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2010.05.21稅務新知

欠稅大赦挨轟 追繳年限拉長
法務部回應/陳年舊案 僅能追回10%
大陸台商重組避稅 難過關
IFRS稅務影響 應審慎評估
稅務問答/執業災損 可自業務所得減除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 未收到可申請補發
稅務問答/售小汽車 營業人須開立發票


欠稅大赦挨轟 追繳年限拉長

欠稅大戶二年後不赦了。行政院指示財政部修法延長欠稅大赦年限,高達21萬件、總額1,835億元的欠稅,追稅期將被拉長。部分欠稅額逾千萬元以上的欠稅大戶,追稅期甚至有可能延長到民國110年。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20)日表示,依據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部分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在二年後(101年3月4日)一筆勾銷,遭輿論批評形同縱容,財政部與法務部除應全力追討外,也應研議修法,適度延長欠稅執行期限。

行政院官員指出,財政部將評估由財政部或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修法,一旦財政部決定提出修法,最快送下周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財政部已經研議出二種延長追討期的方案,包括將欠稅大赦期限,自原訂101年3月4日,全數再後延五年至106年外,也考慮統一追稅期最長15年,只有已經執行欠稅追繳工作逾15 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才可放棄追討。

以全國各國稅局5月1日公告的全國1,558個欠稅大戶,欠稅總額1,308億元為例,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案,幾乎有九成以上的欠稅逾千萬的大戶,都必須延長留校察看期。根據初步估計,以執行超過15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推估,符合註銷欠稅條件者,欠稅總額僅有101億元。

據瞭解,財政部已經著手就稅捐稽徵法第23條提出修正案。目前稅法規定,凡是96年3月5日修法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政府最長只能再追稅五年(即至101年3月4日截止)。財政部正在研擬的延後大赦生效期限方案共有二種:

一、不分欠稅金額與已經執行追討的欠稅期間,凡是96年3 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最長可再執行至106年3月4日(即修法後十年)。

二、比照稅捐稽徵法修正後,新欠稅案的追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的立法意旨,96年3月5日修法前移送的欠稅案件,亦應以最長執行年限不超過15年為準。即不訂定欠稅大赦的統一年限,各別欠稅案若執行超過15年以上仍無法追回,屆滿15年後即予註銷。

財政部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傾向採取一律再延五年至106年3 月4日為止的「統一大赦」方案,但仍有部分重大欠稅案的追稅期,將因此不足15年,出現較修法後新欠稅案追稅期短的不公平現象。


【2010/05/21 經濟日報】



法務部回應/陳年舊案 僅能追回1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員昨(20)日指出,這些欠稅案件,幾乎都已是10年以上的陳年舊案,預估1,835億的欠稅金額,恐怕最多僅能追回10%,約180億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兼主任秘書黃賽月表示,該署目前已成立「清理財稅管控專案小組」,從下月開始,該署將要求轄下13個執行處訂出各自的清欠目標及進度表,該專案小組將不定期至各處督導,驗收追稅成效。

為避免各執行處人員出現怠惰情形,黃賽月強調,該署將研擬懲處辦法,要求執行人員不得以「欠稅案件逾執行期限」為由結案,否則必要時將祭出重懲。

行政執行署官員指出,根據該署初步估計,近21萬件、1,835億元的欠稅案件,恐怕只能追回10%,約180億元的稅款。

官員私下透露,對於追討剩不到2年的欠稅案件,他們其實「一點信心都沒有」,若能延長追稅執行期限,那就太好了。 黃賽月表示,目前正與財部研究修法方向,希望趕在立院下會期開議前提案,再延長五年的追稅執行期限,屆時盼委員們能夠支持。

【2010/05/21 經濟日報】



大陸台商重組避稅 難過關

大陸台商掀起回台上市熱,KPMG 台灣所昨(20)日舉辦「大陸稅務最新發展研討會」提醒台商,若因避稅目的重組公司股權,難逃被大陸稅局課上一筆稅,即使透過境外進行股權重組,大陸稅局也不放過,台商還是「誠實繳稅」為上策。

KPMG深圳所的中國畢馬威企業諮詢稅務合夥人孫桂華指出,許多台商因應回台上市需求,必須重組企業的組織架構,會不會因此被課稅,關鍵就是「公司的稅負是否因重組而降低」。

孫桂華說,在大陸要申請免稅重組很困難,因為就連透過境外交易手段、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都有可能被大陸稅局「抓回來」補稅,她建議台商還不如直接繳稅了事,不用一直煩惱被查稅。台商最擔心的是,股權移轉要用接近市價的「公平價值」課稅,但有時算出來其實也沒多少錢,繳了稅反而可以安心。

孫桂華發現,許多企業節稅考量,將持有大陸股權的控股公司,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地區,不過大陸稅務總局已針對企業重組頒佈最新規定,若股權重組是為了避稅,就不是用免稅重組,要當作公司處分股權有資本利得課稅。

