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二年都有減稅優惠,明(99)年更將出現稅率與課稅級距雙調的雙減稅效應,民眾若善用年底最後一個月,有效控制收入落點、調整支出發生時間,將可以充分掌握降稅利益。
財政部表示,今、明兩年所得出現較大變化的民眾,較需要採取年度節稅規劃,掌握「降低課稅收入、提高可減稅支出」原則,即可享有低稅負。
稅法規定,財稅機關建議民眾可以在年底之前,採取的合法收支節稅調整策略包括:
一、調整婚嫁時點:適合明年收入大增,或者高收入、高存款的「多金」人士。依據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報稅,但結婚當年度可自由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延後結婚計畫或結婚登記日至明年1月以後,即可延長各自享有一個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的優惠時限。
年底前結婚者,100年5月即需強制與配偶合併報稅; 延後一個月登記,則可遲至101年5月再強制合併申報,等於各自多出二年時間單獨報稅,27萬元免稅優惠也可以多享受兩年。
二、延後退休金領取時點:適合退休金較高的白領人士。選擇明年初領取退休金,可避免退休金超出免稅額時,需與今年薪資等課稅所得合併計算,提高被按較高累進稅率課稅的風險;加上99年起,21%以下稅率將調降1%,課稅級距上限金額也將提高,降稅機率較大。
三、檢視收入結構,彈性調整收入落袋時點,避免集中同一年度,造成累進稅率上升。策略則包括延後存款領息日、調整售屋過戶時點,例如今年收入大增者,可將出售房屋的所得轉到明年。
如果賠本賣屋,損失抵稅期限只有三年,保有私契、付款資料等原始交易憑證者,今年若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抵扣售屋交易虧損,延至明年辦理所有權移轉,賠本售屋的財交損失,也可多爭取一年損失扣抵的時限。
四、預期明年會減薪者,可以考慮集中抵稅花費在今年。包括年底前改變對政府或公益團體的捐款時點;有意投保者,可在年底前完成投保手續;已投保者也可考慮預繳即將到期的保費,或調整保費的繳納期限,充分運用每人2.4萬元保費扣除額。
【2009/12/07 經濟日報】
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財政部提醒民眾,明年每人全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今年還未動用免稅贈與額度者,要把握最後一個月。想要快速贈與財產者,則可進行跨年贈與,年底與明(99)年1月即屬黃金時段,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或黃金等財物,在這兩個月內,合計送出的財產總價不超過440萬元,就可以完全免繳贈與稅。
高所得父母若有計畫移轉名下財產給子女,除可運用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利用子女婚嫁前後六個月時間,搭配全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與婚嫁財物免稅額(100萬元),父母各自可贈與子女的免稅財產最高可達320萬元。
財政部說,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額100萬元以內,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婚嫁贈與是按子女結婚人數計算,即使多位子女同一年度結婚,父母均可各自贈與每人100萬元。
【2009/12/07 經濟日報】
國稅局對於公司支付國外服務費,課稅認定一向非常嚴格,財政部日前頒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企業支付國外服務費可主張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用扣繳稅款;或是申請扣除成本費用節稅。
會計師提醒,因為認定上仍有不少爭議,公司最好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並備齊相關文件,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支付國外服務費的課稅問題,是許多在台營運的跨國企業,長期面臨的重大爭議,若被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尤其國稅局未考量支付的服務費用包含成本及費用,均按「給付總額」要求扣繳稅款,而非就「實際賺取的所得」課稅,更讓不少企業不滿。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許志文指出,財政部近期訂定的「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有助解決國外服務費用的課稅爭議。因為根據該認定原則,若國外服務費包含不同種類所得,稽徵機關應依服務性質分別歸屬所得類別,不能直接就歸類為「其他收益」課稅。
此外,過去實務作法是一律就「給付總額」予以扣繳,現在支付國外服務費,可按其在境內及境外執行活動的貢獻度進行劃分,而且僅需要針對「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部分的服務費課稅。
因此,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境內外的貢獻度,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
而過去支付國外服務費不能減除成本及費用,現在也修改規定,並明訂國外公司被扣繳20%稅款後,可依其提供相關服務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及費用,申請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許志文指出,公司如於近期將支付重大國外服務費者,可依支付費用的性質,主張全部或部分非屬中國民國來源所得,但最好事先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准,避免事後因徵納雙方見解不同,而遭補稅罰鍰。公司也應準備好實際成本費的相關證明,就溢繳的扣繳稅額申請退稅,但需注意的是,公司所提供的證明文件,還是要取得稽徵機關的認可才行。
