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2010.05.13稅務新知

接軌IFRS 留意財報計算幣別
大陸海空運業 在台收入要稅
開錯發票 不再重複處罰
國外置產贈子 當心在台贈與稅
稅務問答/使用非當期發票 須經核准
稅務問答/機關公演收入 有條件免稅


接軌IFRS 留意財報計算幣別

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即將在2013年上路,上市櫃公司已經開始改變各種財會系統積極因應。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2)日提醒企業,在IFRS架構下,財報的功能性貨幣是由企業的營運模式決定,即使出口時是以美元報價,未必要以美元做為功能性貨幣。

此外IFRS對於併購交易處理將有重大差異,可能影響財報當期損益。

台灣企業多以出口為導向,再加上新台幣並非國際流通的貨幣,因此台灣企業通常以美元當做對外報價的貨幣。由於台灣將在2013年採用IFRS編製報表,必須選擇功能性貨幣的幣別,許多出口型企業都擔心,一旦改用「美元」做為公司的功能性貨幣,可能需全面更改公司的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無論是成本和衝擊都會很大。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雅琳表示,根據IFRS規定,功能性貨幣並非向客戶「報價」時所使用的貨幣,企業的營運模式,才是決定功能性貨幣的關鍵。以台灣的N大廠為例,雖然出口的對象是美國,但產品的訂價策略並非視美國的經濟狀況所決定,因此美元只是「報價」的幣別,並非「訂價」的幣別。

陳雅琳指出,企業在選擇功能性貨幣時,最重要的仍是企業營運模式,若從「銷售面」來看,首先應思考的是企業決定產品的訂價模式,若產品最終銷售市場的經濟狀況及競爭情形,會影響企業對產品的訂價,接著再轉換成報價貨幣向客戶報價,此時企業的功能性貨幣應以「訂價」貨幣為主,也就是說,當初產品是以新台幣訂價,功能性貨幣就是新台幣,報價時再用美元即可。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威銘也提醒,未來採用IFRS後,應留意併購交易的會計處理,將會對企業集團的布局產生重大影響。

他指出,台灣企業間的收購、合併非常頻繁,現行會計制度下,買方因併購而發生的所有成本,例如實地審查費用、仲介佣金、律師、會計師等專業顧問費用,都可以當作收購的成本,併購後可反應在商譽中逐年攤銷,但IFRS對此則有重大改變,這些費用未來都不得列為收購成本,而且要在當期就認列為費用,直接影響財報損益。

【2010/05/13 經濟日報】



大陸海空運業 在台收入要稅

在兩岸租稅協定尚未取得生效的授權法源前,財政部指出,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取得在台經營客貨運輸收入,今(99)年5月仍需向台灣政府辦理所得稅申報,若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可按客貨收入的10%為所得額報稅。

財政部規定,符合以下五種情形的大陸地區海、空運營利事業,均需辦理申報:

一、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就其在台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者,應就其在台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由營業代理人負責,代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向該管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繳。

三、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稅款,免辦理結算申報。

四、大陸地區海運業者在台灣地區的船務代理業者,若非營業代理人時,應由託運人(即扣繳義務人)在給付依規定扣繳稅款;非扣繳範圍的所得,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計算申報繳納所得稅。五、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台經營兩岸運輸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准按其在台承運客貨營業收入的10%計算所得額。

【2010/05/13 經濟日報】



開錯發票 不再重複處罰

開錯發票,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的業者,今後不再重複加重處罰。財政部指出,開錯發票的業者,可在行為罰與漏稅罰中,擇一從重處罰。行為罰的最低罰金,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

財政部說,開錯發票的類型包括將應稅發票開成免稅發票,或零稅率發票,結果導致國庫少收5%的營業稅,這類錯開發票的業者,依法目前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發票記載不實」的行為罰,以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漏稅罰。

舉例來說,甲營業人誤認乾燥香菇可以比照生鮮香菇享有免課營業稅優惠,因此在出售10萬元乾燥香菇給乙營業人時,只開立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發票,漏掉5%營業稅5,000元。

財政部指出,依照目前行為罰與漏稅罰併罰的規定,甲營業人要先按行為罰規定,就其銷售額10萬元的1%處以1,000元罰鍰;再按漏稅罰規定(假設甲為第一次被查獲,並在裁罰處分確立前承諾繳清稅款),按漏稅額5,000元處一倍罰鍰即5,000元,甲因為開錯發票的罰鍰總計是6,000元。

