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恢復課稅,將要再延一年。行政院原擬自明(99)年1月1日起對軍教人員薪資所得課稅,但因立法院已無法趕在年底前完成修法程序,軍教薪資恢復課稅欠缺法源下,勢必需要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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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評估,若立法院明年完成稅法修正工作,軍教人員的薪資所得最快也要等到100年才會課稅,101年5月報稅時才要繳稅。
財政部已經做好延後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的時程,但表示取消「職業別」免稅身分是政府稅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仍期待立法院能儘早將所得稅法修法案排入審查議程。
行政院6月15日按照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做成的結論,將取消軍教薪資課稅案送進立法院審查,原先規劃明年元旦開始,軍教人員即不再享有免稅優惠,民國100年5月報稅時,就要比照一般人繳納所得稅。
但因立院至今尚未排期審查,眼看距離12月31日只剩二天,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條款,若無法在年底前完成立法,財部說,課稅時程就得後延。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現役軍人薪餉、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期中學的教職員薪資,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也是現存唯一因職業別享受免稅特殊族群。
軍教薪資免稅遠溯自民國32年,當時僅有國小教師享有免稅待遇,民國44年納入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民國68年再納入公私立國民中學教職員,至此軍教人員薪資免稅範圍未再擴大。
財政部最早是在民國79年,監察院長王建火宣擔任財政部長時期,提出修改所得稅法取消軍教人員身分別免稅待遇。但相隔12年後,直到91年民進黨執政時,才首度正式將法案送到立院審查。此後歷經法案在立法院三進、三出的歷程都未完成立法。今年6月15日第行政院四度將修法案送進立法院,並明令施行日期為99年1月1日,但至今仍在等待審查。
【2009/12/29 經濟日報】
成立18個月的行政院賦改會要在今(29)日召開最後一場委員會議,諷刺的是,賦改會的第一張成績單—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的改革案,也在賦改會宣告畢業的同時,成了第一張面臨跳票的改革支票。
取消軍教薪資課稅的議題喊了快要20年,政府讓人民看到的不是改革誠意,而是改革的無力。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條款,已經成為一種改革魔咒,執政黨若無法突破,人民也不會相信政府擁有改革稅制的能力。
面對挑戰一個存在超過30年的特殊族群免稅條款,或許不容易。但對執政黨來說,不僅握有執政權,更在立法院擁有最大黨的優勢,執政者只要有心正視稅制不應再容許特殊身分別免稅的改革意義,取消軍教人員薪資免稅並不困難。
軍教人員薪資是目前代表職業別免稅的唯一條款,連這一點都無法突破,遑論其他改革難度更高的免稅優惠。
賦改會將在今天檢討改革戰績,人民要問的是,賦稅改革的戰功僅只是提出數十本改革報告書,還是必須真正成為法律付諸實行。取消軍教薪資免稅,今年確定跳票了,明年會不會兌現,人民也等著看執政者的表現。
【2009/12/29 經濟日報】
公司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最好不要魚目混珠,申報為「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企圖進行投資抵減。因為國稅局人員很可能派員實地勘查,若發現機器設備用於一般生產,就不能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的全新儀器設備,只有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供生產或兼具生產功能,也沒有其他非研究發展的使用,該支出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生產鐵製模具A公司,其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只有一項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用全新儀器設備」成本,但該設備卻列於財產目錄項下的「機器設備模具廠」,其設備功能、品名及名稱,與其他生產設備相同。
經中區國稅局進一步實地勘查,該項設備實際是放置在A公司模具廠區內,與其他生產用機台均位於同一生產線上,因置放處與A公司提示的位置配置圖不符,中區國稅局請A公司說明,但A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證明該儀器設備是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使用,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4點」規定,必須「專供研究與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購置成本」的認定原則不合,中區國稅局即不准許A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並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購置全新儀器設備申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項目時,該設備須是「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才適用投資抵減,A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後,與其他生產用機器放置在同樣生產線上,顯然並非專供研發使用,當然會被剔除補稅。
【2009/12/29 經濟日報】
距離年底只剩二天,財政部提醒,因受金融海嘯影響,導致財務受到波及的企業或個人,曾在今(98)年5月報稅申請延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要趕在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
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逾期繳稅會被加罰滯納金,每逾二天要按本稅加罰1%滯納金,滯納罰鍰最高可罰至本稅的15%。
財政部說,民眾如果仍有財務困難無法繳清稅款,可在3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去(97)年底爆發百年罕見的全球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全球都出現失業潮。國內也有不少員工被迫休無薪假、工廠面臨關廠命運。財政部因此在今年初提出所得稅延後繳納措施,協助繳稅有困難的個人和公司延緩繳稅的壓力。
依據財政部所訂的延期繳稅辦法,包括所得稅在內的應納稅捐,延後繳納期限從一到三個月不等,最長者則不能超過今年12月31日,各稅捐機關可以視申請案件,給予延後繳稅的期限。