【2009/12/06 經濟日報】
金融海嘯發生後,許多企業的交易對象陷入營運不善或周轉困難,導致跨國企業呆帳問題嚴重,以出口為導向的中小企業更是常有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律師提醒,與其被倒帳之後在跨國打官司,應在簽訂合約時應以契約控管帳款風險,不僅能降低成本,也更有管理效率。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指出,金融海嘯過後,國外應收帳款演變成「呆帳」的問題陸續浮現,跨國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加。中南部很多中小企業都有跨國交易,交易金額從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因為金額不大缺乏契約談判能力,或是只和對方進行一次生意往來,結果貨出去後錢收不回來,變成壞帳,加上南部處理跨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比較少,企業的需求比較殷切。
蔡朝安進一步指出,不少外國公司看準應收帳款金額不大不小,台灣公司要來美國打官司既不方便也不熟悉程序,「趁機賴帳」的機會就比較高,最常和台灣發生跨國應收帳款糾紛的國家就是美國。
依過去經驗,等到貨款收不回來再打官司,沒有太大用處,常有美國公司祭出「重整」手段,所有債權人都須進入重整程序中排隊主張自己債權,時間一拖久了最後就變成呆帳。因此,要解決應收帳款問題不能只靠訴訟手段,而是一開始就應該簽訂能夠保護公司的契約。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翁士傑提醒,企業在進行跨國交易前,對於買方的財務狀況一定要先了解,除了清楚界定違約的情況,最好還能取得擔保品,更重要的是要約定當紛爭發生時,要適用美國或台灣的法令,並約定在哪裡打官司。若有貨款糾紛,也可以透過美國「替代性的紛爭解決機制」(ADR)和解或協調,通常都有機會可以解決爭議。
【2009/12/06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少見的贈與稅案件,轄區內一位民眾過繼給叔父當養子後,仍從原本親生家庭無償取得財產,雖然納稅人主張是「分配家產」,但國稅局認定,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是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若經他人正式收養,則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若養子女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不屬於家人之間的分產行為,應該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6年9月間,將名下一筆位於宜蘭市的土地無償移轉登記給B君,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A君贈與總額895.2萬元,應納贈與稅額103.1萬元,並處一倍罰款。
A君不服,主張自己和B君是同胞親兄弟,因叔父C君眼盲且未婚,父親有感叔父日後生活恐無依靠,61年間將B君過繼叔父到名下,雖然B君成為叔父的養子,但實際仍與親生家人共同生活在一起。A君主張是依照父親遺言,才會將該筆土底移轉登給B君,實際上是分配祖產而非贈與行為,但提起復查遭駁回。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既然B君早在61年時已被C君收養,且並未有終止收養行為,因此對於親生父親的遺產依法並無繼承權。
【2009/12/06 經濟日報】
未辦登記即販售菸酒商品,或未保留帳簿憑證,遭稅捐機關裁罰的金額,即日起要「分級了」。財政部已依逃漏情節不同,重新訂定菸酒稅裁罰金額,情節重大者最高裁罰2.5萬元,不僅較現行稅法減罰一半,微罪案件罰款也較以往下降。
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者,依法可處最低1萬元,最高5萬元罰款,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裁罰金額雖適度調降,但財政部並未審酌違章情節程度不同,一律處以2.5萬元的行為罰款,已對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形成不公平。
財政部考量納稅人逃漏菸減稅捐因程度與情節不同,確實不宜按同一標準處罰,已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起生效實施。
過去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均按2.5萬元處罰的違章行為,在修正後的裁罰倍數標準中,已改採分級處罰,包括:
一、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其所產製產製的菸酒尚未出廠者,處1萬元罰鍰; 所產製菸酒若屬未稅出廠者,則處2.5萬元罰款。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若未涉有短漏菸酒稅者,處1萬元罰鍰;所產製的菸酒未稅出廠者,按查獲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同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罰1.5萬元,一年內經第二次查獲,罰2萬元,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查獲,處2.5萬元罰鍰。
