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2009.12.15稅務新知

離婚取得不動產 免課土增稅
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 順延
安永:金融併購 人資是關鍵
德昌財稅專欄/海外所得課稅 五點須知
稅務問答/營業地址變更 15日內登記
稅務問答/營所稅審查報告 不可抄閱


離婚取得不動產 免課土增稅

夫妻申請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限一方死亡時,財政部指出,夫妻因故離婚或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也可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取得的不動產產權,可比照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夫妻因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比照配偶一方死亡的規定,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增稅。

舉例來說,甲、乙為夫妻,因性情不合離婚,甲乙婚後共同打拚事業,但財產全歸甲名下,包括現金、不動產等共計5,000萬元,依據民法規定,乙可申請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達2,500萬元。若乙因此取得甲名下的不動產,價值在2,500萬元以內,即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財政部因此指出,不論係配偶一方死亡或發生離婚的事實,均屬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兩者皆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結果若配偶一方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屬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的權利,雖不課徵土增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在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財政部規定,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則上以配偶雙方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則以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提醒民眾注意,95年12月6日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是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婚後財產。

閱報祕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由於民法規定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需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目前,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因素,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還包括離婚與婚姻面臨無效。

因此,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記者陳美珍)

【2009/12/15 經濟日報】



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 順延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因元旦連續假日長達三天,營利事業等扣繳單位採用電子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將順延至99年1月4日起受理申報,2月1日截止。

台北市國稅局並提醒企業、扣繳單位、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在採用電子申報(網路及媒體)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媒體檔案時,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媒體檔案測試時間:最遲需在12月底前準備小量測試資料移送測試。使用國稅局提供套裝軟體者,因軟體中已有測試功能,只需自行測試即可。媒體檔案測試地點,磁帶者需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使用磁片、光碟片,則送所轄國稅局。

二、媒體檔案申報時應檢附:包括所得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申報單位基本資料、會計師或代理人基本資料等媒體檔案,以及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

北市國稅局表示,如為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事務所,須另檢送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

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等手續原本是從每年1月1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明(99)年元月連續假自1月1日起到1月3日止共三天,因此採電子申報扣免繳憑單的業者,需遲至1月4日國稅局才會受理收件,截止日則到2月1日。

【2009/12/15 經濟日報】



安永:金融併購 人資是關鍵

保險業經歷過金融海嘯重創全球經濟的衝擊,台灣又將在2013年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加上依照保險合約會計第二階段規定,保險業必須提列大筆準備金等因素影響,先前已引發外商壽險業陸續撤資台灣,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惠雯認為,金融業的整併風潮來勢洶洶,未來還會不斷有併購案浮出檯面。

金融業昔日是人人稱羨的「金飯碗」,如今也必須面對併購後的適應謀合期。劉惠雯指出,人力資源議題是影響金融業併購成敗的關鍵。根據安永全球的研究調查顯示,只有25%的併購案邀請人力資源部門早期參與策略規劃與評估,高達66%的併購案則是在實地審查評鑑階段,才開始重視人力資源議題。回顧全球近五年來的併購案,也可以發現人力資源與文化議題竟是常見的併購失敗原因。多數併購交易都沒有達到預期的綜效,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員工抗拒及缺乏高階主管的支持。

劉惠雯表示,企業併購的評估規劃重點,會依照買賣雙方的角色不同而有差異。舉例來說,買方企業著重在併購的交易成本評估與出價、新組織權責分工定義、新公司管理制度整合,像是薪酬福利制度、績效管理制度,以及選才留才的激勵方案設計,還有推動整合訓練宣導工作。

而各項工作階段執行的細緻度,都會影響併購成效與日後新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賣方企業則須釐清出售的條件與程序規範、正確的提供內部資訊以供買方審查、適度溝通與安撫員工及工會,並應避免過度承諾。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呂美玲也說,金融併購案日益頻繁,買賣雙方應適時引進外部專業顧問協助,並及早邀請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參與購併案的前期策略規劃與評估,擬定全面性的溝通計畫,充分與主管機關、股東、內部主管、員工與工會溝通,才能達到預期成效。

