查核標的(下稱一般性派案調查),例如當年度所有營業額大於五億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扣繳情形,此時,稽徵機關即根據前述標準透過財稅系統選案,指定調查人員普遍性調查。

另者為稽徵機關透過檢舉、其他單位(如檢調單位)通知等方式,知悉「特定具體」查核標的(下稱特定派案調查),例如調查局通知稽徵機關查獲某某特定虛設行號開立發票與其他交易對象,此時,稽徵機關依此交易名單,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其他交易是否確有進貨事實,分別給予輕重不等的行政處分。兩者雖皆屬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但兩者調查依據實則大相逕庭,前者對於違章主體、客體及相關事實仍未掌握,後者則係完全知悉特定可能違章主體及客體,調查係為釐清是否確有違反租稅義務事實

所以當稽徵機關以一般性派案調查為由,如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要「瞭解」公司一般扣繳情形,並要求公司提供總分類帳、薪工資印領清冊等資料,但該調閱資料卻與該公司實際自動補報繳違章案件(如外國股東之股利扣繳)毫無關連下,稽徵機關是否仍得以該發函日期否准納稅義務人適用該條文,則不無爭議。

對此,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也不一致。部分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基準日的認定原則,需以「經審查發現有異常」為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前提要件。

詳言之,上開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意涵,應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稽核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的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者而言,倘稽徵機關尚未掌握具體可疑的違章事實,僅係例行瞭解及查核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則難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要件;惟亦有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縱稽徵機關未具體掌握違章事由,仍得否准納稅義務人稽徵法第48條之1之適用,蓋該要件將不當限縮稽徵機關調查工作之認定,如此將形同變相鼓勵營利事業心存僥倖,受限現行稽徵機關查核人力不足,如允許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審查發現有異,並通知該營利事業限期提供帳簿憑證等相關資料時,補報並補繳所逃漏稅捐,即可免予處罰,反有失該條文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自動申報的立法意旨。

(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總監楊建華、陳雨琮經理)

【2010/05/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網路報稅 7月底首批退稅

恆春鎮張小姐問:今年綜所稅採網路申報何時可退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有人工、二維條碼及採網路方式申報三種,其中就以採用網路方式申報最為便捷及安全,可免排隊等候之累,若屬退稅案件將列入第一批退稅,於7月底前優先收到退稅款。另外,民眾若採人工填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因需經人力建檔及掃描等作業,所以僅限5月10日前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者,才可適用第一批退稅作業,採郵寄申報或由他處國稅局代收,抑或於5 月11日後採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的退稅案件,就必須列入第二批退稅,等到10月底才能收到退稅款。

【2010/05/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醫藥費用 列舉扣除沒上限

中埔鄉林小姐來電詢問: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醫藥費收據的列舉扣除最高是多少元?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有效的節稅辦法就是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其中,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檢具合法憑證,沒有金額限制。所謂合法憑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另外,例如美容整型手術、一般性健康檢查、齒列矯正、雷射除斑美白及坐月子中心的費用等,因非屬醫療行為不能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用。

【2010/05/28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