財政部統計,98年申請延繳的個人有2,200餘件、稅額1.9 億元;營利事業則有8,100餘件、申請延後繳納的稅額共計210億元。
截至11月底為止,申請延繳並繳清稅款的個人有1,600餘件,比率達到七成,繳納稅額共1.7億元;已經繳清稅款的企業則有3,000餘件,繳納稅額共168億元。
財政部提醒申請延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截止延繳日之前繳清稅款,逾期繳稅者,依法還是要受罰。
現行規定是以每超過兩天加徵1%滯納金計算,超過30天未繳要按最高15%,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009/12/29 經濟日報】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演藝環境,智慧財產局日前首度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契約內容明訂表演人員著作權授權與著作權讓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台灣演藝人員合理權益。
智財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演藝人員除受僱於公司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其表演擁有著作權。因此,為了保障台灣演藝人員權益,智慧財產局制訂此契約範本共分為「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型,並包含目前各類型演藝表演型態。
授權契約範本部分,智財局特別明訂著作權歸屬暨授權方式、授權區域及期限和報酬與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
【2009/12/29 經濟日報】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團隊與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IFRS推動小組合作,即日起推出一系列的IFRS新修訂準則及發展趨勢分析;首先,針對IASB修訂「IAS 24 關係人交易揭露」內容說明如下:
一、背景
依據修正前IAS 24版本,公營企業及其他公股企業之間交易行為,應揭露相對的交易型態、餘額及關係。然而,在某些國家中,公營企業等同該國主要經濟活動;例如中國大陸,若要求該等企業遵循先前規範而揭露所有交易,實為嚴苛。
二、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9年11月4日發布新修訂的IAS 24「關係人交易之揭露」;除了針對關係人定義予以更新外,符合下列情形的財務報導個體之關係人交易,免除揭露:
1、政府對該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有重大影響力。
2、其他公股企業(係指受同一政府單位控制、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企業個體)。
三、修訂的準則
(一)關係人之定義
關係人係指與財務報導個體相關之個人或企業個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
1、若個人或近親與財務報導個體之間存有下列情形:(1)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控制能力或聯合控制力。(2)對財務報導個體具有重大影響力;或(3)財務報導個體或財務報導個體之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人員。
2、若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具有下列情形:
(1)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屬同一集團(係指兩者之母公司、子公司或聯屬公司互為關係人)。
(2)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之一為對方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或該企業個體及財務報導個體皆為同一集團中之聯屬企業或聯合控制企業)。
(3)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皆為第三者之合資企業。
(4)該企業個體與財務報導個體為第三者的合資企業,或聯屬企業。
(5)專為財務報導個體或是其關係企業員工提供退休福利計劃之機構,該計劃的提撥之雇主,亦為該提供退休福利計畫機構之關係人。(6)受上述第1點的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的企業個體。
(7)符合上述1、(1)的條件,對企業的主要管理階層有重大影響力之人員。
(二)「公營企業」揭露資訊之豁免
財務報導個體符合上述豁免條件時,應揭露下列相關交易及金額:
1、該政府的名稱,及與財務報導個體的關係(例如具有控制能力、聯合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力)。
2、與該政府的單一重大交易之性質及金額資訊。
3、對於其他個別之非重大交易,應以敘述或量化方式揭露彙總資訊。而這些個別交易包括了以下的交易形式:
(1)進貨及銷貨。
(2)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買賣。
(3)服務的提供或接受。
(4)租賃。
(5)研究及開發技術的轉移。
(6)專利權的授權。
(7)資金融通。
(8)擔保或抵押品的提供。
(9)承諾或有事項。
(10)代位清償。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組協理)
【2009/12/29 經濟日報】
三重張先生問:社區發展協會可否免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社區發展協會雖屬公益團體組織,但不論該組織有無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若有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無論是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等應予扣繳稅款的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2009/12/29 經濟日報】
官田鄉何小姐問: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於結算申報時是否要列報當年度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近日陸續查獲轄內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出售不動產漏未申報營業收入,經補徵稅額並依所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該分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己實際交付者,應以實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收入,應依相關規定列報收入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2009/12/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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