【2009/12/15 經濟日報】



德昌財稅專欄/海外所得課稅 五點須知

回顧98年這一年,所得稅法歷經多次修訂,這是史上少有的情形。在即將來臨的新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25%降為20%,個人綜合所得稅前三階稅率也分別由6%、13%、21%降為5%、12%、20%,期能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

然而,時值年度即將交替的當下,目前詢問率最高的,莫過於99年起海外所得將納入個人基本稅額課稅了。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原則上是把「綜合所得淨利」加計「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後得出,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須以20%之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最少應繳的稅金,若「一般所得稅額」小於此金額時,則須補繳差額。

前述「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中,海外所得將於99年起納入課稅,影響所及,絕非只有眾所熟知之外籍來台高薪專業人士、台美等雙重國籍者、習慣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其他標的之人而已;資金究竟會因海外所得課稅而回流挹注國內經濟發展,或是再次將海外回流之資金往外推?影響層面可謂既深又廣。

因此,所有人目前均應儘速檢視:

一、 自己是否為應申報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本國籍人士有戶籍且當年度曾在境內居住者、本國籍人士無戶籍或外籍人士當年度在境內居留達183天者,若全戶之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其全戶之海外所得全部須納入課稅。

二、何種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舉例而言:買賣在境外註冊登記基金之所得或取得其配息屬於海外所得;買賣不在台灣募集與發行或市場上交易的有價證券之所得亦屬海外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邏輯之下,目前市場上堪稱當紅炸子雞的TDR所配出之股利為海外所得,而買賣TDR之所得則為國內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

三、海外所得之金額如何計算

為避免投資人於98年底前引爆贖回潮,賦稅署決定98年底前取得之境外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底價值者,得以該價值為成本計算交易所得。在此規定下,海外未上市股票價值為公司淨值,上市股票則為收盤價,其中差異可能十分懸殊,如何定義何謂海外上市股票的問題須儘速釐清。另外,所收取海外股利應加回扣繳稅款,若該地有可扣抵稅額也應加回,才是應申報的海外股利金額,這是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四、98年底前之因應措施

檢視手邊資產配置與未來資金需求,考慮是否應將海外資金匯回?如何匯回方不致違反其他法令規章而遭罰?若仍要做海外投資則不同之標的能運用的平台有哪些?這其中的細節建議多多參考專家意見為宜。

五、99年以後之注意事項

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交易所得須按財政部核定之成本費用標準計算,故保存取得的相關憑證是必要的基本動作,以便計算出有利的稅負。

另外海外資金在99年以後匯回台灣,理論上若非所得則無須課稅,但如何舉證匯回台灣的是所得還是原始匯出資金?這是較頭痛的難題。因此在動作前先諮詢專家,進行全盤討論與規劃,仍是重要的工作。

海外所得已於境外繳納之稅額,得在規定限額內抵繳所得稅,惟應取得該地納稅證明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在海外所得課稅即將實施之際,應儘速公布在全球各地之認許機構為何單位?位於何處?而金融商品日新月異,新金融商品之交易損益如何計算,也須在所得發生前清楚告知納稅義務人。

【2009/12/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地址變更 15日內登記

屏東市林小姐問:原經營的早餐店因租約已到期,將遷址繼續營業,不知是否應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林小姐營業登記的營業地址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辦理變更登記,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因此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補辦有關變更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2009/12/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所稅審查報告 不可抄閱

台南市某營利事業會計戴小姐來電詢問:可否受託抄閱其任職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撰擬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依照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的內部處理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抄閱。該分局補充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反者將會遭受處分;觸犯刑法者,也會被移送法院論罪;刑責相當重,因此稽徵機關人員不得不慎。

【2009/12/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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