但在財政部做出擇一從重處罰的規定後,行為罰與漏稅罰不併計處罰且擇一從重裁罰的結果,甲只需繳納5,000元的漏稅罰鍰即可。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但裁處的額度,以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為原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的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規定,已構成行為罰的處罰條件。

同時,因其開錯免稅發票出現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導致短繳營業稅額的結果,再觸犯漏罰規定,符合同一行為違反二種行政法義務的定義範圍。

【2010/05/13 經濟日報】



國外置產贈子 當心在台贈與稅

周先生是電腦學的博士,他的兒子Tommy也繼承周先生的天賦,目前正在美國加州攻讀電腦學博士學位。儘管周先生不是美國公民,但因Tommy在美國出生,因此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由於美國目前經濟衰退,房地產成為大家投資的一個熱門選擇,同樣有經濟頭腦的Tommy,也希望他能在學校附近買一個公寓,一方面自己居住使用,另一方面則是希望在他順利拿到博士學位後,把這間公寓出售,不僅自己可以獲得一些投資經驗,家人也可拿到一些利潤。

由於今年美國房市仍處於較低迷的狀態,實地考察後,周先生和Tommy看中學校附近的一個公寓,價格大概在30萬美元左右。

愛子心切的周先生,希望從他台灣的銀行帳戶中拿一些錢替Tommy分擔一部分的費用,不過,周先生這個置產活動對於他在台灣及美國兩地,將會帶來什麼樣的稅負影響呢?

日常生活中,像周先生這樣的父母很多,都希望給小孩子一個穩定的環境,幫助他們分擔一些生活費用。周先生已經回台灣定居多年,他的大部分經濟收入均來自台灣,對於美國而言屬於境外收入。由於周先生本身沒有美國綠卡也不是美國公民,所以涉及的主要是台灣地區的稅負;但是因為周先生的兒子Tommy是美國人,就必須進一步考慮到美國稅的要求。以下分兩部分說明:

在台灣稅負部分,本案例中,若周先生具有中華民國戶籍,便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周先生以台灣的資金為兒子購買不動產,會因為匯款方式不同,而導致不同的課稅方式:一、如果周先生將購屋款項直接匯到Tommy的個人帳戶,再由Tommy支付價金,這就構成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如果周先生未在贈與日後30日內主動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再處以一倍罰鍰。

二、如果Tommy是先以個人名義先簽約,再由周先生直接匯款給賣方,替Tommy支付價款,則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視同贈與行為,就算周先生未主動申報,只要在國稅局查獲後通知的十日內補報即可,並不會產生罰鍰。

然而,實務上在美國買房地產的法律程序繁瑣,通常很少直接將價款支付給賣方,因此是否適用此款規定,仍須向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洽詢。

另外,在美國稅負部分,當周先生從台灣匯錢來美國時,如果其金額大於美金10萬美元,那麼Tommy在收到錢後,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3520表格」,即所謂「年度境外信託活動及收受外國贈與申報」(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申報3520表格是美國人接受外國人贈與時,需要盡到的義務,非美國籍的周先生,並無申報的責任。這個表格只是用來向國稅局報備的,Tommy不會因為收到父親贈與而在美國有任何的稅務負擔。但是,將來等到Tommy把房子賣掉後,他的售屋收入減去當時的購買成本後,就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資本利得。

那麼,3520表格該如何申報呢?以Tommy例子來說,他只需要申報收受父親贈與的現金而已。Tommy只要在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時,一起申報3520表格,也就是不超過每年的4月15日。如果Tommy是在2010年收到這筆錢,那麼他應該在2011年的4月15日前,將此表與他的個人所得稅表(即1040表)同時申報即可。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使用非當期發票 須經核准

岡山鎮某超商秦先生詢問:剩餘上期統一發票可不可再使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近年營業人為求簡化開立發票手續,大部分皆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尤其以加油站、便利商店、書局及餐廳比例最高,較易發生營業人疏忽繼續使用上期或提早開立下期統一發票觸法情事。營業人如因特殊情況,需使用非當期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非經國稅局核准者,不得開立使用;如因營業情況佳,致月底時其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商家亦可向其所屬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下期統一發票,上開買受人則仍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2010/05/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機關公演收入 有條件免稅

屏東縣政府文化局洽詢:舉辦之臨時公演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機關銷售貨務或勞務(含購買國外勞務),除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得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5聯式「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407),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

【2010/05/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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