三、產製廠商未依菸酒稅法第11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處1萬元罰鍰,之後按通知補正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
經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1.5萬元罰鍰,經第二次及以後各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2萬元罰鍰。
【2009/12/06 經濟日報】
1985年開始施行的勞基法,長期以來一直是企業人事管理最重要的準則,幾乎所有稍具規模企業的人事規章,都建立在勞基法的規定之上,勞雇雙方若發生勞動爭議,也都回歸到勞基法的規定來協商解決。
這樣的勞雇秩序在明年春天以後,會有新的局面出現,因為行政院勞委會所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優先審議中,近期通過之後,連同先前已經修正通過的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預期在明年春天勞動三法將同步施行,屆時國內的勞資關係會有大的轉變,企業的人事管理隨之也須有新的作法。
勞基法主要是規範雇主與個別勞工間的勞動條件,但是工會法主要是規範雇主與工會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簡單地說,未來雇主不僅要遵行勞基法的規定,對於工會所提出的要求也需回應,這對於不習慣與工會打交道的台灣雇主而言,是一門需要從頭學習的新功課。
對照先進國家,工會存在是常態,而在人事管理領域中,雇主幾乎無可避免地需面對工會,相對地,台灣過去因為特殊的政經環境,工會未受到適當的重視,所以工會的組織一直未上軌道,事業單位中有組織工會的僅限於公營事業、大型企業等,對絕大多數台灣的雇主而言,工會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
然而,預定施行的集體勞動法大幅調整現行勞動法制,積極鼓勵勞工組織工會,同時對於少數不願面對工會的雇主,也有嚴格的規定。而如果簡要地歸納擬施行的新措施主要有:
一、鼓勵勞工組織工會,學校老師也可組織工會。
二、建立新的行政救濟制度「裁決」。
日後將在勞委會設立裁決委員會,委請勞動法專家擔任委員,勞工如果因為籌組、加入工會或者從事工會活動受到雇主干擾、報復等時,均可向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裁決委員會審議後,得作成救濟決定。
三、推動雇主與工會團體協商。
多數台灣的雇主可能都還不知道「團體協商」、「團體協約」為何物?勞雇雙方習慣以締結勞動契約的方式來約定勞動條件,但是勞工因為知識及談判力量的不足,未必能爭取到好的勞動條件,因此,先進國家採取「勞資自治」模式,由代表勞工的工會直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等事項後,並締結團體協約,做為勞雇雙方勞動條件的準繩。已經修正通過的團體協約法採取非常積極的方式,要求勞雇雙方必需本諸誠信原則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團體協商的請求,否則可能面對高額的罰金。
四、放寬罷工的限制。
禁止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罷工。但對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服務事業,如勞資雙方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時,工會得宣告罷工。
五、保護勞工的罷工權。
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換句話說,工會有民事免責權。其次,工會所發動罷工如果正當合法時,即受本法之保護,縱使有觸犯刑法時,也可以免除其刑責,但是如果工會罷工時所運用2的手段有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仍應追究其刑責。
整體而言,明年春天以後,勞工組織工會、勞工從事工會活動的機會都會大大的增加,傳統上雇主一個人說了算數的時代也將逐漸遠去,面對這樣的新局,雇主最重要的就是認識勞動三法,調整人事管理心態。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12/06 經濟日報】
萬巒許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是否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虧損,之後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80萬元,致短計當年度所得額,案經國稅局剔除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的金額19萬元,處以一倍罰款19萬元,依前項但書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因此處罰鍰9萬元。營利事業虛列費用,經剔除後,縱使所得額核定為虧損,仍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規定處罰鍰。 【2009/12/06 經濟日報】 |
台南市高先生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有何應注意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的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2009/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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