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99)年1月1日起,繳稅成本要下降了。財政部表示,超商、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未來都免再負擔手續費,以現有納稅工具的繳稅案件比較,將有高達57%的案件明年起均不必再額外付費。
明年開始,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還需要付擔手續費者,只有選擇信用卡繳稅的案件,全國全年近百萬件。財政部強調,由於信用卡繳稅的手續費是由各發卡銀行自行決定,其手續費率財政部無法干預。
在公庫法修正之後,財政部已正式將超商納入委託代收稅款的機構,因此過去民眾赴超商繳納稅款,超商會收取6元手續費的時代即將結束。
財政部指出,自99年開始,除採信用卡繳稅者,仍需付擔繳稅手續費之外,現有各式各樣的繳稅工具,都要由政府編列經費,由國庫負擔手續費。
現有繳稅的工具共有六種,包括:親赴銀行臨櫃以現金或支票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約定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繳稅、便利超商繳稅(限稅額2萬元以下),及以信用卡繳稅等方式。
財政部說,多數繳稅工具都不必負擔手續費,但是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或至四大超商繳稅者,98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須自行負擔手續費十元或六元(超商),但99年1月1日以後,可以免付手續費。
根據財政部統計,使用六種繳稅工具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者,全國一年約計871萬件,總繳稅額1,568億元。明年起,唯一需負擔繳稅手續費的信用卡繳稅案件,一年約有97.9萬件,總繳稅額達310億元。
【2009/12/25 經濟日報】
行政院會昨(24)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列遊戲軟體應分級,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與遊戲軟體都應分級;受「動新聞」爭議影響,也增列對報紙的限制條款。
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描述、描繪暴力、色情、血腥、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也不得描述、描繪犯罪、施打毒品、自殺行為的方法、工具、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處新聞紙業的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並公開其姓名。至於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等事項,草案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現行條文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分級。但世界各國並未規定新聞紙應分級,因此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應該要分級。
而電腦軟體的範圍廣泛,包括作業系統如微軟的Windows,工具軟體如防毒軟體,及應用軟體如文書處理、商用軟體、資料庫、遊戲軟體、影像處理及瀏覽器等,行政院官員表示,其中除遊戲軟體外,多無納入分級必要性,因此決定限縮在遊戲軟體。
至於電腦網路有別於傳統媒體,官員指出,我國如採強制立法分級,和世界各國的趨勢不盡相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又無法要求國外網站分級,因此刪除電腦網路應分級規定。
但為防止兒童及青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草案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訂定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
若經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者,應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若未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修正草案還增列,網際網路或內容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或遭安置、虐待、質押、施用毒品等兒少的姓名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兒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使用有害身心的血腥、恐怖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等行為,父母或監護人應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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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
【2009/12/25 經濟日報】
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針對「法令生效前應有之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與「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兩大議題進行說明,希望讀者對海外所得課稅有所了解及依循,以降低日後的稅負風險。
一、法令生效前應有的稅務策略與管理思維
法令生效前應利用98年底前海外所得仍屬免稅空間,進行調整並採取相應策略及管理,以降低未來被課稅的風險。納稅人首先要釐清及整理的事項,如歷年自台灣匯出、匯進的資金記錄、結匯性質及目前資產的型態及價值;歷年產生的境外所得,尚未匯回資金;透過控股公司之投資,帳上是否有未分配盈餘;未來可能發生的境外所得之性質及未來資金匯入台灣境內的需求。
針對境外投資組合可採行之策略,就「已實現獲利」、「有潛在獲利」及「有潛在損失」分析如下:
「已實現獲利部份」,是否要勘酌於98年底前將部分海外累積過去多年的獲利及本金匯回,應視短期內在國內有無資金需求,及未來舉證之問題而定。