大陸稅務總局已經擬定「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管理規程」,目前正在對外徵求意見稿。根據最新規定,企業若以「現金」重組不能享有免稅,必須以換股方式,且收購持股不能低於75%。

孫桂華說,「原本在大陸進行企業重組是免稅的,但從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已經開始課稅」,許多大陸企業趕在2007年申請重組,結果政府主管部門到2008年以後才批准,現在大陸稅務總局也表明,批准日期才是交易實質完成日,因此趕不上的都不能免稅,稅局也不願意給予過渡期。

【2010/05/21 經濟日報】



IFRS稅務影響 應審慎評估

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為使企業財務報導能夠真實表達,提升其決策攸關性,故在採用資本維持之全含所得衡量架構下,財務報導具有「資產負債表法」、「公允價值法」、「管理者觀點法」及「組成項目法」等四大特點,其所重視者為交易實質經濟內涵,並非外在法律或契約形式。

以IAS 18「收入」及其近期修正方向為例,收入認列首先應依「組成項目法」拆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及工程合約等收入組成,將合約對價依「公允價值法」分攤,然後再根據「資產負債表法」,以各收入組成約定義務履行之淨合約權益部位發生變動時為基礎認列,其中銷售貨物於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完全移轉時認列;提供勞務係於預計履行期間依履行程度或已發生成本範圍內分期認列;工程合約則依IAS 11「工程合約」依完工程度認列。

例如銷售含複雜安裝作業而無法外包他人處理的機器設備,由於安裝完成前貨物之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並未完全移轉,亦即機器設備銷售與安裝為緊密相連,應視為單一合約,故應於安裝完成時認列貨物銷售收入。惟若安裝活動僅屬例行性作業並可外包他人處理時,則應將收入拆分為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二個組成部分,前者得於交付時認列收入;後者則應遞延並於預計履行期間依履行程度或已發生成本範圍內分期認列。

對於以上案情的所得稅申報處理,在未來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將依我國實施IFRS時程配合修正下,基於營利事業平日依財務會計準則處理之會計事項,如與稅法規定有不符情事,始有於申報所得稅時辦理帳外調整之原理,故需視稅法有無別於IFRS之特殊規範而定。

以第一個案情而言,如所履行安裝活動期間在一年以上,在現行查核準則第24條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工程,其工程損益計算,除因工程收入或投入成本無法估計或辨認,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外,應採用完工比例法規範下,由於針對完工比例法的排除適用,並未包含貨物有效控制及顯著風險及報酬是否完全移轉情形,因此可能於稅務申報上需依完工比例法調整增列收入,而產生財稅差異。此在跨境交易情況下,依財政部現行函釋規定,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全數報繳所得稅;惟如能合理區分境內、外進行營業活動之相對貢獻程度,得否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境內之營業利潤,則有待進一步澄清。

第二個案情下,稅法對於組成項目法並未訂有特殊規範,則基於所得稅課徵應符合人民實質租稅負擔能力之實質課稅原則,是否可解讀為無須另為調整,亦即按拆分之金額依照各自收入認列時點之規範申報納稅,亦有待進一步澄清。而在跨境交易下,對於所拆分境內提供服務之收入,則有課徵所得稅之需。

以上案情在營業稅課徵上,基於加值型營業稅在就每一銷售階段加值額課稅,非但可轉嫁他人負擔,並有溢付稅額留抵或退還的配套機制,似仍應按貨物或勞務銷售流程所呈現之外在法律或契約形式,分別根據現行稅法有關包作業及買賣業之銷售憑證開立時限之規範處理,而無適用組成項目法之必要。

惟在跨境交易情況下,為與所得稅課徵上依照貢獻度歸屬境內營業利潤課稅之方式一致,似可根據通關實務作業之實體貨物發票金額處理。

值此未來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產生重大變革之際,企業應審慎評估新會計準則導入對相關稅務的潛在影響,亦有賴賦稅主管機關澄清現行法令於適用IFRS可能引發之財稅差異及首次採用IFRS對未分配盈餘的影響等疑義,以利企業相關稅務影響之預先掌握及遵循。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區耀軍)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執業災損 可自業務所得減除

土城市張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如何認列費用?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所得額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扣繳憑單 未收到可申請補發

佳里鎮楊先生問:若遺失或未收到該年度扣繳憑單,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民眾若遺失或未收到扣繳憑單,可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也可在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調所得,或以自然人憑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但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2010/05/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售小汽車 營業人須開立發票

鹿谷鄉蔡小姐詢問:本公司去年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現要出售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出售原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縱其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同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其日後轉讓時除屬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人,出售其非經常性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或瑕疵退回原出售人按進貨退回處理免於申報外,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0/05/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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