「有潛在獲利部份」,若係以前年度投資之海外基金或股票,其海外收益係按售價減原始成本或98年12月31日淨值孰高者而定,而以前年度投資海外基金或股票以外的資產,其財產交易所得係按成交價減原始成本,或按固定比率計算,故決定處分資產前,除了考量財產交易所得將被視為應稅或免稅之可能性外,尚需將外國應繳納稅負以及我國可以扣抵外國已納稅款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選擇一個有利於本身稅負之時點。
至於「有潛在損失部分」,因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故目前海外投資組合中若部分投資處於損失狀況,在稅務上考量可考慮在未來有處分其他獲利資產之當年度,一併處分該損失資產。
另針對個人與境外公司間資金往來,因98年底前匯回的本金(投資股本、本金、借款等)及股利,屬免稅所得;99 年1月1日以後以資本取回或借款返還名義匯回並提出適當證明,非屬海外所得,無須繳納最低稅負;而99年1月1日以後境外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所得,如超過免稅額,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二、納稅人稅務管理策略及應行準備事項
財政部已發布海外所得之申報及查核要點,對於擁有高額海外資產及海外高所得者而言,重新調整資產持有架構以及妥善安排資金流程,實屬當務之急,納稅人可準備以及檢視評估事項如下:
一、確認未來個人可能產生所得的性質(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等)。
二、評估個人現有境外資產持有架構,檢視重新調整的必要性,同時考量調整過程中之文件、相關帳冊、資金流程記錄等,做為合理佐證依據。
三、備妥98年12月31日海外所得相關文件,包括收、付款紀錄、契約書、買賣成交單、對帳單、淨值報表、收盤價、帳冊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
四、未來海外新投資計劃,可配合現有投資架構進行調整。
五、隨時掌握最新相關法令的規定,及國稅局之查核實務及趨勢。
由於國稅局有許多管道查核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宜輕忽海外所得之課徵。未來若有處分國內外鉅額資產、進行轉投資公司的股權調整、有經常性國內外匯款或進行資產移轉下一代時,都要更加謹慎,建議應請專家事前協助評估相關的稅負影響,方能「稅稅」平安。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12/25 經濟日報】
江陳會兩岸租稅協議緩簽,顯示兩岸對稅基的認定有歧見,不過中華徵信所指出,租稅協議旨在保障台灣對大陸投資稅負上的權益,在此一立場上政府必須堅定。經由這次的談判過程產業界和台商的聲音,相信政府也注意到了,因此下次的協商,我方應有萬全準備。
中華徵信所表示,中國大陸稅賦複雜,且地方稅項繁多,台商不勝其擾已久。預先訂價協議(APA),也造成大陸今年對台商查稅更積極。對台商而言,希望稅制不要過於複雜,最好能採行簡單的單一稅制,而這種方式需要透過兩岸利潤分配來訂定。政府也不要輕忽台資企業對中國大陸貢獻的全面性,涵蓋了就業、社會安定、出口、創匯,甚至進口替代、技術和管理提升及人才培育,政府在簽署兩岸協議時,這些因素也應適度考慮進去。
根據中華徵信所的大陸企業資料庫統計,在營收規模達500 萬人民幣以上的0,747家電子業(含陸資、台商及外商通信設備、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僅以2007年營收總額而言高達3兆8,754億元人民幣,其中台商即貢獻1兆3,821億元人民幣,占總營收35.66%;出口金額1兆1,848億元人民幣,更占10,747家電子業總出口(2兆6,181億元人民幣)的45.25%;如以大陸營收前500大電子業計算,台商營收和出口比率更分別高達49.5%及41.9 %,顯見台資電子業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可觀。若納入傳統產業,台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的貢獻更為顯著。
政府和產業多年來的孕育,造就了台資電子業的國際競爭力,業者赴大陸投資也是作為全球布局的重要手段,將大陸的產品推向全世界。因此,在談兩岸租稅協議時,台灣有權利、有義務爭取更好的條件,例如:1.100%外銷台資企業的課稅:建議公司利潤免稅或課稅權歸台灣,減少台資企業因稅藉資料交換,相關資訊外洩的疑慮。2.兩岸簽定利潤分配協定:台資企業面對的雙重課稅問題,可因兩岸租稅協議而稍緩,但仍有兩岸稅捐單位協調如何課稅的議題,建議雙方訂一個一體適用的利潤分配比率來課稅 (如台灣以80%的利潤課稅,中國以20%的利潤課稅;台灣享有較高的利潤分配比率),如此既可以擴大台灣的稅基,同時也可免除單一台資企業與稅務單位交涉的繁瑣。3.解決租稅協議對於台資企業的認定,不一定要把間接投資轉為直接投資,而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備為認定即可,但也要給予未報備的中小企業台商一個補報備的緩衝期。
【2009/12/25 經濟日報】
永康市陳先生問: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的醫療設備,應按耐用年數幾年計算折舊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的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的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第3199號碼規定,醫療用的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七年,與同項設備號碼第3193號的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五年規定不同。次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2009/12/25 經濟日報】
基隆市莊小姐問:若公司聘請外籍員工,該如何申報其薪資所得?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的外籍員工,取得我國境內的薪資所得,雇主應按20%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十天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若居留合計已滿183天,雇主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把上一個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倘有稅務問題,請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七堵稽徵所查詢。
【2009/12/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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